行政法的價值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01 1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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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價值研究論文

摘要:行政法的便民價值是行政法的諸多價值。便民價值對行政活動至少有三個方面的要求:第一,行政活動必須高效;第二,行政活動必須合法;第三,行政行為必須公開。為了充分體現便民價值,應從三個方面加以重視:1聽證制度;2行政的社會知悉權和參與權;3強化立法上的具體性和可操作性。

關鍵詞:行政法;便民價值;聽證制度;社會知悉權

行政立法的日益詳備是我國當代立法的一項重要成就,行政立法的核心在于對行政法價值的正確認識。關于行政法的價值,已多有論述,其中公平、正義、社會平衡等幾種價值論述頗有代表性,但當我們就行政立法之民主初衷和行政立法在解決社會沖突、調整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關系上來考慮時,就不難認識到在行政法的諸種價值構成的體系中,便民價值應當是它的核心價值,可以說正確把握這一點就把握了行政法的價值的精髓。

行政法的便民價值,體現了現代行政立法的民主理念,所謂便民即是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活動,都必須方便人民群眾,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體現《憲法》的人民主權原則。“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也就是說,行政法的立法、執(zhí)法的根本點應當是從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抑制或消除行政機關與公民和法人沖突關系中的違法行為而不是相反。它至少對行政活動有三個方面的要求:第一,行政活動必須高效。高效的行政行為體現在低成本、高產出。一方面要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抑制行政機關假公濟私、徇私枉法活動,迅速及時保護公民和法人的權益。同時行政機關又必須認真、依法打擊危害社會正常秩序的違法活動,如工商機關快速受理和解決受害個人和單位對假冒商品的投訴;也可以對違法者進行有力的打擊,如及時查處制假販假的違法行為。進而最大程度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當然也就體現了便民價值。第二,它強調行政活動必須合法。這個合法性主要表現在行為和程序上都是嚴格依法而成,不允許的任何明顯或者變相的違反。當某個公民或者法人成為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其他當事人之時,其合法權益均應得到切實有效的維護,不應受到不法侵害。而不論這種侵害是來自國家機關或其他單位及個人。行政活動的合法性得不到保障,當然它的便民性也就無從談起。第三,它注重行政行為必須公開。這一點在以往的著述中較少出現,因為至少從字面上便民和公開是不易聯系起來的兩個詞。但實際上,它們的關系是比較密切的。行政公開,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應該在盡可能的范圍內,把有關資料、工作環(huán)節(jié)、機構設置、工作程序公開給有關的公民及法人。這樣,把一切行政行為都在最大程度上置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這樣一種模式,對公眾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好處。其一,有關公民及法人通過行政公開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有那些權利和怎樣去獲得和保護這些權利。其二,從理論上講,至少能夠監(jiān)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狀況,要求它正確及時地履行職責,從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這兩點可以確保行政相對人獲得足夠的便利,充分體現行政的便民價值。

行政法的便民價值對當今中國法治社會的建設尤為重要,中國古代文化中對職官法極為重視,歷代行政法典非常豐富,但都是自上而下的治官、治吏的傳統,缺少民主理論,官尊民卑,行政活動中的官僚主義、專制主義、神秘主義充斥于人民的思想之中。對人民而言,權大于法,根本無人權可信,而行政法的便民價值更無從談起。

建國以來,我國的行政體系在靜態(tài)和動態(tài)上經過了長期的發(fā)展,特別在改革開放時期得到了明顯進步。但如果和社會需要相比較,我們不能不遺憾地說,它仍然相當落后。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滯后程度還在不斷加深。行政法的便民價值遠遠沒有得到體現。

就便民價值所包含的合法原則來說,違法行政,踐踏人權的現象大量存在,特別是在落后及邊遠地區(qū)。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的過程中,經常要么是缺乏行政知識,要么漠視行政法規(guī)范,因而憑習慣、經驗、權力辦事,而不是依法行政。在此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得不到任何便利,基本權利也受到無端損害。關于便民價值要求的高效性,官僚主義是最大的隱患所在。行政機關中人浮于事,辦事拖拉,效率低下,已是通病,而且還有愈演愈烈之勢。某位外商在某地投資,需蓋一百二十個圖章早已不是什么新聞而是司空見慣。毫無疑問,官僚主義也是對行政法便民價值的一個重大威脅。

關于行政公開的問題,平常人們對此并沒有太在意。但實際上情況也是相當嚴重。一個行政機關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候,主動或是被動地向相對人公開其工作程序、法律依據等有關事項的,實在是屈指可數,而這些情況恰恰對相對人的切身利益有很大的利害關系。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guī)定的情況下,他們有權獲悉這些資料,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何充分體現便民價值,更好地服務于全體公眾。筆者以為應該從三個方面加以重視。

1.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它賦予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質疑,并與之在平等的地位上進行辯論,質證。這對于保證行政行為的公開性,并進一步體現行政的便民價值,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該制度在國外已經被長期應用,實踐證明它是行之有效的。我國的行政處罰法首次規(guī)定了這一制度,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但我國的相關立法明顯有一些缺陷存在,與行政公開有關的就是它的受案范圍過窄。

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有異議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而不適用聽證程序。

為了最大限度地體現行政公開的原則,賦予當事人更多的便利,應擴大聽證程序的受案范圍。除法律規(guī)定的三類案件以外,只要是與當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而且他主動申請,就應屬于用聽證程序來處理的案件。

2.行政的社會知悉權和參與權

行政的社會知悉權是指社會公眾依法享有的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進行了解和獲得有關資料的權利。

行政的社會參與權是社會公眾在允許的范圍內,廣泛參與國家行政決策的權利。有的國家規(guī)定了全民公決制度,使得一項重大行政決策通過與否,不再由行政機關決定,而是交由社會表決。這種制度即是反映了社會行政參與權的一種典型制度。在我國,全民公決制度已有萌芽。例如,某些省的物價部門,就曾經邀請社會代表,參加物價聽證會,討論某項物價變動方案,再進行全體投票,以決定該方案能否通過。以上兩種權利都是行政法的便民價值在中國的體現。它們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公開性、科學性、民主性,賦予廣大民眾更多的便利,以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3.強化立法上的具體性和可操作性

上述這兩項權利尚未被廣大人民普遍了解,對行政機關來說也比較陌生。這就需要在立法層面上將其確定下來。針對這兩項權利,我國憲法和其他法律已有原則性規(guī)定,如憲法的第27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應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因此,今后的立法方向就應該加強具體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規(guī)定行政機關對哪些行政活動應當在媒體上向社會公開其工作程序和法律依據,并限定公開的時間,以及公眾質疑的時效。只有這樣,才能使這兩項權利真正兌現,切實從行政立法上提升行政法的便民價值。

綜上所述,行政法的便民價值如同行政法的歷史一樣,是近代革命的產物,它體現了現代行政法最基本的意義,一個社會的行政立法和執(zhí)法若不以此為依歸,必然會背離其基本的價值取向而走向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