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我國行政問責制發展論文
時間:2022-09-15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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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問責制是對政府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及其后果追究責任的制度。我國推行行政問責制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同時也存在許多問題。行政問責制對于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建設、政治文明的發展等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政府行政行政問責
行政問責是指特定的問責主體針對各級政府及其公務員承擔的職責和義務的履行情況,包括其未履行應有職責的情況而實施的,并要求其承擔否定性后果的行為。在我國管理實踐中,要發展出一套嚴謹完善的問責制度體系,還存在一定難度的。要使行政問責制具有切實的可操作性,這就需要付出加倍的努力。現行的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中,由于表述的泛化,帶來操作上的模糊與難以界定,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首先,什么事該問責。我們經常看到的情況是高層公務員本人直接犯有重大錯誤或失誤時,才會被免職或引咎辭職,而真正因為工作不力,不作為或者在責權范圍內出現重大問題而被免職的卻很少。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情況是因為我們過于強調公務員個人的主觀動機,而不論其工作成效,缺乏一種權力與責任的對等關系和意識,具體表現為:
1.行政問責通常只關注那些人命關天的重大事件,對于一些影響力、大眾關注度相對較小的事卻不問責。出現了只要媒體進行大量報道的重大事件,相應上級部門就會督辦解決,而其他一些“小事”則因為關注度低則被忽視掉。
2.行政問責關注的更多是安全事故領域,對其他領域中擔負領導責任的過失現實中關注的相對還比較少,行政問責制應深入到政府所管理的各個領域。
3.行政問責只是針對濫用職權的違法行政行為,而對不作為的行政行為關注不足。由于政府官員“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意識根深蒂固,這就造就了大量公共行政活動中的不作為行為。行政問責制不光要問責出現失誤的行政行為,也一定要問責行政不作為行為。
4.對道德責任的問責遠遠不夠,對領導干部道德責任的問責是意義深遠的,他們直接代表政府的形象,正義、誠信、健康的公務員隊伍的形象事關老百姓對政府的信任度,應得到我們高度的重視。
其次,問什么人的責。目前,我國政府機關實行的是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乃至各部、委、廳、局均由相應的行政正職即“一把手”負責,行政問責所指向的對象自然是行政正職即“一把手”;但同時,黨章中明文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委員會委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根據這些規章制度,在行政活動當中,一般行政正職負全面責任,應對組織的行為全面負責,可是,在一般具體行政行為當中,往往是由副職在事發后承擔領導責任,正職卻沒有承擔起于其權力對等的領導責任;另一方面,只處理有問題的直接當事人,而對其負有相應過失責任的上級領導卻不問責。當直接當事人應當為自己所管轄的事務負主要責任時,我們往往忽略了應對該部門負責的上級部門所應承的的領導責任。
再次,由誰來問責。重大問題出現時,往往是由政府責令相關當事人辭職,我們卻忽略了官員是由人大選舉產生并應由人大任免的,這樣一來顛倒了監督與被監督的法律關系。需要我們強調的是相應的問責權限應由相應主體實施,權力問責應向制度問責轉變。
最后,怎么樣問責,即按什么程序問責。從法的一般意義上說來,程序是任何一項健全制度必備的要素,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人治之間的根本區別。行政問責制要走向公開、公正、公平,健全和完備的程序是必需的。
針對完善我國行政問責制的現狀,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
第一,轉變傳統行政理念。明確我國實施行政問責制的動因以及政府追求的主導價值理念。這樣才能從更高層次上確立實施行政問責制所要達到的目標,繼而促成建立責任政府,實現對社會良好的治理。無論是行政官員,還是社會公眾都要轉變理念,建立責任意識、風險意識、監督意識,形成問責和被問責的習慣。
第二,健全我國現有人事制度。我國實施行政問責制,必須要進行干部人事制度的配套改革。要進一步改革政府干部“能上不能下”的晉升機制,建立起優勝劣汰的官員淘汰機制,使不負責任的官員被淘汰,保證問責制度的真正實施。
第三,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問責制度體系。包括:1.基于權屬關系的內部問責,主要是由上級領導機關對責任人的追究制度;2.行政體系內的專門機構的問責,如監察、審計機關對責任者的追究;3.行政體系外部的問責,如司法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等;4.最高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大的監督。通過行政問責制度的健全與完善,使問責制不但產生真正的約束力還要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強化優化問責制的監督制約機制,尤其是加強人大的監督力度。我國現行的監督體制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尤其是立法部門對行政權監督與制約的力度亟待強化。例如在所有的問責案例中,由人大機構或人大代表主動提出對官員問責的質詢案數量極少。推進政府問責制,其核心運行渠道是由民意機關和立法機關實施的問責。公務員之家
第五,建立一套規范可行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真正賦予公眾對政府活動的知情權。如果公眾不知情,就無法知道誰對公眾負責,誰沒有對公眾負責,就無法追究失職行為。只有透明行政、政務公開,才能把政府及其官員的活動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應通過立法,對哪些信息必須公開、通過何種渠道公開、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政府為公眾提供信息查詢的義務及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后果等做出系統完整準確的具可行性的規定,從而從法律的高度來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行政問責決定著一個政府是否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而是否負責任也成為現代政府合法性的重要基礎和標志。從根本意義上講,一個政府只有在它真正履行其責任時才是合乎理性的合法的。完善我國行政問責制的對策建議我國行政改革的目標是要建立和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構建一個可問責的政府,不僅是行政改革目標的內在要求,而且對于建設法治政府,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進程,推動政治文明的發展和進步,維護社會穩定,都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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