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權利建設

時間:2022-12-20 10: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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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權利建設

本文作者:李柏瑩工作單位:遼寧大學

(一)行政合同概念及特征行政合同是指行政合同又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職能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設立、變更、終止雙方行政上權利義務的協議。①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而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正因為行政合同是由行政機關與公民或組織間訂立的具有平等性的合同,因此,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的特性。行政合同具有雙重特性:一方面,它具有行政性,是一種行政行為,是行政權力干預經濟社會的新形式;②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種合同,具有合同之契約精神。(二)行政合同中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利的體現1.行政機關的合同選擇權行政機關的合同選擇權是指行政機關選擇合同相對方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對于合同向對方的選擇,行政機關并不存在相應的特權,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自主選擇其認為最為合適的當事人。這種選擇的權利是行政機關所獨有的,因此并不同于民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有的自主的選擇權,是行政機關所特有的權利。2.行政機關對履行行政合同享有監督權與指導權行政合同的履行必須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機關是公共利益的判斷者,哪些履行方式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實現由行政機關決定。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可以指導、監督、檢查合同相對人切實的履行其合同中所應承擔的義務,保證合同得到全面、實際的履行。在我國的立法中行者機關的監督指導權也得到了確認。3.行政機關有單方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權利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執行公務,實現公共利益。行政機關有權根據法律、法規、政策、計劃或當前社會形勢、公共利益的需要,隨時中止、終止、變更或解除合同。而不必取得相對方的同意。當然,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情況的變化程度決定變更或解除合同。這種單方的變更和解除權可以理解為在情事變更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合同權4.行政機關的單方制裁權在合同行使過程中,相對人若違反合同,行政機關可以對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相對人單方予以制裁。行政機關行使這一權力的目的,不僅是處罰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更主要的是為了保證公務的實施行政主體享有制裁權。這種權利不需要通過法院判決來予以行使,而是可以由行政機關直接行使。它的理論基礎在于法律從行政管理角度為保障契約義務必須履行而施加相對人的法律責任。③當相對人違反合同損害公共利益時,行政主體享有直接制裁的權力。行政機關的行政制裁權的方式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罰金和解除合同三種形式來實施。因此這種單方的制裁權便是行政合同中行政權利行使的特殊之處。

(一)首先應科學的界定何為公共利益可確定的是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必須符合量最廣且質最高的標準。整體上國家利益高于局部利益,局部利益高于其中的某一集體利益,而集體利益又高于個人利益,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衡量。(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現代社會契約原則上采取主觀等值原則,就是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則在所不問。[3]行政合同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手段,決定了合同雙方在地位上并不平等,但是由于行政合同具有合同的特征,又要求雙方的權利義務平衡,因此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很有必要的。(三)公開制度行政機關應將行政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的過程都公之于眾,使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處于公開透明的階段。即使合同需要變更也應告之利害關系人,使得行政權利行使過程透明,保護相對人的利益。而且這種公開不僅僅是對相對人的公開,只要是不涉及保密的合同,都可以對社會公開,這樣也可以使社會對公務活動予以監督,防止行政權利的不當行使和消極行使。(四)通知并且說明理由行政機關在簽訂合同以及變更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相對人,并將理由予以說明。這就需要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利時,要有充分的事實和理由作為依據,這就使得行政權利的行使更為謹慎。這也在另一個角度限制了行政權利的濫用。當然,在告知相對人后應當給予相對人申辯的機會,聽取其解釋。在這樣有理有據,又充分聽取相對人意見的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利的行使就更有可能向著正當、透明的方向發展。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利并且將其與行政權力相區分是十分必要的,這也是在某些公益與私益趨同、雙方地位漸趨平等的領域中需要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利來解決問題的原因。但是因為行政機關天生地位的不平等性,對其行政權利的限制也成為必然。我們既要加強對行政權利制度的建構,又要保證對行政機關特權的監管。只有這樣才能在實現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目的的同時,維護好公共和相對人雙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