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的時間要素芻議
時間:2022-12-20 10: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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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雪峰工作單位:遼寧大學
第一種,行政職權的產生和滅失時間。行政職權的時間從產生上看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職權性主體所擁有的權力,它是行政主體成立的時候即時產生的,與行政主體同時產生同時消滅。政府以及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的行政職權屬于此類。體現在法律法規上有以下幾條,如《憲法》的第85、89、91條的規定,行政職權因憲法的規定被賦予給行政主體,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其成立時就已擁有了行政職權。
第二類,法律法規授權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職權,受法律規定的授權時間限制。例如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31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縣以上衛生防疫站或者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為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視頻衛生監督工作。此法規將食品衛生監督的行政職權賦予給防疫站,從此法規生效的那一刻,防疫站就擁有了監督食品衛生的行政職權。第二種,一定的與行政職權有關系的法律事實經過法定期間而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程序法律制度。這種行政職權要素離不開行政法規中關于時間的規定。關于第二種時間要素———行政職權的時效,將其分為四類:(1)以適用范圍不同分為一般期限的時效和特殊期限的時效,(2)以適用的主體不同分為行政主體活動的時效與行政相對人活動的時效。(3)以適用的行政活動類型不同,可分為秩序行政的活動時效與服務行政的活動時效。(4)以時間的始期與終期是否確定為標準,可分為確定的時限與不確定的時限兩種類型。
第三種,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后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應當遵守的時間要求。只有在行政訴訟程序和行政復議程序中體現出來,通過查閱法條可知,《行政訴訟法》中關于時間的規定有如下幾條:1、審理時間:一審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一審判決,二審2個月內審結。2、對審理不服的,上訴時間:對判決不服的,自收到判決書15日內提起上訴;對裁定不服的,自收到裁定書10日內提起上訴。3、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起訴時間:直接起訴時間為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起3個月內,對行政復議不服的,15日內提起訴訟。4、受理審查:自收到訴狀7日內做出立案或不予受理裁定;立案5日內,將起訴副本發被告,被告10日內提供證據和答辯狀,法院將被告答辯狀副本發原告?!缎姓妥h法》中關于時間的規定有如下幾條:1、申請時效要求:自知道具體行政起60日內提出。2、復議機關審查時效:復議機關在5日內進行審查,自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副本送被申請機關,被申請機關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供有關證據材料。3、復議處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最多延長不超過30日。4、不予受理或不答復,提起訴訟的期間:自收到不受理通知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有障礙的,在消除10日內,可申請延長期限。
第四種,行政職權效率中的時間要素。行政職權的效率與行政行為的速度、成本、正確度有關系。辦事速度是效率的外在表現,評價行政職權的效率離不開對行政職權行為時間要素的評價。時間是完成行政任務的基本條件,是行政職權效率的不可缺少的要素。行政效率最直接地是從行政速度上體現出來。以最短的時間確定行政目標和做出決策,選擇最佳行政方案和措施;在行政執行過程中,以最快的速度應對突發事件,迅速決策;在一定的時間內處理更多的行政事務,就是行政效率之高。第五種,可以說是一種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信賴利益,比如說稅務局的工作人員不可能在公務時間之外的時間去收稅。行政主體在上班期間所為的行為是公務行為,對于行政相對人有約束效力,下班之后所為的行為是個人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無約束效力。但是,以時間為標準無法回答上班時從事私人行為和下班后出于職業道德進行實質公務行為的情況。
第六種,是行政職權中應急性原則要求的時間,就是行政應急性權力的行使必須要有突發事件的存在,并受特定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緊急狀態下行政機關采取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排除緊急危險,使社會秩序恢復至常態,一旦緊急危險被排除,則不得繼續行使行政應急權,先前采取的措施即應恢復至常態下的執法方式。
第七種,行政處罰中,行政拘留的時間為1日以上15日以內,處罰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聽證是指行政機關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世間萬物都離不開時間,時間空間是不可分割的要素,我們若要生活,就該為自己建造一種充滿感受、思索和行動的時鐘,用它來代替這個枯燥、單調,帶有責備意味和冷冷地嘀嗒著的時間。研究行政職權的時間要素也有同樣的道理,通過分析行政職權的時間要素,來使得行政主體可以更好的利用行政職權去管理我們的社會,服務于我們社會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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