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證券欺詐畢業論文
時間:2022-03-30 1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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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股票是化大生產的產物,已有近400年的。作為人類文明的成果,股份制和股票也適用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利用證券進行投資,資產證券化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征。證券投資活動具有規模大、流動性強、涉及面廣、交易環節多、高風險與高利潤相伴且同樣難以預期等特點。而證券投資安全則直接關系到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以及證券市場的形成和,關系到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世界上任何一個證券市場,無論是剛剛起步、不太規范的發展家的新興證券市場,還是有幾百年歷史的、規范嚴密的歐美發達國家成熟的證券市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證券欺詐行為,不同的僅是證券欺詐數量的多少有所差異。作為股民,特別是中小散戶,在證券市場上沒有任何資金、信息、、技術、設施優勢,在不太規范的證券市場上極易成為證券欺詐的犧牲品。股民務必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擦亮眼睛,識破證券欺詐的真面目。深受莊家操縱股票市場之害的中小散戶投資者們,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和挽回經濟損失,他們有權利拿起的武器,切實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現就證券欺詐、操縱證券市場交易等問題作以簡單的討論。關鍵詞:證券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危害性證券市場是由證券的發行與交易而形成的買賣關系的總和。它是資金配置的重要途徑,是市場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①眾所周知,證券市場的存在,是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為投資人和提供了一條投融資的渠道。截止2003年12月底,我國股民在深滬兩證券交易所開戶數已達6900萬戶,“股市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已成了社會大眾的共識。因此,證券市場在國民經濟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證券交易是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系統自動報價,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由機自動撮合成交,具有無記名、無實物、無紙化、交易對象和交易行為較隱蔽的特點。這就使得一些人能夠利用其資金、信息和持股優勢進行投機,甚至輕而易舉地操縱證券交易市場,從而謀取暴利或其他利益。
一、證券欺詐的概念及分類
所謂證券欺詐,是指在證券的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破壞證券市場秩序、侵犯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總稱,主要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四種行為。
在實際的證券市場行為中,證券欺詐只表現為一個個的具體欺詐行為。要對證券欺詐有一個全面、深刻、準確的認識,我們從以下幾個角度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便于我們認清證券欺詐行為的行為型態和表現形式。
按照證券欺詐的行為方式,可以將證券欺詐大致分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欺詐客戶等幾大類:
(一)內幕交易。這是指內幕人員以及非內幕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的行為。根據《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4條之規定,內幕交易具體包括以下行為: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行為;(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并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4)其他內幕交易行為。②
(二)操縱市場。操縱市場是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影響證券市場價格,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根據《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8條之規定,操縱市場具體包括以下行為:
(1)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價格;(2)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3)為制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4)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5)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交易某種證券;(6)利用職務便利,人為地壓低或者抬高證券價格;(7)其他操縱市場的行為。(三)期詐客戶。欺詐客戶是指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違背投資者意志,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根據《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10條之規定,欺詐客戶具體包括以下行為:(三)證券欺詐的隱蔽性和欺騙性
在通訊設施和交易設施不斷現代化的今天,在幾秒鐘內即可完成數額龐大的證券交易并且很難留下痕跡,一般人多認為證券欺詐受害者的損失是由自己不慎造成的,很少將其與證券欺詐相聯系。一般情況下,投資人是根據上市公司的信息以及證券的歷史走勢等來判斷和作出投資決定的,當某只個股被莊家控制后,其股價走勢就不再是該股真正的價格反映了,加之相關信息的配合,一般的投資人是無法知曉真正的內情的,從而容易被虛假的表象誤導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投資決定。
(四)證券欺詐受害者的廣泛性
證券市場是開放的市場,只要具備簡單的條件,任何人都可以購買股票進行證券投資,這就使得投資者隊伍迅速壯大,一但上當便是所有的持股者同時被騙。現在證券交易都電腦自動撮合、竟價,網上交易等交易手段日益增多,交易雙方根本無法確認,這種廣泛的不特定性更是明顯。
三、證券欺詐市場中的操縱行為及法律規定
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證券交易市場都存在眾多的投機行為和不同程度的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我國亦不例外,在滬深兩證交所上市的1000多只股票的走勢圖上,我們可以輕易地發現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者的蹤跡,在股民中流傳著“無股無莊”、“有股就有莊”的說法,這話雖說得有點過了,大概也能反映我國股市的現狀。
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市場行為,是指個人或機構背離市場自由競爭和供求關系原則,人為地操縱證券價格,以引誘他人參與證券交易,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為。如與人合謀,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1998年的中科創業(原名康達爾,代碼0048)被稱為中國證券市場第一大案。莊主呂梁與朱煥良共同操縱康達爾股票,他們在全國20多個省份的120余家證券營業部,開設帳戶1500余個,由呂梁從朱煥良手中“倒倉”接過50%的股票,共同操縱康達爾股票價格,最高峰時共持有康達爾股票5600多萬股,占流通股的55.36%,股價則由10多元炒至80多元,至2000年5月16日除權后,股價一路下跌甚至出現連跌9個停板,引起中科系列股票如中西藥業、歲寶熱電、等紛紛上演跳水一幕,中科創業股票操縱案的敗露,主要是因為呂梁在資金鏈上出現了問題,本案涉及的違規資金達54億元之多。這種刻意的操縱市場行為,人為地扭曲了證券市場的正常價格,使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造成虛假供求關系,引導資金流向,不能真實反映市場供求關系,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將會腐蝕證券市場的健康肌體,擾亂市場秩序,影響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各國對操縱市場的行為都是明令禁止的,并均在證券立法中制定了嚴厲的制裁條款。
中國證監會于1990年11月頒布的《關于嚴禁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通知》,對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這類行為包括:(1)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證券市場價格;(2)以散布謠言、傳播虛假信息等手段影響證券發行、交易;(3)為制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4)以自己的不同帳戶在相同的時間內進行價格和數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6)以抬高或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連續交易某種證券;(7)利用職務便利,人為地壓低或者抬高證券價格;(8)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股評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傳播手段制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市場正常運行;(9)上市公司買賣或與他人串通買賣本公司的股票。禁止操縱市場行為是中國證券市場規范化建設的一個重要,也是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依法從嚴懲處操縱市場行為,對于防止證券市場出現過度投機現象,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和規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2四、證券欺詐的危害性
即使在高度發達、極為嚴密的國家,證券欺詐行為也屢見不鮮。盡管如此,證券市場上違規主體之多,懲處面之廣,違規行為越禁越多的現象,仍然叫人嘆為觀止。有人作過粗略統計,自1993年以來,受中國證監會和有關機構處罰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機構和券商有100多家次。師和律師事務所累計約有數十家,僅有的兩家證券交易所也受到過證券主管部門的批評或處罰。該統計還不包括期貨機構、咨詢機構。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快速擴容,證券欺詐愈演愈烈,1996年最著名的瓊民源虛報利潤案是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最嚴重的一起證券欺詐案件。
依照市場經濟的要求,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而證券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等證券欺詐行為不僅違背了證券交易的原則,侵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而且對整個證券市場和國民經濟穩定都有著極其嚴重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幾個方面:④
(一)損害投資者(主要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操縱者利用資金、信息或持股等優勢聯合操縱或連續買賣,造成交投活躍的虛象,而資金、信息等方面處于劣勢的中小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只能處于被動地位。在內幕人員買入股票的情況下,由于利好信息公開后股票價格上漲,從而導致其他投資者喪失獲利機會而蒙受損失,在內幕人員賣出股票的情況下,由于利空信息公開后,股票價格下跌也導致其他投資者遭受損失。換言之,操縱者謀取的暴利或避免的重大損失正是以犧牲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為前提。可以這樣說,證券市場中的操縱行為是對投資大眾合法權益的侵害,對其財產的變相榨取。
(二)對發行公司的危害
(1)如果發行公司的管理人員可以利用利空消息來規避損失甚至牟利的話,這樣管理人員謹慎經營、規避風險的經營技能將淡化。(2)內幕交易將削弱發行公司的內部效率,導致發行公司內部管理層中低級的管理人員延緩上報重要信息,使自己能在其他人知道該信息而導致股票價格上漲或下跌之前買入或拋出股票等。
(二)虛假的供求關系,扭曲正常價格,造成資金的異常流動
證券作為一種金融商品進入市場,實際上是虛擬資本。其價格是發行公司贏利情況及資本利率的集中體現,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操縱行為利用了市場調節證券價格的原理,通過故意抬高、壓低等手段人為市場供求關系,操縱者在證券價格的變動中,誤導資金流向。通常在這種情況下,資金不流向最需要它的、公司,而是流向能給操縱者帶來暴利的部門。
(三)對證券市場整體乃至國民經濟的危害
因為在投資者意識到其他人以非公開的重要信息進行內幕交易后,可能會選擇退出證券市場。而投資者信心喪失,不僅導致企業籌資難度加大,而且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國家的金融體系是國家的經濟命脈,金融體系主要是由證券市場、銀行、匯市等組成,證券市場作為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部門,牽一發動全身。操縱行為破壞市場運行機制、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市場聲譽,進而會導致證券市場應有的諸如對資源合理配置、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提高經濟效益等功能喪失或徹底崩潰,甚至有可能引發國家經濟危機,給社會經濟生活造成劫難。
欺詐行為損害了投資大眾對證券市場的信心,進而損害其融資功能。更為嚴重的是,它損害了資本市場信息提供和價格發現的功能,導致證券產品價格的嚴重扭曲。此外,傳統證券市場特別是股票價格指數一直被認為是一國經濟的晴雨表,是反應并預測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是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宏觀經濟政策的主要依據之一。因此,如果證券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橫行,將對國家宏觀經濟決策帶來負面影響,最終對國家宏觀經濟秩序構成危害。五、證券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及預防
為禁止證券欺詐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于1998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對我國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并制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獵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證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任何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制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的,處以三萬以上二十萬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⑤
我國刑法依據證券犯罪的類型、種類及犯罪輕重程度,對證券犯罪制定了詳細的法律條文及量刑幅度。根據刑法之規定,證券欺詐行為者承擔刑事責任的種類主要是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和沒收財產。其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屬于自由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屬于財產刑。根據刑法第180條之規定,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我認為要解決證券市場上現存的操縱行為,僅依靠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手段是不夠的,從中國證券市場的長遠利益考慮,有必要切實落實刑法182條對操縱證券期貨價格罪的規定,用刑罰手段來處罰那些橫行的莊家,拿起法律的武器對證券欺詐者進行大力的打擊。
證券欺詐形千變萬化,非一般股民所能左右,并不是說股民在證券欺詐面前毫無作為只能成為證券欺詐的犧牲品。如果股民態度積極,準備充分,完全可以化被動為主動,做到防患于未然,將損失減小到最低限度,并確保證券資金的保值增值。在資本逐利的證券市場,每天都在演繹著令人眼花繚亂的悲喜劇。真真假假,虛虛實實,普通的投資大眾深陷其中,很難識得廬山真面目。預防證券欺詐,投資者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應對:
投資者要有基本的證券市場交易常識,選擇國家承認的大規模券商和優秀的經紀人,不要盲目入市,了解證券市場運作的各個環節,要充分了解證券欺詐的本質,以及一些關于證券欺詐的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律知識,這是應對證券欺詐的必備條件。投資者應該具有理性的投資理念,以清醒的頭腦選擇投資品種,不要盲目跟風,追漲殺跌,輕信小道消息等。投資者投機心理太強,有的甚至希望“一夜暴富”。在證券市場中,投機收益和資產的高變現性是最大的誘惑。投資者投機心理過盛,這種不健康的投資心態使得本來就處于信息劣勢的中小投資者更加暴露在風險之中。提高警惕,加強風險防范意識,保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對于那些投資者無法防范的證券欺詐,或者是沒有預防住的證券欺詐,投資者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法律是投資者利益的保障,刑法更是投資者利益最有力的依靠。利用法律來挽回遭受的損失,并且還可以追究證券欺詐者的民事、和刑事責任,預防證券欺詐的再次發生。證券監管部門應該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不但關系社會經濟的安全與穩定,更關系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注釋:
①潘靜成主編:《經濟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頁。
②周正慶主編:《證券知識讀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第439頁。
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一局編:《證券期貨稽查常用法律法規匯編》,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1993年8月15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9月2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④楊亮著:《內幕交易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5頁。
⑤1998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法律出版
社,1998年版,第22頁、47-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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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潘靜成主編:《經濟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②周正慶主編:《證券知識讀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一局編:《證券期貨稽查常用法律法規匯編》,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1993年8月15日國務院批準1993年9月2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④楊亮著:《內幕交易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5頁
⑤1998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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