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淡基層稅務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2-03-13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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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淡基層稅務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淺淡基層稅務稽查工作中在的問題對策

稅務稽查工作是整個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對維護稅收秩序、提高征管質量、打擊涉稅犯罪及促進依法治稅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內、外部原因,稅務稽查工作并沒完全發揮出其應有的效果,特別是基層稅務稽查工作更是存在不少缺陷,還須進一步規范和完善。

一、基層稅務稽查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稅務稽查選案存在盲目性

當前,大部分基層稅務稽查局還未運用“機器選案系統”選案,還停留在過去的人工選案上,稽查選案存在極大的隨意性和盲目性,未能把真正須實施稽查的企業選出來。具體有如下兩種表現:一、“囫圇吞棗式”選案,即把絕大多數企業一個個進行稽查,這樣由于任務重、工作量大,往往是走過場,收不到應有的效果,同時造成稽查人員時間、精力的浪費;二是“隨意式選案”,即從整個企業管戶中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企業進行稽查,或對上年偷逃稅企業進行重復檢查,這樣既缺之科學性和準確性,又往往會讓一些偷逃稅企業成了“漏網之魚”,造成一定“偷稅真空”帶。

(二)稅務稽查“四分離”難以實施,缺乏必要監督

現行新的稅務稽查模式要求,稅務稽查工作必須嚴格按“選案、檢查、審理和執行四分離”,然而在基層稅務局,由于稅務稽查人員編制少、所管區域大、任務繁重,從工作環節和人員配置上都難以確保“四分離”,也就起不到監督執法作用,往往會出現“一查到底”的現象,即一個稽查人員從選案到執行一個人完成全部稽查工作的局面,這種無監督的稽查容易出現“人情稅”和“關系稅”。

(三)稅務稽查執行困難

當前,稅務稽查執行難已成為基層稅務局執法中的“老大難”問題,首先是縣、鎮企業多數處于虧損狀態,資金周轉困難,導致稅稅務稽查處理決定難于執行;其次是一些權力機關和個別領導干部的干預,使稅務稽查執行無法正常進行;最后是有些銀行的不協作,難以劃撥到企業的資金。

(四)稅務稽查工作“重實體、輕程序”

現在基層稅務稽查工作往往是重檢查實體而忽視操作程序,執法程序不規范現象屢屢發生。表現在:一人下戶檢查;不出示檢查證,也照樣下戶檢查;一個人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稽查底稿和詢問筆錄無當事人簽字;稅務文書缺少必要的印章等等。

(五)稅務稽查人員素質不高、專業知識缺乏

當前,基層稅務稽查人員“科班”出身的少,大多是“半路出家”,業務素質較低,查帳能力欠缺。特別是缺乏必要會計、稅務、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導致查帳只能停留在一些表面的計算檢查,而不能深入到企業成本核算等更深層次的檢查,致使一些比較隱秘的偷稅行為不能及時查處,造成偷稅漏稅。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的可行性探討

(一)推行計算機選案,確保選案的合理性、科學性

基層稅務稽查部們應配足微機,盡早應用新征管軟件中的稽查選案系統,基層稅務局應加大局域網絡建設,實現稽查與征管的資源信息共享,這樣稅務稽查工作才能真正全方位獲取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信息,借助計算機選案系統進行深入,全面綜合分析,選出最佳的稽查案例,做到有的放失,減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費。

(二)落實稽查“四分離”加強內部監督

當前基層稅務稽查機構應當充實一些專業知識豐富,查帳能力強,有稅務稽查實踐經驗的人員,稽查工作應該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及自治區稅務局的稽查規程要求進行,徹底實現稽查工作從工作環節和人員上的“四分離”,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

(三)加大稅務稽查執行力度,維護稅收執法的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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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帳容易,執行難”,特別是有當地政府干預的案件,執行更是難上加難,這也是當前一種普遍現象。稅務機關在查補稅款、罰款、滯納金,組織入庫時,應當講究執行藝術:對態度好的企業酬情減輕罰款,自行執行;對態度強硬的企業,應當加重處罰,聯合法院等司法機關強制執行;對有地方政府保護的偷稅企業,應當積極宣傳稅法,說服當地政府協助執行。對偷逃稅企業應定期曝光,通過以上形式,確保國家稅收“顆粒歸倉”,同時也強化了稅務執法的剛性。

(四)加大稅務稽查人員培訓,提高稽查質量

目前,基層稅務稽查人員素質較低,在吸收新鮮稽查力量的同時要加大對現有稽查人員的培訓工作,特別是加大對會計、稅務、法律、計算機等專業知識的培訓,確保每位稽查人員既懂會計、稅收等法律法規又能熟練地使用計算機處理稽查事務,不斷提高稽查辦案的質量和效率。

(五)做好稅法宣傳,重視稅收輔導

基層稅務稽查應當實現從“收入型稽查”到“監管型稽查”的轉變,把工作的方向轉到“查前輔導調賬、查后宣傳稅法”上來,積極開展稅法宣傳,不斷加強稅收輔導,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護稅、協稅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