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論文

時間:2022-08-21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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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論文

摘要: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關系到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獨立的納稅人應該享受和承擔的法定權利與義務,關系到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的稅收管理,關系到稅收如何發揮調節經濟、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作用。文章試從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方向和目標模式入手,理清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涉及的稅收問題和稅收政策,分析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稅收征管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的措施。

關鍵詞: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會化;稅收管理;規范化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給高校的管理與發展帶來了生機和活力,由此而引發的稅收問題成為高校和稅務部門乃至全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它不僅關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發展,關系到稅收能否規范化管理,也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主要表現為高校后勤經濟實體從事學生公寓、教師公寓、食堂經營和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利用學生公寓、教師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服務;設置在高校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或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等。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是將高校后勤服務納入市場經濟體制,運用市場機制,建立由政府引導的、社會承擔為主的,適合高校辦學需要的法人化、市場化的后勤服務體系。

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將高校中具有經營性、社會性和服務性的活動納入到市場化發展的軌道,作為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參與市場競爭。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增加社會供給,而且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一、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涉及的稅收問題和現行稅收政策

(一)營業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二)增值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有關規定計征。

(四)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必須明確的是:高校后勤實體應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經營活動進行單獨核算,分別進行納稅申報,不進行單獨核算和納稅申報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稅收征管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法律法規滯后,直接影響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主要表現為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我國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征稅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發的,也就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2月28日的《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了對高校后勤企業的有關經營活動實行減稅和免稅。這一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實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這一政策延長到2005年底。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各地稅務部門對此也一直無法準確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態度,這種狀況直接影響了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與否,與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存在著相互依存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只是做了簡單的改頭換面,在后勤處或總務處上掛個企業集團的招牌,管理體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還是老樣子。從根本上來分析,目前我國高校的后勤企業并未真正按現代企業制度運行,這其中雖然有觀念上的、社會經濟環境的、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關鍵的制約因素是來自體制上的因素。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從而造成不利于稅收征管的局面,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三)稅收征管服務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稅源流失。由于我國高校大多數為政府辦學,國家投資,長期以來人們認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遠離市場。稅務部門和稅務人員存在觀念滯后,重管理,輕服務,多被動,少主動的傾向,適應改革和市場的能力較弱,忽視了對高校的稅收服務。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動服務意識,稅收服務不到位,使高校這一現實的和潛在的稅源未能被關注和重視起來。同時,稅收征管的基礎資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稅源流失。無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是一個增稅因素,無論是流轉稅、所得稅還是其他稅收,稅源和稅基都會隨著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斷完善而擴大,稅收收入也會隨之而不斷增長。等高校后勤改革徹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業與其他經營企業一樣,不再享受任何稅收優惠政策時,必將為地方稅收的增長做出積極的貢獻。

(四)稅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目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即:既對學生提供服務,也對社會開放的各種科研實體興辦的公司、各種補習班、校園圍墻外的餐館、書店、理發館等后勤經營行為進行了相應的稅收征管。稅源監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納稅檢查和稅控裝置等。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如對本校學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食堂、醫務所、學生公寓、電影院、理發店、澡堂等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基本處于無監控或漏征漏管狀態,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

(一)完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會化活動對國家稅收產生著積極的影響,稅收法律法規對此應及時加以規范,力爭使稅收規范與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協調一致。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既要從有利于我國高等教育的長遠發展出發,又要從嚴肅稅收法律和保護國有資產收益的角度來加以統籌兼顧,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只有稅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學、完善、合理,才能使稅收規范化管理得以實現,并且通過稅收規范化管理,發揮稅收調節經濟、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功能。

(二)轉變思想觀念,樹立稅收服務意識。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樹立以納稅人為本的新型稅收服務觀,確立尊重納稅人就是尊重發展,促進發展的正確收觀。把對納稅人的尊重體現在為納稅人服務上,處理好依法治稅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加強管理與完善稅制的關系。充分認識到搞好服務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納稅人、理解納稅人、關心納稅人貫穿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積極、主動、及時地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經濟的服務。把對高校的稅收管理看成是對高校改革的支持與促進,是對高校后勤的鼓勵與扶持,促進與服務。將管理和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服務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改變重管理輕服務的征管模式。稅務機關要主動深入高校,宣傳稅法,講解稅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稅源,為高校后勤改革的納稅問題出謀劃策,進言獻智。同時,還必須注重稅收執法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計征、依率計征。健全和完善監督檢查機制,不斷完善高校后勤的稅收規范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和質量。

(三)改進稅收征管手段,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提供深層次的納稅服務必須以信息技術的深化應用和加快信息化進程為基礎。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必須以信息化管理為手段,把稅收信息化建設作為規范化管理的切人點,完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稅務機關要積極構建功能齊全、協調高效、資源共享、監控嚴密、安全穩定的納稅服務系統,提升信息技術的應用水平,盡快全面運行辦公自動化,完善、升級現行軟件功能模塊,全面運行CTAIS(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軟件,加強系統管理,確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同時,建立信息數據庫,逐步建設稅收法規、制度公示、納稅指南、發票稅控、納稅人資信、納稅記錄、行政審批等信息庫。通過稅收信息化建設,對高校后勤改革及其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形成稅收信息資料計算機管控。在推進信息化規范化管理過程中,提高稅務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提高稅收征管服務質量和水平,實現稅收征管科學化、規范化,保障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保護高校后勤實體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四)加強相關部門聯合,健全和完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因為高校后勤實體的經濟活動涉及到工商營業執照的領發,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多個稅種的稅款征收和繳納,涉及到對高校的財政撥款等諸多問題,涉及到國稅、地稅、財政、銀行、工商等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了更好地促進高校后勤改革,帶動高校發展,完善稅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門之間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信息聯網,加強信息傳遞,加深協調配合,擴大信息交換的范圍,實現社會信息資源共享。為此,稅務部門應根據現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精神,積極主動地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各有關部門有責任、有義務配合稅務機關加強對稅源的監督和控制,配合稅務機關有效地開展各稅收征管工作,從而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立體式、復合型管理服務模式,形成健全完善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使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管理更加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