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遺產稅對我國啟示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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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遺產稅對我國啟示論文

一、美國遺產稅的特點

遺產稅和贈與稅是世界上普遍征收而且歷史悠久的稅種。遺產稅起源于古埃及法老胡夫當政時期,由于修造金字塔和戰爭,財政入不敷出,于是對財產繼承人課征遺產稅,直接用于軍事支出。美國聯邦政府遺產稅于1797年為籌集海軍經費首次開征,1802年廢止。南北戰爭期間,又重新開征,戰爭結束后又被廢除。直到1916年,遺產稅才作為一個經常性的稅種開征至今日。作為遺產稅補充稅種的贈與稅,于1924年開征。現行美國遺產稅有以下幾個特點:

1.實行總遺產稅制,并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共有財產和獨立財產。

盡管遺產稅的名稱較多,如死亡稅、繼承稅等。但從稅制上看,世界各國遺產稅可分為三種類型: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總遺產稅,它的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繼承人,課稅對象是遺產總額,稅率大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并設立減免額,但不考慮繼承人的納稅能力。在遺產處理上采用“先稅后分”,即先交稅,再分配稅后遺產。如果不能交納遺產稅,則不能繼承遺產。目前,除美國外,英國、新加坡、我國香港及臺灣地區采用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它的納稅人是遺產的繼承人或接受遺贈人,課稅對象是納稅人獲得的遺產,稅率一般也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并設立減免額。在遺產處理上,考慮繼承人的負擔能力,采用“先分后稅”,即先分配遺產,再征稅。日本、德國、法國及韓國實行分遺產稅制。總分遺產稅制,是將上述兩種稅制綜合,它的納稅人是遺產的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它先對總遺產征稅,然后對分配到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超過一定標準的遺產再征稅。在遺產處理上,采用“稅一分—稅”,即先交稅,再分遺產,超標準部分再交稅。目前,意大利、加拿大、菲律賓等國實行總分遺產稅制。

贈與稅是遺產稅的輔助稅種,有許多國家和地區不單獨開征贈與稅,只是規定財產所有者在生前若干年內的贈與財產視為遺產進行征稅。贈與稅可分為兩類:總贈與稅和分贈與稅。總贈與稅的納稅人是財產贈與人,即財產所有者,課稅對象是財產所有者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分贈與稅的納稅人是財產受贈人,即接受贈與財產的人,課稅對象是贈與的財產。采用總遺產稅制的一般選擇總贈與稅;而采用分遺產稅制的也往往選擇分贈與稅;美國聯邦遺產稅和贈與稅屬于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目前,美國贈與稅并不單獨開征。

美國將夫妻的財產分為共有財產(communityproperty)和獨立財產(separateproperty),對于共有財產,無論在誰的名下,其中的一半作為死亡者的遺產,另一半是未亡配偶的財產,不作為死亡者的遺產。對于獨立財產,在死亡者名下財產全部是遺產,在配偶名下財產,不屬于遺產。

2.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財富的遞增,不斷提高遺產稅的免稅額,并相應降低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

美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稅率和抵扣額是一體的,生前贈與和死后繼承,稅率和抵扣額是相同的,稱為統一抵扣額(Unifiedtaxcredit)。它把財產所有者一生中第一次贈與的財產,扣除統一抵扣額,超額部分納稅,以后年度的贈與財產和以前的贈與財產累計計算,扣除以前已繳納的贈與稅,剩余部分納稅。因為連續累計計稅較復雜,現在已采用相當免稅額(applicableexemptionamount)方法。由于贈與稅的免稅額最高為100萬美元,而遺產稅的免稅額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財富的遞增不斷提高的,2001年的相當免稅額為67.5萬美元,(見下表)。所以,美國政府將在2003年后改變這種統一的計稅方法,而采用分離計稅。

美國遺產稅最高邊際稅率及相當免稅額

年度最高邊際稅率(%)相當免稅額(萬美元)

200250100

200349100

200448150

200547150

200646200

200745200

200845200

200945350

2010廢止廢止

3.對美國公民、居民和非公民、非居民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

美國稅法規定,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無論其財產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均為遺產。非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其在美國境內的財產為遺產,境外的財產不作為遺產。如果死者持有綠卡,但不在美國居住,在納稅申報表中可填為居民也可報為非居民。另外,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的遺產,由美國公民配偶繼承,可享受100%的配偶繼承扣減;由非公民配偶繼承的遺產,原只抵扣10萬美元,2002年調為11萬美元。非美國公民或居民死亡時的遺產,不論由美國公民或非公民配偶繼承,只享受11萬美元的抵扣額和6萬美元的相當免稅額,即超過17萬美元的部分課征遺產稅。

4.遺產稅稅制復雜,征稅成本較高,財政職能弱化,爭議較大。

由于財產、尤其是不動產的轉移,往往難以核定,為此,美國遺產稅設置了許多條款,以避免稅收流失。僅遺產稅納稅申報填寫說明書就有20多頁,納稅報表有40多頁,兩者合計多達60頁以上。正確填寫往往需要一個月時間,所以,大多數納稅人都聘請專業人員來完成納稅申報。可以說,美國現行遺產稅是美國公認的最復雜的稅種。復雜的稅制提高了征稅成本,以1998年為例,遺產稅收入為230億美元,而征稅成本是480億美元,征稅成本高于稅收收入多達250億美元。

遺產稅一直是美國的一個小稅種,收入有限,籌集財政收入職能不強,一般只占稅收收入的1%左右。這一點與大多數西方國家是相似的。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一方面,受供給學派減稅主張的影響,要求廢除遺產稅的呼聲一直不斷。布什總統2001年廢除遺產稅1年,從2002年起又按2000年的舊稅法執行;另一方面,要求保留遺產稅的也大有人在。2001年,120名美國富翁聯名在《紐約時報》上發表聲明,呼吁政府不要取消遺產稅。這些人包括比爾·蓋茨的父親老威廉、巴菲特、索羅斯、洛克菲勒等。老威廉在請愿書中寫道:取消遺產稅將使美國百萬富翁、億萬富翁的孩子不勞而獲,使富人永遠富有,窮人永遠貧窮,這將傷害窮人家庭。可見,美國對遺產稅存在較大的爭議。

二、我國開征遺產稅面臨的難點

對于我國而言,開征遺產稅可以調節社會財富、增加財政收入、填補我國稅收制度的一個空白,而且,有利于在對外交往中維護我國政府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美國現行遺產稅的現狀提醒我們,盡管在理論上可以建立一個合理的遺產稅制,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面臨的問題往往是難以解決的,因為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稅法的完善程度、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水平及技術手段都有待進一步提高。我國開征遺產稅將面臨下列難點。

1.不動產的轉移難以核查。

盡管美國有較完善的財產登記制度、財產評估制度、財產監控體系,但是,這個問題在美國也沒有很好解決。相比之下,我國

尚未建立較完善的財產登記制度、財產評估制度和財產監控體系,大量不動產的稅前轉移將侵蝕遺產稅的稅基。

2.征收成本高,稅收收入低。

這一問題不僅美國如此,英國、日本、德國等也面臨這一問題。可以說,這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

三、美國遺產稅對我國的啟示

1.我國遺產稅應采用總遺產稅制,不宜單獨設立贈與稅。

總遺產稅制采用“先稅后分”,即先交稅,再分配稅后遺產方式,可以減少征稅成本,便于征收管理。另外,單獨設立贈與稅需要有完善的財產登記制度、財產評估制度及財產監控體系作為依托,而我國是無法在短期內完善上述制度和體系的,所以,不應單獨設立贈與稅,而應將贈與稅并入遺產稅中。

2.在納稅人的選擇上既要維護國家主權,又要遵守國際慣例。

我國遺產稅的納稅人應為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對于沒有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納稅人應為遺產繼承人和受贈人。同時,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并依據國際慣例,考慮到國際稅收重復征稅問題,在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重疊時,應以地域管轄權為先。所以,我國遺產稅的納稅人應是:我國公民及居住超過一定時間(如1年)的居民,其死亡后的全部境內、境外財產為遺產;不在我國居住或居住不超過一定時間(如1年)的非公民及居民,其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為遺產。

3.課稅對象的確定要體現稅收公平和效率原則。

我國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應是死亡者遺留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財產權利。動產具體應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金銀首飾、珠寶、文物、機動交通工具、存貨等。不動產應具體包括:房屋及附屬物。財產權利應具體包括:土地使用權、債權、保險權益等。課稅對象的確認、尤其是估價是遺產稅計征的關鍵環節,在這個問題上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和效率原則。為此,應按下列方法來進行:

(1)按國際慣例確認遺產。根據國際慣例,動產、不動產應以所在地為準,但機動交通工具,應以使用證照登記機關所在地為準。如果登記機關所在地未開征遺產稅,則機動交通工具作為遺產可并入上述不動產中。財產權利應以登記機關所在地為準。

(2)財產的估價應以財產所有者死亡時的財產市值為標準。世界各國一般都以死亡者財產市值為標準,我國也應如此,并根據不同財產采用不同的估價方法,經稅務機關指定的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師核算,最終由稅務機關確認。財產的具體估價方法有以下幾種:一是賬面價值法。當財產的市值與賬面價值基本—致時,可采用該方法;二是現行市價法。當財產的市值與賬面價值相差較大時,可應用此方法;三是收益現值法。一般財產權利和不動產等可適用此方法。當未來財產收益有年限時,可以將未來收益折現,其公式為:

附圖

上式中,V[,0]為財產收益折現,R[,t]為第t年度的財產收益,i為折現率。

如果未來財產收益沒有年限限制,可采用資本化方法對財產進行估價:

V[,0]=財產預期年收益額/平均財產收益率

4.稅率的設計應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而且稅率級次不宜過多。

從20世紀80年代起,美國供給學派的擴大稅基、降低稅率、減少稅率級次的稅收中性化主張逐漸被世界各國認同。目前,世界各國遺產稅的最高稅率平均在50%左右,而且,稅率級次大多在4-5級左右。所以,我國遺產稅最高稅率不宜超過50%,稅率級次也應在5級以內。

5.稅前應考慮必要的扣除,并鼓勵進行公益捐贈。

一般來說,下列支出應在稅前進行扣除:喪葬費用、財產所有者生前應償而未償的債務和抵押財產、遺產管理費和公益捐贈。其中,公益捐贈是指用于慈善、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學術等方面的捐贈。而且,必須通過國家民政部門批準的機構作為中介,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出具有效憑據,才能進行抵扣。我國可以考慮適當提高公益捐贈的扣除數額,以鼓勵財產所有者進行公益捐贈。

總之,我國開征遺產稅將面臨較大的挑戰,只有不斷地完善稅收制度,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遺產稅才能真正發揮其財政職能和經濟職能。

【參考文獻】

[1]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年中國財政發展報告[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2]各國稅制比較研究課題組.財產稅制國際比較[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