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性收費營業稅條件論文

時間:2022-08-23 0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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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性收費營業稅條件論文

「正文」

根據舉報,某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縣公證處有關收費情況開展稽查,發現2002年至2004年,該公證處收取的合計51.39萬元的公證費,沒有依法申報繳納稅費,共少繳營業稅2.57萬元,各種附加稅費0.23萬元。對公證處這種行為,稅務機關除依法追繳稅款和計征滯納金外,處予1.71萬元的罰款。

在案件查處的過程中,納稅人提出,他們所收取的公證費,已經納入縣財政專戶管理,是否可以不予征收營業稅?

顯然,他們對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征營業稅應該具備的條件不是很清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005號)規定: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無論是行政單位收取的,還是由事業單位收取的,均不征收營業稅;未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為了便于征收管理,對于中央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凡經省級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省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分批下發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項目名單,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未列入名單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因此,對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征營業稅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列入不征收營業稅的收費項目名單(分中央和省級名單);二是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兩個必須同時具備,才不征收營業稅,否則就應依法申報納稅。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后幾個文件中,就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征營業稅兩個條件如何適用,有專門的解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不征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二批)的通知》(財稅字[1997]117號)規定:對于已列入不征收營業稅項目名單的收費、基金,在暫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和財政專戶管理之前,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具體征收辦法由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制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不征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第三批)的通知》(財稅[2000]31號)規定: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或雖已財政預算管理、財政專戶管理,但未列入名單(指不征營業稅名單,作者注)的收費(基金)項目,一律按規定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