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減免優惠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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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國際比較
(一)主要發達國家稅收優惠措施一覽
(1)美國
a.2001年7月1日開始,美國將在今后的10年中減稅1.35萬億美元。到2006年年底,最低所得稅率將從15%降到10%,39.6%的高收入者所得稅稅率要降到35%。
b.美國聯邦公司對來源于國內外的應稅收入按1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不含勞務服務公司所得稅)。也就是說,年應稅收入在5萬美元以下的企業,可享受15%的低稅率。[1]
(2)德國
a.計劃通過漸進式的改革措施在1998~2005年對中小企業實行近150億歐元的稅收減免,其中2001年就為中小企業免除了近80億歐元的稅收。
b.對中小企業實行盈余核算法,較之對大企業實行的企業資產比較法更有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c.企業所得稅最高稅率由過去的47%下降至35%,下限降低到19%,并對周轉額不超過2.5萬馬克的小企業免征所得稅。
d.對一半以上的中小工業企業免征營業稅,并將中小企業營業稅起征點從2.5萬馬克提高到了3.25萬馬克。東德地區營業稅起點更是從15萬馬克提高到100萬馬克。
e.在落后地區新建的中小企業可以免交5年的營業稅。[2]
(3)法國
a.2000年9月,宣布將在今后3年中采取一系列減稅措施,減稅總額估計達1200億法郎,涉及個人所得稅、公司稅、汽車印花稅等稅種。
b.員工人數在1500人以下,年營業額在3000萬法郎以下的中小企業減免3年的企業所得稅。
c.在老工業區等重點開發區興辦企業免征3年的地方稅、公司稅和所得稅,期滿后仍享受50%的稅收優惠。
d.中小企業財產繼承稅可緩交5~10年。
(4)日本
a.對中小企業實行低稅率法人稅,低稅率為22%,而普通法人的稅率為30%。
b.小企業共用的機械設備減征固定資產稅。
c.降低遺產稅稅率水平,以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在公司重組等情況下產生的涉及繼承的問題。[3]
2.設備折舊稅收優惠
a.美國推行加速折舊。其中,對試驗研究用機械設備,折舊期限縮短為3年,產業用設備折舊年限減為5年。
b.德國將中小企業折舊率從10%提高到20%。
c.法國采取“期初扣除”(initialdeduction)這種特別折舊方式,規定對于購買技術開發投資公司(financialinnovationcompanies)股票的投資,可以在期初扣除50%。技術開發融資公司是指經政府批準以研究開發項目融資為特殊目的的公司。對于軟件以及其它符合條件的設備,可按100%在期初扣除。
d.日本中小企業對設備現代化改造實行特別折舊,對新興產業的設備使用期限縮短到4~5年。
3.鼓勵投資的優惠
a.美國鼓勵向小企業投資,降低投資所得稅率。
b.德國對新建的中小企業所消耗完的動產投資,免交50%的所得稅。對中小企業使用內部留存資金進行投資的部分免征財產稅。
c.法國鼓勵經營者在盈利的情況下轉讓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轉讓時不征稅。而且中小企業員工投資于企業,可部分免交個人所得稅。
d.日本中小企業法人債務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賬,還可從利潤中提取16%作為積累,用于企業的投資擴張。
4.技術創新開發的優惠
(1)美國
a.對中小企業實行特別的科技稅收優惠。如企業科研經費增長額稅收抵免;推行加速折舊;由地方政府對新興的中小高技術企業減免地方稅收;提前以公司未來的稅收作為政府對企業當前的投資等。
b.鼓勵企業進行科研開發。企業能夠申請研究和試驗費用抵免,抵免額為符合條件研究費用的20%,同時規定,增加試驗研究費用可減稅,對高出企業過去3年研究開發支出平均額的部分減稅25%。
c.鼓勵風險投資。規定美國小企業管理局(SBA,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頒布執照的專門從事風險投資的民營公司,除了可用自籌資金投資外,還被允許向SBA申請軟貸款,這種投資可享受相應的特殊稅收優惠。
(2)法國
a.1983年制定《技術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制度》,主要內容為:凡當年R&D投資額高于前2年平均數(經通貨膨脹調整)的企業,經批準后可免交相當于R&D投資增加額若干比例的企業所得稅,并規定了最高限額(見表1)。
表1《技術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制度》內容調整情況
時間可免交相當于R&D最高限額
投資增加額的比例/%(單位:萬法郎)
198325300
198550500
198850800
1999504000
b.對中小企業以專利形式向創新企業投資的,給予稅收優惠。
c.從1997年起,在預定的產權轉讓尚未發生的情況下,以專利、發明或工業生產技術等無形資產向企業進行投資的投資者,所獲利潤增值部分可延期5年交稅。
(3)日本
a.技術含量高的中小企業所購入或租借的機器設備減免所得稅。
b.信息行業有專門的減稅待遇。包括:增加25%的科研稅務貸款;扣除50%的軟件收入,作為用于軟件開發的免稅儲備金;扣除相當于培訓軟件工程師開支20%和相當于售價2.5%的金額,用作意外損失儲備金;購置用于基礎技術開發的資產,免征7%的稅金等。
(二)主要發達國家稅收優惠措施分析
綜上所述,美、德、法、日4國的稅收優惠措施很清晰地呈現出以下特點。
1.優惠范圍相當大
諸項措施幾乎貫穿了中小企業創辦、發展、轉讓、對外投資等環節,并涉及了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投資收益所得稅等多個稅種。
2.優惠的針對性強
政府充分認識到了中小企業對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以及作為弱勢群體本身的脆弱性和生存環境的相對艱難,故針對中小企業競爭力較差、管理成本高、融資難等問題制定政策,使中小企業真正受惠。
3.優惠方式多樣
采取了減免稅、加速折舊、再投資減免、費用扣除、盈虧相抵等多種方式,并且優惠力度大。
4.重視對企業創新和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支持
鼓勵企業將資金投入到技術研究中去,研制開發科技含量高的新產品和新工藝;對信息、生物、通訊等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尤其關注。
二、運用稅收優惠發展的借鑒
據資料顯示:目前我國登記注冊中小企業為3570萬戶,占全部注冊企業總數的99%;中小企業產品出口額占全國出口總額的60%;中小企業提供了約75%的城鎮就業機會,
以其占全部企業48.5%的資產創造69.7%的就業崗位以及同時還為國家創造了43.2%的工商稅收[4]。可見,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需要給予大力扶持和發展。
雖然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國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了中小企業一定的扶持,但是,隨著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地位的不斷提升,原有稅收優惠措施針對性不強、內容零散、優惠形式單一以及支持力度小的缺陷,使得現有政策已不能再滿足中小企業迅速發展與擴張的要求。
此外,WTO的核心之一即為實現“國民待遇”,在稅收政策方面就是要體現出稅收公平。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稅收政策的制訂不是從產業政策出發,而是從不同的經濟所有制類型出發,這種區別對待的稅收政策并不能體現出稅收的公平。對中小企業特別是私營個體企業來說,實施稅收優惠實際上恰恰體現了稅收公平的原則。通過運用稅收政策工具,使中小企業能和大企業一樣處在同一起跑線上,享受“國民待遇”,實現公平競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另外,稅收公平應該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和有比較的,在現階段,可以這么說,最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政策就是最公平的政策。對國家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中小企業實施特殊的稅收優惠,就正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對中小企業給予的扶持,從而有利于經濟整體的協調發展。
因此,有效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稅收優惠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要任務。
(一)完善增值稅
1.修訂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不能申請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從而不能向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如果要銷售貨物,也只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的規定:凡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國稅局批準,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所代開專用發票。
因此,建議考慮重新修訂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只要企業經營場所固定、財務制度健全、能提供準確的會計核算資料,遵守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無偷稅漏稅行為,就應該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5];同時,可修改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固定征收率為浮動征收率,在3%~4%的范圍內調整。
2.實現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
我國是世界上僅有的實施生產型增值稅的2個國家之一(中國和印尼),生產性增值稅的弊端在于其既不利于我國中小企業新增投資,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也不利于加入WTO后的中小企業降低出口產品成本,參與國際競爭,因此應盡早轉型。但出于財政狀況等方面的考慮,方案設計上可以“分步走”:在增值稅征扣范圍統一的前提條件下,第一步先允許將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機器設備等動產在購進時一次抵扣;第二步,待時機成熟再將不動產按征扣統一原則設計納入抵扣。一旦轉型實施,將發生明顯的減稅效應和鼓勵投資的作用。
3.掃除增值稅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發展的障礙
高新技術產品一般都是高附加值的產品,增值率比一般商品要高出許多,加上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減少;而不屬于抵扣范圍的固定資產購入所占比重相對要大,可見,對增值額課稅使得高新技術產品的稅負較一般產品要高。
另外,高新技術企業中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等無形資產的投入占了相當比重,而且這種投入也將呈現愈來愈大的趨勢。但是,由于無形資產不能抵扣增值稅,所以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新產品形成前所投入的大量研究開發費用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購買的專利技術,也因為繳納營業稅而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無疑加重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稅負。
因此,除了積極實行增值稅轉型外,在現階段這一過渡階段,可考慮先對高新技術企業作出特殊規定,如允許企業新設備購入、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等按一定比例作進項稅款抵扣,或者對高新技術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按適當比例返還,用于企業的繼續研究與開發,以減輕企業的增值稅負擔。
(二)調整所得稅
1.并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
由于我國外資企業實際稅負非常低,僅相當于內資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的1/3~1/4,因此,給予內資企業“國民待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并軌勢在必行。并軌包括稅基的統一、稅率的統一和稅收減免政策的統一。特別是對高科技、基礎設施等國家產業政策重點扶持的企業來說,這將進一步從稅制的源頭上注入更多促進公平競爭的因素。
2.改革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
近年來世界各國紛紛下調企業所得稅稅率,而我國卻還一直保持著33%的基本稅率。此時我們可考慮適當下調,或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對不同發展水平的地區、不同資源狀況、不同技術裝備狀況所形成的差別利潤進行調節;同時,設置含有低稅率的多檔稅率,體現出對中小企業的政策傾斜。
3.注重所得稅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影響
在我國的稅收優惠中,規定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但是,對個人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如利息、股息、紅利)卻沒有相應的優惠措施。
由于高新技術產業的利潤率一般較高,給個人投資者分配的利潤就相對較多,個人須繳納的所得稅也就相對較重,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個人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積極性。因此,若能降低高新技術企業個人投資所得的稅率[6],或給予其它稅收優惠,就可以有效刺激巨大的民間資本市場,彌補政府財力的不足。
另外,針對高新技術企業普遍人力成本較高的問題,可考慮調整甚至取消高新技術企業的計稅工資扣除標準,通過個人所得稅的優惠,從側面提高高科技從業人員的收入,有助于促進企業吸納更多優秀的高科技人才。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規定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和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開始獲利年度起實行“兩免三減半”政策。這一優惠范圍還可以再擴大,即凡是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就應該可以享受這些優惠。同時,可考慮對一些生產水平高的高新技術企業,在規定的減免期滿后,延長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年限;對填補了我國高新科技空白項目的企業,則可實行特殊的“五年全免”的優惠措施,以達到大幅減輕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鼓勵企業發展高、精、尖技術的目的。
(三)鼓勵企業設備更新,加強科研開發與加大投資
1.推行加速折舊
較之常用的“直線法”折舊,加速折舊可讓企業獲得遞延納稅好處,相當于給了企業一筆無息貸款。
從我國現行對加速折舊的規定來看,措施的范圍與力度都十分有限,主要是針對進行中間試驗的設備以及船舶、飛機、汽車等大型機械制造企業的設備,缺乏對設備更新速度快的中小企業的優惠。因此,建議借鑒法國的做法,一方面,明確規定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新設備、新工具可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另一方面,可考慮對技術先進的環保設備、進口軟件的購置以及風險資本的投資實行“期初扣除”的折舊方式,允許在投資當年就扣除50%~100%。
2.準予R&D費用的列支
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國有、集體以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應納稅額。虧損企業發生的R&D費用只能據實列支,盈利企業R&D費用增長10%的,其實際發生額的50%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從以上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至少有兩點不足:首先,享受R&D費用列支優惠的企業范圍太窄,僅限于國有、集體以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中R&D費用增長達10%的盈利企業,這對于絕大多數非國有的中小企業來說,是一種政策上的不公平;其次,50%的超額扣除要受到應納稅所得額的限制,這對相當一部分利潤水平仍然較低的中小企業來說,優惠的力度自然大打折扣。
因此,可取消有關政策中的相關限制,規定只要是符合條件的R&D費用,就可以按150%的比例享受稅前扣除的優惠[7],不足抵扣的部分,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
3.用盈虧相抵降低高新技術中小企業投資風險
盈虧相抵包括“盈虧前抵”和“盈虧后抵”。“盈虧前抵”是指若企業在某一年度發生虧損,準予用以前年度的利潤彌補虧損,并可申請退回以前年度已納的所得稅;“盈虧后抵”則是準予用以后年度的利潤彌補虧損,實質上也就是政府用以后年度的稅收來承擔企業的部分虧損。
目前我國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只能盈虧后抵,且只可向后結轉5年,而美國則規定可前抵3年,后抵7年;日本規定可前抵1年,后抵5年。
考慮盈虧前抵能更體現出稅收政策對風險投資的鼓勵程度,更為直接地承擔風險,所以對投資風險大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來說,若能綜合兩種抵銷方法,允許盈虧前抵2~3年、盈虧后抵5年,那么投資風險自然就能得到有效降低。
(四)改進出口退稅政策
1.實行全額徹底退稅
現在我國對出口產品一般是采取“免、抵、退”的出口退稅辦法。雖然近年來出口退稅率已不斷提高,平均約為15%,但仍然低于現行一般產品的法定稅率17%(部分為13%)。而且,由于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產品生產中消耗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其中的勞動服務應繳納的營業稅也不能抵扣。因此,征收的稅額是大于實際退稅額的,顯然影響到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
所以,依據WTO的規則,應該允許對出口產品在產銷全過程中所繳納的增值稅給予全額退還。現行對各類企業所實行的不同退免稅計算方法,造成的實際退稅差別,也要通過采用統一的退稅辦法,加以消除。而也只有實行全額徹底退稅,才能更加提高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擴大企業產品出口[8]。
2.進一步考慮擴大出口退稅的稅種范圍
目前我國出口退稅的稅種僅為增值稅和消費稅,而依據WTO規則,退免的間接稅還可以包括營業稅、銷售稅、印花稅、執照稅、特許經營稅等。為了加大稅收鼓勵出口的力度,我們可以把營業稅列入退稅范圍,同時把隨同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一起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稅等列入退稅范圍,再逐步退免其它稅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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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蘇明.WTO與財稅政策新思維[J].上海投資,2002,(1):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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