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1 0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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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分設機構,在某些方面經過合理納稅籌劃,便可達到節稅的目的,但成立分設機構需承擔相關費用,所以在籌劃時企業要從整體觀念和綜合效益出發,權衡得失,以達到效益最大化。
一、設立銷售公司降低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納稅籌劃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只在生產、委托加工或進口環節征稅,因此,企業可把消費稅產品合理分成兩部分定價,一部分以出廠價銷售給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之后銷售公司再加一部分利潤外銷,這樣工廠按出廠價繳納消費稅,稅基降低,從而節省部分消費稅。
例:某摩托車生產廠某品牌某型號的摩托車正常每輛銷售價格8200元,適用消費稅稅率10%,當月生產銷售摩托車100輛。
方案一:廠家直接銷售,應交納的消費稅為8200×10%×100=82000(元)。
方案二:成立銷售公司由銷售公司銷售,摩托車生產廠以低于8200元的價格將摩托車售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加價以8200元對外銷售,為避免出現異常申報或者是轉讓定價騙取稅款嫌疑,摩托車生產廠低于原價10%轉售給銷售公司,這樣摩托車生產廠應交納的消費稅為7380×10%×100=73800(元)。
企業少交納消費稅為:82000-73800=8200(元)。
二、成立銷售公司擴大費用列支范圍的納稅籌劃
對于新興產業企業,在成長期間,往往需要作大量廣告,廣告費在銷售限額內不足扣除,解決辦法:成立單獨核算的銷售公司,這樣同一種產品在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作兩次銷售,銷售額增大一倍,從而廣告費列支標準隨之加大,但需付出設立銷售公司的相關費用。
例:某市甲企業為新建企業,產品適用廣告費扣除率2%,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33%,企業年初推出一種新產品,預計年銷售收入8000萬元(假若本地銷售1000萬元+江浙地區銷售7000萬元),需要廣告費支出260萬元。
方案一:產品銷售統一在本公司核算,需要在當地電視臺、江浙地區電視臺分別投入廣告費120萬元、140萬元。
方案二:鑒于產品主要市場在江浙地區,可在江浙地區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銷售公司設立以后,與甲企業聯合起來做廣告宣傳。成立公司估算需要支付場地、人員工資等相關費用10萬元,向當地電視臺、江浙地區電視臺分別支付廣告費120萬元、140萬元,其中:江浙地區銷售公司銷售額7000萬元,甲企業向江浙地區銷售公司按照出廠價6000萬元作銷售,甲企業當地銷售額1000萬元。
在方案一中,由于廣告費超出扣除限額260-8000×2%=100(萬元),盡管100萬元廣告費可以無限期得到扣除,但畢竟提前繳納所得稅33萬元。
在方案二中,若江浙地區銷售公司銷售收入仍為7000萬元,這樣甲企業向江浙地區銷售公司移送產品可按照出廠價作銷售,此產品的出廠價為6000萬元,甲企業準予扣除的廣告費限額為:(1000+6000)×2%=140(萬元),江浙地區銷售公司準予扣除的廣告費限額為:7000×2%=140(萬元),這樣準予稅前扣除的廣告費限額為280萬元,實際支出260萬元的廣告費可分別在甲企業和銷售公司的銷售限額內列支120萬元、140萬元,且均不被納稅調整。同時,由于銷售公司對外銷售的價格不變,整體增值額不變,也不會加重總體的增值稅負擔。
三、利用廢舊物資企業成立獨立的回收公司可節稅
為鼓勵廢舊物資再利用,國家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規定了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對再利用廢舊物資的企業有必要進行納稅籌劃。
例:某市玻璃制瓶廠,為一般納稅人,其加工工藝是把廢舊玻璃熔煉,然后根據客戶要求制作成不同型號的瓶子,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
方案一:原料向個人收購
該玻璃制瓶廠年銷售產品收入為1000萬元,生產過程中消耗原料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600萬元(收購個人),耗用煤120萬元(稅率為13%)、耗用電70萬元(稅率為17%)、耗用水10萬元(稅率為6%)、修理備件等其他耗費11萬元,進項稅為1.9萬元。因該企業收購個人送來的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不能取得專用發票,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造成應交增值稅稅負較高,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17%=17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120×13%+70×17%+10×6%+1.9=30(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170-30=140(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140×(7%+3%)=14(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140÷1000=14%
產品銷售利潤額=1000-600-120-70-10-11-14=175(萬元)
方案二:成立獨立回收公司
該玻璃制瓶廠單獨成立一個具有規定資格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將該企業收購個人送來的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業務分離出去,兩者變成購銷關系。這樣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按照現行稅法(財稅字[2001]78號)規定銷售環節免交增值稅,收購環節不抵扣進項稅,增值稅稅負為0;回收公司收購后再銷售給該玻璃制瓶廠,該玻璃制瓶廠按稅法規定便可按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
該玻璃制瓶廠年銷售產品收入為1000萬元,消耗所用原料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600萬元由成立后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完成,為避免出現異常申報或者是轉讓定價騙取稅款嫌疑,回收公司將收購的廢舊酒瓶和破碎玻璃加價10%轉售給該玻璃制瓶廠,這樣玻璃制瓶廠就可按該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開來票面金額的10%抵扣,生產用煤、電、水、修理備件等耗費不變,納稅情況如下:
1.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稅)
銷售收入=600×(1/10%)=660(萬元)
收益額=660-600=60(萬元)
2.玻璃制瓶廠
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17%=17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60×10%+120×13%+70×17%+10×6%+1.9=96(萬元)
應納增值稅=170-96=74(萬元)
銷售稅金及附加=74×(7%+3%)=7.4(萬元)
增值稅稅負率=74÷1000=7.4%
產品銷售利潤額=1000-660×(1-10%)-120-70-10-11-7.4=187.6(萬元)
收益總額=187.6+60=247.6(萬元)
效果比較:方案二比方案一節省增值稅66萬元,增值稅稅負率下降6.6%,多實現銷售利潤7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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