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與稅法差異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3 0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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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稅法差異研究論文

摘要:在當今市場經濟的環境下,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向著各自的發展目標和方向不斷的調整改革,二者的差異日益擴大,通過從存貨準則和固定資產準則的角度進行分析,對會計與稅法兩者之間的差異進行了清晰闡釋,以尋求合理的減少差異的辦法,促進會計與稅法的統一。

關鍵詞:會計;稅法;差異

1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基本框架

1.1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體系

會計制度是指與會計工作和會計核算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企業會計核算的主要依據是《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是針對各類特殊業務進行單項專門規范的,會計準則的制定既要考慮中國國情又要比照國際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是一套內容比較完整的會計核算辦法,各企業日常會計事項的會計處理要求和方法都涵蓋其中。關于資產、負債、收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財務報表列報等的核算方法的具體內容是參照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執行。

1.2我國現行的稅法體系

我國現行的稅法體系是在原有的稅制基礎上,經過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后逐漸完善起來的。現有20個稅種,按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分為六類:

(1)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主要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業中發揮調節作用。

(2)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因為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3)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后,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4)特定目的稅。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煙葉稅。主要目的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5)財產和行為稅類。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船舶噸位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主要是對某些財產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6)關稅。主要對進出我國國境的貨物、物品征收。

上述稅種中的關稅和船舶噸位稅由海關負責征收管理,其他稅種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除《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是國家法律的形式實施外,其他稅種都是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立法,由國務院以暫行條例的形式實施的。這20個稅收法律、法規組成了我國的稅收實體法體系。

除稅收實體法外,我國對稅收征收管理適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稅收管理機關的不同而分別規定的:一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二是由海關機關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位稅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稅收實體法、稅收征管程序法、稅收訴訟的法律制度構成了我國現行的稅法體系。

2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原因

2.1會計與稅收服務的對象和目的不同

會計是為企業的股東、債權人、管理者、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出決策而服務的,是要客觀公正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及現金流量和財務狀況變動的信息。

稅法是站在國家的角度,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對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起到調節作用,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由于會計和稅法服務的對象和目的不同,決定了對同一經濟行為或事項有時會有不同的處理方法。

2.2會計核算的前提與稅法比較

會計核算的前提包括: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

(1)會計主體。

會計主體是明確會計服務的對象,也就是明確會計核算的范圍。會計主體可以是一個法律主體,也可以只是一個經濟主體,不具有法人資格。

納稅主體,既納稅義務人,是指稅收法律關系中負有納稅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納稅主體可以分為法人和自然人,還包括納稅擔保人。納稅主體可以是會計主體,也可以是個人。

(2)持續經營。

會計核算是以企業持續經營為前提的,確定核算方法和原則。當企業不能持續經營時就應該改變核算原則和方法,并且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中做出披露。

稅法核算也是以企業持續經營這一假設為前提,但當企業不能持續經營改變核算方法和原則時,稅法的規定是不變的。

(3)會計分期。

會計分期是將企業持續經營活動劃分為一個個連續的、時間長短相同的期間。目的是計算盈虧,編制報表,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的目標不同,對收入、費用、資產、負債等的確認時間不同,導致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產生時間性差異。

(4)貨幣計量。

會計上的貨幣計量通常應選用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外幣為主的也可以選定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5)初始計量。

會計計量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等。稅法一般是采用歷史成本法,在資產發生增值、減值時,一般不確認所得和損失,這就產生了時間性差異。

會計制度和稅法既有統一性又有獨立性,為了協調稅法和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取消了幾項稅法和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降低了征納雙發的成本。

3常用的兩個會計準則與稅法在會計處理上的差異

3.1存貨準則與稅法差異分析

3.1.1存貨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的會計與稅法差異

(1)外購存貨初始計量。

外購存貨的初始計量由采購成本構成。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2)外購存貨計稅基礎的確定。

為了協調企業所得稅法也新會計準則的差異,減少成本,《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與新會計準則一致的規定。稅法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根據稅前扣除的真實性原則,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必須真實發生,納稅人必須提供證明支出確屬實際發生的有效憑據。根據稅前扣除的配比性原則,企業采購時為及時取得合法憑據,但在匯算清繳期滿前已取得合法憑據的,不作納稅調整,企業采購時未取得發票已作納稅調整,在以后年度取得發票的,應當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所得額,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或者抵頂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款,不得直接調減取得發票當年的所得。由于企業所得稅是在次年5月31日前匯算清繳的,因此在次年匯算期滿前取得發票的,就無需作納稅調整了。

3.1.2存貨期末計量的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1)期末存貨的計價。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當以前減記的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消失時,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且在原來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2)存貨減值的稅務處理。

增值稅。《增值暫行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存貨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銷項稅。

企業所得稅。根據謹慎性原則,會計上對于企業存貨發生減值時要求提取存貨跌價準備,這是為了防止企業需增資產價值,使報表披露不真實。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據實扣除的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的外,企業提取的各種跌價、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只有該系那個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其損失金額才能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如果在納稅申報時已經調增所得,因其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允許企業作相反的納稅調整。《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存貨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應作為財產損失發生當年的扣除項目,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企業的存貨已經發生永久或實質損害時,應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后,再確認發生的財產損失。企業已按新會計準則全額提取減值準備的,應當調增所得,同時按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金額調減所得。

3.2固定資產準則與稅法差異分析

3.2.1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企業外購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基本一致。在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上有不同,會計上是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暫估入賬,稅法是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2.2固定資產后續計量的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1)折舊方法引起會計和稅法的差異。

會計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稅法上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原則上采取直線法。

(2)折舊年限不同引起會計和稅法的差異。

會計上要求企業對固定資產合理確定使用壽命。

稅法上以列舉的方法對規定了折舊的最低年限,即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

(3)固定資產減值引起會計處理和稅法的差異。

會計上可以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依照稅法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形成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的差異。

(4)固定資產評估引起會計處理和稅法的差異。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而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或減值,應該相應的調整賬戶,根據資產評估增值或減值后的價值確認賬面價值。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已經按評估調整了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者攤銷的,對已經調整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由于會計上資產按照評估后的價值入賬,而資產計稅基礎并沒有因為資產評估而發生變化,引起資產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產生差異。

參考文獻

[1]任立乾.企業所得稅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及其協調對策[J].技術經濟,2005,(5).

[2]樂嘉育.淺析企業會計與稅法差異[J].時代經貿,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