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論文
時間:2022-12-23 0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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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產企業經營過程具有投資大、周期長、涉稅標的大等特點,運用稅收籌劃這種新的財務管理方式,將會降低企業涉稅風險和費用,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競爭實力,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文章主要以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相關稅金為例,對稅收籌劃實務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循稅法及符合稅法意圖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人的經營、投資、籌資、分配等理財活動的籌劃安排,盡可能取得涉稅收益,整體上實現納稅人最合理、最優的涉稅財務管理活動。房地產企業由于在開發及經營過程通常具有投入資金多、經營風險高、建設及銷售周期長、涉稅標的金額大、收益高見效慢等特點,所以運用稅收籌劃這種新的理財方式,不僅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涉稅成本和風險,增強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競爭實力,而且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本文主要以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相關稅金為例,對稅收籌劃實務進行分析,懇請大家賜教。
一、相關借款利息的籌劃實務
由于目前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的開發資金來自金融企業的借貸,具有資金量
大、借款期限長、利息費用多等特點,所以可以利用合適的利息扣除方式對借款利息進行稅收籌劃。一方面,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前的利息費用,將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計入開發成本,并可作為計算房地產開發費用(期間費用)的扣除基數。特別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還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就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項目,降低增值額,從稅基和稅率兩方面減輕稅負,增加凈收益。另一方面,針對房地產開發完工之后的利息費用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企業據此可以選擇:如果購買房地產主要依靠負債籌資,利息費用所占比例較高,可提供金融機構證明,據實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權益資本籌資,利息費用很少,則可不計算應分攤的利息,這樣可以多扣除房地產開發費用,對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有利。案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批商品房,支付的地價款為600萬元,開發成本為1000萬元,假設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應扣除利息為100萬元和70萬元時(設貸款利率5%),如何為該公司利用利息扣除進行籌劃?籌劃過程如下:首先計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異:(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5%)=(600+1000)×5%=80(萬元),其次判斷: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100萬元時,由于100萬>80萬,所以該公司應嚴格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這樣就可以按100萬元扣除,否則只能按80萬元扣除,計稅依據將增加20萬元,造成多繳稅款;當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70萬元時,由于70萬<80萬,所以應選擇第二種計扣方式,即不按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攤利息或不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金融機構的證明,這樣可以多扣除10萬元利息支出,減少計稅依據10萬元,合理降低稅負。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利息費用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是企業在該扣除項目納稅籌劃時的首選。
二、利用建房方式的籌劃實務
大部分房地產經營企業傾向于自行建造并銷售房地產,但這種方式下籌劃空間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則籌劃空間較大。第一,房地產的代建行為。這種方式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客戶進行房地產的開發,開發完成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行為。就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終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報酬,為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疇。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利用這種建房方式,減輕稅負,但前提是在開發之初就能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開發后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二,合作建房方式。這種方式指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的通知》(國稅函[1995]156號)的規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再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企業可充分利用此項優惠政策,實現共贏。案例:華富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某市繁華地段擁有一塊土地,擬與富民公司合作建造辦公用房,資金由富民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對富民公司來說,分得的辦公樓不含土地增值稅,會降低購置成本。即便將來處置,只就屬于自己的部分繳納土地增值稅。對華富公司而言,作為自用辦公用房,不繳納土地增值稅,可節約大量稅負,降低房地產成本,增強市場競爭力,這樣就實現了房地產企業和購置方的雙贏。
三、改變銷售模式的籌劃實務
一是,針對納稅主體的新設分立。即房地產經營企業設立獨立銷售公司,負責房地產銷售,這種分立使土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籌劃空間很大。案例:大華公司銷售的普通標準住宅,在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果采用兩種售價:第一,若以15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萬元,增值率為28.48%,應納99.75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凈賺232.75萬元。第二,以1400萬元的價格售出,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6.96萬元,增值率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稅,凈賺233.04萬元。第三,如果大華公司設立獨立銷房屋銷售公司,大華公司將住房以1400萬元的售價賣給銷售公司,而后由銷售公司再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出,當開發公司賣給銷售公司時,由于其增值率為19.97%<20%,免納土地增值稅。當銷售公司以1500萬元售出時,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合計:1500×5.5%=82.5萬元,可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67.5+82.5=1250萬元,其增值率為16.67%<20%,免納土地增值稅。最終從集團角度看,銷售時只增加營業稅等稅金:1400×5.5%=77萬元,獲利潤1500-(1167.5+77)=255.5萬元,比籌劃前增加255.5-232.75=22.75萬元。
二是,針對開發企業對獨立銷售公司的銷售方式上,也可以采用以下銷售模式來減少賬面收入或遞延納稅時間。第一,開發企業采取無償或收取極少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公司銷售房地產,并可協商開具銷售清單,由于這種方式應按實際銷售額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在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可以盡量遞延,同時這樣可以避免銷售公司繳納營業稅(基本無代銷收入)。第二,將原來由開發企業承擔的銷售及管理費用轉嫁到銷售公司,使銷售公司企業所得稅減少甚至不交。當然,對于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等有費用扣除限額的扣除項目,應事先商議確定由開發企業承擔(開發企業的收入多,抵扣的限額就大),這樣就可以避免上述費用應超標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情況。第三,對于客戶通過銀行按揭方式購買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所以盡量與客戶和銀行協商,開立指定代收專戶,將客戶按揭還貸的部分定期先存入專戶,然后分期辦理轉賬日再確認收入并納稅,這樣,一方面銀行可以沉淀資金,另一方面,企業可以控制收入和所得實現時間。
四、優化收入結構的籌劃實務
隨著居民生活水準的提高,逐漸對房屋的裝飾、裝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裝修費用在房款中所占比重有逐年遞增的趨勢。如果與購房者簽訂合同時,略加變通,將經營收入分散,就能節省不少土地增值稅,增加企業收益。在實際操作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可設立一家裝飾裝潢公司,專門為購房戶搞裝修。具體可與購房戶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房地產初步完工時簽訂的銷售合同,另一份是與裝飾裝潢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只就銷售合同上注明房款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裝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額屬于勞務收入,應征營業稅,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這樣就使得經營收入分散,稅基和稅率減少,可節省稅款。案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個性化裝修商品房,售價為毛坯房10000元/㎡,外加裝修1500元/㎡,而精裝修房則為11500元/㎡,其中計算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為7000元/㎡。方式1:按11500元/㎡簽訂售房合同,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11500×5%=575元/㎡,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575×11%=63.25元/㎡,土地增值稅=7000×50%×30%+(11500-7000×50%)×40%=1450元/㎡;購房者應繳納的契稅=11500×3%(假設稅率為3%)=345元/㎡。方式2:按10000元/㎡簽訂售房合同1500元/㎡簽訂裝修合同,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10000×5%+1500×3%=545元/㎡,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545×11%=59.95元/㎡,土地增值稅=(10000-7000)×30%=900元/㎡;購房者應繳納的契稅=10000×3%(假設稅率為3%)=300元/㎡。通過比較不難發現,方式1比方式2企業需多支出稅金583.30元/㎡,而購房者則需多繳納契稅45元/㎡。另外,企業在營銷實踐中常許諾為客戶贈送裝修、家私等支出,對于發生于竣工驗收日后的裝修、家私等支出的稅務會計核算方法可采用:“以支抵收,屏蔽支出”的方法,即先由售房方依據合同的約定,將擬投入的裝修、家私等支出作為售價的抵減,降低售房價格以少營業稅支出,而且不必外購商品,索取發票和組織施工,買方掌握裝修自主權。還有對于銷售時收取的維修基金,應盡量從銷售收入中剝離出來,建立維修基金賬戶,這樣可以降低名義銷售收入和相關稅金。另外,根據工程承包公司是否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適用不同的稅率的規定:若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適用建筑業3%的稅率;否則,適用服務業5%的稅率。可以用收取的轉分包管理費的方式取代原先收取工程居間介紹費,可以降低適用稅率,達到節稅效果。
五、置業房地產大修理支出的籌劃
置業房地產是指房地產經營企業進行置業投資時所購入的用于生產經營或出租等用途的房地產。由于這部分房地產在使用一段年限后,會發生一些大修理支出,這些支出經常金額較大、大修理時間較長,所以按照規定發生的支出必須區分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一條: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己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二)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三)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此規定(一)在實踐中具有很強的可籌劃操作性。案例:長青公司為改善辦公條件擬斥資140萬對原值500萬的辦公樓進行裝修改造,原計劃工期2005年10月至12月,該辦公樓折舊年限為20年,已使用6年。那么該筆費用能在2005年度所得稅前抵扣嗎?方案一:一次支出法。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140÷500=28%>20%,按照規定該項支出140萬無法直接計入本期費用,只能以折舊形式在以后年度抵扣,同時加大了房產稅的稅基,使房產稅稅賦加大。方案二:分次分期支出法。計劃工期2005年3月至12月,分3月至4月、6月至7月和2006年1月至2月三個工期,分別支出40萬、40和60萬。這樣,首先增加了當年費用,減少了所得稅。第一、二期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40÷500=8%<20%,第三期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60÷500=16%<20%,兩年修理支出均可以費用化,減少所得稅支出140×33%=46.2萬;其次,由于修理支出不記入房屋原值,可以每年少交房產稅140×(1-10%)×1.2%=1.51萬,獲稅后凈利1.51×(1-33%)=1.01萬,假設以后折舊年限不變,則獲稅后凈利1.01×14=14.14萬;再次,增加了凈現金流量,假設公司投資回報率8%,方案二下,維修費用沖減2005年、2006年所得稅費用折現為:80×33%+60×33%×0.9259(一年期復利現值系數)=44.73萬,而方案一下累計折舊折現140÷14×33%×8.5598(14年期年金現值系數)=25.19萬,增加凈現金流量44.73-25.19=19.54萬。可以看出,籌劃效果非常明顯。
六、配套設施開發成本的籌劃選擇
商品房住宅開發項目中,因公建配套、營銷策略等需要,一般都附屬設計有經規劃部門批準的為業主、租客提供休閑、娛樂及商業服務的配套設施,通稱“配套設施”。“配套設施”的權屬應當由開發商和購房人在商品房預(出)售合同中約定明確,合同未作約定的,“配套設施”所有權歸開發商。“配套設施”的建造成本不單獨核算,而是通過“開發成本”科目并入可售房產總成本內核算,竣工驗收計入“開發產品”并隨房產銷售收入的實現,結轉銷售成本。“配套設施”雖由開發企業管理控制,但無償提供給小業主或租客使用,開發企業推遲辦理或不辦理其產權登記,會計核算上反映為產權不明的賬外資產。采用此法,配套設施成本不僅可以作為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而且可以足額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由于開發商賬面既不反映“固定資產——配套設施”,也未反映空置的“開發產品——配套設施”,在產權不明的管理階段,更談不上將開發產品轉作經營性固定資產的問題。因此,既不存在視同銷售的稅收問題,也不存在房產稅的問題,開發企業總體稅負最輕。
七、不同住宅項目分別核算的籌劃
即通過對不同住宅項目分別設立建筑成本項目來核算,以降低土地增值稅。案例:大華房地產開發公司,2005年商品房銷售收入為15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銷售額為10000萬元,豪華住宅的銷售額為5000萬元。稅法規定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11000萬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8000萬元,豪華住宅的可扣除項目金額為3000萬元。(1)不分開核算時企業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增值率為(15000-11000)÷11000×100%=36%,適用30%的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15000-11000)×30%=1200萬元。(2)分開核算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則適用30%的稅率。應納稅額:(10000-80000)×30%=600萬元,豪華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則適用40%的稅率。應納稅額:(5000-3000)×40%-3000×5%=650萬元。普通住宅和豪華住宅應納稅合計:1250萬元,分開核算比不分開核算多支出稅金50萬元。因為普通標準住宅的增值率為25%,超過20%,還得繳納土地增值稅。進一步籌劃還可通過適當銷售價格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內,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大華公司在銷售建造的普通住宅中,可采取不同的銷售價格。方案一:售價為2057元/㎡,扣除項目金額共計1613元/㎡,增值額為441元/㎡,占扣除項目金額的27.75%,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率為30%,應繳土地增值稅133元/㎡,營業利潤為311元/㎡/㎡。方案二:售價為1927元/㎡,扣除項目金額共計1606元,增值額為321元/㎡,占扣除項目金額的19.99%,未超過20%,不繳納土地增值稅,營業利潤為321元/㎡。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介紹了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幾種方法,房地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但其前提應是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節稅,減輕稅收負擔,增加稅后利潤,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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