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他國做法完善我國遺產稅征收論文

時間:2022-04-22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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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他國做法完善我國遺產稅征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作用;遺產稅制模式;主要國家(地區)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建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借鑒幾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調節社會分配、增加財政收入、限制私人資本、抑制社會浪費、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總分遺產制、美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香港的遺產稅、日本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意大利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遺產稅和贈與稅將可能逐漸轉為地方稅種、兩稅的配合問題將有新的突破、稅率設計將趨向簡單化和兼顧公平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隨著我國加入WTO步伐的臨近,規范與完善我國稅制的問題也日趨緊迫。完善稅制,就是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情況,適當地開征一些新稅種,其中一個就是遺產稅與贈與稅。同時我國經過二十年的改革開放,社會貧富差距逐漸拉大,基尼系數(一個衡量貧富懸殊的指標)已經比較高,開征遺產稅也對中國具有實際意義。世界上許多國家已開征這一稅種,這對于我們借鑒他國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遺產稅與贈與稅與贈與稅具有很大的幫助。

遺產稅和贈與稅本是兩個稅種,但它們之間關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通常認為,遺產稅是主稅,贈與稅是輔稅,兩者配合征收

一、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作用。

各國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在一些方面起著一定的積極作用,這也是兩稅能夠長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體可概括為:

(一)調節社會分配。國家通過遺產和贈與稅,實行區別稅負,將擁有高額遺產者一部分財產歸為社會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會福利事業,形成社會一種分配的良性循環。

(二)增加財政收入。作為直接稅中的重要稅種之一,遺產稅和贈與稅能在一定程度上捕捉所得稅漏掉的稅源,補充部分財政收入,但它的財政意義是附帶的,主要還是社會意義。

(三)限制私人資本。在貧富懸殊、社會矛盾激化的現代社會里,適當限制私人資本,是緩和社會矛盾的一種方法。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征收,可以將部分私有財產轉化為國家所有,從而適當限制私人資本。

(四)抑制社會浪費。遺產繼承所得和受贈財產,對接受者而言是不勞而獲,容易使繼承人和受贈人奢侈浪費,敗壞社會風氣。課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將一部分財產轉為社會擁有,對抑制浪費,形成良好社會風氣有一定作用。而且允許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從財產額外負擔中扣除,鼓勵大眾多向社會捐贈,有利于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五)平衡納稅人的心里。由于重課由繼承遺產或接受贈與而獲得的非勞動所獲的財產,減少因血統、家庭等非主觀因素帶來的財富占有,使用權人們在心理上感覺較為公平。許多學者由此認為遺產稅和贈與稅是一種良稅。

二、遺產稅制模式

(一)總遺產稅制??傔z產稅制是對遺產總額課科的稅制,以財產所有人(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的財產總額為課稅對象,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人,采用超額累進稅率,通常設有起征點,并設有扣除項目和抵免項目。美國、香港、英國、新西蘭、新加坡、臺灣等國家和地區,實行的是總遺產稅制。

(二)分遺產稅制。一般又稱為繼承稅制。分遺產稅制是對各繼承人取得的遺產份額課稅的稅制。以遺產繼承法人或受遺贈人為納稅人,以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獲得的遺產份額為課稅對象,稅率也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允許扣除和抵免?,F在采用分遺產稅制的國家有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

(三)總分遺產制。又稱混合稅制??偡诌z產制是將總遺產稅制和分遺產稅制綜合一起的稅制,即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遺產份額課一次總遺產稅,再對稅后遺產分配給各人的遺產份額達到一定數額時課一次分遺產稅。納稅人包括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繼承人,受贈人。多采用進稅率。目前采用這一模式的國家有加拿大、意大利、菲律賓、伊朗等。

三、主要國家(地區)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

(一)美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美國現代意義上遺產稅是于1916年立法開征的,其目的是為應付每次世界大戰而籌資,贈與稅也于隨后后不久開征,幾經變化,1976年,修改了聯邦財產轉移稅,將原分別適用于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兩套稅率,統一為同時適用于兩種稅的同一套稅率,因此從嚴格意義上稅,遺產稅和贈與稅都不是再是獨立的稅種,而只是財產轉移稅的一個組成部分。不過習慣上,人們不是將它們作為兩種稅看待。美國三級政府都征收財產轉移稅,但財產轉移稅主要是由聯邦政府征收。1991年,聯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征收的財產轉移稅占全部財產轉移稅的比例分別為72.1%、27.2%、0.2%。

1、聯邦遺產稅和贈與稅。

(1)納稅人。聯邦實行總遺產稅制和總贈與稅制。遺產稅的納稅人是遺囑執行人。贈與稅的納稅人是財產贈與人。

(2)課稅對象。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死亡者遺產總額,它包括財產價值和財產權益。遺產總額的確定與遺囑本身及是否產有遺囑無直接聯系,而是由稅法確定。贈與稅的課稅對象是財產贈與人給他人的財產價值和財產權益。

(3)財產估價。遺產總值一般按死亡時的財產市場價格確定,農場及某些非上市公司使用的不動產,可適用減低估價。贈與財產價值按贈與發生時的市場估定。

(4)扣除項目。遺產稅的扣除有:債務扣除、喪葬費用扣除、遺產處置期意外損失扣除、配偶間轉讓的婚姻扣除以及慈善捐贈扣除。贈與稅的扣除項目主要是捐贈和配偶之間贈與扣除。

(5)抵免。兩稅設相同的抵免額。抵免分兩個部分,一是統一抵免,允許每個納稅人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減去一定量的抵免額;二是稅收抵免,允許從應納稅額中減去向外國政府交納的遺產稅額及向州政府交納的遺產稅額。

(6)稅率。美國對遺產的起征點比較低,即遺產的價值超出65萬美元就要征收37%的遺產稅(65萬美元的遺產不征稅)而一旦遺產的總額達到300萬美元以上,遺產的稅率就要高達55%,在西方國家中名列前茅。

2、州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美國除了內華達州外,其余各州都征收遺產稅,且多采用累進稅率,稅率由各州制定,各州間的稅率差異較大,而且多數為繼承稅制。而開征贈與稅的只有12個州,但均非單獨征收,而是與遺產稅或繼承稅一起征收。

(二)香港的遺產稅

香港現行的遺產稅條例是在1932年修訂的修正版基礎上,經不斷更新、修訂而形成的。

下圖為香港近四個財政年度遺產稅的統計資料

遺產稅統計資料

1、課稅范圍與對象

香港遺產稅征收范圍涉及面相當廣泛,凡死者留下的一切財產,除規定準予豁免外,均應征稅。財產的定義為:土地、樓宇、金錢、股票、商譽、權利、專利、契約利益、索償權利等,但不在香港的財產不征稅。

2、香港遺產稅規定有免稅點,免稅點在不同的稅法修訂期限內有不同的規定,且每修訂一次其數額就是提高一次,1996年4月1日—1997年3月31日適用的免稅點為500萬港元,1997年4月1日—1998年3月31日為650萬港元,而1998年4月1日之后則為750萬港元,也就是說,總遺產額在750萬港元以下的不征遺產稅。在計算時,還有一些豁免規定,如生前的贈與或支付如果在死者死亡之日的3年前實行,不征遺產稅,減征規定,如任何人士死亡時所遺留的物產、財產,如已納遺產部分,在其死亡后五年內,接受遺產者也死亡的,后死者遺留的所繼承遺產可給予一定程度的減免。

3、稅率

遺產稅采用全額累進稅率。稅率也經過多次調整,基本趨勢是遺產價值總額課稅級距越來越大,免征點逐漸增高,但其適用稅率一直保持在5%-20%之間。

1997年4月1日-1998年4月1日$7,000,000豁免

超過不超過稅率

$7,000,000$8,500,0006%

$8,500,900$10,000,00012%

$10,000,000-

1998年4月1日-$7,500,000豁免

超過不超過稅率

$7,500,000$9,000,0005%

$9,000,000$10,500,0010%

$10,500,000-15%

4、邊際寬減。當遺產值處于兩個級距之間邊緣時,扣除按兩個級距稅率計算的遺產稅后的凈遺產所得的數額,采用高一級稅率的不得低于采用低一級稅率。當高一級的稅后遺產凈所得少于前一級稅后遺產凈所得時,除扣除按前一級稅率計算的遺產稅后的遺產凈所得留給遺產受益人外,其余額全部作為遺產稅款繳稅。

(三)日本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日本的遺產稅采用分遺產稅制即繼承稅制,贈與稅是分贈與稅制。

1、遺產稅

(1)納稅人。繼承稅的納稅人是財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在日本是否擁有住所作為居民的判定標準。

(2)課稅對象。包括繼承財產和視為繼承財產。繼承財產是指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包括繼承的財產價值和權利。視為繼承財產,是指那些在法律上不屬于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但卻是因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起因而產生的財產和權利,主要有保險金退職津貼、信托受益權、與人身保險契約有關的權利等。

(3)稅額計算。日本的遺產稅不同于傳統上的遺產稅,具體辦法是,首先將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因繼承或遺贈而獲取的財產部分,減去被繼承人債務及喪葬費用,形成課稅價額,再將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課稅價額合計起來,作為基礎扣除,將其余額乘以適當的稅率,求出應納遺產稅總額,最后將應納稅額按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課稅價額分配,即為各自的應納稅額。這種辦法,能使遺產稅額外負擔不受遺產分割的影響,也比較公平。

(4)扣除和抵免。遺產稅扣除項目有:債務扣除、喪葬費扣除、配偶繼承扣除、未成年人繼承扣除、短期內連續繼承扣除等。抵免主要是已納外國的遺產稅的稅額抵免。

(5)稅率(略)

2、贈與稅

(1)納稅人。由贈與而獲得財產的個人為納稅人。按在日本有無住所分為無限納稅義務人和有限納稅義務人。

(2)課稅對象。包括贈與財產和視為贈與財產。贈與財產是由贈與取提的財產價值和權利。視為贈與財產是指法律上不是贈與財產,但實質上又與贈與財產相同的某些財產和權利,包括保險金、信托受益權、定期存款等。

(3)課稅基礎。課稅基礎是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取得贈與財產價額。

(4)扣除和抵免。贈與稅的扣除有基礎扣除和配偶扣除。抵免主要是外國稅收抵免。

(5)稅率。贈與稅單獨設立稅率。(略)

(四)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德國的遺產稅起源較早?,F德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都開征,且適用同一稅率。

1、納稅人。遺產稅的納稅人是遺產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贈與稅的納稅人包括贈與人和受贈人。居民納稅人須就其在境內外繼承遺產或受贈財產納稅。非居民納稅人只就座落于德國境內的因遺贈繼承或受贈而得到的財產征稅。

2、課稅對象。遺產稅的課稅對象是因繼承而獲得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某些財產權利。贈與是指很少或根本不考慮報酬的轉移以及為某一特定目的的轉移。對這種轉移而得的財產課贈與稅。

3、財產估價。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按市場價值估價。市場交易的有價證券按繼承發生時或贈與行為發生時的市場交易價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該公司資產平均收益率估價。珠寶首飾、高檔藝術收藏品由專門鑒定單位估定。

4、稅率。稅率按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或受贈人,贈與人與被贈與人之間的親疏關系設計不同稅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5、免稅規定。死亡人或贈與人的配偶享有基本免稅額250000馬克,和額外免稅額250000馬克。每一個子女可免稅90000馬克,每一個孫子女免稅額為50000馬克。喪葬管理費用和死亡人債務允許扣除。慈善公益捐贈全額免稅。

6、抵免。允許居民納稅人抵免已繳納的外國遺稅和贈與稅,但規定最高抵免額外負擔不超過按德國稅率計算的國外財產的應納稅額外負擔。10年之內由同一贈與人向同一受贈送的財產要累計一起課稅,以前已納贈與稅額外負擔允許抵免。

(五)意大利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意大利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采用總分遺產稅制,兩稅配合。

1、納稅人。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是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含贈與人):另一類是繼承人或受贈人。分別適用不同稅率。

2、課稅對象。包括死亡后留下的遺產總額和贈與人贈與的全部財產。

3、稅率。分兩種。一是適用遺產或贈與財產總額的;二是由非直系親屬關系的繼承人或受贈人繳納的。繼承人或受贈人是直系親屬或配偶的,所納稅率低于第一種。

四、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發展趨勢

(一)遺產稅和贈與稅將可能逐漸轉為地方稅種。

遺產稅和贈與稅在多數國家是放在中央稅收中,這與征收這兩個稅種公平財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開的。長期以來強調政府調節作用都是著眼于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視地方政府,但在征收過程中,這兩個稅的收入不多,所費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征收似不如交給地方政府好。且近年來各國都比較重視地方體系的發展和調整,從調勸地方積極性,便于征管的角度考慮,將其作為地方稅種為好。

(二)兩稅的配合問題將有新的突破

各國尋求解決兩稅配合問題已有多年。從簡化稅制、減少征收阻力等方面考慮,這個問題將會有新的突破,發達國家方面可能傾向于將兩稅合并,而發展中國家可能將兩稅并為一個稅種。從稅制模式變動看則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三)稅率設計將趨向簡單化和兼顧公平

由于稅率是關系到納稅人稅負和國家稅收收入的核心,稅率的設計和變動將更謹慎,今后各國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另外還會根據繼承人的親疏關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稅率。

(四)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征收管理將進一步加強

從發展趨勢來看,重點將是進一步完善財產評估工作,包括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同時適當修訂有關免稅規定。而對發展中國家最主要是加強立法,增強公民的意識,改進財產評估機制,建立和完善財產評估制度,加強稅務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業務素質的培養等等。

五、對我國建立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借鑒

目前我國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還存在以下一些困難:一是稅源上。我國尚處在市場經濟初級段,雖然出現了一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二是很多人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遺產稅;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錢有限,還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夠的情況下,勢必會影響到稅務人員的工作熱情。鑒于存在的困難,借鑒上述國家的經驗,我國開征遺產稅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四個方面:

1、剛開始征遺產稅時,征收面不要太寬,起征點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簡單從工資收入來定,要綜合現代人收入結構特點,充分考慮非工資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重點征收有巨額財產的人的遺產,對一般人應采取照顧,這樣征收管理就可以簡化,而贈與稅宜暫慢開征。

2、稅率應采取累進稅。我國遺產稅可采取逐步推進辦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漸細化。條件好的可先開展,然后再推進到全國。

3、著手建立個人資產檔案管理和價值評估制度。這是一件實施起來難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規定個人財產的神圣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據管理,對凡是沒有合法交易票據的一定價值以上的資產,均視為非法財產;制定包括評估資格、評估對象、評估周期、價值認定等內容的一套個人財產評估辦法。

4、盡快設計出有效訪止個人財產向國外轉移的約束制度。開征遺產稅后有可能引起資本外逃。由于我國目前有關部門無法對遺產稅的“納稅大戶”富裕階層進行有效的財產監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會效法美國的逃稅者,輕而易舉地攜巨資“逃”到另一些未開征遺產稅或遺產稅率較低的國家尋找“樂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