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稅制縮小收入差距論文

時間:2022-06-10 04:34:00

導語:完善稅制縮小收入差距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完善稅制縮小收入差距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現階段的收入差距情況;利用稅收調節收入差距的分析;我國現行稅制在調節收入方面存在的問題;對完善稅收制度縮小收入差距的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收入差距問題也演變成不僅僅是經濟方面的問題,還是一個社會問題、衡量收入差距的一個重要指標是基尼系數、我國居民的收入差距表現幾個方面、稅收不僅作為國家為全體公民提供公共設施和服務的重要手段、個人所得稅不完善、遺產稅和贈與稅并未開征、完善個人所得稅、對于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建議、我國現在已經具備了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基礎、對遺產稅的稅制模式的選擇等,具體請詳見。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差距問題也演變成不僅僅是經濟方面的問題,還是一個社會問題。在一定的生產關系容量內,要保持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必須有一個穩定的增長環境。而收入差距過大特別是貧富兩極分化不僅會影響經濟的增長,而且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的因素。

一、我國現階段的收入差距情況

在經濟學上,衡量收入差距的一個重要指標是基尼系數,基尼系數是根據洛侖茲曲線計算收入分配平均程度的統計指標。經濟學家根據經驗,對該系數的取值作如下判斷:基尼系數在0到0.2為收入分配高度平均;0.2到0.3為相對平均;0.3到0.4為大致合理;0.4到0.5為收入分配兩極分化,0.5到1為收入分配嚴重向一部分人傾斜。根據國家統計局的測算結果,我國1988、1990、1995、1999,2002年的基尼系數分別為0.34,0.34,0.39、0.40、0.44,特別是2002年已經超過了聯合國公認的0.4這一警戒線。收入差距已經成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我國居民的收入差距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城鄉之間,城鄉居民內部,行業之間以及地區之間。收入差距表現狀況的多層次性也反映了其原因的多樣性。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個人獲得收入的差異性也越來越明顯,市場經濟在對個人能力的充分發揮方面起了很大的激勵作用,由此也產生了分配不公的結果。市場經濟所進行的初次分配是具有效率的。而對于整個社會來說,還有再分配階段,公平是再分配所追求的目標。要改善目前的收入差距狀況,有三種思路;調節過高收入;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或兩者同時調節。發達國家調節高收入者收入常采用以下手段:企業設立薪酬委員制約高管人員過高薪酬;利用年薪制對經營者進行激勵與約束;利用稅收政策調節收入差距。在反貧困方面,發達國家普遍利用福利手段,強調普遍保障,當然也看到社會救助的兩面性。在我國,低收入者主要集中在農村以及城鎮中的下崗職工、無業人員等,要增加其收入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所以,對收入差距的控制主要從調節高收入者入手。

二、利用稅收調節收入差距的分析

稅收不僅作為國家為全體公民提供公共設施和服務的重要手段,也是國民經濟再分配的一個環節,征稅的過程也是一個調節經濟社會各相關利益主體利益的過程。盡管對于什么是公平沒有統一的答案,但公平是經濟社會中的另外一個重要的主題卻沒有人懷疑。稅收作為調節經濟的一種手段,對于調節收入差距有很大的作用。這主要應用到了稅收中的支付能力原則,也就是只應對有納稅能力的人征稅,并且稅額的大小應根據各自不同的能力而變化。根據這個原則,具有相同納稅能力的人應繳納同等的稅收;而具有不同納稅能力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收,能力大的人多繳稅,能力小的人少繳稅、無能力的人不繳稅。但什么是納稅能力,應該通過什么來衡量,這又是一個問題,最主要的衡量標準有兩個:一是綜合所得,二是一般支出。綜合所得又稱全面所得,不僅局限于貨幣收入本身,而且還包含著范圍更廣的內容。一般支出則是設計來反映經濟實力的另一綜合指標,它是將單位時期內納稅人的總收入中扣除掉不是用于消費支出后的部分作為稅基。這兩者均為在某種程度上可稱為綜合的稅收模式。通過對稅收支付能力原則的分析,可以看到,根據個人的支付能力的差異來確定其納稅額是確保公平的一種方法,稅制的設置也要以此為基礎,而且其本身也同時起到了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國現行稅制在調節收入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稅制是建立在1994年共商改革的基礎上形成的,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而流轉稅具有累退性,不僅起不到緩和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還會加大收入差距。而具有調節收入差距的個人所得稅所占比率太低。2003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國稅收收入的比重只有7%,大大低于發達國家30%左右的水平。不僅如此,在征收方面,我國實行的是分項、分類扣除的方式,其中的工薪所得,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三項性質基本相同,均為勞動所得,卻分別使用三套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尤其是工薪所得的累進稅率多達九級。收入水平相同的人,稅負卻相差懸殊。同時,對一個納稅年度內綜合收入相同,但各月收入分布不同的納稅人,稅收負擔會不同。每月收入相同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較輕,而每月收入變化較大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較重,造成稅收負擔的不公平。而對于收入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階層卻并不能使其承擔與之相符的稅收,往往使中低收入的人們承受較高的稅負,有悖于稅收的縱向公平原則。

(二)遺產稅和贈與稅并未開征

個人所得稅只是對當期個人的勞務所得進行征稅,屬于對流量的征稅。但衡量貧富程度并不僅僅是依靠流量的大小,存量在很多時候會成為衡量貧富程度的重要的因素。對個人收入的存量調節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了對收入差距的調節。財產的多寡也是判斷一個人貧富程度的重要因素。而遺產稅和贈與稅就是針對這種存量的征稅。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者在生前依法轉讓的財產或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凈值征稅的一個稅種。贈與稅則是在活著的人之間發生財產轉移時課征。這兩個稅種都是不定期的,只是在某些事件發生時才課征。贈與稅是對遺產稅的補充,為了防止納稅人逃避遺產稅而將遺產提前贈與他人而設立的。新中國在成立之初曾經在《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規定全國設立14個稅種,其中包括遺產稅。但由于當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人民生活水平低,再加上長期實行的平均主義制度,人們的收入和財產差距不大,稅收的作用和地位受到忽視;法律對私人財產的繼承和擁有權的不明確,遺產稅征收沒有法律依據,故沒有開征。2000年6月,財政部長項懷誠在報告下半年財政安排時提到要“盡快開征遺產稅、調整個人所得稅有關征收政策,以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更使遺產稅成為一時的焦點問題。至今,1994稅制未正式推行的稅種只有證券交易稅和遺產稅兩種,這說明遺產稅作為一個理應開征的稅種來看待,其作用也是非常明顯的,那就是調節收入差距。在我國先富起來的群體中,財產擁有量達億元以上已經不是個別人了,也已經出現了一部分人與另一部分人的收入和財富差距過于懸殊的問題。由于個人所得稅只對個人的正式收入,也就是透明收入征稅,而對現在大量存在于社會中的灰色收入無能為力,而通過財產,收入的核查,遺產稅的征收,使這些灰色收入納入到正規的稅制軌道,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法收入的發生。

在某種程度上來看,遺產的繼承以及財產的贈與都可以看作是一種所得,只不過不是收入所得,但其獲得是無償的(前提是有繼承權或者被贈與的權利和贈與人的自愿行為),所以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稅率在各個國家都是相對比較高的。很多發達國家都利用了遺產稅和贈與稅這類針對存量征稅的方式來調節收入差距。目前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均開征了遺產稅,雖然其征收的數量有限,但對縮小貧富差距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四、對完善稅收制度縮小收入差距的建議

(一)完善個人所得稅

對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最重要的就是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的混合征稅制度。綜合所得征稅制度將全部有形和無形收入,現金和實物收入納入征稅范圍,并可以充分扣除為取得所得付出的各項支出,包括生活費支出,贍養人員支出、教育費支出和購買住房支出等。實行綜合所得征稅制度可以充分扣除和實行按年計算應稅所得,解決了納稅能力和稅負公平的問題。而根據納稅能力確定其稅收負擔也解決了收入差距的問題。

還有就是要降低工資薪金收入的邊際稅率水平,我國的工薪邊際稅率達到了45%,屬于較高的水平。適當調整工薪的稅率結構,使稅收負擔合理的分配在不同的收入水平中,使個人所得稅不會挫傷高收入者的勞動積極性。同時,可以考慮負所得稅,也就是對于生活處于基本保障水平之下的人采取從稅收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給予生活保障,部分代替現有的社會救助。

(二)對于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建議

1我國現在已經具備了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基礎

開征遺產稅是源于社會公平的需要,它并不是否定后世子孫繼承前輩財富的權利,而是在承認遺產繼承權利與避免財富過分集中、促進社會公平分配之間,盡可能尋找到平衡點,它既符合法理和稅收“受益原則”,也符合合理有效使用社會財富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稅收的強制性要求任何一種稅種的開征都要有法律為依托。遺產稅也不例外,我國開征遺產稅所需要的相關的配套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明確規定了遺產的范圍、遺產的繼承、遺產的處理、法人繼承人和繼承的順序,少數民族的繼承問題以及涉外繼承等的規定。在已頒布的《民法通則》、《婚姻法》和《物權法》等法律中,對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和財產的繼承、分割,轉移等也有相關的規定,從而掃除了開征遺產稅的基礎性法律方面的障礙。這些都為開征遺產稅提供了法律準備。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西蒙·庫茲涅茨(SimonKuznets)在《經濟增長與收入不平等》一文中,從發展經濟學的角度研究人均財富的差異與人均財富的增長的關系,指出“從收入分配相當均等的農業社會過渡到工業社會的經濟增長早期,由于勞動力快速向收入較高的工業部門流動,不平等迅速擴大,一個時期變得穩定,后期由于工業化的完成,不平等縮小。”如果以人均財富增長為橫坐標,以人均財富差異為縱坐標,這一命題的幾何描述就是效率(發展)與公平(收入分配)之間的關系遵循倒u型曲線規律(見圖)。

我國目前處于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歷史時期,國民收入格局發生深刻變化,居民收入和財產分配差距急劇加大成為經濟發展中客觀存在的一個歷史階段。在這個階段中經濟增長效率與收入公平分配之間的矛盾頗為突出。要解決這~矛盾,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是一條行之有效的策略。

我國這些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也為遺產稅和贈與稅的開征奠定了經濟基礎,實際上如果經濟不發達,遺產稅與贈與稅也就沒有稅源,也就失去了其征收的意義。據估計,目前我國個人家庭財產在百萬元以上的就達數百萬戶。不管是從我國居民擁有的存款、個人擁有的經營性資產的發展情況,其他金融資產的發展情況、房地產的發展情況以及無形資產的發展情況來看都為遺產稅提供了充足的稅源。以上這些都為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提供了現實的經濟基礎和基本前提。

隨著稅制改革的推進,我國的稅收征管制度在不斷地完善中,稅收征管硬件配備和征管能力有了明顯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方面推行的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做法為遺產稅的開征積累了值得借鑒的經驗。就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水平而言,開征遺產稅具備了一定的技術裝備和人員素質的保證。

當然,開征也是存在著一定困難的,有文獻認為我國開征遺產稅至少存在五個方面的困難:人們對遺產稅的不了解,沒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財產法律制度;個人收入隱性化,沒有建立個人收入申報,財產登記制度:財產價值難以評估。這些都是在短時間難以迅速解決的,必須在實踐中來一步一步解決,我們不能等到條件完全具備了再開征,具體問題在實踐中是可以得到處理的。所以,盡管還存在著很多困難,我們還是可以說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條件基本具備。

2對遺產稅的稅制模式的選擇

首先要在公平,屬人與屬地,統一立法與地方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上來設計和建立中國的遺產稅制。

在稅制的模式上,各個國家采取的稅制模式并不完全相同,根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的不同,可以分成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總分遺產稅制這三種,其中總遺產稅制是采用先稅后分的方法,采用的國家有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分遺產稅制則是先稅后分,采用的國家有日本、瑞典,法國等:而總分遺產稅制也成為混合遺產稅制,也就是先稅后分再稅,采用的國家有意大利、加拿大等國家。這三種稅制都各有利弊,當然也對我國遺產稅的開征有著借鑒意義。本文認為,在這三種模式中,若考慮相同的稅率設置,單從征管的簡便程度來看,總遺產稅制最優;從公平的角度來看,分遺產稅制最優:而混合稅制加大了征管的難度和力度,但同時其先分的性質也促進了公平。

在我國遺產稅稅制模式的選擇上,大部分文獻都傾向于總遺產稅制,理由是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不高,公民納稅意識不強,本文認為從長遠來看,從純粹經濟學的意義上來說,分遺產稅還是相對較優的,由于各個繼承者的個人情況不同,如果先分再稅,這就會導致家庭或個人經濟情況不好的會得到較少的遺產,而且一般來說貨幣的效用對這些人群或家庭的效用會大于經濟情況較好的人群,這樣有失公平。在先分后稅的模式中,可能有些繼承人在得到遺產后還沒有達到起征點,因此不用納稅,但在先稅后分中卻不可能有這種情況發生。但本文也同意大多數學者的看法,認為我國的稅收的征管水平達不到采用分遺產稅的模式,可以考慮先實行總遺產稅模式,等到環境成熟了再進行改革。

關于具體要素,比如征稅范圍,稅率,起征點等都可以根據已開征遺產稅的國家的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來決定。稅制模式的確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決定了稅率,起征點等的范圍,這里就不再詳述。

由于遺產稅在我國的稅制中一直處于缺失狀態,稅務機關缺乏管理遺產稅的經驗,群眾也沒有繳納遺產稅的習慣。因此,在開征遺產稅的初期階段,應該要盡量簡化稅制,這樣可以使征納雙方更易理解征收制度,又可以降低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和納稅人的奉行費用,減小遺產稅的征收阻力,利于制度的推行和深化。

以上僅僅從兩個方面,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來討論了利用稅收來調節收入差距問題,這只是稅收調節的一部分,當然,我國不僅要從完善稅制本身上來加強稅收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還要從稅收部門本身入手,當制度趨于完善時,稅務部門的征納水平也需要提高,現在的實際情況很難從高收入者手中收到稅,加強稅收的征管水平也是提高稅收效率的手段之一。

綜上所述,經濟的發展以及個人獲取收入的渠道的增多,不可避免的帶來了收入差距問題,我國的收入差距近幾年來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重要的是其演變成了一個社會問題。稅收作為調節經濟的手段在縮小收入差距方面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應通過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盡快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來減緩收入差距導致的經濟與社會不協調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