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我國征收遺產稅的可行性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29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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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遺產稅;稅制;稅收管理
論文摘要:遺產稅從產生至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開征此稅收,已目趨成為一種相當普及且政策性很強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稅種,其開征對于完善中國的稅收制度具有積極的意義。我國自改革開放以后,經濟水平飛速提升,世界經濟政治地位已經步入大國之列,遺產稅的開征勢在必行。
一、中國開征遺產稅的現狀
新中國成立后,由于國民經濟一片蕭條,所以遺產稅僅僅是作為一個稅種而存在,并沒有開征。在后來的三次重大稅制改革中,遺產稅都沒有被列入計劃,時至今日,是否開征遺產稅仍是我國社會各界爭辯的焦點。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力的增強,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相應家庭資產的增加,中國在是否開征遺產稅的問題上出現了分歧。首先是主流派認為中國開征遺產稅的有利條件是:由于國民經濟的持快速增長,個人擁有的資產也隨之大量增加;有比較豐富的國際國內經驗可供借鑒;公民的稅法觀念意識在不斷的增強,依法納稅的人群也在不斷地壯大;中國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能力不斷的提高;中國法制的逐步完善有助于遺產稅的開征;國家對于開征遺產稅給予了很大的重視和支持。
也有人認為我國開征遺產稅有著很多不利的條件:中國經濟不很發達,可以征收的財產和納稅人十分有限;中國擁有;k!il財產的人和他們的財產都很分散,談及遺產稅為時尚早;許多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不強;中國目前沒有健全的財產登記制度、財產評估制度和個人收入財產監控體系;稅務機關對稅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由此會導致收入很低成本很高;擔心開征遺產稅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并導致居民的投資積極性下降、畸形消費和資本外流;中國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有限;擔心開征遺產稅的稅收成本高,稅收收入少;擔心財產稅制的不健全會影響遺產稅的開征。
由此可見,雖然中國目前開征遺產稅是有很大阻力的,但是我們目前正在將不利的條件逐個突破,遺產稅的開征還是指日可待的。
二、中國開征遺產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對于開征遺產稅的問題不能簡單地從遺產稅的性質上分析可行陛和必要性,而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個人收入水平,稅制建設的需要和稅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確定我國是否有開征遺產稅的基礎和必要性。
I.中國開征遺產稅的必要性
(1)開征遺產稅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國家的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居民的個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而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的大幅增長及個^財產的增加是開征遺產稅的前提條件。只有個人的資產達到一定的規模以后才會有遺產稅存在的基礎。
(2)開征遺產稅可以對個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調節作用。遺產稅是調節個人收入的一種有效手段,通過開征遺產稅,不但可以對個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調節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調節收入的稅種相互配合,互為補充。
(3)開征遺產稅是完善中國稅制的客觀要求,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遺產稅作為國際上一種通行的稅種,用實踐證明了遺產稅在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緩減貧富懸殊的矛盾,平衡社會公眾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積極的作用。中國稅制發展的目標之一就是實現與國際稅收慣例接軌,其中包括建立健全遺產稅制。
2.中國開征遺產稅的可行性分析
從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開征遺產稅的條件已經具備,在我國開征遺產稅是可行的。
(1)中國開征遺產稅的條件已經具備。一般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有條件開征遺產稅,按照世界各國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的標準,應有三個條件:首先,人均GDP的水平;其次,居民儲蓄水平的發展程度,若儲蓄發展水平很低,那么遺產稅與贈與稅的開征實際是沒有價值的;第三,高收入階層在儲蓄水平里所占的比重是多少,其衡量之一是銀行指標,另一個就是基尼系數。對照中國經濟發展的宏觀態勢,開征遺產稅的條件方面來看可行性主要體現在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居民個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儲蓄水平穩定增長,高收入階層迅速形成,收入分化加大。中國目前的基尼系數達到了0.432,已經超越了國際警戒線,調節收入是迫切問題。
(2)中國開征遺產稅的積極意義。一是開征遺產稅將一部分富人的財產轉為國家所有,用于社會需要,有利于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緩減社會貧富的懸殊矛盾。我國至今仍有28Oo多萬貧困人口沒有解決溫飽問題,國家應當采取各種手段措施為他們籌集資金解決困難,征收遺產稅就是有效手段之一。二是通過征收遺產稅可以為政府增加一定的財政收入。從發展趨勢來看,中國的遺產稅將是—個稅源穩定具有一定增長潛力的稅種。三是開證遺產稅有利于中國在對外交往中維護中國政府和中國公民的權益。四是開證遺產稅可以填補中國稅制的一項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國的稅制,并且可以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應。
三、中國開征遺產稅的稅制建構
結合中外遺產稅制的各方面經驗,針對我國的現實情況,現在從以下方面簡要建議我國遺產稅制。
1.遺產稅與贈與稅的相互配合使用
從國外遺產稅的實踐來看,通常采取遺產稅與贈與稅配合使用的方式,以彌補遺產稅征收過程中的漏洞。從我國的情況看,出于征收管理上的需要,在考慮到還有很多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強,也有必要在開征遺產稅的同時開征贈與稅。只有同時設立遺產稅與贈與稅,才能保持稅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管理的嚴格性。
2.稅制模式的選擇
借鑒各國(地區)實行的遺產稅制度,可以選擇的遺產稅制模式有三種: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遺產稅制。
從中國的實際來看,為了便于征收管理,并考慮到我國家庭財產共有性比較強,遺產分配多在家庭內部進行,稅源穩定,但是隱蔽,稅務機關控管能力有限的實際情況,中國的遺產稅制應當從簡,這樣有利于加強稅源控制,降低稅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因此,可以考慮參照美國、英國等地的作法實行總遺產稅制,以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為納稅人,以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或者管理人,則由遺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直接繳納遺產稅。
3.遺產稅稅制要素的設計
(1)政策目標。開征遺產稅的政策目標有兩個方面。一是財政目標,即取得政府財政收入;二是調節目標,即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是二者兼顧還是有所側重。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開征初期不可能取得大量的財政收入,即使在遺產稅比較健全以后也只能作為輔助稅種。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政策目標應主要體現在稅收調節方面,通過強化稅收的功能去對收入分配進行再調節,遺產稅正好可以發揮—定的作用。
(2)稅基和稅率的設置。在稅基和稅率方面為體現合理負擔稅收原則和達到必要的調節力度,中國遺產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表應當合理設計,就稅基方面來說,應納遺產稅應當盡可能的包括被繼承人的各項可以征收并且值得征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被繼承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可以不計入應納稅遺產總額。考慮到納稅人的不同情況,為了使遺產稅的稅負更加合理,可以不設統一的起征點或者免征額,而采取規定扣除項目和對某些規定扣除限額的方法。介于無形資產的價值和一些實物財產的特殊性,要求繼承人、受贈人在繼承、接受捐贈時,納稅可能會有一定的困難,也應當規定妥善的處理方法,必要的時候可以實物納稅。在稅率方面,為了體現量能負擔原則,達到調節巨額財富的目的,可以考慮實際情況實行多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不超過5O。
(3)應納稅額的計算。目前我國還沒有開征遺產稅,但對遺產稅應納稅額計算說法眾多,歸納起來主要的計算涉及三個方面:應納稅遺產總額、扣除項目金額、免稅額。應納稅遺產總額包括不動產、動產和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其價值原則上應根據當時的市場價值確定。在計算過程中有一些項目是可以扣除的,如被繼承人、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福利、慈善機構和其他公益事業的財產,被繼承人、遺贈人、受遺贈人給被繼承人去世時已經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和宗教團體的財產,國家支付的撫恤金、賠償金等。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館員和其他人員的財產,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的免稅財產等。扣除項目金額主要包括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醫療費用、合法債務、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的必要費用、被繼承人去世之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收罰款、罰金等。免稅額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的部分,通常規定一個固定的數額。根據這三個金額即可計算出應納稅額:
應納稅遺產總額=遺產總額一免稅項目
應納稅遺產凈額=應納稅遺產總額一法定扣除項目一法定免稅額
應納遺產稅額=應納稅遺產凈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4.遺產稅的管理征收
遺產稅的管理征收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稅收管理體制、稅收管轄權的選擇、日常管理工作。我國應將遺產稅設為國稅即中央稅,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與管理。至于遺產稅的歸屬,則可以適當考慮地方的利益,在財政管理體制中加以確定。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中國的遺產稅應當遵從國際慣例和中國的一貫做法,奉行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地域稅收管轄權雙重原則,即對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遺產征稅,也對外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的遺產征稅。對于中國國民在中國境外的遺產已經向外國政府繳納的遺產稅,允許抵扣應向中國政府繳納的遺產稅。對于遺產稅的日常管理工作方面,有許多基礎的工作需要完成,因此,不但要設立征收機構,負責遺產稅的征收管理,而且應該建立專門的遺產評估機構,負責對遺產的價值進行評估。其他方面的詳細規定就讓我們共同期待遺產稅開證之后將出臺的法律法規吧。
總之,我國開征遺產稅是現實的可行的。遺產稅是一個政策性很強的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稅種,其開征對于完善中國的稅收制度具有積極的意義。根據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和稅制建設的需要我國應當積極的借鑒國內外遺產稅制度的建設經驗,盡快建立起—套既符合國際慣例又適合我國國情的遺產稅制度,為我國的經濟改革與發展、政治與社會穩定發揮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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