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區公共安全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6 10: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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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代社會中,人們對街區公共安全的需求已呈現出多樣化和個別化。城市人行道除了承載路人行走的功能外,也具有公共安全的功能。而目前城市街區人行道的安全功能發揮不充分,使得城市街區的公共安全依然存在一些問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激發人行道自身的安全自治化活力,增強街區居民歸屬感,樹立街道居民自覺監管意識以及充分利用街區公園的特點來提高整個街區的公共安全程度。
關鍵詞:城市街區;城市人行道;公共安全
目前,人們對城市人行道發揮的公共安全功能重視度不夠,街區的治安管理也多數依賴傳統的模式,而發揮人行道自身的安全自治化活力不夠,街區居民參與安全管理程度不高,街道安全管理環境也急需優化。
一、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功能
傳統上城市公共安全的提供是來自國家,而公共安全建設也因缺少市民的參與而減少了其公共性。正如亞里士多德在論述以何種方式建立城邦時所提到的人們對公共事物與私人事物的不同態度問題時所說,“凡是屬于最多數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顧的事物,人們關懷著自己的所有,而忽視公共的事物;對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對他個人多少有些相關的事物。”[1]在現代社會中,人們越來越意識到事物的普遍聯系性,不僅自己和他人有著密切聯系,個人和環境也相互影響,單純在乎“私人事物”是遠遠不夠的,越是公共的,越是私人的。
人們在城市人行道行走或是駐足,總會有是否“安全”的顧慮。因為如果該街區或是人行道是“安全”的,就不會考慮是否安全的問題了。人不是被動的安全受益者,也不是無助危險的受害者。而一個城市街區的基本安全原則是人們在人行道上身處陌生人之間必須感到人身安全,必須不受潛意識感覺到陌生人的威脅。因此,城市的人行道必須具有而又實際具有城市公共安全的功能。
二、城市人行道存在的安全問題及其原因
(一)城市人行道安全活力不高
維護城市安全是警察的責任,但是城市的公共安全不應該單是主要由警察來維持。而且,目前街道的警力不足這一現實狀況,更加凸顯出街道安全活力不高的問題。城市的公共安全主要應該是由一個相互聯動、非正式的網絡來維持——一個有著自覺的抑止手段和標準的網絡,它由人們自行產生,也由其強制執行,這就是城市街區自己的安全活力,它可以依靠街區人行道的安全功能發揮出來。而目前大部分的街區既沒有一個自制網絡來抑止不安全事故,又沒有完全依靠發揮人行道的安全功能,使街區自身在街區公共安全上無所作為,致使安全活力不高。
(二)街區居民的參與程度不高
城市街區管理離不開居民參與,沒有居民參與,街區猶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缺乏居民參與是當前中國城市街區管理所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在“街道辦”和居委會的全面管束下,居民一方面缺少參與街區事務決策和管理的途徑;另一方面他們早已習慣于事先有事直接找政府,尋求政府的幫助,等待政府的安排,因而缺乏參與街區活動的積極性。至于街區的人行道,除了主要發揮其行走功能外,居民們幾乎忽略它的公共安全功能。多數人沒有形成一定的觀念和意識,對街區的陌生人或者是異常行為和現象缺乏警惕,行走在人行道時也缺乏交流,哪怕是眼神的交流,這樣,人行道沒有充分發揮出保障街區的有序和穩定的功能,居民也就不能以人行道為紐帶增進居民的歸屬感。
(三)人行道周邊的安全環境急需優化
1982年,美國犯罪學家喬治·凱令和詹姆斯·威爾遜在《太平洋月刊》上發表了《警察與社區安全:破窗》一文,他們首次使用“破窗”一詞,并系統的闡述了“破窗理論”[2]。“破窗”(brokenwindows)是一種比喻,指的是街區中出現的擾亂公共秩序、輕微犯罪等現象就像未被修理的窗戶,給人造成街區治安無人關心的印象,如果任其發展,將導致更為嚴重的犯罪。破窗理論說明街區治安管理需要良好的外部環境,消除潛在的治安隱患。但是,中國街區治安管理的外部環境并不理想,單從人行道這一點就表現出:(1)亮燈工程不夠。不少街區不僅很多人行道兩側沒有路燈,而且許多居民樓道也沒有感應燈。黑暗不僅會給預謀違法犯罪,破壞公共安全的人提供可趁之機,也給行人、治安巡邏人員帶來諸多不便,增加了街區治安隱患。(2)街區環境凈化、美化不夠。許多人行道旁的街心公園都已經廢棄,無人管理;或者成為流浪者和乞討者的露宿地。這不僅影響街區的美觀有序,而且也可能為犯罪分子提供了窩藏地點。
三、解決街區公共安全問題的措施
(一)激發街區自治化活力
加強城市街區的公共安全建設關鍵是依靠街區自身,激發其活力,加強其自治化程度。其途徑很多,比如可以通過推動民間社會組織的發展來實現。民間社會組織是街區建設的主體之一,也是街區管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4]。如何培育和管理民間社會組織,是激發街區自身活力的主要內容。一方面要扶持、引導民間社會組織發展,但更關鍵的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自我監督管理制度。
由于街區居民共享著地理位置,穿插交匯的人行道使他們在空間上相互聯系,日常行動和生活,更是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他們的街區。因此,城市街區在自治方面還應當具備一個功能,就是當街區遇到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時,必須及時地找到有效途徑,將街道的意見反映到上級主管機關,這也能促使將反映民生的意見變成城市的政策。
(二)增強街區居民的歸屬感
一個成熟的街區,不僅要具有界限明確、相對穩定的地域和并存互動關系的人口群體以及街區成員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公共設置,而且更要具有一定的街區管理水平和街區居民的認同感[3]。人們相互間即使沒有任何關系,但必須存在對彼此的公共責任感,這一責任感源于對街區的歸屬感、認同感。街區居民對街區有沒有親切感、歸屬感、自豪感、榮譽感等感情,是一個街區是否成熟的重要標志。在對街區公共安全的管理時,可以通過不間斷的開展治安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街區違法案件的發生,營造街區良好的治安環境;通過端正街區民警的執法思想,樹立為民服務的意思,建立了良好的警民關系,培植良好的社會風氣。實踐證明,實施街區治安管理,不僅可以建立融洽的警民關系,增強街區居民的歸屬感,而且也可以為街區的發展提供保障作用。這樣,居民將把作為公共產品的街道視為自己的家,將街區視為自己的家,無疑將促進整個社區的和諧發展,加強城市公共安全。
(三)樹立居民自覺監管意識
激發街區自身活力,增強街區居民的認同感后,必須樹立起自覺監管意識,或者說是自覺樹立起自我監管意識。一個有活力的街道不僅有行人,也有觀看者,人行道上的行人不僅在行走,同時也在對公共安全實行監管,街區的居民更是主要的監管者。這些行人和居民就成為監管街道安全的有效的人力資源,而要成為有效的,則必須有種自覺的監管意識。否則,即使有再多的監管者去監管公共安全,在燈火通明的火車站也會有駭人的犯罪發生。培養自覺監管意識的主體則主要是臨街的居民和人行道邊的店主。
老城市貌似缺乏秩序,其背后神秘的秩序、安全和自由,其實質就是城市相互關聯的人行道的用途,為它帶來一個又一個駐足的目光,正式這種駐足的目光構成了城市人行道上的安全監視系統。因此,街區的居民應當起到榜樣作用,樹立起自覺監管意識,由此來帶動街道上的行人,在人行道上發生眾多微不足道的公共接觸,由這些行為構成城市街道上的信任,它來源于迎面走過時的眼神停留,排隊等號付款,對有傷病的路人表示同情。而這種信任的培養不能依靠機構來進行。在街區范圍內平常的公開的接觸所有的事都是個人自己去做,并非強迫,其總和是人們對公共身份的一種感知,是公共尊重和信任的一張網絡,是在個人或街區需要時能作出貢獻的一種資源,這些都是自愿形成。而缺少這樣的信任對城市的街道公共安全是相當不利的。如果街區居民樹立起自覺的監管意識,那么街道上的每個人都有一種關注街道的潛意識,尤其在關鍵的時刻,那么城市的公共安全程度將大幅提高。
(四)充分利用街心公園提高城市公共安全
充分利用街心公園提高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是建設城市街區公共安全的有效途徑之一,而主要問題就是街心公園的規劃。無論該街區公園是成為流浪、乞討者的聚集點,或是廢棄品堆放的地點,還是犯罪發生點,也可能是街區居民游憩點、路人交流點、風景點,建立公園的目的都是為了將人聚集在一起,而不是建在人口較為密集的地方。而將人群聚集起來的目的就是為了增強城市公共安全度。一個熟悉的道理:一條經常使用的街道相對安全,一條廢棄的街道很可能不安全。不安全問題并不能通過分散人群、降低稠密度、用郊區的特征來取代城市特征。所以,要充分利用街心公園的特點,將聚集起來的人群成為自覺監管城市公共安全的人力資源,以此來保障人行道這一公共產品的公共安全,從而保障整個街區和城市的秩序和安定。
四、結語
城市人行道對街區的公共安全有著較大影響,是研究城市公共安全重要的一環。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城市公共安全問題,尤其是城市人行道公共安全問題會越來越受到社會重視,一些傳統的街道和街區治安管理模式會逐漸改革,存在的一些問題會逐步解決,那么必然會出現新的問題,尤其是城市交界的“真空帶”的公共安全問題會日益凸顯,所以必須根據不斷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對解決對策作出適時的調整與完善。總而言之,研究城市人行道對街區公共安全的建設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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