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產客觀問題研討論文
時間:2022-06-18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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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存在的嚴重制約既定資源整合步伐的問題進行了闡述,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煤炭資源整合;健康穩步發展
資源整合,在戰略思維的層面上,是系統論的思維方式;在戰術選擇的層面上,是優化配置的決策。
煤炭資源整合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足十幾個省份,事關我國煤炭工業產業結構的戰略性布局和可持續發展。各地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按照煤炭工業生產集約、經營專業、管理科學、安全長效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引進國有大型煤炭企業,發揮集團管理、技術、裝備、隊伍、銷售等優勢,通過資源整合、企業重組、租賃托管等方式,深化煤礦體制改革,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改善經營管理方式,調整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合理配置優化礦井布局、提升資源整體開發水平、煤炭企業產業集中度和安全保障能力,切實解決了煤炭生產客觀上存在的多、小、散、亂等突出問題。
1存在問題
1.1整合規則變數大、整合周期長
從2004年以來,國家統籌兼顧,快步提高了礦井的安全準入標準、保留礦井的規模及采煤方法改革標準。資源整合后,基建、技改礦井數量多,技改時間長,加之有些礦井資金投入不到位,整合礦井投資者之間意見有分歧或者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引起設計變更等也影響了技改進度。技改工作尚未完成,政府又出臺了新的整合標準,原來整合礦井規模又遠遠低于新的標準,令整合礦井再次進入整合重組的復雜程序,原有整改方案不得不重新設計,已結束或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不報廢或叫停。
1.2對資源整合的觀念和認識不足
尚未整合的礦井礦主對國家資源整合的政策認識不足,尚存消極觀望的僥幸心理;已被整合的礦主,在新企業的投資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與礦主的溝通,需要一段痛苦的磨合期。更為普遍的情況是,小煤礦的過度開采已經對煤層造成了破壞,大企業要想整合并進行開采的難度很大。事實上,那些已被整合關閉掉的礦主,憑借手中掌握著的千萬甚至上億元的過剩財富,更迫切地尋找新的資本投資方式。
1.3安全生產問責制的副作用在作祟
受國家安全生產問責制的影響,地方政府工作中存在“寧要烏紗帽,不要煤礦開”的本位主義思想,嚴重地制約著地方經濟發展。煤礦安全生產的主體、原煤礦屬地監管部門各自為政,造成省、市、縣、鄉、村及相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的局面。村企業辦高舉冠冕堂皇的監管大權,下礦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或督查,往往一紙停產通知伴隨封閉井口的處理決定了事。隱患必須限期整改,但事實上卻沒有給企業提供必要的整改條件,造成企業安全隱患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的不安全局面。這種自相矛盾的作風,常常使企業舉步維艱,哭笑不得,無意識地坑害了國家、企業及地方百姓的利益。企業停工,安全是保證了,各級官員的烏紗帽是保住了,可企業如何生存、地方經濟如何發展,孰重孰輕,權衡利弊,官員們常常為推脫責任,傾向于前者,久而久之,便成為了資源整合進程中事實上的絆腳石。
1.4舊觀念制抑企業發展
地方政府,特別是職能部門,習慣了過去與礦主打交道時履行職能的模式或規矩,遵循著早已根深蒂固的管理思維,一時難以適應大集團控股或托管后的經營模式,在大集團的日常運作中,存在代溝現象,不利于企業正常發展。
1.5對礦井的真實情況把握不準
整合煤礦相當一部分資源儲量匱乏,發展潛力不大,周邊煤礦越層越界現象嚴重,沒有火眼金睛或配套的探測手段,在短暫的調研時間內,要想準確把握礦井的儲量等基本情況難度很大。更何況礦主沒有提供礦井真實資料的誠心,對礦井的真實情況遮遮掩掩,即使是已完成改制的煤礦,真實情況也只能像擠牙膏似的擠一下,出一點,這給資源整合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也給整合后的煤炭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礦井的安全生產、企業內部的和諧發展帶來了潛在的隱患和難度。
1.6審計和評估工作可操作性不強
審計與評估工作因為整合時間太緊,往往缺乏對整合企業客觀公正的評估,如果審計和評估工作中再摻入腐敗行為,受害的恐怕就是整合主體了。目前,各地均沒有建立對煤炭資源的貯量、價格等法定的專門評估機構,因此,在煤炭資源的整合過程中,可操作性不強,主觀隨意性大,導致糾紛不斷,阻礙著整合的順利推進。國家相關部門又沒有出臺法定的補償標準與中小煤礦退出的法定補償機制。
1.7利益關系錯綜復雜
隨著煤炭主業基地跨地區、跨省、跨境的轉移,地方外部關系錯綜復雜,在利益分配上,大到稅收、小到福利,甚至村與村之間都有矛盾。原煤礦遺留問題較多,整合后,各類矛盾相繼出現,令負重的新企業應接不暇。對整合主體來說,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社會,全新的關系網,需要花費極大的精力去適應社會、融入關系網。多數地方政府完全依靠協商的辦法解決資源整合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已經成為煤炭企業不可回避的重大課題。處理不好區域經濟的關系,就難以優化經濟運行環境,就不可能實現持續健康穩定和諧發展。
1.8資源整合發展不平衡
各地資源儲藏量、礦井產能不等,整合形勢不平衡,產業發展格局也不同。有的地方整合方案脫離當地實際,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但對當地特別是貧困縣的就業和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給環境和綠化也會帶來壓力。而實際上現有資源已支離破碎,形不成規模,整合后的企業缺乏積極性,不愿意再加大無為的費用。部分整合煤礦企業整合工作的主動性差,在整合過程中,礦主缺乏大局觀念,致使整裝的煤田四分五裂。還有個別地方采取政府行為,領導站在地圖前規劃整合,但不尊重客觀事實的強制性整合,反而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開采利用。
1.9整合審批手續時間過長,證件辦理繁瑣
由于整合難度大、建設步驟緩慢等原因,導致審批手續復雜、時間過長。煤炭生產企業設置證件多,辦理證件就多,加之證件適用周期短,審批程序復雜,常常是一個證剛辦下來另一個證又需要開始辦理,影響了企業的正常工作。
1.10整合成本過高
國家在整合這個資源流轉過程中沒有收益,地方政府及煤炭主管部門等相關利益主體及一些礦主借煤炭資源整合之機,趁機漁利,加大了大型國有煤炭企業在整合中、小煤礦過程中的投入及成本;此外,被整合的小煤礦由于多年的濫采亂挖,煤層的賦存條件、水文地質條件都非常復雜,采空區接連采空區,水、瓦斯、采空區、老空積水等地質問題給大型煤礦的技術改造帶來許多新的困難和安全隱患,增加了新的成本投入。企業在投入生產之前,每年高額的資源價款仍得繳納,這一問題同樣嚴重制約著企業的發展。大型煤礦企業兼并、重組涉及到產權轉移這一法律問題,但政府對煤炭資源整合的范圍、措施、產權關系變更及有償使用制度均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整合過程中,不少地方往往過分地依賴行政手段。
1.11資源整合方式存在弊端
控股方式的最大弊端在于控制力不夠,雖然名義上整合了,但管理模式很難改變,隱患仍然存在。更為普遍的情況是,小煤礦的過度開采已經對煤層造成了破壞,大企業要想整合并進行開采的難度很大。托管并不能算是真正的整合,其形式不是淘汰落后、提高生產力,僅僅是一種責任的劃分,沒有資產的控制權,大型企業先進的管理很難輸入到中小煤礦的管理中,其監管力度顯得蒼白無力。
2建議
2.1制定政策法規引導資源整合
國家應出臺適合各地煤炭工業發展的政策法規,出臺和完善支持大型煤炭企業整合中小煤炭企業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健全和完善資源整合的配套措施。明確煤炭資源整合的范圍、產權關系變更及有償使用制度。國家相關部門應出臺法定的經濟補償標準與中小煤礦退出的法定經濟補償機制。鼓勵和引導中小煤礦積極參與資源重組。通過規劃和政策支持,從體制和機制上提供保障,促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
2.2扶持大型煤炭企業進行資源整合
制定符合實際的扶持煤炭資源整合的政策,明確并細化整合主體的標準和責任。鼓勵跨行業、跨區域、跨所有制合作,制定優惠政策,從項目安排、資源價款、稅收征繳、資源儲量等方面扶持大型煤炭企業進行資源整合,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設。
2.3打擊非法違法開采正確引導資源整合政策
各地應借力“三項行動”,進一步加大打擊非法違法開采工作力度,同時加大對煤礦體制改革、資源整合重組實施意見的宣傳、發動力度,提供正確的政策導向。并根據煤炭資源的整裝程度規劃煤炭整合主體。為大型煤炭企業提供比較整裝的煤炭資源,確保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4合理規劃資源整合布局
政府統一組織編制煤礦整合重組規劃,打破行政區劃實現有效整合,對資源狀況進行綜合調查分析,根據資源規劃和改制政策,對煤礦摸清底數,具體分析,科學分類,統籌規劃。大中小型煤炭基地建設布局要與城鎮發展規劃、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相結合。
2.5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關系
對煤礦實行收購、控股的國有大型煤炭企業或其成立的新控股公司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承擔安全生產全部責任,地方政府部門不再實行安全監管;對從事租賃、托管的煤炭專業公司須經國有大型煤炭企業簽章委托認可承擔安全生產相應責任,安全考核指標單列,同時接受屬地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地方煤炭企業應接受屬地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完成改制后的煤礦,必須依法依規從事生產經營,政府及有關部門實行依法保護和規范監管,不得亂停產、亂檢查、亂攤派、亂收費。
2.6創造和諧的發展環境
積極與地方政府協調企業與屬地社會關系的同時,因地制宜,制定好與區域經濟融合的相關產業的發展戰略。充分研究企業產業發展與當地經濟、社會、文化、政策、資源、環境的融和度,防止出現發展上的“水土不服”。有條件的煤礦企業內部管理可實行軍事化管理,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有礙企業正常發展的各類矛盾,創造和諧的發展環境。對被整合煤礦實施改造,在資源、資金、技術、管理、人才等方面給予支持。
2.7建立煤炭資源貯量、資產等法定評估機構
國家應制定資源核查、資源論證、資源評估、資源審計等責任制度,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真實有效地出具煤礦現有的地質儲量及可采儲量報告,對有形固定資產和采礦權價款等進行公正的評估,依法辦理法律手續,為整合企業把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2.8科學安排可持續發展規劃
國家應向當年農村承包土地50年不變那樣,制定相對穩定的礦井規模及生產年限規劃,有利于企業能按部就班地科學安排可持續發展規劃。各地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大型煤炭企業要超前謀劃,做好基礎工作,對整合礦井的規劃要盡量一步到位,避免整改過程中二次或多次整合。
2.9淘汰落后產能發展循環經濟
要用發展的思路、改革的辦法和市場經濟的手段,全面推進資源整合、能力置換和采煤方法改革,堅決淘汰生產能力落后的礦井,提高煤炭資源回收率和循環利用率、原煤洗選加工率、主要污染源治理達標率、煤層氣抽采和利用量。引導煤礦企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鼓勵煤、電、路、港、化工相關產業聯營或一體化發展,提高資源利用率,推動被整合煤礦實現可持續發展。
2.10簡化資源整合礦井的審批程序
國家應采取政府行為,對建設的相關程序礦井建設、運力匹配、采礦權出讓、用地指標、資源價款等方面進行統一規范,簡化資源整合礦井的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流程,建立一站式服務的審批制度。
2.11兼顧各方利益。實現煤礦經營高效化
因礦制宜,互利共贏,通過兼顧各方利益,實現煤礦經營高效化。對不同區位、不同資源、不同規模、不同技術的各類煤礦。區別對待,分類實施,采取不同的改制形式,充分尊重和保障所有權人、參與改制國有大型煤炭企業、國家、集體和當地群眾的合法權益。利用市場手段合理兼顧各方利益,通過利益調整取得煤礦經營效益的最大化。
2.12以先進的企業文化引領整合礦井
企業應提煉適合自身社會環境、發展特點的本土企業文化,用全新的企業精神對內凝聚人心,激勵員工銳意進取、履行職業道德規范,改善人際關系,培養企業核心價值觀念;對外樹立企業形象,提高企業聲譽,擴大企業影響,拓寬經濟發展思路。同時借鑒中、小煤礦在勞動用工、工資管理、辦事效率、責權利統一等方面優秀的管理經驗與模式,剔除大集團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辦事效率低等致命缺點。
2.13鼓勵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
各級政府部門應按照商務部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積極倡導、鼓勵和支持國內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競爭,緩減國內資源整合壓力,保護國內不可再生資源,促進國際煤炭工業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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