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社區公共管理互動機制運行原理
時間:2022-01-10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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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新”公共管理理論的發展與政府在職能上日趨“掌舵”而非“劃槳”,社區公共管理,作為公共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開始受到學者的認同與重視。文章在分析社區公共管理基本內涵的基礎上,對其中存在著的行政管理與社會管理互動機制進行探索與分析,揭示社區公共管理互動機制的運行原理。
近年來,社區公共管理作為公共管理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開始受到學者們的關注。但是,迄今我們對社區公共管理的研究還停留在起步階段,仍然缺乏深入、系統的研究。對社區公共管理互動機制進行深入探討,在理論上,一方面是對公共管理研究領域的拓展和延伸,另一方面是對公共管理體系與研究方法的豐富與發展;而在實踐上,對中國社區公共管理體制的建設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本文將在分析社區公共管理基本內涵的基礎上,對其中存在著的政府管理與社會管理互動機制進行探索與分析,力求揭示社區公共管理互:動機制的運行原理。
公共管理就是對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的組織與管理,其根本目的是確保公共利益的增進和分配。王樂夫將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為: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社會活動。具體說來,是公共管理主體為了解決公共問題,實現公共利益,運用公共權力對公共事務施加管理的社會活動。同時,他還將公共管理的核心內容—公共事務區分為國家公共事務、政府公共事務、社會公共事務。王惠巖則根據不同的公共事務在階級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著明顯差異,而認為在理論上公共事務可分為政治性公共事務和社會性公共事務兩類。作者認為二者對公共事務的劃分并不存在本質差別,只是區分的角度不同,前者以管理主體對象進行區分,后者則以管理客體進行區分。社區公共管理是指社區組織憑借社區公共權力對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進行組織與管理的活動。
一、在以上對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及區分方法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分析、把握社區公共管理—作為公共管理體系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基本含義。
(一)管理主體是擁有公共權力和公共權威的社區組織
一般來講,社區組織包括政府基層政權組織、社區自治組織以及社區中介組織。政府基層政權組織在社區公共管理中發揮著方向性的主導作用,主要包括城市社區的街道辦事處及其他職能部門。社區自治組織,伴隨著社區成員民主參與意識的增強而出現,是對社區內部公共事務實行“自我管理、自我組織、自我服務”的組織,如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社區中介組織主要指以社區居民為成員、以社區地域為活動范圍、以滿足社區居民的不同需求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參加、介于社區主體組織和居民個體之間的組織,如志愿者組織和社區服務組織。
(二)管理客體是社區中的公共事務與公益事業
并不是所有的社區事務都是社區公共管理的對象,只有其中的公共事務與公益事業才屬于社區公共管理的范圍。具體而言,包括國家層面的公共事務與社區內部自生的公共事務。
(三)管理目的是維護社區成員的公共利益,促進社區發展
任何公共管理的目的都是為了增進公眾的公共利益,并確保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分配,社區公共管理也不例外。社區公共管理的目的,在于維護社區的公共利益,更好地組織與社區成員密切相關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的生產,以達到社區發展的最終目的。
(四)管理基礎是社區組織憑借的社區公共權力
二、社區公共權力是社區公共管理得以存在的基礎和前提。
大致有三種:(1)組織授權的公共權力,如政府組織、社區自治組織、社區黨組織等,是社區公共權力最重要的來源。(2)社區成員授權的公共權力,它是社區公共權力的源頭。社區成員通過選舉等民主形式產生業主委員會,使其擁有公共權力對社區公共事務進行組織與管理,就是其中的一種表現形式。(3)以經濟為基礎的公共權力,它體現在社區內的企業通過提供資金等形式影響社區公共事務的各個方面。
(一)政府公共管理與社會公共管理的基本特征比較
本文所討論的政府公共管理,是特指政府作為“純粹的”公共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對全社會公共事務所實施的管理,并不包括政府的內部事務管理。社會公共管理是指社會性的公共組織對一定領域內的社會公共事務所進行的管理。與政府公共管理相比較,其特征突出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公共管理內容的服務性。政府公共管理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多具有不可分割性、非排他性,諸如國防、財政、環境保護、基礎研究等;而社會公共管理則大多活躍在政府公共管理觸及不到的領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不一定具有非排他性,更多的是一些區域性、分散性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與政府公共管理相比較而言,社會公共管理更貼近公民的生活需求,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
第二,公共管理的非政治權威性。政府公共管理不可避免地包含有政治權威的作用,波茨曼認為政府公共管理的實質就是對政治權威的管理。社會公共管理很大程度上也依賴于權威的行使,但它是基于利益共同體和自由聯合體而產生的權威,一般不具有強制性,更沒有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
第三,公共管理主體的多樣性。政府公共管理的主體很明確,即國家的代表—政府。而社會公共管理的主體更趨于多樣化,各組織形式靈活多樣,彼此獨立,這是由社區發展的多元動力機制所決定的。
(二)社區公共管理的互動機制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政府是公共事務組織與管理的唯一組織,政社關系屬于“強政府,弱社會”。那時候人們居住在社區,各種利益關系卻在單位。可以說,還不存在社區公共管理問題。真正意義上的現代社區是伴隨著政府職能由管理轉向服務而產生的。政企分開、政社分開、政事分開使得社區開始承擔越來越多的社會職能。社區自治權力的確認和認可,構成了社區公共管理的權力來源。社區中介組織的成長為社區公共管理打下了良好的組織基礎。社區公共管理存在著政府公共管理與社會公共管理的互動機制。二者之間相互影響與協作、相互制約與監督,共同維持社區的穩定與運轉,共同促進社區的協調發展。
1.社區公共管理中的政府公共管理
任何一個社區都要受到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相關政策的約束。社區是社會的一個基本單位,因此許多國家層面的公共管理事務都要落實到社區。如維持社會治安,保護弱小群體的利益,計劃生育等,通常在社區中執行和實施。這一部分的社區公共管理事務我們可以視之為政府公共管理的組成部分,因為政府或其派出機構是這部分職能的執行主體。當然,在政府管理更多地引人市場竟爭、降低管理成本、追求高效率的時代,政府也可以選擇將這部分職能外包給適合的社區組織甚至個人來承擔。
2.社區公共管理中的社會公共管理
任何一個社區公共管理事務中還涉及到社區內部的公共事務,如滿足社區公眾的需求,發展社區經濟,維護社區公共設施等。這部分公共事務是社區公共管理的最重要組成部分,體現著社區公共管理的實質與核心。或者我們可以稱之為社區自治,即社區公共事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相比較于政府公共管理活動,它更側重于服務而非單純管理,更貼近社區居民的日常需要,而且一般不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因此,在理論上,屬于王樂夫所說的社會公共管理的范疇,或者說屬于王惠巖所說的對社會性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
3.政府公共管理與社會公共管理的互動
以社區組織(目前多指社區自治組織)為管理主體的社會公共管理,是社區公共管理的核心與實質,也代表著未來社區的發展方向。然而,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善,政治體制改革亦尚未完成,政府在社區公共管理中仍然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政府公共管理與社會公共管理在社區公共管理活動中不是兩個互不干涉的獨立部分,而是一個互動整體。只有通過二者的良性互動,使政府與社區組織既相互協作,又相互監督,才能更好地發揮社區的公共服務、利益代表、管理成員等公共管理職能,促進社區發展目標的實現。
三、在社區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活動中,政府公共管理的管理主體是政府,社會公共管理的管理主體是社區組織。
社區公共管理中政府與社會公共管理的互動機制,正是通過政府與社區組織之間既相互協作又相互制衡的互動關系體現出來的。
(一)政府與社區組織的相互協作
從政府與社區組織的相互合作關系看,當雙方面對共同的社區及社區公共管理事務時,是相互配合、相互協作的,一方面,政府把部分社會公共管理權力委托或讓渡給社區組織,特別是在“市場不為、政府又不能”的領域內大力扶持這些組織,從而依賴它們在社區內更有效地推行政府的行政決策,實現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服務的目的;另一方面,社區組織也要借助于政府的授權或委托,獲得實質性的管理權限或政策與財政支持,才能充分發揮其管理職能,贏得社區組織的可持續發展。它們之間更多的是強調“互惠”與“協作”,共同成為社區公共管理的主體。這樣,才能形成一種政府與社區組織同時從不同的角度共同為增進社區公共利益而努力的局面,使社區居民成為最大的受益主體。
(二)政府與社區組織的相互監督
政府與社區組織還存在著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關系。一方面,政府依法對社區組織進行監督、指導和控制;另一方面,社區組織則作為社區成員的代表對政府及其公共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和制約。
1.政府對社區組織的制衡
首先,任何組織都會受到“自治”與對組織的“控制”這對矛盾的困擾。對社區組織而言,保持獨立性、自治性是它有效開展活動的必要條件。然而獨立和自治有時也會成為產生危害的隱患。比如說社區組織可能會利用手中的公共權力,助長狹隘的團體主義或個人主義。若僅僅靠社區組織內部的章程與規則來防止其濫用權力,是遠遠不夠的。其次,社區組織所代表和維護的是一個群體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那么,社區組織維護的群體利益與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發生沖突就在所難免,如社區組織不顧社會公共利益的違章搭建現象的存在等。因此,為了防止社區組織公共權力被濫用,狹隘的社區意識或個人意識的滋長,以及出于維護全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對社區組織的監督必不可少。當然,政府對社區的監督必須把握好一個“度”的問題,要以不損害社區組織的自治性為原則,既要保證政府對社區組織的有效監督,又要保障社區組織得到充分的自由。
2.社區組織對政府的制衡
首先,政府是一國內擁有壟斷強制力的組織,其行為的制約因素相對于任何其他形式的組織來說都要少。目前,人們雖然已對政府權力需要有效監督達成共識,但是,中國除政府內部的監督機制外,人們強調的社會監督往往更側重于社會輿論與公民個人的監督。然而社會輿論的局限性、公民個人力量的薄弱性使其又無法完全擔負起社會監督的重任。因此充分發揮社區組織的監督職能,以組織的力量防止公民權益受到各方面的侵害,已成為當務之急。其次,社區組織作為政府與公民之間的社會中介機構而存在,本質是一種民間自治組織,除了依法接受政府的指導與監督外,更應該具有獨立于政府的自治性,決不應該成為政府的“一條腿”川。再者,我國社區公共管理是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全能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社區組織必須能夠代表社區居民監督政府人員的執法活動,才能有效地參與國家管理并監督政府機關的活動。公務員之家
社區除政府公共管理與社會公共管理的互動機制外,還存在著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公共管理與市場管理、文化管理、信息管理之間更為復雜的互動機制,還需要我們在今后的理論與實踐研究中進一步深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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