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視野下網絡群體性事件

時間:2022-07-20 09: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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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視野下網絡群體性事件

群體性事件指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特定群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群體,通過沒有合法依據的規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群體活動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在互聯網的大背景下,群體性事件已經具有了新的特征。這一領域尚未得到足夠的重視,但發展日益迅猛,政府應當做好應對措施的準備和積極防范工作。

一、網絡群體性事件的涵義

網絡群體性事件目前在學界并無統一定義,但大致可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的定義以楊久華為代表,他認為網絡群體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會背景下形成的網民群體為了共同的利益或其它相關目的,利用網絡進行串聯、組織,并在現實中非正常聚集,擾亂社會正常秩序,乃至可能或已經產生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群體性非正常事件[1]。在這一概念下,楊久華又將網絡群體性事件分為四種模式:網絡輿論引發模式、網絡謠言泛濫致群體性事件惡化或失控模式、利益受損群體利用網絡發動模式、國內外敵對勢力利用網絡發動、醞釀群體性事件。這四種模式的落腳點都是網絡輿論在現實中的反映和對現實的作用。狹義的定義則以揭萍和熊美保為代表,他們認為網絡群體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社會背景下形成的“網中人”群體為了共同的利益,利用網絡進行串聯和組織,公開干擾網中網外秩序,干擾網絡正常運行,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乃至可能危及社會穩定的集群事件[2]。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廣義的網絡群體性事件包括了兩個方面:一、網絡中出現虛擬的串聯組織,對某一焦點進行大量而集中評述以及呼吁,對輿論造成影響;二、包括了利用網絡輿論,就某一問題進行呼吁,甚至散布謠言,對某一現實問題制造輿論壓力,并期待獲得現實的互動,以形成現實的群體性事件為最終目標。從概念的清晰度和不可周延性看,本文認為狹義的概念更能集中說明網絡群體性事件,使其定義更加明確,也更易于和傳統的群體性事件作出區分。

二、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特征

(一)參與主體的無關聯性和分散性

現實的群體性事件大多以某一集合群體為參與主體,參與者總是在某一群體性事件中具有共性和共同的利益訴求。例如貴州甕安事件,初中生的莫名死亡和警方似是而非的解釋激起了家屬的不滿,因而家屬集結游行,形成了一個以身份關系為紐帶的利益訴求群體;再如寧夏農民工討薪,圍堵派出所,釀成了群體性事件,則是基于相同的利益階層而形成的群體。而網絡群體性事件則不以某一特定關系集群、某一特定階層或利益共同體為要件,參與主體并無直接的或現實的關聯,更無空間距離上的接近,只需要借助互聯網這一平臺,對共同的事件進行關注和評述,自由地發表言論,形成一定輿論力量,即可成為網絡群體性事件主體,甚至在網民們無意識狀態下,也可能成為網絡群體性事件的主體。主體可以是工人、農民、學生、知識分子等各種身份階層的結合,也可以是基于不同的目的不同職業群體的結合。例如中產階級這一階層擁有較多的社會資源和財富資源,追求政治社會權益和更好的生活品質,是網絡虛擬社會的主體,并且具有相當的話語權。他們具有精英意識和道德優越感,往往對網絡敏感事件能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形成規模放大作用[3]。又如部分不存在直接利益沖突和牽扯的青少年,則是出于對世界的好奇心,渴望參與言論,借助網絡這一平臺展現自我,對熱點問題進行惡搞而達到娛樂大眾,成為焦點的目的。可見,網絡群體性事件參與主體往往目的不盡相同,他們來自不同地域,不直接與事件相關,也沒有互相的關聯性,甚至未意識到自己成了網絡群體性事件的主體。

(二)組織方式的自發性和事件的偶然性

傳統的群體性事件大多由某一個或一些人挑頭,進行呼吁或發動人脈關系,從而形成一個集結群體,進行共同的利益訴求,因此往往是有統一組織,有統一目的的,通過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以達成既定目標。網絡的無界性和快速性,使民眾可以跨空間和跨時間地接受同一信息,消除了信息的不對稱,也在無形中加速了民眾共識形成的過程,因此網絡群體性事件不依賴于由特定人組織的,而是由某些特定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能夠挑起公眾敏感神經的話題將人們集結,形成網絡群體性事件的主體。網民們對于這些話題,利用微博、論壇、貼吧等公共平臺,自動發帖,自動跟帖,形成“意見領袖”,使網絡變成了一個巨大的虛擬組織,形成了無人組織卻井井有條的局面。自發性常常伴隨著偶然性,即某一類型的事件必然會引起人們的廣泛熱議,成為關注焦點,甚至上升為網絡群體性事件,但是具體是哪一個事件,則無法預測也無規律可循。例如山東科技大學校長乘閱兵車檢閱學生軍訓事件,本來是學校引以為豪的鼓舞士氣的事,卻一夜之間成為了眾矢之的,但后期報道表明乘閱兵車檢閱學生軍訓并非僅此一例,不少高校都采取了這種方式鼓舞學生。由此可見,民眾的關注點是特定的,但是最終牽動民眾神經的事件卻具有一定偶然性。

(三)誘導因素的多元化和細致化

從發生機理上看,我國近年來群體性突發事件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表現為人民內部矛盾,勞資糾紛、農村征地、城市拆遷、行業改制等是其最主要的形態;第二類為“”等境內外反動勢力煽動的群體性事件;第三類為國際沖突在國內所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如北約誤炸我駐南斯拉夫大使館、南中國海領土爭端等所引發的民眾自發的或有組織的群體性事件[4]。網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原因則更為復雜和細致,呈現出微觀化的趨勢,不僅僅涉及到本地區利益,更擴散到了全國;不僅僅局限于政治事件和利益沖突,更擴散到了一些私人領域,例如引起熱議的“局長日記”和“郭美美炫富”等(見表1)。總之,任何能夠引起人們關注的話題和事件,都有可能通過網絡的迅速傳播而一夜之間成為網絡群體性事件矛頭的指向。

(四)傳統應對手段的失效

傳統的群體性事件因其在現實的大背景下,有著可控性、可預知性和可考量性,各地方政府也已經對解決群體性事件有著較多的經驗,能夠在較短時間內用和平手段有效解決。但是由于網絡的虛擬性、跨越性、快速傳播性,往往使網民有較強的隱匿性,公民得以拋開顧忌地發表言論或不滿,不對自己的言論負責。網絡作為一個開放的平臺,比其他媒介更具有平民性和活躍性,不僅從技術層面上,而且從對憲法賦予公民言論自由的保障方面也難以進行強有力的控制。網絡中不存在暴力機關,也不存在政治色彩,一旦發生網絡群體性事件,政府很難對其加以控制,容易形成所謂的“三個進不去”,即基層黨組織進不去,思想政治工作進不去,公安、武警等國家強制力進不去。

(五)網群事件與現實群體性事件的互動性

網絡群體性事件雖然發生在互聯網上,但是互聯網與現實社會之間卻有著極強的互動性,網上的輿論既來源于現實,同時又反作用于現實,且通過這種反作用,網絡群體性事件使現實群體性事件更易達到目標,并實現其利益訴求。具體而言,現實的群體性事件的目的并不是集會、靜坐、游行示威本身,而是通過這一系列手段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從而對政府施壓,以實現其利益。因此,如果群體性事件不為大眾所知曉,則會使政府解決動力和決心不足,將其視作“小打小鬧”,甚至會用冷漠、形式化或暴力打壓解決群體性事件,更進一步激化社會矛盾。網絡群體性事件的出現恰好彌補了輿論上的空白,讓某一局部的群體性事件為大眾所知曉,從而利用輿論對政府施壓,使政府積極采取行動,實現群體性事件的和平解決。以重慶的出租車罷運事件為例,先是出租車司機小規群體性抗議,后經互聯網傳播將事態曝光于公眾,得到了其他司機的響應,進而形成現實中全城出租車司機大規模罷運。

三、網絡群體性事件的成因

(一)網絡的普及和快速發展,網絡監管的滯后

截止2011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到4.85億,我國互聯網普及率攀升至36.2%,無論是增長速度還是絕對數量都在世界前列。互聯網的發展為網絡群體性事件提供了一個平臺,對于網民而言,網絡是他們宣泄不滿的匿名窗口,長期郁積的不滿都在此堆積。網絡具有特殊的“匿名性”,網民由于匿名身份,自恃屬于“無名的大多數”,不需要為自己在網上的非理性行為承擔任何責任,風險趨近于零,因此更傾向于以道德的名義參與事件的發展[5]。加之我國目前網絡監管滯后于網絡的發展,有關互聯網的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網絡監管弱化。技術與法律層面的支撐缺失,也就導致了宣泄的失范和言語的失當性。

(二)公民政治維權意識提高,但法治意識較為薄弱

網絡的不斷發展形成了一個虛擬的公共空間,為民眾的民主、平等、參與意識提供了發展土壤。不少網民將網絡視為維護人權的最后一道防線,充分利用自己的權力,卻忽視了權利的對等面———義務。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尚不健全,不僅不能為民眾提供自己行為后果的可預期性,也沒有在民眾心中樹立普遍的網絡法治觀念,導致民眾對自己的話不負責任,甚至將謠言一傳十,十傳百。另外,對于大多數網民而言,在看到假新聞之后都不會對其真偽進行分辨,尤其是某些比較著名的媒介或者傳播者所散布的消息[6],這就更容易使一些為了一己之私的網民,利用互聯網來煽動民情,攻擊政府或執政黨。

(三)利益表達不暢,缺乏良好的民意對話機制

社會總是不斷存在于矛盾之中的,人民的利益訴求也存在自身的張力,只有將人民的利益訴求很好地化解在體制內部,才能維持國家的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但是我國的現狀卻是部分官員高高在上,忽視了民眾的權利和利益,對群眾的疾苦漠不關心,對群眾的困難相互推諉,從而導致公民的利益訴求機制形式化,無法消解人民的內部矛盾。對政府抱有失望甚至敵意的群眾轉而在互聯網上尋求發泄或同情,又得到了其他相同遭遇網中人的反饋和共鳴,進而加強了對網絡的歸屬感。

(四)信息公開程度不高,民眾渴求真相

現代社會是一個民眾主體意識覺醒的社會,對信息公開化、透明化、及時化的要求隨著網絡和媒體不斷的發展越來越高,也越來越深入人心。政府只有不斷地及時公開信息,對社會敏感事件作出積極的答復和回應,才能滿足民眾對真相的渴望,提升政府形象。然而,政府往往不能及時對網絡事件作出反應,反而時常采用行政手段進行隱瞞、拖延、庇護,本希望維護正面的形象和大局的穩定,卻致使民眾不滿加重,矛盾可能擴大到事件本身的范圍之外,導致更多的網民聚集討論。

(五)社會問題的普遍化為網絡群體性事件提供現實基礎

當前,確實存在官員在行政執法、司法過程中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的現象,這部分官員往往為了一己私利而濫用權利,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特別是權利和資本結合、官商勾結、與民爭利嚴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7]。這些社會問題的普遍化是問題在網絡上擴大化、成為群體性事件的基礎,這些有目共睹的社會負面現象自然容易引起大眾的共同討論。例如,藥家鑫事件之所以會在網上引起熱議,大多因其身份特殊性,既是大學生,又被懷疑是“官二代”、“富二代”,一時間眾說紛紜。

四、網絡群體性事件的善治之道

(一)完備信息公開體系,建立權威透明的信息平臺

網絡群體性事件大多發端于某些政府未公布的信息或某些政府未作出正面回應的事件。這些本應得到政府及時公布或回應的信息或事件引起網民猜疑,使其在網上探討真相或發泄不滿。政府應當將信息納入工作重心之一,以保證民眾的知情權,切實實現執政為民。網絡輿論平臺從宏觀來講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我們日常所見的網民自下而上形成的各種帖子、論壇、微博話題所形成的“草根輿論”,而另一部分則是目前我國較為缺失的自上而下的政府信息平臺。雖然電子政務已經推行,但政府門戶網站上資料過時、更新慢,缺乏實質內容,并未發揮實質效用。因此穩步推進網絡問政,不斷加強信息公開在電子政務中的地位,不斷加強政府和民眾之間的良性互動以了解民情、匯聚民智、掌握輿情,并及時對網民的利益訴求和建議意見做出回應是勢在必行的。

(二)建立健全網絡法律和法制體系

現階段我國關于網絡言論的法律法規缺失,“法無明文”致使部分網民無法看到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過分膨脹話語權,將網絡這一公共場所視為自己私憤的發泄處,宣揚極端思想甚至虛假信息,擾亂互聯網安全,違背了網絡傳媒的初衷,也違背了公平正義的本質。懲治突發性公共事件的相關責任人本質上就是維護社會公平、舒緩義憤心理、實現社會穩定的必然要求[8]。因此,政府應當完善網絡方面的立法工作,形成權責對等的狀態,用制度而不是用部分網民的一家之言維護公平正義。唯有寓法于情,法情結合,才能實現公民真正的言論自由。

(三)對言論進行引導

拉扎斯菲爾德的“兩級傳播”理論認為,信息傳播并不是從傳播者直接“流”向接受者的簡單過程,在傳播者和接受者之間還存在一個“意見領袖”,即由意見領袖將信息傳播給一般受眾。網絡“意見領袖”大多是一些具有很強號召力的人,或某方面的專家。這些人往往具有權威性、影響力、號召力,給人以信賴感和親和力,特別是能夠在人們迷惑不解的時候指點迷津,影響著人們對某一事物的看法,是指引人們形成某種輿論的“領袖”[9]。因此應當對個別意見領袖做好思想工作或著重監督其輿論導向,一旦發現有誤導或煽動群眾的現象,立即作出勸說、制止或找出相關領域另一意見領袖作出澄清或正確的思想引導。只要能積極與意見領袖進行溝通,并借此改變他們不適當的態度和行為,一定能很好地控制網絡輿論在符合法律和義務的范圍內,促使其良性發展。

(四)各級官員積極關注網絡輿情,用戰略的眼光看待網群事件

由于網絡群體性事件本身只存在于虛擬世界之內,并且不會引起直接的社會危害,其危害也不會被納入地方業績考評范圍內,政府官員往往不會非常關注重視網絡群體性事件,發生后也不會及時作出正面回應,致使流言有了生存空間,錯過了最佳的解決時期,為后期局面的發展帶來極為負面的影響。鑒于網絡已經成為民眾言論自由的一個重要平臺,政府必須將可能威脅這一平臺安全穩定的因素放在戰略高度考慮,應當在事發當時快速作出回應,密切關注網絡輿論,加強輿論監督,積極對民眾的質疑作出反饋,建立一系列配套的應急管理機制。

(五)政府、媒體、網民三方共同努力化解網絡群體性事件

網絡具有極強的開放性和傳播能力,基于網絡產生的群體性事件必然要求更多的主體共同參與解決。不僅僅需要政府的立法甚至行政手段對一些社會危害性較強的言論進行更正、疏導,更需要媒體、公民等網絡群體性事件潛在的主體意識到自己責任的所在。媒體應當增強與民眾和政府的信息互動,及時了解事實真相,還原在民眾面前。但就目前而言,由于媒體的開放性不足,其報道客觀真實性不足,尚沒有幫助公民行使“第四種權利”———對政府進行監督。網民則應當充分自律,培養言語的責任感,對網絡信息持謹慎保守態度,加以個人理性分析,甄別真偽。同時應當合理把握控制自己的情緒,不能把網絡單純視為匿名的泄憤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