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事故調查處理規范問題分析
時間:2022-08-23 09: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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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煤礦事故調查范圍、目的任務、立案、調查組的權限、調查報告的形成、批復、事故處理情況的公布指出了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法。
關鍵詞:煤礦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問題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近20年來,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在舉一反三防范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
1煤礦事故調查范圍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煤礦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但是不是煤礦發生的所有傷亡事故,都由煤礦監察機構組織調查處理?如井下發生人員猝死、自殺、他殺時,地面生產車間發生傷亡事故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不要組織調查處理?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1]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因此,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是煤礦企業在煤礦生產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程序組織調查或核查認定。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程序調查處理;屬于猝死、自殺的,交由企業進行處理;屬于他殺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煤礦事故調查的目的任務
事故調查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追究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提出防范類似事故的措施,最終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范事故。
3事故調查立案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是按照有關法規,由政府或授權部門組織各相關職能部門具有鑒定性質的綜合性行政行為,形成的調查報告需經政府或授權的部門批復方能生效,不是單純性某具體行政部門執法行為。事故調查中或調查結束后,政府或授權的部門批復后需要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各相關部門應依法進行立案。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對有責任煤礦或者相關人員進行罰款處罰,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立案。對涉嫌犯罪或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公安機關和監察委應進行立案。
4調查組的權限
1)事故調查中,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2)調查組無權直接扣押設備器材或指揮公安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調查組成立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圍繞事故進行的調查取證,不能直接作為事故調查組證據。3)調查報告中對有關責任人處理,只能是處理建議。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地方政府或煤礦安全監察局機構批復結果可以與報告不相同。
5調查報告的形成
1)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是事故調查的中心工作,是調查成果和調查質量的具體體現。調查組組長可根據事故調查方案確定或指定專人負責人起草,通常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人員負責。通過調查組會議商討,形成確定意見后,經調查組成員簽字,向組織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調查組會議討論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做好記錄,一并存入事故檔案中。2)在報告討論中,如果分歧較大,尤其是事故原因,調查組長必須高度重視。對事故原因的認定是調查報告核心,無論是直接原因還是間接原因,必須尊重科學,依法依規,盡量形成一致意見。有不少事故調查報告把煤礦或煤礦監管與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的問題當作事故原因,是很不科學的,也是很不負責的。對于其他方面的意見,有分歧可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形成意見。3)報告完成,經調查組成員簽字后,組織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應隨意修改調查報告,除非是不改變報告內容的錯別字和標點符號,確有錯誤或疏漏需修改的,需經調查組成員同意或召集調查組成員重新開會確定。
6調查報告的批復
1)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是調查報告生效的過程,而不是公文的行文種類。因為調查組本身是政府或授權部門組織組成的,調查組形成調查報告,不需要行文向政府或上級授權機構請示,所以不存在批復問題,且批復的文件主送機關大多數為同級人民政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行文主送為設區市人民政府,分局的批復調查報告,一般主送縣(區)人民政府。當由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調查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復時,組織煤礦事故調查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呈報煤礦是調查報告和地方政府意見,也無需采用“請示”公文。因此,采用“XX關于XX生產安全事故的批復”的公文標題,顯然不當。筆者認為采用“XX關于XX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決定”或者“XX關于XX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意見”較為妥當。2)對于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處罰與及黨紀政紀處理,均應建議相關單位依法處理,而并非直接如何處理。如罰款多少或給給予什么處分,負責追責的行政機關,仍需依法進行。罰款需要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立案查處,黨紀政紀處分需要監察委另立案處理。關于移送司法機關追責的人員,應“XXX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建議依法處理”,而不是“XXX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這是因為,是否犯罪有待司法機關偵查認定,但是,移送是政府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做的工作,明顯犯罪的也可在事故調查過程中將相關證據移送公安或監察(檢察)機關。
7事故處理情況的公布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處理情況由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這里的事故處理情況,主要是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處罰情況,包括刑事處理和行政處理,并非是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因為調查報告不是最終結果,應以批復意見為準。2)當然,如果事故調查報告與批復結果一致時,公布調查報告也未嘗不可,建議注明經什么部門批復。煤礦事故調查是一項嚴肅的行政行為,應當尊重事實、依法依規和科學規范的進行,否則不僅達不到事故調查的目的,甚至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
作者:魏樂平 單位: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中監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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