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財鄉管”:行政權利的一種錯用
時間:2022-02-19 0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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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個月到基層調查,發現不少農村中除了原有的征地、拆遷、計劃生育、宅基地、選舉、干部貪污等熱點問題以外,又增加了一個新的話題:“村財鄉管”。顧名思義,就是“村子里的財務”讓“鄉政府來管著”
“村財鄉管”的具體形式
記者所調查的幾個縣幾十個鄉,對“村財鄉管”采取的具體方式是,有的對所有的村全部采用這種方式;有的抽出一兩個鄉做試點;還有的因村而宜,如某個村集體企業實力雄厚,村集體資金較多,或有被大量征地、搞建設項目,村集體積累數額較大,易發生違規事情;或者雖然說村集體資金數額不是特別大,但村班子渙散,村民反映比較強烈等,這幾種情況中有任何一種出現,都對該村實行“村財鄉管”。
“村財鄉管”的具體操作方式,各地也不盡相同。最基本的做法是,村里的錢和會計的賬都保存在鄉里,村里要花錢,需要由村委會寫出申請,村民理財小組同意,然后報鄉里批準。報賬時也是這個程序。也有的鄉管的更具體,連村委會的公章也要統一集中到鄉政府保管,如村里需要用公章,有村干部寫證明到鄉里去蓋章。為了確保資金的安全,鄉村兩級互相制約,取款時用的財務章和法人印鑒鄉、村各保管一個。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多數還是都保存在鄉里。
雖然各地對“村財鄉管”的操作方式管理的很具體,但從縣到鄉的政府部門很少有制定一套適合本地特點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村財鄉管”的運行方式、各自的職責、以及發生問題后如何追究責任等。
基層政府:“這是逼出來的辦法。”
不少縣、鄉兩級政府的有關人員在談到“村財鄉管”時,對記者談的最多的一個原因是,這是逼出來的辦法。縣里的領導認為,作為村級的領導干部,在掌握了集體資金后,如征地、租賃、企業收益等,如果監督措施跟不上,就有可能要出大問題,揮霍、貪污、賭博、投資失誤等隨時都可能發生。他們說,在沒有實行“村財鄉管”以前,曾有這樣的教訓:有個村在上級撥給幾十萬元的征地補償款以后,村干部大肆揮霍,一頓飯就吃掉幾千元,也有的把村集體的錢用來買彩票、或借給別人開公司,最后事情敗露,有的受處分,有的被判刑。這都是教訓,我們政府應當對村民的錢,對村干部負責。
鄉里的干部認為,其實“村財鄉管”我們并不情愿。因為上級不給增加編制,增加了我們的工作量,還增加了不小的責任。尤其是對村里的一些大筆開支,需要通過相應的方式決定,需要調查了解,如打井、修路、上項目最難,一投入幾十萬、上百萬元,一旦決策失誤上級和村民都有意見。比如有個村國家修高速公路時被征走耕地500多畝,村集體獲得補償費近600萬元,老百姓祖祖輩輩那見過這么多錢啊?村里要用近300萬元到外地投資一個橡膠廠項目,我們鄉領導首先要說服村干部,在考察環節一定要有群眾代表參加,整個決策過程必須公開透明。后來這個項目得到村民的支持。但是,大多數村子的大筆支出沒有這樣的程序,所以村民有意見,政府不放心,就采取“村財鄉管”的方式。你說,我們鄉里為此要付出多大的精力,到最后項目成功了誰都好說,要是不成功,怎么向村民交待?
村民的不滿和擔心具體表現在這樣三個方面:
一是道理上想不通。本來是我們村集體的錢,憑什么你鄉政府來管?名義上管的是村集體的錢,實際上行使的是村委會的權利。因為按照正常的道理,村集體的錢所有權屬于村子,其支配權應當由村領導說了算。因為怕村干部“出事”,就把“錢”收上去,照這樣的邏輯,村里的事務不就都有鄉里來包辦了嗎?
二是程序上不公開。包括兩層意思。一層是經鄉里批準后,村子里搞的大型公益事業項目不公開,如招標、價格、質量等,鄉里包辦的多;另一層是村集體財務狀況本應每月或每季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質詢,但村里往往對村民答復說,現在實行“村財鄉管”,賬目都在鄉里,鄉里安排公開才能公開。而鄉里工作較多,村財公開的事常不能及時安排;
三是對村集體的大筆資金放在鄉里,擔心鄉干部或鄉政府挪用,給村集體財產造成損失。這種擔心并非多余,有的地方已經發生,這其中有的是個人行為。3月29日,新華社報道的安徽省淮南市泥河鎮分管土地的副鎮長謝昭金,就挪用屬于村集體的土地補償款855萬元參與賭博,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有的屬于集體行為,如政府急于用錢時,作為下級的村領導誰能說不行,誰敢說不行?作為上級政府部門有什么措施讓村民們相信,自己的錢在鄉里保管不會被挪用?這是需要我們認真考慮的。
“村財鄉管”的方式,無論政府部門說出多少條理由,來支撐和證明這種方式的正確性,但從法律的層面看,卻屬于基層政府行政權利的一種錯用。因為按照我國“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鄉級政府是縣級政府權利的延伸,鄉級政府的管理是行政行為;而村級的管理是自治行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第3款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依法管理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這就是說,村級財務從法律上說,應該由村民自己管理。其實,我國的大多數村集體也是這么管理的。而“村財鄉管”的做法,使本來應以村民自我管理的自治行為,變成了以鄉管理的政府行為,因為花錢要向鄉里申請,報銷要經鄉里批準,這不就是鄉里把村里的財權完全控制了嗎?
其實,按照我國目前的制度設計,鄉鎮政府對村級財務的管理,應主要體現在:
事前的幫助。如按照國家政策,要求村集體把大筆的資金專款專用,像征地補償款就必須用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村里的公益事業等,對于風險較大的投入,應提醒決策者考慮利害,慎重行事;事中的監督。如各種法定的民主程序,公開方式,紀檢檢察部門應當參與,但這只是配合工作,不能取代村委會的職責;還有事后的追蹤、考核與處理。村集體的資金,經過合法的民主程序支付以后,鄉政府的有關部門有責任對其進行追蹤和考核,看是否按原定的方案執行了?執行中存有什么問題以及及時提出并糾正。這樣的運做方式,應當說是符合現在的制度設計的,也體現了村民自治的原則,加大了村級干部的責任。如果繼續執行“村財鄉管”的模式,一旦造成失誤,村委會和鄉政府就會互推責任,政府不僅將行政權利錯用,還因此影響了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
根本措施在于加強村級民主建設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應當承認,我國的村級財務管理中,確實存在著諸多問題,如組織不健全,財務科目不健全,收入不入賬,白條入賬,私分貪污,吃喝送禮,公款私用等,村民意見比較大,很多上訪的原因都是因村財不公開、不透明造成的。
但是,對這些問題我們應當客觀的分析,造成這些問題的根源是什么?是不是一執行“村財鄉管”問題就解決了?實事求是的講,恐怕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因為在執行“村財鄉管”以后,僅僅是對村主要干部的“財權”進行了限制,原有的許多弊端并沒有相應的得到解決。我們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村級財務的規范性管理問題,還是應該在加強村級的民主建設上下功夫。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自治內容和程序,認真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實行村務公開的若干意見”去辦事,健全村級民主理財組織,因地制宜建立制度,只有村民和村干部認真去做,就沒有做不好的事情。在村財管理上,各地創造了許多行之有效的理財方式,有的采用“村代會”制度,每5—10戶出一個代表,和村兩委班子一起,決策村內的重大事情,真正體現自治的原則;有的采用“三段章”方式,就是把報賬用的公章分為三部分,村理財小組組長、村會計、村長各持一段,缺一不可,互相制約,也收到一定效果。這些都是在村民自治前提下的實踐,與“村財鄉管”的思路是有質的區別的。
中國是一個有幾千年封建意識的“官”本位的社會,“官”的具體體現就在“權”上,而“權”的表現形式最主要的是“人”權和“財”權。這一點從上到下,從古到今是一樣的。在對待村財的管理上,如果我們把法律賦予的村民自治的“財”權,以防止管理混亂的理由上收,實行“村財鄉管”,對村干部來說他們內心是不滿意的,不應當成為我們的最優選擇,而把功夫下在對村級的民主建設上才是上策。
我們必須清醒的認識到,“村財鄉管”只應是過度性的措施,不應報過高的期望,這種政府行政權利的錯用不宜長久。因為畢竟村里的事情還是由村民參與、民主決策,這才是依法治村的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