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農民弱勢群體地位提升對策

時間:2022-01-11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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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農民弱勢群體地位提升對策

關鍵詞:農民弱勢群體改革

摘要:在“三農”問題中,農民問題的解決是重中之重。多年來,農民在我國一直處于弱勢群體地位,這種弱勢群體地位是我國農業、農村中諸多問題產生的重要根源,改變農民的弱勢群體地位是深化農村改革、實現農村社會經濟良性發展的關鍵。

判斷某一群體是否處于弱勢地位,不應該以該群體人數的多寡作為依據。農民雖然是我國人數最多的群體,但是其弱勢地位在許多方面都有表現。

一、農民弱勢群體地位的表現

面對自然條件和市場的弱勢。農業是自然依存度很高的產業,農民只能在既定的自然條件下開展生產;而在當前條件下,我國對水旱、臺風、蟲害、霜凍等不利自然因素的控制和抗拒能力還很弱。這使農民在自然條件面前處于弱勢。農村信息閉塞,農民缺乏收集、運用市場信息的能力,難以靈活適應市場調整生產;農產品的難保存性、農業市場主體的多而分散等特點,使農民在市場上討價還價的余地較小;農產品市場需求彈性小,農民面臨著更多的需求約束,農民收入增長和農業增產之間不一定存在著正比關系;農業生產往往以“年”為單位,生產周期長,資金周轉、積累速度慢,資金運用效率低;在加入WTO以后,相對發達國家運用現代化、資本化、規模化手段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群體而言,我國農民也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

文化素質方面的弱勢。農民受教育程度低,目前在我國9億多農村人口中,有2億多文盲和半文盲,占整個農村人口的23%。在4.6億農村勞動力中,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2.61%。這種狀況,使農民科技水平低下,法律法規也知之甚少,難以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在文化心理層面,農民普遍存在著逆來順受的文化取向、消極認命的人生態度、迷信鬼神的封建意識等,折射出農民思維、行為方式的弱者取向。

在政府農民博弈中處于弱勢。這種弱勢又表現在:信息不對稱,如基層地方政權對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了解比農民要多,這些部門可能通過隱瞞、曲解、拖延、篡改甚至偽造信息的方式蒙蔽農民,壓制農民對政府的規章、制度以及國家法律的知情權,以實現自身利益;地位不對等,在某些政府官員眼中,政府部門與農民之間是支配與被支配、控制與被控制的“官”民關系,后者只能以服從為要旨。而長期嚴酷的封建專制統治使農民普遍存在著對政府機關及其代表的敬畏和順從;農民力量分散薄弱,難以形成一致的訴求表達和行動,在國家制定政策和方針的博弈過程中,鮮能反映其心聲,而農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很難得到有力、有效的保護;農民的退出剛性,由于戶籍制度的限制、農民生存技能的缺乏等因素的影響,農民特別是中老年農民退出這一博弈關系具有相當的難度,這使其在受到不公正對待時,更多的只能選擇承受。

二、農民處于弱勢群體地位產生的不利影響

我們可以看到,當前在農業和農村中存在的許多問題,都可以從農民的弱勢群體地位中找到原因。

抗自然災害能力、市場適應能力差。正是農民在自然條件、市場競爭等方面的弱勢,才使農民在自然災害面前難有作為。在市場面前,出現盲目生產、從眾跟風等非理性行為;坑農、害農、騙農事件屢屢發生并能得手。這種狀況的長期延續,對于我國農業生產的穩定增長、農業參與國際競爭都會造成不利的影響。

農村普遍存在亂收費、亂攤派問題。在農村,基層政權機關機構龐大、冗員眾多。據國家統計局1996年調查顯示:小城鎮黨政機構一般都多達30~40人,遠遠超出編制。平均每個鄉鎮預算內財政可用資金只有314萬元,根本無法滿足其工資性支出(262萬元)和公務費支出(144.4萬元)。由于監督約束機制不健全,鄉鎮干部的公款消費、損農肥私現象十分嚴重。數目龐大的財政支出、揮霍浪費,最終都被基層政權機關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以亂收費、亂攤派的形式轉嫁到農民身上,而農民的弱勢地位使農民即使知道是不合理負擔也難以反對。

政策缺乏科學性、公平性。農民的意愿、要求、反應缺乏迅捷有效的上傳渠道,使國家在制定政策時,可能由于缺少必要的信息而出現偏差;或者由于農民的弱勢群體地位,使政策制定者較少顧慮到農民的利益和要求,從而做出不利于農民的政策安排。如通過剪刀差的價格政策等抽取農業剩余來為工業提供資本積累,這樣的政策執行長達30余年,至今仍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據測算,1979~1994年的16年間,平均每年從農業部門流出的資金凈額仍高達811億元;這些缺乏科學性、公平性的政策,不僅損害農業的發展,而且最終會破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帶來一系列不良后果。

城鄉差別擴大、二元結構固化。對于執政者而言,不同階層是以不同的權數進入其效用函數的,其首先考慮的是某些強勢群體的要求和支持。相對農民而言,官員、公務員、工人、商人等都是強勢群體,這些群體多聚集在城市。從而,城市居民與農民在政策安排中的約束權數相差懸殊。這是公務員能不斷的加薪、工人即使不工作也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因之一;城市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1500元,而以土地為基本生存保障的農民月均收入不足300元,卻還要不折不扣地按人頭地畝征收各種稅費。這在客觀上使農村發展陷入謬爾達爾描述的城鄉擴散效應模型,城鄉差別呈現擴大之勢,二元結構出現固化傾向:1998-2000年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分別是農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2倍、2.66倍和2.80倍。

農村社會穩定性較低。隨著農村開放程度的提高以及信息量的擴大,農民對于自身在社會中所處的弱勢位置會越來越有一個深切的感受和清醒的認識。部分農民因而會產生強烈的失落感、被排斥感和被剝奪感,這些失范的人口可能會以一些激烈、非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不滿,成為我國犯罪行為的主體,這些對農村乃至社會穩定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三、改變農民弱勢群體地位的策略

既然農民的弱勢群體地位是農業、農村中許多問題的癥結所在,那么,改變農民的弱勢群體地位,對于深化我國農村改革,推動我國農業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在現實中,可以通過以下一些手段來改變農民的弱勢群體地位。

促進農業合作化與一體化。單個的農戶面對自然、市場風險時,其力量是非常微小的,但多個農戶的合作則能有效的增強農戶實力。當然,這種合作化不是改革開放以前合作化的復制,而是適應新形勢的產物:現代合作化完全秉持自愿、民主、互利原則,進退自由,從而具有帕累托改進的性質;合作化應具有開放性,可以實現跨村、鄉、鎮的聯合,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對于打破農村的封閉保守局面、擴大信息交流也是十分有效的。當前,國家應積極推動股份合作制等新型合作形式的探索、推廣。農業一體化,包括貿工農、產加銷一體化。目前已出現的模式有公司+農戶、專業市場+農戶、主導產業+農戶、中介組織+農戶、開發集團+農戶等等。它有助于在工貿業與農業之間、農產品生產與加工銷售之間形成相互依賴、制約的制衡關系,農戶以平等伙伴身份參與市場競爭,通過合同、協定等形式維護其合法權益。這能有效改變農民在市場中的弱勢地位,對于農民積累市場經驗、提高科技水平、增強自我積累能力等也是有益的。公務員之家

建立農村群體利益代表組織。在各發達國家,農民一般都有自己的代表組織,為維護農民利益而奔走,如日本農民協會、美國大豆協會、谷物協會等等。這些利益代表組織不僅發揮著有效組織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作用,而且扮演著政府施政載體的角色。如美國政府將美國農場主的利益代表組織——美國農場局視為重要的信息渠道和社會控制的中介,鼓勵其開展活動。對于我國而言,設立全國性的農民群體利益代表組織及基層組織,對于國家和農民都是有益的。對于政府來說,能夠聽到來自農民的聲音,并可得到專業的政策咨詢,有助于其決策的科學化;對于農民來說,有利于其要求、反應等的迅速上傳和有力表達,使國家在制定政策時盡可能兼顧到農民利益;而且,在農民利益受到損害時,代表組織以集體的名義出面,更能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這方面,消費者協會成立后對消費者權益的有效保護可作為例證。我國加入WTO后,農業面臨國外農業嚴峻競爭壓力的背景下,支持、鼓勵農民利益代表組織的成立和活動顯得尤為重要。

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按照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自治制度奉行民主選舉自治組織(村委會)領導人、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村務、民主監督自治組織領導人的原則。鄉鎮政府部門與村民自治組織之間是非強制性的協商、指導關系,而不是行政隸屬關系。可以看到村民自治制度是改變農民弱勢群體地位的有效措施。但村民自治制度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實施以來,還有不盡如人意之處。許多地區根本沒有推行村民自治制度;而按照《村組法》運作的地方,由于村委會設在原生產大隊一級,村民人口眾多、居住分散、作息時間不一,使開會、議事行使民主權利成本很高,各項民主權利多流于形式,對村委會無法形成有效的約束力。在面臨鄉鎮政府機關壓力的情況下,村委會往往倒向政府部門,為亂收費、亂攤派等推波助瀾,不能堅持以農民利益為指向。為此,在大力推廣村民自治制度的同時,可以考慮對其也進行一些改革,將村民自治組織下沉到自然村(生產小組)一級,這樣,村民居住集中,人口較少,行使民主權利等制度運轉成本較低、相關信息也更為充分,能有效增強對村委會的監督約束力,促使其成為農民利益的真正代表。

加強面向農村的信息傳播。農民對政策、科技、文化知識等的匱乏是農民處于弱勢地位的重要原因,從而加強面向農村的信息傳播是十分必要的。當前,可以考慮在完善、健全農村已有的有線廣播網的基礎上,在省市一級電視臺開辟專門的面向農民的農村頻道,節目重點在于宣傳、講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推廣普及科學知識、提供農產品市場信息、反映農民愿望要求等,以擴大農民的信息量;同時應該鼓勵農民的合理流動,這些人能將新的思想觀念、經營手段、科技知識等帶回農村,對于改變農村的信息閉塞也是很有幫助的。

加強對農業、農民的立法保護。當前,無論是農業一體化進程中各參與主體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還是農地產權制度的變革、農村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都需要國家法律的確認、保護、規范。如在土地經營形式上,當前出現了轉包、出租、抵押、全托等多種探索形式,但由于缺乏相關法律的規范,這些形式難以存續和推廣。又如基層政府部門通過隨意調撥、調整土地,少補償或不補償的批租等侵害農民利益,也需要通過立法保護農民承包土地的長期使用權、收益權等。所以,國家應該加強對農業、農民的立法保護,做好普法推廣工作,依法行政,以維護農民權益。

此外,對于社會各階層中的弱勢群體給予更多的關懷和幫助,謀求各階層在發展機遇、收入、財富等方面的相對平等,是現階段國家應該秉持的價值觀念。國家對農業的扶持也是改變農民弱勢群體地位、推動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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