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權損害賠償論文

時間:2022-12-23 0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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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權損害賠償論文

[摘要]英美新聞侵權損害賠償主要包括一般損害賠償、特殊損害賠償與懲罰性損害賠償。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其損害賠償的數額相對較高,這對新聞自由和公眾知情權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在新聞侵權訴訟中,被告可以舉證證明自己已經道歉或進行了更正、原告已經獲得賠償或已經起訴請求賠償、原告本身名譽不佳等等,以此要求法庭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詞]新聞侵權/損害賠償/激冷效應/英美法

在英美兩國新聞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是對受害人予以救濟的最主要、最常見的手段。本文擬對英美新聞侵權損害賠償的類型、數額、責任的減輕等諸問題作一簡要分析,以期對當下我國大量涌現的新聞侵權案件的處理有些許借鑒意義。

一、損害賠償的類型

英美法中多將損害賠償區分為補償性損害賠償(compensatorydamages)與非補償性損害賠償(non-compensatorydamages)。前者可進一步劃分為一般損害賠償(generaldamages)與特殊損害賠償(specialdamages),后者具體又包含象征性損害賠償(nominaldamages)、蔑視損害賠償(contemptuousdamages)、懲罰性損害賠償(punitiveorexemplarydamages)等幾種不同的形式[1]。其中,新聞侵權案件中所涉及的主要是一般損害賠償、特殊損害賠償與懲罰性損害賠償三種類型。

1.一般損害賠償

一般損害賠償針對的是“那些主張權利時既不能精確計算也不能實際證明因而只能以一個總額加以賠償的損失”[2]。一般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無須原告予以證明,而是由法庭根據損害程度等因素自行加以確定。

新聞侵權的客體一般是名譽權、隱私權等非物質性人格權,對他人造成的損害主要是羞恥、尷尬、憤怒、悲傷、恐懼、焦慮、抑郁等精神痛苦,這些損害顯然無法以金錢進行準確計算,自然屬于一般損害賠償的對象。

尚須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當事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同樣可以主張一般損害賠償。例如,英美法認為法人與自然人屬性不同,不可能要求賠償所謂的精神損失,但對于新聞報道所造成的那些無法量化的經濟損失(unquantifiableloss),法人也可以要求一般損害賠償[3]。

2.特殊損害賠償

特殊損害賠償與一般損害賠償相對,它是對原告所遭受的可以量化的金錢損失的賠償。例如,由于被告的新聞報道,原告與他人的一份買賣合同被解除或者原告被所在公司解雇等,這些均屬于可以量化的金錢損失,原告有權要求特殊損害賠償。根據英美兩國的訴訟規則,原告若要主張特殊損害賠償,必須在訴訟中特別指明,并予以證明。

考慮到新聞侵權的客體以非物質性人格權為主,實際案件中原告很少會主張特殊損害賠償,即使提出此類主張,其數額計算也相對簡單。英美學者據此多認為相對于一般損害賠償,特殊損害賠償在新聞侵權案件中較為簡單、次要[4]。

3.懲罰性損害賠償

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指法庭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一般損害賠償與特殊損害賠償均是主要著眼于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而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目的更多地是懲罰被告的不正[5]當行為,警戒其他人勿犯類似錯誤。在決定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之時,不是或主要不是以原告的有形或無形損害為根據[6],而是通常會綜合考慮被告實施違法行為的方法、被告的過失程度、被告獲取的利益、原告的損害等多種因素。正因為如此,懲罰性損害賠償被認為是最為主觀、最無法預期的一種損害賠償[7]。

懲罰性損害賠償一般數額較大,對原告而言,它是一筆意外之財,對于被告而言,則是意味著遭受了刑法之外的懲罰[8]。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正當性一直飽受質疑,不斷遭到諸如“違反民事責任的補償性原則”、“使受害人不當得利”、“計算標準太過主觀,且無法預期”之類的指責。英國的Neill委員會和Faulks委員會都在報告中建議廢除新聞侵權中的懲罰性損害賠償[9]。在美國,馬薩諸塞州、密歇根州、新罕布什爾州、俄勒岡州、華盛頓等五個州也明確禁止在誹謗案件中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10]。

不過,當前司法界的主流意見不是徹底廢除懲罰性損害賠償,而是對其適用設置為較嚴格的條件。英國法認為在新聞侵權案件中判定懲罰性損害賠償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被告在主觀上明知會發生損害后果,或者放任損害后果的發生;二是被告企圖通過實施該行為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具體而言,是指被告預計該行為的所得會超過其可能承擔的賠償責任[11]。在美國,依據最高法院在Gertz訴Welch一案中所確立的規則,只有證明新聞媒體存在實際惡意(actualmalice)時,才有可能判處懲罰性損害賠償[12]。而所謂實際惡意一般理解為行為人在主觀上的故意。

二、損害賠償的數額

1.屢見不鮮的巨額賠償

在一般損害賠償、特殊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三者中,只有特殊損害賠償在數額計算上較為客觀,而一般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數額都依賴于法庭(法官、陪審團)的自由裁量或者說是其主觀估算。由此也決定了新聞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的數額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

各個新聞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的數額差別很大,但總體而言,英美國家新聞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顯得過高,有些漫無邊際的賠償讓人瞠目結舌,原告經常獲得與其所遭受的損失明顯不相稱的賠償。例如,由于《TheFace》雜志發文聲稱流行歌星JasonDonovan是騙子和偽君子,JasonDonovan最終獲得了20萬英鎊的賠償。還比如,由于前妻聲稱足球運動員GraemeSouness是一個被牢牢套住的“臟老鼠”,法庭判定GraemeSouness獲得75萬英鎊的賠償[13]。

美國新聞侵權案件中的巨額賠償更是屢見不鮮,賠償金動輒就是數百萬美元,有時甚至高達幾億美元。1996年,在一起針對美國廣播公司的誹謗訴訟中,陪審團判給大西洋銀行金融公司及其首席執行官1000萬美元賠償金。1997年,由于發表在《華爾街日報》上的一篇文章,得克薩斯州的一個陪審團判給債券經紀人公司MMAR集團2.227億美元賠償金[14]。2003年,在一起誹謗訴訟中法院判決被告向好萊塢影響湯姆·克魯斯支付1000萬美元的賠償金[15]。根據美國“誹謗應訴資源中心”的研究,1990—1991年,有6起誹謗案件法院判決媒體支付超過1000萬美元的賠償金,1996年誹謗案件(以及與此有關的案件)的平均賠償額是280萬美元[16],而2000年這一數字上升到560萬美元[17]。

2.隨之而來的激冷效應

巨額損害賠償金使新聞媒體不堪重負,尤其是對那些規模較小的媒體來說,一起新聞侵權訴訟的花費極有可能使它們陷入瀕臨破產的境地。例如,20世紀80年代,一家名為AltonTelegraph的小報社由于在誹謗訴訟中被判決賠償920萬美元,被迫向破產法院申請保護[18]。

不少媒體為避免訴訟風險以及隨之而來的高額賠償,不得不對那些與公眾利益相關卻容易引發爭端的事件保持沉默,而更多地進行許多四平八穩、無關痛癢的報道。即使作一些輿論監督性質的報道,也往往針對的是普通人或小公司,對于知名人士和大公司則不敢招惹。此種狀況也被稱作高額損害賠償帶來的“激冷效應”(chillingeffect)[19]。

美國的煙草業和新聞媒體之間長期的紛爭,對于這種“激冷效應”是一個很好的注腳。為了反對媒體刊登報道指責煙草或煙草業的某些行為對人體有害,布郎&威廉姆遜公司(B&W)以及其他大型煙草公司不斷以遭受誹謗為由起訴一些媒體。1994年,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起訴美國廣播公司構成誹謗,索賠金額為100億美元,一年后,該案達成庭外和解,美國廣播公司向原告支付1500萬美元,并前后兩次在黃金時間向原告道歉。這一案件對新聞界造成了很大的震動,就連著名的美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也由于擔心被煙草公司起訴,而取消播放業已準備好的對一個曾在B&W公司工作的科學家的采訪[20]。

3.上訴法院的被迫干預

根據英美法的訴訟規則,損害賠償的數額屬于事實問題,通常是由陪審團而不是法官來決定,上訴法院調整損害賠償數額的權限也非常有限。但是近些年新聞侵權案件中經常出現的高額賠償以及由此在事實上造成的對新聞自由與公眾知情權的傷害,使得英美兩國的法院不得不對損害賠償的數額進行干預。

1990年以前,只有在陪審團判定的損害賠償是如此離譜,以至于沒有一個理性的陪審團會如此判決時,英國的上訴法院才可以對其進行干預。而且除非案件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否則上訴法院無權直接重新確定一個損害賠償數額,而只能指令該案重新審理[21]。從1964年到1984年,英國的上訴法院還從未對誹謗案件中陪審團判定的損害賠償數額進行過調整[22]。直到1990年通過了《法院和法律服務法》,這一狀況才有所改觀,該法第8條授權上訴法院在認為陪審團判定的損害賠償數額過分或不適當時,可以重新判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從20世紀90年代起,英國的上訴法院已經開始主動干預陪審團對賠償數額的判定。例如,在Gorman訴Mudd一案中,陪審團判定的15萬英鎊的賠償被縮減為5萬英鎊;在Rantzen訴MirrorGroupNewspapers一案中,對原告的賠償從25萬英鎊減少到11萬英鎊;在Houston訴Smith一案中,15萬英鎊的賠償減少為5萬英鎊;在John訴MirrorGroupNewspapers一案中,補償性損害賠償金從7.5萬英鎊減為2.5萬英鎊,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從27.5萬英鎊減少為5萬英鎊[23]。

對于新聞侵權案件中動輒高達數百萬美元的賠償判決,美國的上訴法院也往往會予以推翻,或者至少將賠償金降低。例如,在Pring訴Penthouse一案中,陪審團判決被告支付2650萬美元,而上訴法院撤銷了這一判決;在Richard訴thePhiladelphiaInquirer一案中,賠償數額從3400萬美元減少為2400萬萬美元。[24]最近幾年來,美國的最高法院也試圖控制金額過高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在2003年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定懲罰性損害賠償金通常不得超過一般損害賠償金與特殊損害賠償金之和的十倍[25]。舉例來說,倘若補償性損害賠償是10萬美元,那么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就不得超過100萬美元。

三、損害賠償責任的減輕

高額的損害賠償金對新聞媒體而言,在經濟上無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為此,他們在訴訟中通常會采取各種措施以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根據英美法的有關規則,在新聞侵權案件(尤其是誹謗案件)中如果被告能夠證明如下事實,則法庭會考慮減少其賠償數額。

1.道歉或更正

與大陸法系不同,英美法并不認為道歉或更正是新聞侵權案件中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也即法庭不會作出判決,要求被告道歉或更正。但假如被告應原告的要求或主動進行了道歉或更正,則往往會起到減輕損害賠償責任的效果。

根據英國1843年的《誹謗法》,被告如果可以舉證證明自己在訴訟開始之前已經向原告進行了道歉,或者雖然沒有機會在訴訟開始前道歉,但訴訟開始后,盡快向原告進行了道歉,那么就可以據此要求減輕其賠償責任。

美國與此有關的是所謂的“撤銷報道法”,目前約有33個州擁有此類法律。根據典型的撤銷報道法,如果被告按照相應地要求在媒體上進行了道歉或更正,那么法庭就會減輕甚至完全免除其損害賠償責任[26]。

2.原告已經獲得了補償或者已經起訴要求賠償

根據英國1952年《誹謗法》第12條的規定,在誹謗案件中,如果原告已就具有相同效果的報道獲得了賠償或賠償的承諾或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那么被告可據此請求法庭減輕其賠償責任。該項規定與1978年的《民事責任法》相關。

《民事責任法》第四條規定,原告如果就相同的報道不斷向加害人起訴,那么通常將無權要求賠償其在后繼的案件中的花費[27]。

3.原告名譽不佳

英國法認為誹謗法旨在保護人們實際享有的名譽,被告如果可以證明原告本來名譽就不好的話,就可以要求法院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正如英國上訴法院法官Cave所說,在誹謗案件中,一個道德敗壞的人不可能獲得與一位完全清白的人相同的賠償,一個臭名昭著的小偷不可能與一位最受人尊敬的商人等量齊觀,一個放蕩的妓女也不可能與一位貞節的淑女相提并論[28]。

然而,被告企圖通過這種方式減輕其賠償責任在訴訟中會十分困難,因為英國法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則異常復雜,對于被告可以展示哪些證據來證明原告名譽糟糕有特別嚴格的限制[29]。一般而言,只有與原告在誹謗案件中的名譽有關的證據才是允許的。例如,如果被告由于報道原告有偷竊行為而被起訴,那么被告可以證明原告不誠實來表明其名譽不佳,而不能展示其作為乘車者名聲不好的證據[30]。盡管一些學者和機構建議對這些繁瑣的規則作出修改,但截至目前仍然收效甚微。

[1][日]望月禮二郎.英美法[M].郭建譯.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256-258.

[2][德]克雷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M].焦美華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2.

[3]EricBarendtetal.,LibelandtheMedia:theChillingEffect,ClarendonPress,1997,p21.

[4]EricBarendtandLesleyHitchens,MediaLaw,Longman,2000,p377.

[5][美]唐.R.彭伯.大眾傳媒法[M].張金璽,趙剛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24.

[6]WayneOver2beck,MajorPrinciplesofMediaLaw,ThomsonLearning,Inc.,2004,p20.

[7]DennisHale,TheImpactofStateProhibitionsofPunitiveDamagesonLibelLitigation:AnEmpiricalAnalysis,5Vand.J.Ent.L.&Prac.96.2003.

[8]WayneOver2beck,MajorPrinciplesofMediaLaw,ThomsonLearning,Inc.,2004,p20.

[9]P.F.Carter-RuckandR.Walker,Carter-RuckonLibelandSlander,Butterworths,1985,p155.

[10]RalphL.HolsingerandJonPaulDilts,MediaLaw,McGraw-HillCompanies,Inc.,1997,p196.

[11]Broomev.Cassell[1972]AC1027.

[12]WayneOver2beck,MajorPrinciplesofMediaLaw,ThomsonLearning,Inc.,2004,p127.

[13][英]薩莉•斯皮爾伯利.媒體法[M].周文譯.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52–53.

[14][美]唐.R.彭伯.大眾傳媒法[M].張金璽,趙剛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130.

[15]清晨.湯姆-克魯斯同性戀官司勝訴獲1000萬美元賠償

[16]WayneOver2beck,MajorPrinciplesofMediaLaw,ThomsonLearning,Inc.,2004,p114.

[17][美]唐.R.彭伯.大眾傳媒法[M].張金璽,趙剛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130.

[18]Greenv.AltonTelegraph,438N.E.2d203,1982.

[19]WayneOver2beck,MajorPrinciplesofMediaLaw,ThomsonLearning,Inc.,2004,p116.

[20]WayneOver2beck,MajorPrinciplesofMediaLaw,ThomsonLearning,Inc.,2004,,p116.

[21]EricBarendtetal.,LibelandtheMedia:theChillingEffect,ClarendonPress,1997,p24.

[22]P.F.Carter-RuckandR.Walker,Carter-RuckonLibelandSlander,Butterworths,1985,p158.

[23][英]薩莉•斯皮爾伯利.媒體法[M].周文譯.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121-122.

[24]WayneOver2beck,MajorPrinciplesofMediaLaw,ThomsonLearning,Inc.,2004,p114-115.

[25]StateFarmv.Campbell,123S.Ct.1513.

[26][美]唐.R.彭伯.大眾傳媒法[M].張金璽,趙剛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226-227.

[27]P.F.Carter-RuckandR.Walker,Carter-RuckonLibelandSlander,Butterworths,1985,p161-162.

[28]Scottv.Sampson(1882)8QBD491at503.

[29]EricBarendtetal.,LibelandtheMedia:theChillingEffect,ClarendonPress,1997,p22.

[30]Platov.Speidel[1961]AC1090at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