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乙型肝炎治療特殊情況處理

時間:2022-11-20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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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乙型肝炎治療特殊情況處理

應用化療和免疫抑止劑治療的乙肝患者

關于因其他疾病而承受化療、免疫抑止劑治療的患者,應常規篩查乙型肝炎病毒外表抗原,若為陽性,即便乙型肝炎病毒DNA陰性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正常,也應在治療前1周開端服用拉米夫定或其他核苷(酸)相似物。

對乙型肝炎病毒外表抗原陰性、抗HBc陽性患者,在給予長期或大劑量免疫抑止劑或細胞毒藥物(特別是針對B或T淋巴細胞單克隆抗體)治療時,應親密監測乙型肝炎病毒DNA和乙型肝炎病毒外表抗原,若呈現陽轉則應及時加用抗病毒治療。

在化療和免疫抑止劑治療中止后,應依據患者病情決議停藥時間:①關于基線乙型肝炎病毒DNA<2000IU/ml的患者,在完成化療或免疫抑止劑治療后,應當繼續治療6個月;②基線乙型肝炎病毒DNA程度較高(>2000IU/ml)的患者,應當持續治療到和免疫功用正常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同樣的停藥規范;③關于預期療程≤12個月的患者,能夠選用拉米夫定或替比夫定;④關于預期療程更長的患者,應優先選用恩替卡韋或阿德福韋酯;⑤核苷(酸)相似物停用后可呈現復發,以至病情惡化,應予以高度注重;⑥干擾素有骨髓抑止作用,應當防止選用。

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兼并感染患者的治療

對此類患者應先肯定是哪種病毒占優勢,然后決議如何治療。如患者乙型肝炎病毒DNA≥104拷貝/ml,而丙肝病毒RNA測不到,則應先治療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對乙型肝炎病毒DNA程度高且可檢測到丙肝病毒RNA者,應先用規范劑量聚乙二醇化干擾素和利巴韋林治療3個月,如乙型肝炎病毒DNA無應對或升高,則加用拉米夫定或恩替卡韋或阿德福韋酯治療。

乙型肝炎病毒和艾滋病兼并感染患者的治療

關于契合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規范的患者,應當施行治療。對一過性或細微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升高的患者,應當思索肝活檢。

關于未停止HAART治療和近期不需求停止HAART治療的患者,應選用無抗艾滋病活性的藥物停止抗乙型肝炎病毒治療,如聚乙二醇化干擾素α或阿德福韋酯。

關于正在承受有效HARRT治療的患者,若HARRT計劃中無抗乙型肝炎病毒藥物,則可選用聚乙二醇化干擾素α或阿德福韋酯治療。關于拉米夫定耐藥患者,應當加用阿德福韋酯治療。

當需求改動HAART計劃時,除非患者曾經取得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血清轉換,并完成了足夠的穩固治療時間,否則不應當在無有效藥物替代前就中綴抗乙型肝炎病毒的有效藥物。

乙型肝炎招致的原發性肝細胞癌(HCC)

初步研討顯現,HCC肝切除術時乙型肝炎病毒DNA程度是預測術后復發的獨立風險要素之一,且抗病毒治療可顯著延長肝癌患者的生存期,因而,對乙型肝炎病毒DNA陽性的非終末期HCC患者倡議應用核苷(酸)相似物抗病毒治療。

肝移植患者關于擬承受肝移植手術的乙型肝炎病毒相關疾病患者,如乙型肝炎病毒DNA可檢測到,最好于肝移植術前1~3個月開端服用拉米夫定,100mg/日口服;術中無肝期給予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術后長期運用拉米夫定和小劑量HBIG(第1周800IU/日,以后800IU/周直至800U/月),并依據抗-HBs程度調整HBIG劑量和用藥距離(普通抗-HBs谷值濃度應>150mIU/ml,術后半年內最好>500mIU/ml),但理想的療程有待進一步肯定。關于發作拉米夫定耐藥者,可選用其他已批準的能治療耐藥變異的核苷(酸)相似物。另外,關于復發低危者(肝移植術前乙型肝炎病毒DNA陰性,移植后2年乙型肝炎病毒未復發),可思索采用拉米夫定加阿德福韋酯結合預防。

乙型肝炎招致的肝衰竭

由于大局部急性乙型肝炎呈自限性經過,因而不需求常規抗病毒治療。但對局部重度或拖延、有重癥傾向者,應該給予抗病毒治療。

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所致的肝衰竭,包括急性、亞急性、慢加急性和慢性肝衰竭,只需乙型肝炎病毒DNA可檢出,均應運用核苷(酸)相似物抗病毒治療。

妊娠相關狀況處置

育齡期女性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若有治療順應證,未妊娠者可應用干擾素或核苷(酸)相似物治療,并且在治療期間應采取牢靠措施避孕。

在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過程中發作妊娠的患者,若應用的是拉米夫定或其他妊娠B級藥物(替比夫定或替諾福韋),在充沛告知風險、權衡利害、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的狀況下,可繼續治療。

妊娠中呈現乙型肝炎發作者,視病情水平決議能否給予抗病毒治療,在充沛告知風險、權衡利害,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的狀況下,能夠運用拉米夫定,替比夫定或替諾福韋治療。

兒童患者的治療

關于>12歲(體重≥35kg)慢性乙型肝炎患兒,其普通干擾素-α治療的順應證、療效及平安性與成人類似,劑量為3~6mU/m2,最大劑量<10mU/m2。在知情同意的根底上,也可按成人的劑量和療程用拉米夫定治療,或選用阿德福韋酯。

經過標準的普通干擾素α或聚乙二醇化干擾素-α治療無應對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若有治療指征能夠選用核苷(酸)相似物再治療。

關于核苷(酸)相似物標準治療后原發性無應對的患者,即治療≥6個月時血清乙型肝炎病毒DNA降落幅度<2log10,應改動治療計劃繼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