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
時間:2022-04-09 0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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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是在二十多年來中國銀行業持續轉型的歷史背景下開展的。這場巨大的歷史變革一直是由中國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推動的,由于中國市民社會的不足,中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能依靠自身建立一套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內部管理體制,為此,中國政府引入了境外的戰略投資者,以期改善中國金融市場的競爭狀況。在這個過程中,加強法律監管成為中國政府的一項無比重要而又十分緊迫的任務。
關鍵詞:改革;轉型;法律監管;外資銀行入股
一、中資銀行的改革與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
20世紀80年代以后,中國開始逐步建立現代金融體系與現代金融制度的進程,一方面,商業銀行體系逐步建立并完善,大型國有銀行不斷上市,另一方面,銀行業的對外開放進程也在不斷深化。1979年中國政府允許外資金融機構①設立代表處為標志,日本輸出銀行被首家獲準在我國設立代表機構,拉開了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序幕。截至2005年8月外資銀行資產已達815億美元。隨著2006年12月中國兌現加入WTO承諾全面開放銀行業,中國金融開放的步伐急劇加快。一方面幾大國有商業銀行加緊股份制改革和上市,另一方面外資金融機構紛紛以戰略投資者身份進入中國銀行業,參股、控股中資銀行已成為外資占領中國市場的重要手段和必然選擇。
外資銀行參股的國內銀行選擇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股份制商業銀行;第二類是城市商業銀行;第三類是國有商業銀行。繼1996年10月光大銀行首次引入外資參股后,②我國銀行業外資并購活動斷斷續續持續了十年。2003年以后,隨著我國外資并購相關法規的大量出臺和進一步完善,外資并購的對象也從最初的中小銀行逐步擴展到較大的股份制銀行和主要城市的商業銀行以及國有獨資銀行,外資并購中資銀行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根據中國銀監會公布的數字,截至2006年年中,共有18家中資銀行引進超過20家境外戰略投資者,融資額近200億美元。
從理論上說,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可選擇路徑大致有四種:在中國開辦獨立的分支機構、購買并持有中國國內銀行機構的股份、與中方合資建立新的銀行、成立外商獨資銀行。但實際上,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主要形式是前兩者。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20個國家和地區的71家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了238家營業性機構,另有40個國家和地區的173家銀行在中國23個城市開設了238家代表處。外資銀行在華資產總額845億美元,占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2%左右,其中在華分支行資產總額795億美元,占外資銀行在華總資產94%。③然而,從2005年開始,外資銀行進入中國設立分支行的方式逐漸讓位于入股中資銀行方式。①在外資入股中國銀行業的發展過程中,被入股銀行由中小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逐步擴展到國有商業銀行,入股比例不斷提高,入股步伐不斷加快。外資入股中資銀行逐漸成為外資進入中國銀行業的首選路徑。
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有利于提高銀行自身的資本充足率,降低成本,分散風險、改善銀行治理結構、增強業務創新和資產運作能力、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但無可否認,外資并購中資銀行的負面影響也是巨大的,必須加強對外資入股中資銀行的法律監管。
二、東道國對外國銀行入資本國銀行監管和規制的國際經驗
(一)資格的審查②
該項審查是與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條件相結合的,如美國《國際銀行法》對于申請進入美國(設立分行、行,獲取所有權或控制商業信貸公司)的申請人,要求其在美國以外是直接從事銀行業務的。另外,世界各國或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普遍將申請在其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外資銀行的資信狀況作為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一個重要條件,只有在資本狀況、經營管理水平、經營記錄以及在國際銀行界的信譽和地位等方面都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才能夠被批準進入,其目的在于將那些聲譽卓越、經營管理完善、綜合水平高的外資銀行引入本國,從而既能夠發揮外資銀行對本國經濟、金融的促進作用,又可以使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得到有效維護,如新加坡只批準在國際上享有盛名的排名必須位于世界前200名的外國銀行在其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至于申請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金和總資產,大多數國家或地區一般對跨國銀行設立了有別于國內銀行的最低資本金或總資產的標準,如英國1987年《銀行法》規定,外國銀行在英國經營業務的最低資本要求為500萬英鎊以上的實繳資本,并應當有足以維持業務的凈資產、準備金或資金來源。澳大利亞法律規定外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000萬澳元。香港地區1986年新《銀行法》規定,在港擬設立分支機構的跨國銀行的總資產額(不計對沖科目)不得少于140億美元。美國的法律沒有明確外資銀行的最低資本限額,但《國際銀行法》授權貨幣監理署有權確定具體數額。最后,東道國監管當局對擬設立外資銀行的管理層亦有要求,如歐盟各國要求其境內的外資銀行分支機構至少要有兩名具有豐富知識和實際經驗、有管理決策能力且信譽良好的管理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即應當符合“四眼原則”(theFourEyesCriterion)。③德國《銀行法》規定,外國銀行在德國開設分行不僅要符合國內銀行業有關開業資本和負責人資格要求,而且任命的二名負責人中,至少要有一名曾在德國境內的銀行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其他負責人要在國外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在德國有從事銀行業務一年以上的經驗。
(二)持股比例的限制
在美國,外國資本想要收購本國銀行、進入美國金融市場必須接受聯邦和州監管當局的雙重審查,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規定,超過5%的股份必須得到聯邦儲備委員會的批準。澳大利亞《銀行法》規定,個人或團體持股數量超過銀行有選舉權股份的10%時,必須經過財政部長的同意,超過15%的,必須經過總督的同意。菲律賓《普通銀行法》對于外資銀行的直接收購當地金融企業的情形,要求無論如何所有外資實體在一個當地金融企業的持有股份應該保持少數。菲律賓2000年修訂的《普通銀行法》還對收購股份的比例及時間段有明確要求:在本法生效后七年內,并根據基于《外國銀行解放法》的有關準則,貨幣理事會可以授權任何外國銀行在本法生效前可以收購一家銀行60%的表決權股份,如果必要可以收購100%的表決權股份。在行使前述權利時,貨幣理事會應該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該被收購銀行的70%資產或者資源的控制權一直掌握在至少多數的菲律賓股東手中。
(三)范圍的限制
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范圍限制包括兩個方面:地域范圍和業務范圍。在各國金融開放的歷史進程中,許多國家都采用了該種限制手段。根據美國財政部對國會的報告,1979年在所調查的100多個國家中,有20%的國家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地域進行限制。有的國家和地區將外資銀行限制在首都和一些大城市,如泰國曾規定外資銀行只能在曼谷開設分行。有的國家和地區則規定外資銀行只能在指定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關于業務范圍的限制,由于外資銀行的資本流動性強給東道國帶來的潛在風險性相對較高,如果對外資銀行的業務沒有任何限制,可能會增加東道國金融業的潛在風險,為此多數國家的法律對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美國、日本的法律禁止商業性外資銀行從事股票包銷業務,還有許多國家和地區對外資銀行的本幣業務和居民業務施以不同程度的限制。但是,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趨勢下,隨著國際銀行業的發展和各國銀行業競爭能力的增強及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許多國家和地區普遍放寬了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范圍限制,如英國、比利時、盧森堡等國家的法律對外資銀行的準入范圍沒有任何限制。
(四)反壟斷、反限制競爭標準
反壟斷法是各國規制并購交易對市場競爭影響的最重要的法律根據,為避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造成壟斷,許多國家都規定,在戰略性工業、公用事業、通訊業、金融等領域限制外國資本進入,如巴西、墨西哥、東盟等國家規定,外國資本在上述領域的各類企業中,擁有股份不得超過49%。阿根廷、墨西哥還規定外資公司接管當地企業必須經政府管理部門的事先批準,以保護其國內銀行業不受外資的影響。發達國家更是一向重視反壟斷問題,尤其在金融領域。各國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銀行業市場競爭的需要,都對跨國銀行的并購作了限制性規定,要求銀行業的兼并收購必須在反壟斷法和競爭法的控制下。美國除《反壟斷法》及1933年《證券法》對銀行兼并加以限制外,1960年的《銀行兼并法》都是關于銀行兼并的成文法,指出監管當局應該拒絕批準任何引起壟斷、推進集中、促成密謀壟斷或企圖壟斷某一地區銀行業務的合并申請。美國1970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第三節明確規定,聯邦儲備委員會在審查外國銀行或持股公司取得國內銀行股份或資產申請時必須考慮以下因素:對美國競爭和資源集中的影響;被并購銀行所服務社區的便利與需求;信息披露及外國銀行的母國監管制度;申請公司或銀行的財務能力和管理能力;反洗錢。英國《競爭法》規定,銀行的兼并必須向競爭委員會報告,以便確定其是否違反《競爭法》的規定。英國法律對銀行收購中的控股權進行了限制,要求大股東所持有銀行的股份不能超過收購后股份總數的30%,如果已經達到30%,不能再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收購股份。而且任何股東在某一銀行中的控股超過15%的,應當事先獲得英格蘭銀行的同意。三、中國對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的監管與規制
中國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是以新設投資監管為主的,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中國政府完全禁止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①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政府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制度的改革,為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提供了制度框架。從法律性質上看,通過參股形式進入東道國金融市場是外資準入的一種特殊形式,當然也是市場準入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就金融監管法而言,市場準入監管是各國預防金融風險、維護經濟安全的第一道防線。通過對入股方主體資格的審查,將不合格、有可能威脅東道國存款人利益以及金融體系穩健運營的投資者拒之門外。這也符合巴塞爾協議的有關規定。
2003年12月,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共21條,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所應遵循的原則、入股比例、入股形式、入股條件及其程序都作了明確規定。僅境外金融機構的資格條件一項,就列出了資產規模、信用評級、盈利持續性、資本充足率、內控制度、注冊地監管、所在國經濟狀況等八項具體要求。而且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還可以隨時調整上述資格條件。在外資入股比例方面,《管理辦法》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的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入股比例達到或超過25%,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者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管理辦法》在很大程度上確保了通過外國資本改善中資銀行經營狀況和管理水平的實際效果。但由于有關外資銀行法律制度的極不完善,《管理辦法》僅屬于部門規章,立法層次較低,作出的規定并不完備,并且對中資商業銀行股權轉讓價格、混業經營等問題沒有涉及,因此,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的法律監管問題遠未解決。
目前,中國金融業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制,外資銀行事實上的混業經營使金融監管體制受到了挑戰。在有些金融領域留下監管真空,而一家外資金融機構如果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業務,須分別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審批,這也不利于外資金融機構的準入。現行的監管體系影響了金融監管的效率。早在2001年匯豐集團對中資金融機構的入股就對這一問題提出了挑戰。②而我國至今仍無相應的法律法規對金融控股公司問題加以監管。
此外,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銀行可能導致的控制及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問題,將會隨著實踐的發展而凸顯出來。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對外資銀行投資入股問題都有著系統、詳細的規范,而且這些規范又與外資銀行的準入監管制度以及反壟斷、反限制競爭等法律法規相結合起來,構成了一套相對完備的金融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僅僅出臺了一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考慮到境外投資者的資產及管理內容,卻未注意到反壟斷和反限制競爭等其他問題。應該采取措施防止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銀行可能導致的控制及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行為。
2003年底修訂的《商業銀行法》為混業經營留下了空間。③2006年2月21日,中國銀監會公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鼓勵外資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與城市商業銀行,規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可發起設立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可收購地方性信托投資公司等,從而為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創造了條件。下一步改革的重點,應是在現有金融監管體制之上構建新的一體化混業監管體制。設立一個職權高于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金融混業監管職能部門,從法律上確立新的金融監管手段,提高金融監管質量。由行政性監管手段轉換為功能性監管手段,加強外資銀行監管政策和監管標準的協調,集中收集監管信息,統一調動監管資源。
根據中國銀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6年11月,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資產總額達到43.105萬億元,其中,國有商業銀行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52%。①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仍然處于寡頭壟斷狀態,牢牢控制著國民經濟命脈,其改制的成功與否,以及中國金融業的市場準入問題、公司自治問題、公平的市場法律環境問題以及反壟斷問題,仍然是進一步改革的重大障礙。中國的銀行業似乎仍然擺脫不了“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怪圈,其原因就在于沒有實現真正的政企分開。政府應當將監管的模式從“命令—控制”轉移到“成本—效益”分析②上來,加強市場的法治環境建設,做到“放開競爭,嚴加監管”,以競爭促繁榮,以監管保穩定。
四、結語
中國政府將境外的戰略投資者引入到金融改革的動力中來,試圖從內部治理改革推動銀行改制,以提高中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加快中資金融機構的重組與改造。這不僅要培育一個充滿競爭力的金融市場,而且要將原先的國有商業銀行培育成為合格的市場主體,同時對金融市場和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和規制。從這個意義上說,令人擔憂的并不是外資進入的多少與外資控股的比例,而是政府的監管力度和控制能力。為此,必須建立一個強有力的主管機關來監控金融安全和執行反壟斷法規,而在反壟斷法的立法和執法力度上,必須著重于推動中國經濟轉型和打破舊有的行政經濟壟斷,③同時對外國投資者予以足夠的警惕,以確保國家安全。從這個意義上說,外資銀行入股中資銀行的法律問題,不是一個部委規章所能解決的問題,也不是一個行業所能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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