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電子銀行業務論文
時間:2022-04-09 1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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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國電子銀行業務是一項增長潛力巨大的業務,但它的發展同時將帶來一系列新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風險管理與監管問題。本文在合理界定跨國電子銀行業務并識別其風險的基礎上,對如何進行風險管理與監管的問題作了探索性研究。
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許多國家的電子銀行業務已經突破國界,開始了跨國經營之路。雖然目前仍存在許多制約條件,但由于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使得跨國電子銀行業務成為銀行業未來發展的趨勢之一:(1)消費者越來越習慣于使用銀行的電子化服務渠道,并感受到了它的便捷性;(2)信息技術不斷進步,使銀行提供的跨國電子銀行服務更安全、更便捷、成本也更低;(3)銀行競爭加劇迫使銀行在產品和服務渠道上不斷創新,不斷開辟海外市場。為了作好準備,迎接電子銀行跨國經營帶來的挑戰,同時也為確定我國電子銀行國際化的正確策略,我們有必要對跨國電子銀行業務中存在的風險及如何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管開展研究。
一、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的界定
對跨國電子銀行業務進行明確界定是開展相關研究的前提。參考一些國際機構(如ElectronicBankingGroup,即EBG)的意見,本文將跨國電子銀行業務定義為:某一銀行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向另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居民通過網絡提供在線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交易活動。也就是說,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的服務提供方在一個國家(或地區),而服務接受方在另一個國家(或地區),兩者通過互聯網完成交易。許多國際性大銀行在多個國家建立有形分支機構,由這些分支機構向所在地居民提供的在線金融產品和服務,因為它是一種在岸交易,與國內電子銀行業務沒有多大區別,各國一般也按國內電子銀行業務進行管理,因而不包括在此處所定義的跨國電子銀行業務之中。
在實務中,我們可以借助下面的一些線索來判斷一個外國銀行是否正在(或意在)向本國提供跨國電子銀行業務:
1.該外國銀行的網站上是否使用本國語言,是否使用本國貨幣單位標明交易對象。由于語言和貨幣單位往往暗示著銀行的目標客戶群,因而借助網站使用的語言可以幫助判斷外國銀行是否意在向本國提供電子銀行業務。由于有些語言如英語在幾個國家通用,還有些國家同時使用幾種官方語言,所以這一標準有時并要與其他標準結合起來使用才能有效。
2.該外國銀行的網站域名是否使用本國保留的名稱(如域名與本國國內的某一知名品牌相同);或者該外國銀行的網站設計成足以使本國消費者誤認為該銀行座落在本國范圍內。
3.該外國銀行是否在本國電視、報紙、郵件上做廣告或開展其他市場營銷活動。如果是的話,一般就比較明確地意味著該外國銀行將本國居民作為目標客戶對象。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還沒有一套完善的、國際通行的指標體系來界定跨國電子銀行業務,各個國家監管當局一般是根據經驗和個案的具體情況來作判斷。
二、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識別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的電子銀行組織將電子銀行業務的主要風險歸結為戰略風險、信譽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風險(EBG,2000),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雖然并沒有增加一些以前我們沒有識別的新風險類別,但它幾乎影響到上述所有風險類別,使這些風險表現形式和程度有了很大的不同,其中以操作風險、信譽風險和法律風險增加得最為顯著。
1.操作風險。
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匿名性和技術復雜性,電子銀行業務面臨比傳統服務渠道更大的操作風險,如來自外部的非法進入,來自內部的越權使用數據,“黑客”和病毒攻擊,系統故障導致的數據丟失等。而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的開展使這一風險顯著增大,因為它涉及到使用不同國家的網絡設施,要與并不熟悉的外國ISP等服務商合作,要適應不同國家的規管要求和不同的客戶習慣等等,使得銀行電子系統在客戶身份鑒別、數據保護、業務審計、客戶隱私保護等方面更容易出現漏洞和延誤。操作風險過大也是目前制約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2.信譽風險。
跨國電子銀行業務使銀行面臨更大的信譽風險。一個銀行冒然開辦跨國電子銀行業務,控制不好的話可能使其多年辛苦建立起來的信譽毀于一旦。在目前情況下,人們對鋼筋水泥構筑起來的實實在在的銀行有更多的安全感,對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渠道尤其是國外的電子銀行服務多數是嘗試性的,一次嘗試失敗就很可能使客戶完全否定這一服務渠道,如果某國外銀行在一個國家僅提供電子銀行服務,那客戶嘗試的失敗將導致對該銀行整個服務的否定,該銀行在此地的信譽將受到嚴重損害。
3.法律風險。
對國外法律的不熟悉和電子銀行相關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不確定性使法律風險也顯著增大。目前,各國都在積極探索與電子銀行相關的法律問題,但到目前為止仍然很不完善,特別是缺乏國際公認的法律規范體系,因而發展跨國電子銀行業務面臨的是一個正在演進中的、帶有很大不確定性的法律環境,再加法律的國別差異,開展跨國電子銀行業務法律風險比較大。
三、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
開展跨國電子銀行業務雖然存在眾多的風險,但它代表著未來銀行發展的趨勢,是搶占國際市場的重要渠道,因而是機會與風險并存,惟有加強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才能做到既抓住機會又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
電子銀行跨國業務的風險管理首先要遵守并真正落實2001年5月BCBS的“電子銀行風險管理指引”u),該指引對所有電子銀行業務均具有指導作用,按照該指引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措施對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尤其具有重要意義,是跨國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基礎。
按照該指引的精神,主要應在三個方面采取措施以加強風險管理:
1.董事會和最高管理層要履行對風險進行整體監控(oversight)的職責。具體地講,至少應當做到如下幾點:(1)董事會和最高管理層應當建立起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建立明確的責任制度、政策規定和控制措施;(2)董事會和最高管理層應當對安全控制流程的關鍵部分進行評測并置于掌控之下;(3)董事會和最高管理層要建立起全面的、持續的、審慎的有效管理機制以正確處理技術外包(outsourcing)等與第三方技術服務商的關系。
2.要有完整有效的操作和安全控制體系。至少要做到:(1)在通過網絡交易時,肺客戶的身份和權限要有適當的認證措施;(2)通過適當機制,提高電子銀行交易的不可抵賴性;(3)數據庫、應用程序、系統管理等崗位要適當分工;(4)確保交易、記錄和客戶資料的數據完整性,所有電子銀行交易都要留有審計點(即交易過程是可查的),對敏感數據要根據其重要程度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等。
3.通過有效措施控制法律和信譽風險,這些措施可以是:(1)在網站上披露足夠的信息以使客戶在交易前對銀行的身份和受監管狀況有充分的了解,以增加客戶對銀行的信心;(2)按客戶所在國的隱私保護要求提供相應保密措施;(3)制定專門計劃并裝備相應設施以應對突發事件,保證服務和交易的持續性,以避免因服務中斷或數據丟失引發的信譽損失和法律糾紛。
除上述三個方面外,本文認為至少還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努力,以加強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
1.與相關方面進行經常的、充分的信息溝通。也就是說,在開展業務之前和開展業務過程中,銀行應當盡可能多地與東道國的監管部門、合作伙伴進行溝通,表達自己的意愿,了解對方的要求。溝通的內容主要在二個方面:一是技術層面,如當地(東道國)ISP的技術平臺、使用和管理制度等,這些與操作風險有關;另一個是法律和制度層面的,開展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的銀行最常見的風險就是無意中違反了當地的一些法律法規或政策,因為當地的一些機構,如中央銀行、消費者權益組織、外資管理部門、反洗錢機構等,會對一個外來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給于特別的關注,他們會根據各自的角色提出各自的要求,這些要求不僅可能與銀行母國的規定有較大的差異,同時它們本身也可能不成體系,甚至相互不協調,這樣就給跨國銀行遵循當地法律增加了難度,因而銀行要經常關注當地法律法規的動態,與各有關部門經常保持溝通。
2.明確產品邊界。在提供服務前,一定要通過適當渠道如網站等明確提供其跨國電子銀行產品和服務的邊界信息,即要明確界定哪些國家哪些人屬于其服務對象,以及客戶具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因為一個銀行在離岸市場,面臨的不僅有居民,還有非居民,而居民與非居民的服務風險是有明顯差異的,所以銀行在設計離岸市場電子服務品種時就要考慮其風險承受能力,并根據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服務對象即產品邊界,最后還要有效地將產品邊界信息傳遞給客戶。
四、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
電子銀行的監管本來就是一個富有挑戰性的問題,跨國經營之后更成為監管難題,難點主要在于管轄權邊界不清晰,業務審計找不到合適的審計點,銀行容易逃避監管等。本文欲在巴塞爾協議(1983年提出的對銀行跨國經營的監管規定及后續一系列補充協議)的基本框架下,探討構建跨國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體系。
1.監管順序。確定監管順序就是對母國與東道國的監管職責進行分工。與傳統銀行跨國經營相似,在對電子銀行跨國經營進行監管過程中,母國負有第一位的監管責任,因為它是銀行的注冊地,對銀行情況更為熟悉,監管措施也更為有效;雖然東道國是跨國電子銀行業務中利益受影響的主要一方,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監管手段和措施有時也鞭長莫及,因而東道國往往處于最后監管者的位置。它一般先對在本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外國銀行是否存在有效的母國監管作出判斷,如果有,東道國就主要協助母國進行監管,并進行必要的補充監管,補充監管是指對本國有要求而外國銀行的母國沒有要求的內容進行監管。如果該外國銀行不存在有效的母國監管,東道國就承擔起主要監管責任。需要強調的是,不管存不存在有效的母國監管,東道國都要與母國的監管者保持有效的溝通與協作,例如信息的共享、政策的協調等等,最好是雙方建立起常設的機構來負責協調雙方的監管事宜。
2.母國的監管。母國可以將所有電子銀行作為同一類監管對象,而不管其是經營國內業務,還是經營跨國業務。母國監管的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入、資本金充足率、存款保護、風險控制等。市場準入是規范電子銀行業務發展,降低電子銀行風險的第一道門檻,各國(或地區)在這方面制定了不同的標準,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在香港開辦電子銀行業務,首先要滿足與傳統銀行同樣的審慎標準,且必須在當地至少有一個物理形態的營業機構,必須有可行的經營計劃,必須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安全控制,必須明確規定客戶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技術外包還要符合香港金融管理局制定的“外包指引”的規定。在資本金充足率和存款保護方面不需作特殊的規定,可以執行與傳統銀行同樣的規定。風險管理則應如BCBS的指引那樣加以要求,并進行必要的檢查。
3.東道國的監管。東道國在電子銀行跨國經營中是最后的監管者,在母國監管缺位的情況下其監管是否有效直接關系本國存款者的利益和本國的金融秩序。東道國監管內容包括市場準入、運營監管,其中運營監管分二種情況,一種是在母國監管有效的情況下協同監管;一種是在母國監管缺位情況下的主導監管。
對外國銀行在本地開展電子銀行服務的市場準入條件一般包括資本金或資產規模要求、母國監管效率要求、銀行技術系統效率及安全性要求等,如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外國銀行在本地區開展電子銀行服務要有代表處,要在母國的有效監管之下,總資產必須在160億美元以上等等,只有符合條件的外國銀行才能獲準在本地開展電子銀行服務。
協同監管是指東道國對有效母國監管的協助監管和補充監管。東道國在協同監管方面,首先,應當與母國監管者建立起有效的溝通渠道,了解母國監管的內容及效率,對母國監管的有效性進行經常性評估;其次,它應當通知母國有關本國的監管要求與考慮,相關法律政策如發生變動應及時通知母國監管者;同時,還應及時提供監管對象在本地的活動情況;此外,還要根據本國的特殊考慮建立起補充監管措施。
在外國銀行的母國監管缺位的情況下,東道國成為監管的主導。在這種情況下,東道國可以選擇拒絕頒發牌照,禁止其在本國經營電子銀行業務;也可以比照國內電子銀行的監管要求進行監管,同時要求其在本地設代表處或存儲風險準備金等。如果由于法律規定(如銀行定義未將該形態納入銀行范圍)等原因,而未將這種業務納入頒牌核準制度范圍,則應協同其他政府部門,采取靈活的措施加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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