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三法構架認識論文
時間:2022-04-09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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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出臺與實施,無疑為我國銀行業發展打造了基本法律框架,對于銀行業依法審慎經營,銀監部門依法審慎監管,有效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貸客戶權益,穩定金融,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現實和長遠意義。筆者通過對“三法”的學習與調查,結合通山工作實際,談點不成熟的認識與看法,僅供參考。
首先,“三法”是一個有機整體。無論是《商業銀行法》、《銀監法》、,還是《人行法》,雖然“三法”各自調整的角度、范圍、對象有所不同,可它們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從立法的目的來看,“三法”的目標是基本一致的。都是為維護金融穩定,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穩健發展。
其次,“三法”是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的整體。從人行與銀監兩個部門的職責看,法律已作了明確分工,但從其調整的范圍和對象方面,有所交叉,甚至有些行政規章的制定者是央行,執行者是銀行業機構,而監管者卻是銀監部門,如存貸款利率是由央行制定,可監管查處卻由銀監部門負責,這就需要和人行加強協調與配合,確保貨幣政策的傳導順暢與利率政策的正確實施。從銀監與銀行業機構來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有賴于銀監部門為其打造一個有利于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較為寬松的從業環境,使銀行業依法有序運行,安全有效經營,規避經營風險,不斷提高信貸資產質量,提升盈利水平,從而增強敢與國外銀行業同臺競拼的實力。而這一目標的實現,既需要銀行業嚴格依照《商業銀行法》規范操作,審慎經營;又需要銀監部門不斷提高監管執法水平,加大對違法經營行為的查處力度。
再次,“三法”的實施急需認知。今年是銀監部門的“三法”學習年,筆者認為,“三法”的實施,首先需要執法人、法律調整對象做到知法,只有真正了解了法律的要義,弄懂“三法”內容的內涵,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這就需要加大“三法”宣傳工作力度,切實抓好“三法”學習與培訓輔導,讓銀行業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通過“三法”學習,牢固樹立依法經營理念,提高社會公眾以及政府部門對銀行“三法”的認知度,讓廣大客戶和政府部門理解、配合與支持銀行業機構的工作,為“三法”實施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
二、對“三法”學習的幾點存疑
通過“三法”學習與調查,初步發現部分法律條款規定與實際操作執行存有疑惑。
1、商業銀行資本的確定性疑惑。《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第(四)款: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疑惑一: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沒有資本金,有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對原資本金調整為營運資金科目,在監管中,如何確定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資本金?
疑惑二: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單戶貸款比例是否需要列入監管項目?如列入監管項目,應以什么作為單戶貸款比例計算參照物?
疑惑三:貧困地區農信社資本充足率均為負數,如國家不給相應政策幫農信社化解歷史包袱,在允許的一定期限內將很難達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而到時達不到,將意味著其違反了法規,會受到處罰。如銀監會最近出臺的農信社風險評價和預警指標體系(試行)中要求,對農信社限期內達不到靜態和動態風險預警目標值的,將依據《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九條和《銀監法》第四十五條、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2、高管人員所負債務數額較大確定的疑惑。如《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中:第四款規定: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這里稱的“數額較大”究竟以多少為限,是一萬、五萬、還是百萬,或是以其個人或家庭年收入或綜合償還能力來確定?
3、儲蓄原則與法律規定除外的疑惑。《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儲蓄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同時,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執行過程中,很多銀行業營業網點對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時,覺得這里所提的“法律另有規定”比較模糊,不好操作與掌握。
4、依法收貸執行難的疑惑。《商業銀行法》第七條規定:商業銀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貸款本金和利息,受到法律保護。
而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和信用社采取依法起訴進行清收時,難以收到預期效果,往往是贏了官司輸了錢。一是法院受理不管是否清收成功,先要收執行費,貸款收不回法院也不能善始善終。二是由于存在一定的地方主義,行政干預就象一只無形的手,導致有法難依,法院執行難,銀行正當權益得不到真誠的維護。
5、“關系人”的疑惑。《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親屬。
本條規定與實際不相符合。因為銀行、信用社干部職工有一部分家屬生活在農村,并從事農業,他們有時也需要貸款,對小額農貸實行擔保抵押也不現實。如關系人在屬地信用社,并且貸款額度符合小額信用貸款權限,經信用社調查、評級、發證,且有償還能力,這樣的信用貸款是否就屬違法?
6、對擔保貸款抵押物處置的疑惑。《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借款人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亨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理。
在執行過程中,有以下困難:一是擔保人雖然為貸款人提供擔保,但不一定就有抵押物作擔保。如農信社推行多戶聯保貸款,就沒有抵押物作擔保。二是貸款抵押物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有些抵押物很快遭貶值,導致處置抵押物借貸雙方產生矛盾。三是多數抵押物可以在二年內處理,但由于多種原因,也有部分抵押物在二年內一時難以處理到位。
7、向社會公眾披露信息的疑惑。《商業銀行法》第五十六條和《銀監法》第三十六條,分別要求商業銀行公布經營業績、審計報告、會計報告、風險管理情況、董事和高管人員變更及其他重大事項信息。
對貧困地區銀行、農信社等機構而言,如將其嚴重虧損、潛在風險等信息如實披露出去,無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導致擠兌現象,從而引發社會動亂。
8、“三法”嚴于內疏于外的疑惑。通過調查,銀行業從業人員普遍反映,“三法”對銀行業限制甚嚴,而對那些影響銀行業依法經營的行政干預、逃廢銀行債務等行為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約,或者說是缺乏與“三法”相配套的強有力的有關法律,導致銀行債權難以主張,短期行政行為有恃無恐。
9、監管對象的疑惑。“三法”的出臺,銀監的分設,使銀行業機構頓覺多了一個管束的“婆婆”,對于幾經“扁平”的基層的商業銀行機構來講,臉上雖掛出的是困惑的笑容,而心里增加了無奈的煩惱。本來就是人少事多、任務重、壓力大,又冒出個惹不起躲不過的監管機構,在接受監管檢查過程,不悅之情難免溢于言表。有的機構在征求意見時,請求銀監部門減少檢查頻次,壓縮現場檢查時間,以減輕銀行業機構的人、財、物和時間等資源配置的壓力。
10、執法者的疑惑。基層人、監分設后,通過近半年時間的運作,我們也深深感受到了諸多的疑慮與困惑。一是基層銀監辦的定位尚不明確。作為銀監會的最基層派出機構,身處監管最前沿,直接與監管對象“刀兵”相接,究竟那些可為,那些不可為?何者當為,何者不當為?方向不定,職責不明,任務不清。二是監管力量與工作負荷嚴重失調。從目前狀況而言,基層監管人員嚴重超負荷運作,整天疲于應付,顧此失彼,難保工作質效。人、監分設前,監管人員還可專心致志維持監管工作正常運轉,什么都不用操心,監管力量不夠時,可隨時從其他股室抽人,工作條件也有所保障,而現在人員減少了一半,而工作量卻成數倍增加,黨、政、工群、行政、后勤,上下左右、里里外外都得我們自己操心操辦,一步不到位都不行,從而嚴重削弱了基層監管工作職能作用的充分有效發揮。
三、對“三法”實施的幾點建議
1、制訂“三法”《實施細則》。主要是對《商業銀行法》、《銀監法》制訂符合實際、便于操作、具體細化的《實施細則》,作為法律的補充規定。解決有法難依的尷尬,使“三法”真正得到落實。一是要確定法律調整范圍。如對歷史性原因形成的問題,應持“法不究往”的原則。區別對待,給予限期糾正、整改、達標的機會。二是要“量體裁衣”。對一些中小銀行業機構的處罰,要根據其經營規模和所能承受的能力,確定符合實際情況的處罰標準。三是要區別調整對象。如農信社身負服務“三農”重任,是黨和國家對“三農”政策的重要傳導者和執行者,有時是政策性的利益犧牲者,必須按有關農村政策執行,由此引起經營風險、或與“三法”規定相抵觸時,應從法律規定上給一個“緩沖區”。
2、制訂《金融權益保護法》。制訂本法的目的是維護金融債權和其它權益,制約行政干預,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約束行政官員和執法部門不惜犧牲銀行合法權益等違法行為,為金融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
3、設立金融法院。建立專門的金融案件審理體系有利于維護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其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重要地位日愈顯現。從目前我國的金融業在地方上所處的狀況看,其權益在多數地方得不到公正對待,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錢普遍被看作是可任意宰割的“唐僧肉”,挖“中央”補“地方”,巨大的銀行資產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建立專門的金融法院,以制約地方行政干預、規避由于地方法院執法不公導致的銀行資產流失,真正實現“三法”的立法目的,使金融在支持經濟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和彰顯其核心作用,從而推動我國經濟與金融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4、科學確定監管辦事處的地位。一是明確監管辦“烽火臺”的定位。結合目前人員定編情況實際,監管辦人員少,只能起了望哨的作用,一旦發現風險點和銀行業違規苗頭,及時發出預警信號,為上級監管部門提供監管信息。二是作為大型監管活動的人員“儲備庫”。上級監管部門,根據各地提供的預警信息,或結合銀監會總體安排,適時安排現場檢查項目,從監管辦抽調所需人員,集中優勢兵力,選準出頭“鳥”,圍住一個“打”一個,依法懲治一個,威懾一方,既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又樹立了銀監部門的權威與良好形象,從而可確保現場檢查工作的質效。三是依法維護日常性監管工作正常運轉。主要是負責銀行業機構管理與高管人員管理、業務范圍管理,進行初審、報批或備案等。四是負責對法人機構的非現場監測工作。保證轄內不出現支付風險,防止擠提事件發生,致力確保轄內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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