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銀行票據產生風險
時間:2022-04-09 0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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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票據(以下簡稱票據)是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證券,由出票人簽名于票據上,五條件地約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額,可以流通轉讓。若約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則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則是匯票或支票。可見票據的基礎是信用,票據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權利的實現要有一套管理體系進行保證,否則某一環節的疏漏,就會引發票據當事人利益的損失。
1.違約產生的信用風險。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商業信用風險。按我國現行《票據法》解釋,銀行票據是一種五條件的支付命令書,可背書轉讓而流通。可以說票據是將商業的口頭信用合同化,合同證券化,可以提高其履約的法律效力。但票據的簽發及轉讓與被轉讓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需要的基礎上,當票據在背書轉讓過程中出現某一債務人資金周轉困難無法履約、或某一債務人無故毀約、或某一債務人根本沒有履約能力而作出不負責任的承諾,盡管銀行票據是一種無條件的支付命令,但作為平等交易主體的相關當事人并無權對違約行為進行強制,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債權、債務糾紛。因此,商業信用上的違約行為會引發票據權力的無法實現而造成風險。當這種行為經常發生或成為普遍,使用票據的風險系數就會倍增。導致票據使用功能的弱化或使用面的萎縮,如背書轉讓推不開或不敢使用銀行票據結算,銀行也不敢對商業匯票進行貼現和承兌。貼現違約也會帶來信用風險。遠期票據持票人在資金緊張時或為了盤活資金可將票據賣給銀行,即貼現,這時持票人部分轉讓了票據權力,即收款權,而預支資金的使用權,同時付給銀行貼現利息即預支費用。但票據實際支付任務并未結束,在票據到期時票據簽發人必須在約定的期限內存足票據金額以備支付贖單,當票據簽發人無力支付,銀行將向貼現人收回票款,退回票據;如貼現人也無力贖回票據,銀行就會由于票據當事人違約而出現票據業務風險。另一個商業信用風險是承兌違約。承兌負無條件付款責任,因此銀行承兌匯票有較高的信譽,易流通轉讓而變現,備受持票人的青睞,承兌也可以給銀行帶來可觀的收益,但風險與收益并存。按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原則,銀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完全使用出去,必須留足一定的比例以備存款的支付,這就引出了銀行承兌的風險,其一,銀行簽發承兌匯票在支付能力范圍內,申請人如無法按期履約造成的損失,對銀行的經營影響較小;其二,超出銀行的支付能力而承兌,當申請人屆時毀約,銀行承受的違約風險將加大。
第二,銀行信用風險。銀行作為信用中介入,對他的負債負五條件支付的義務,相應的對他的資產也有責任和義務負到期無條件收回的責任,才能確保其對負債的正常支付,否則其經營將無法維系風險在所難免。按《巴塞爾協議》規定銀行資產除現金外,其他資產業務都有風險權數問題,因此票據業務也存在風險。一是票據的轉貼現。商業銀行在頭寸緊張時,可將未到期票據出讓給其他銀行即轉貼現,以緩解資金壓力。在社會生產正常的情況下,票據的轉貼現比較容易實現,當社會生產出現通脹,銀根緊縮時,不僅企業支付出現困難,銀行的支付也同樣艱難,轉貼現就難于實現,銀行即使有票據做抵押,也會陷入危機而出現支付風險。二是央行的再貼現。央行作為金融監管當局,再貼現的目的是調節貨幣流通,保證幣值的穩定,從而促進經濟的增長,防止出現大的波動。因此當生產出現膨脹,為防止貨幣貶值央行就會收緊銀根,賣出票據回籠貨幣對經濟進行調節;當生產萎縮本幣支付能力走強時,央行買入票據投放貨幣以利生產的復蘇。由于央行的調控是間接的,對社會生產的干預不明顯,當企業或銀行反映不敏捷,錯過央行的調節過程,想通過再貼現解決頭寸問題于緩解資金壓力就為時過晚,按優勝劣汰的游戲規則,只能是適者生存,弱者出局。
2.管理紕漏出現的操作風險。這里既有付款人支付風險,還有票據行為風險。首先,付款人支付風險。銀行票據是一種要式性文件,只要要式合法,銀行必須負無條件付款的責任。其一,當票據要素有瑕疵,而經辦人員又沒審核出來,風險就可能出現。按現行《票據法》解釋“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這對付款人銀行來說風險很大。其二,現行票據查詢系統不完善,一些業務操作職責不清易帶來風險。如票據業務解付現象普遍,當經辦人員有疑問時,按規定電報查詢,但簽發行模棱兩可的答復,會使解付行難辨真偽。這是付款人支付風險問題。其次還存在票據行為風險。主要表現在:(1)簽發人的風險。特指票據債務人,按現行《票據法》解釋票據的簽發必須給付對價,當簽發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履行了,但其收到對價的權力沒有或沒有完全實現,其風險就出現了;還有按現行《票據法》規定,票據被偽造或變造,不影響其真實簽章的效力。即出票人簽發的票據被偽造或變造,其責任仍然要出票人承擔,當然其損失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但就票據行為而言,是出票人的一種風險。(2)保證人的風險。當持票人對出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資信狀況不了解或不信任時,為規避風險,可以要求出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對票據責任進行保證。保證必須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可以是1人也可以是幾人,當持票人沒有收到票據金額,可以向保證人索償。因此,保證人也存在保證風險。(3)持票人的風險。即票據金額的債權人,一是收款權沒有實現;二是票據缺陷風險。如票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收款人名稱、金額、出票日期有更改,票據均無效;三是提示性風險。票據是一種提示性文件,如支票是出票后10天,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是1個月等,超過提示期,付款人有權不予付款;四是時效性風險。票據權力有法律時效,如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是2年,支票是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又沒有向出票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就喪失票據權力,當然其民事權還有,但還要另花費時間精力去承辦;五是流通風險。票據具有流通性,如票據的背書轉讓不連續,票據的取得有重大過失,票據丟失而付款人又不確定的,都會影響票據權力的實現,變成現實的風險或潛在的風險。票據還受其前手權力缺陷的影響,如有偽造、變造,前手存在抗辨事由,都會影響持票人的權力。
3.法律條款適用性風險。目前《票據法》有關條款與現實業務操作存在一定的矛盾。如票據丟失的公示催告程序與支付結算辦法不配套,公示催告信息并未與銀行聯合通知到每個營業點,催告的票據如被行解付,而引發的解付行與付款行、付款行與簽發行及掛失人之間的責任無法判定。同時,還存在法律條款信息不對稱風險。如《票據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匯票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而第五十九條又說“匯票當事人對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知貨幣種類的約定是否具有匯票上的法律效力?在實際支付中,特別是匯率變化大的情況下是否會引起交易雙方的爭執。顯然,這存在一個匯票要素以法律效力的問題。另外,涉外票據法律適用問題更突出,對本國票據法與締結國、參加國際條約國、適用國際慣例的具體國家及這些國家的相關法律內容沒有詳細說明,給票據使用者制造了許多懸念,直接影響我國票據的跨國使用及他國票據在我國境內的支付流通。
4.跨國支付引發的國際風險。首先是匯率風險問題。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增加,特別是成功加入WTO,國際結算使用的廣度和深度趨勢增強,而世界經濟局勢又動蕩不穩,匯率變化頻繁,加大了結算風險。對匯率趨勢預測的科學性、準確性,選擇最佳時間結算以規避匯率風險,減少外匯損失已成現實問題,但目前我國這方面的專業人才難予滿足日益增長的社會需要。還有匯率引發的風險還未引起重視帶來的觀念風險,即與外商的談判過多重視價格,忽略匯率的變動、結算幣種的選擇。其次是貨幣風險問題。國際票據結算還牽涉到貨幣使用問題,如用本幣還是外幣,軟幣還是硬幣結算,貨幣選擇不當損失也是慘重的。此外還有國家風險、政治風險等,都會給企業的海外經營及結算帶來災難。
(二)防范票據風險的對策思考
票據風險防范應是一個全社會范圍內的系統工程,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加強。
1.重新修訂《票據法》。《票據法》作為行為法,應更注重規范票據當事人行為,保護正當持票人、支付人的利益。《票據法》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對規范市場經濟行為的作用是有條件的。因此,筆者認為票據法的制訂更應從票據的本質出發,即票據的流通性、無因性、要式性、提示性、返還性等5個方面充分考慮,發揮票據的支付結算功能,節省正常的流通費用。立意太高,如票據必須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客觀上限制了票據的流通轉讓,使用范圍也難予推廣,如支付贍養費、文教費等,無法滿足給付對價、或債權債務關系的要求,而作為支付人的銀行,審查也有難度,與國有銀行向現代企業轉變的改革目標不符,界時其監督職能會被強化,經營職能也會被弱化。同時,《票據法》對重大違規行為限制性條款應明確,如取消其票據簽發權、支付權,建立一個良好的票據使用環境。隨著我國人世和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票據行為或《票據法》更應國際化,不斷減少法律條款之間的不相融,更兼融或包涵國際上通行或認可的先進法律條款,對票據使用者和票據經營主體的銀行可以進行更具體的規范,減少操作風險。
2.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登記、咨詢體系,和嚴格的監督、執行體系,對社會行為才能起到制約和規范的作用。否則,信用僅靠道德意識的約束,只能使守信者失去信用,不守信者行為更加放肆。這與我國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不相融的,也與我國加入WTO后向世界的莊嚴承諾不吻合。而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對提高國民素質,提升企業無形資產價值都有現實的意義。但對票據行為而言,通過資信系統查詢,企業能夠主動的規避與信用差的單位或人不發生業務關系;同時也敦促自己,規范操作,不被列入無信用單位或人的黑名單內,這樣就可減少票據風險的發生,這是歷史證明了的。
3.建立完善的支付保障體系。支付保障體系至少應包括以下3個體系:第一是支付系統。銀行作為支付人,應充分發揮其網多面廣及先進的現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完善支付防偽系統,如本行票據號碼的識別系統、專用票據的防偽鑒別系統,還有專用印章、印油、密押,防止假票案。第二是查詢系統。對跨行、跨系統票據,建立一套資源共享的查詢系統,嚴格規定簽發行及時將大額票據信息輸入,如票據簽發的時間、金額、收款單位、付款單位及票據號及已掛失等相關信息輸入,確保真實。各解付行根據查詢系統核對真偽,并將已解付信息及時輸入,防止克隆票、假票。而管理行、監管行還可通過查詢系統,結合其他資料,對出票行進行非現場監管,必要時進行現場稽核,防范內聯外盜的票據風險。第三是票據保證系統。每年評出票據管理安全行,并授權這些單位為有資格承兌或保證銀行票據的行。這樣做的目的,一是提高這些行的知名度及信用度,證明其有一批懂票據、懂法律、懂國內國際支付的專業人才隊伍,票據業務由該行辦理,風險小;二是創國內銀行品牌,使其能早日參與國際市場范圍內的競爭,維護國內企業的合法利益,規避國際結算風險。同時也擴大這些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票據保證系統的創辦,也使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新的票據業務品種手續更完善、更科學、管理更嚴謹。
4.加強票據知識的宣傳和學習。票據作為經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關系到現實生活中的每一個人,因此加大票據知識宣傳力度,學習掌握票據使用知識,增加防范票據風險意識,履約付款意識,做到家喻戶曉是很有必要的。因為使用票據的過程即是履行法律責任和享受票據權力的過程,同時,也是個人社會信用的積累過程,不要讓無知,使自己喪失了正當的票據權力;更不要讓無知,給自己的信用記錄抹黑,被信用社會所拋棄。通過宣傳和學習,使票據使用者能夠自覺規避操作風險,擴大票據支付功能,節省流通費用;利用票據融資功能,提高企業的經營能力,讓票據更好的為自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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