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網絡銀行監管對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5 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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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銀行起源
網絡銀行最早興起于美國。就目前而言,網絡銀行可分為以下兩種模式:一是純網絡銀行;二是分支型網絡銀行,即現有的傳統銀行設立的網絡銀行,是在傳統銀行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獨立的機構或部門經營網上銀行業務,并且配備相應的人力和財力資源,將傳統銀行業務和創新品種擴展到互聯網上。我國目前的網上銀行大都采用第二種模式,還未出現完全意義上的網上銀行,也就是說我國的網絡銀行業務尚處于初級階段。
二、網絡銀行面臨的風險
(一)傳統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在網絡銀行經營中呈現出新的特點。1、信用風險,是指由于債務人未能按照與銀行所簽的合同履約等造成的風險。2、利率風險,是指因利率變化而對銀行收益或資本造成的風險。3、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在其所承諾到期時,不承擔難以接受的損失就無法履行這些承諾,從而對銀行收益和資本造成的風險。4、價格風險,是指因交易完畢的金融票據價值發生了變化而對銀行收益或資本造成的風險。5、外匯風險,當一筆貸款或貸款組合以外匯計價,或以借入外匯作為資金來源,外匯風險就會產生。
(二)網絡銀行固有的風險。1、投資戰略風險,是指網絡銀行的投資時機、投資規模、投資方式等選擇的不確定性,導致了網絡銀行的投資戰略性風險。2、網絡體系風險,主要是指網絡安全、交易體系、信譽和消費者信心等因素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風險。3、網絡法律風險,是指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或法律法規不健全所導致的運營風險。4、業務運營風險,它包括技術風險和市場信號風險。
三、我國網絡銀行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網絡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安全防范能力差。對于銀行業來講,除了社會整體網絡設備水平低下之外,銀行業內部網絡構造也還處于很低級的狀態,銀行內部局域網建設仍很落后。網絡安全是金融界的第一生命,我國的網絡銀行在安全性方面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二是缺乏整個信息系統安全審計體系;三是金融設備軟硬件落后、國產化程度低及復合型高級管理人才奇缺;四是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現行法律也遠不適應電子商務。比如,進行交易需要簽名,而在網上只有數字化的簽名,這種簽名有沒有法律效力?所以說,為適應電子商務,從《商業分行法》到《廣告法》都有需要修正的地方。提高企業的服務可以獲得更高的利潤,但要“網”住千萬家企事業單位和大型集團用戶及其億萬資金,在安全和法律問題沒有得到徹底解決之前,很難有大的進展。
(二)網絡經濟市場需求不足,交易規模小,效益差;理財觀念和信用觀念相對落后,銀行創新能力不足;網絡經營風險大。到2004年5月,全國1000多萬家企業中,只有2%上了網。加之網上交易成本高、支付方式不便等,限制了個人網上消費的增長。另外,思想觀念的滯后成了網絡銀行發展的最直接障礙。我國人們對于財富的概念基本上還集中體現在現金和有價證券上,難以接受電子貨幣的概念,要接受網絡銀行更是不易。在扭轉傳統文化桎梏、陳舊理財觀念和消費行為習慣上可能要付出一代甚至幾代人的努力。因此,雖然各家銀行初期投入巨大,但網上交易筆數少、金額小,其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其廣告費,更無法實現盈利。據統計,目前網絡銀行業務量占銀行業務總量的比例還不到1%,網絡銀行的盈利能力遠遠沒有被開發出來。
(三)信用機制不健全,市場環境不完善。個人信用聯合征信制度在西方國家已有150年的歷史,而我國才在上海進行試點。我國的信用體系發育程度低,許多企業不愿采取客戶提出的信用結算交易方式,而是向現金交易、以貨易貨等更原始的方式發展。互聯網具有充分開放、管理松散和不設防護等特點。1、網上交易、支付的雙方互不見面,交易的真實性不容易考察和驗證,對社會信用的高要求也就迫使我們應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以支持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2、在網絡經濟中,獲取信息的速度和對信息的優化配置將成為銀行信用的一個重要方面。目前,商業銀行網上支付系統各自為政,企業及個人客戶資信零散不全,有關信息資源不能共享,其整體優勢沒有顯現出來。3、海關、稅務、交通等與電子支付相關部門的網絡化水平未能與銀行網絡化配套,制約了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
四、我國網絡銀行監管對策
(一)完善與網絡銀行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網絡銀行經營行為。由于我國現行監管規則不能完全涵蓋網絡業務方面,擴充和修改現有監管規則已經成為當務之急,不但要從刑法的角度對犯罪進行嚴懲,在民法方面,也要進行界定。還要對未來發展情況進行預測,分析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先行立法保護。中央銀行應積極參與制定“電子商務法”等法規,為網絡銀行的運營提供規范。同時,還應努力推動對《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合同法》等法規的完善工作,補充有關網絡銀行的條款。主要應在電子商務安全交易、網上知識產權保護、數據保護、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網絡管理以及網上交易的稅收問題、關稅問題、網上金融活動、保險活動方面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對網絡銀行交易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加以調整,充分保護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應以完善的法律條文對利用電腦在網上銀行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進行嚴懲,使網絡銀行沿著法制軌道健康發展。還要重視與有關國際法規(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的協調,做好與有關國際慣例的銜接,并積極參與有關國際標準的制定工作,為網絡銀行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二)建立專門網絡銀行監管機構,提高金融監管效率。在防止利用網絡銀行進行金融欺詐方面,我國一直把監控重點放在對個人服務的零售業務上,隨著網絡銀行業務的不斷拓展,應適時調整監管對象,對登錄網絡銀行的企業加強監控,尤其應對巨額資金大進大出的貿易背景進行監控。按照巴塞爾協議監管核心原則和《關于洗錢、扣押、沒收犯罪所得公約》等國際條約,網絡銀行應進行交易跟蹤,通過數據挖掘軟件,對可疑的資金交易進行分析,必要時介入調查,防范利用網絡銀行進行非法資金交易。而我國目前對網絡銀行的監管仍然有傳統的監管部門負責,還沒有非現場檢查等監管措施。隨著我國網絡銀行的不斷發展,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成立專門機構,專司網絡銀行監管職責。
(三)強化網上銀行業務審批制度。審批制度對提高銀行業整體風險管理能力、防止盲目擴張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目前,我國銀行開辦的網上銀行業務,大部分是在網上提供傳統銀行業務,但因業務載體發生了變化,風險的內涵和表現形式也相應發生變化,似應視為新業務品種。因此,商業銀行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獲得人行的批準,在審批中應予以優先考慮:1、遵循審慎性原則。必須嚴格監督網絡銀行公示、信息、交易風險揭示、系統安全機制設計等制度性安排。對于設備裝備、技術投入、系統應用等技術性標準,宜采用較為靈活、寬松的策略。2、要求網絡銀行具有較為完備的風險識別、鑒定、管理、處置方案和計劃,應急處理措施及輔助替代手段等。3、嚴格跨境業務管理。這既與我國目前的監管水平、外匯制度相適應,也為網絡銀行將來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四)增強銀行監管部門的技術水平,加緊培養技術人才。網絡銀行業務是信息技術的產物,要求監管機構也應有相應的技術能力。而我國銀行整體的電子信息技術落后,網絡設施薄弱。所以我國銀行業應加快引進和開發先進的網絡技術,大力發展網上銀行的三大核心技術:Web技術、建立服務平臺技術、安全保密技術。在硬件方面,要大力研發功能強大的服務器、有指紋鑒定功能的自動柜員機、可擦寫的智能錢夾等先進設備。在軟件方面,要大力研發網絡安全系統、語音鑒別系統、電子轉賬系統、智能卡識別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等眾多軟件系統集成。一方面我國銀行業必須進一步加大對網絡技術引進和研發的投資力度,盡快搶占新經濟、新技術的制高點;另一方面要積極培養適應網絡銀行發展需要的高素質人才。其中,最需要補充的人才是:有戰略眼光的高級管理人才、有金融知識的科技專才、有較強數理及財務分析、運用能力的人才。網絡銀行建設需要一批既掌握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通信技術,又掌握金融實務和管理知識的復合型高級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各大商業銀行應該著眼未來,認真考慮這些人才的培養渠道、培養方式,為增強我國網絡銀行的競爭力積蓄力量。
(五)建立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就監管而言,信息披露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網絡銀行諸多特性加大了監管當局稽核審查的難度,導致外部公眾難以全面真實地了解網絡銀行的經營情況。為了一方面促進網絡銀行的經營者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加強公眾的金融網絡意識,提高人們對網絡銀行的信任度,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尤其重要。我國網絡銀行應該制定比傳統銀行更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期在其網站上向社會經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信息,不斷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
(六)建立信息數據庫。網絡環境下收集信息非常重要,網絡銀行在完整的信息基礎上才能提供差異化服務,設計出個性化特色強的金融產品。作為監管當局,為了更好地把握銀行網上業務開展動態情況,需要建立一個適應經濟金融發展變化、標準統一、檢索方便的金融信息數據庫,實現對金融機構風險評估和預警,使網絡風險防范于未然。
(七)加強與其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提高網絡銀行監管效率。網絡銀行資金在國際間的高流動性、非可視性大大削弱了金融監管當局的信息獲取能力,使金融監管當局在突發事件面前反應不及。而且,網絡銀行義務的跨國性也容易引發諸多涉及國際金融監管的問題。因此,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加強同國外金融監管當局合作,開展監管情況交流,借鑒網上監管經驗,時機成熟時可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建立一個靈活的聯合網絡銀行監管體系,從而提高我國網絡銀行監管整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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