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管論文:當代銀行法律監管的思索
時間:2022-01-25 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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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馬莉工作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通常情況下,其模式表現為:商業銀行因監管等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貸款額受限,與此同時,企業面臨資金短缺而無法正常運營。此種情況下,企業將開發項目抵押于信托公司,由其設計該項目現金流的周期性理財產品,并由商業銀行進行代銷,其所得扣除相應費用后歸企業所有。由此可見,銀信合作理財方式能使銀行間接釋放大量資金。相較于傳統商業銀行體系,影子銀行體系在資金來源、監管、靈活性以及風險抵御方面均有其自身特點。具體言之:其一,資金來源方面呈現多樣化。傳統商業銀行體系經營的基點是賺取差額,即吸收來自于個人與企業以及社會團體的存款,將儲蓄以附加一定利息的方式發放于貸款對象,通過“一存一貸”賺取利差。由影子銀行的表現形式可知,其資金來源并非存款儲蓄,而是通過發放短期債的方式募集大量資金,并將所募集資金投放于中長期項目,賺取息差,或將自有、募集而來的閑散資金進行放貸或投資從而獲取的資金。由此可見,其資金來源較為多元。其二,監管方面缺失。傳統銀行受《商業銀行法》規制,其經營過程受法律法規監管,對風險項目有嚴格限制。影子銀行系統業務范圍常常游離于法律法規之外,處于灰色地帶,其無須定期披露財務賬目,無儲備金等限制,故具有較強生存力。其三,靈活性強。傳統商業銀行經營必須合規,需要履行一定手續與程序,具有周期性,無法解決企業資金上的“燃眉之急”。影子銀行系統形式多樣,利差明顯,且不受或少受法律監管,因而,在貸款方面程序相對簡單,借款、還貸形式靈活,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其四,風險抵御能力較低。傳統商業銀行受“一行兩會”監管,其風險可控性較強,而影子銀行體系監管缺失,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一旦發生擠兌,對金融市場的破壞力巨大。正是因為影子銀行具有以上特點,使其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呈現出兩面性。一方面,具有積極作用,能及時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困難。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規模占企業總量的99%,對我國GDP貢獻達60%,占稅收收入的一半,為我國城鎮提供近4/5的工作崗位,并且在新產品的研發方面占有82%的份額。即便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做出如此巨大的貢獻,商業銀行仍然認為給中小企業貸款所帶來的監控成本較高且風險較大,故不愿為其放款,而影子銀行則愿意為其提供資金。由于民間借貸能夠為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較為及時且有益的支持,影子銀行也由此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另一方面,影子銀行具有一定的消極作用,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一是增加企業成本負擔。因為融資困難,中小微型企業無法從商業銀行處獲得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繼而求助于民間貸款,但代價巨大,需要付出高出銀行幾倍乃至幾十倍的利息,為了償還本息,企業不得不提高成本,這使得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利潤無法實現。與此同時,作為擔保的公司、典當行無法回籠資金,也面臨倒閉的風險。二是易引發次貸危機。2008年雷曼公司倒閉引發美國次貸危機,其影響已波及全世界。究其根源,就在于美國金融體系中的影子銀行的大量存在。由于美國金融監管制度逐漸放松,出現了許多金融創新產品,一旦出現資金鏈斷裂潮,處于監管之外的影子銀行體系,可能就會引發一場前景難測的金融危機。三是實體經濟受創,產業空心化問題加劇。影子銀行體系主要是通過民間借貸而賺取利差,部分企業更愿意將資金投放于金融產品而非實體經濟,以獲取更為豐厚的資本回報。正是這種資本的趨利性,使企業逐漸退出實業,將精力和資金投入周期性短的擔保類的民間放貸。據統計,國有企業在此類放貸機構與組織中占90%之多,每年非銀行市場的資金流量達二萬億左右,該數額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的百分之五。借助于影子銀行體系的間接渠道,許多企業將資金投向處于法律監管的灰色地帶。長此以往,將使我國實體經濟受到重創。四是影響商業銀行吸收存款。影子銀行體系最明顯的特點是融資比較快。之所以能在短期內迅速地募集資金,原因在于民間借貸利息遠遠高于商業銀行的存款利息。因此,民間借貸的興盛會逐漸加大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難度,會嚴重影響其存款額。有數據顯示,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這四大銀行在內,比照在2011年8月的貸款數額,9月中上旬的存款已經減少4200億元左右,呈現負增長態勢。雖然,此部分存款已流入影子銀行體系,在豐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同時,卻使銀行面臨嚴重的存貸期限錯配問題。無疑此種影響對商業銀行的生存、乃至國民經濟的發展都是不利的。
我國影子銀行體系法律監管現狀
雖然對“一行三會”的職責、監督范圍都已明確,但對處于監管之外的融資機構,尚未制定整體性的監管政策框架,導致缺乏相應的履職手段和監管權限。影子銀行體系所創造的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已打破傳統監督與管理。1.貸款規則滯后于影子銀行體系發展的現狀。目前,我國適用的是修訂后的《貸款通則》,且自2009年以來,銀監會已陸續并實施了貸款方面的“一個指引三個辦法”的貸款新規,即《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但是,隨著金融產品的創新,這些貸款規則仍然滯后于影子銀行體系發展的現狀,不斷產生的新型的金融衍生品,仍然能夠規避法律法規。2.監管、檢查機構部門缺失。目前,從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層面來看,部分影子銀行體系中的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已經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制下全部納入了銀監會的監管范圍。但是,仍然存在金融監管的灰色地帶。此外,通過銀信合作的方式,研發出不受或者少受法律規制的金融產品。根據IMF2011年的《中國金融系統穩定評估報告》可知:非正規金融部門中的典當行、信用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受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以及公安部門的檢查,但地下金融中介卻無任何監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私募投資雖然受到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出臺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但是,仍然存在部分私募基金無任何監管機構監管的現象。3.缺乏系統性的影子銀行監管法律體系。雖然,我國立法層面已經相繼出臺有關對影子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部分地填補了監管盲區,但是缺乏符合國際標準的影子銀行監管法律體系。
完善影子銀行體系法律監管
當前國際上對影子銀行的監管主要側重于影子銀行體系的監管范圍、與商業銀行的風險隔離、風險處置預案、信息披露與信用評級制度的建設并主張漸進式改革。其中,以美國與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監管措施最為代表。美國金融監管法律以其周密和發達著稱,卻疏于對影子銀行進行制度約束[3],結果成為次貸危機的爆發國。為最大限度遏制此次危機帶來的危害,美國政府在危機期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資金支持和擔保,并于2010年7月頒布《2010年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主要針對金融監管部門、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系統性風險監管、國際監管合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危機處理等方面進行重整改革。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是影子銀行監管改革起主要推動作用的國際組織,主要任務是在金融領域內制定有關金融監管政策,并針對影子銀行的監管框架提出較為詳盡的提議,為組織成員國提供參考。吸取國際法律監管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加強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的法律監管可從如下方面思考。1.加強與國際影子銀行體系監管的合作。我國是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國際金融監管組織以及其他國際標準厘定組織成員國之一,因此,在影子銀行體系法律監管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包括G20在內的國際金融治理平臺,發揮自身影響力,力爭建立公平合理的監管環境。2.建立系統的影子銀行法律監管體系。對影子銀行體系系統性的監管需要有宏觀與微觀的監管機制。具體言之,宏觀方面:設置相關監管機構并授予其相應權限,將“一行三會”未納入的監管地帶納入監管范圍,以免出現監管真空地帶。同時,在傳統商業銀行與影子銀行之間設立風險隔離,一旦個體出現金融問題,可立即進行隔離,防止風險擴大化。微觀方面:利用金融理論知識,構建專門的影子銀行體系的數據庫,監控影子銀行體系各項數據并有效分析,以數據為監管措施的制定與實施提供形象支持。3.加強并完善影子銀行體系信息披露制度。透明性①是金融市場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影子銀行體系能夠規避法律、獲取高額回報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其信息存在明顯的不透明性。信息披露很不充分,使得包括對手風險在內的一系列風險都未被監管機關以及金融市場的參與者認識和警覺[4]。因此,我國對影子銀行系統的監管就必須加強其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并逐步使之較為完善。這也是對投資者進行有力保障的措施之一。加強非銀行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機制的建設,逐步形成周期性的機制,力爭將影子銀行體系內的金融機構與組織的財務狀況做到發行信息披露和持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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