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內部評級法LGD估計

時間:2022-04-08 0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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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內部評級法LGD估計

【摘要】文章對違約損失率(LGD)的性質、影響因素及估計模型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并從資產管理公司的現金回收率中估計了我國銀行業的違約損失率情況。建議我國盡快建立LGD數據庫,從而為我國不良資產處置效率提供衡量的標準。

【關鍵詞】違約損失率;內部評級法;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一、引言

從起草、征詢意見到修改、定稿歷時5年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于2004年6月正式公布。新協議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于對信用風險估值的內部評級法(InternalRatingBasedApproach,簡稱IRB法)的推出。IRB法通過建立包括客戶評級和債項評級的兩維評級體系,規定銀行在滿足一定的技術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后,可以使用按照自己內部信用評級模型測算得到的違約率(PD,ProbabilityofDefault)、違約損失率(lgd,LossGivenDefault)等參數代入IRB方法,以增強風險計量的精確性、敏感性和標準化。IRB方法將監管資本的計算建立在商業銀行內部評級系統基礎上,體現了對銀行改進風險管理水平的激勵,有利于減少監管資本和經濟資本的差距,做到真正的風險敏感。

作為IRB法中的兩個關鍵因素PD和LGD,PD的估算方法發展較早,相對比較成熟。人們不僅開發了針對客戶特征的PD預測模型,而且對影響PD的各項因素、各種參數的選擇與范圍、模型的測評等均有非常深刻的討論。和PD相比,對LGD的研究,不論是理論、方法還是實踐,均遠遠不夠成熟。但是,LGD同PD都是反映債權人面臨債務人違約的信用風險的重要參數,對信用風險管理有著同樣的重要性。尤其自新協議將LGD和PD一同納入風險管理框架以來,LGD越來越受到業界和學術界的重視。本文將圍繞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有關規定,對LGD的性質、影響因素和估計方法進行分析和討論,并最終探討其在我國銀行業中的實踐。

二、違約損失率(LGD)的含義和性質

所謂違約損失率(LGD),就是指債務人一旦違約將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數額,即損失的嚴重程度。一旦違約事件發生,LGD包括以下損失:本金損失、不良貸款的財產維持費和清算費用(包括債務追索和法律費用等)。

新協議將IRB法劃分為所謂的初級法和高級法兩類,二者的根本區別集中在對數據的要求上,初級法要求的數據是由監管當局確定的,而高級法則要求銀行自己對數據進行估計,二者的區別如表1所示:

IRB初級法下,LGD的實際取值與抵押物的情況有關。對公司、銀行和國家的無抵押的高級債權,LGD為45%;對公司、銀行和國家的無抵押的次級債權,LGD為75%;有抵押債權的LGD用公式LGD=(1-0.2×(C/E)/140%)×50%計算,其中(C/E)為押品值與授信額度之比。IRB高級法下,LGD由銀行的內部模型計算得出。新協議第三支柱也規定,銀行需披露其信貸組合的PD、LGD和EAD。因此,銀行對于LGD的認知水平和預測能力決定了高級IRB法下確定LGD方面允諾的靈活性。

一般認為,違約損失率和清償率之和為1,即LGD=1-清償率。學術界和業界通過大量的實證分析得出的與LGD有關的一般特征,包括:清償率在經濟低迷時期系統性的降低(可降低1/3);清償率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債務是否受到保護和它在債務人資本結構中的位置;一般對實物資產依賴強的行業其清償率要高于服務行業公司,不過也有例外,特別是高科技產業和電信業。

三、影響LGD的因素及表現形式

(一)與PD的關系

根據新協議公布的風險權重函數,對公司、銀行和主權的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K)要求為:

從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出,IRB法同時假設LGD和PD是獨立的,而根據Altman等(2002)的實證表明,至少債券的LGD和PD間存在非常強的正相關性,即LGD隨著PD的增加而增加。這樣對于高PD的資產,銀行的損失會超過IRB所估計的損失。同時,這一公式也表明:IRB法中的監管資本要求K是LGD的線性函數,從而使得LGD在IRB法計算的資本要求中的影響要大于PD的影響。這樣便夸大了LGD在IRB法中的作用,從而導致銀行在信貸過程中過于強調抵押和擔保而忽略了企業本身的還款能力。我國目前商業銀行在信用放貸時就有這種過大強調抵押和擔保的現象。

(二)與經濟周期的關系

經濟周期的變化是影響LGD的重要因素。由于LGD=1-清償率,因此,經濟周期中清償率的變化直接影響著LGD的相應變化。研究表明,經濟衰退的清償率明顯低于繁榮期,Frye(2000)利用穆迪的數據得出衰退期的清償率是繁榮期的1/3。Schuermann(2002)利用穆迪違約數據,對1970年開始衰退期與繁榮期的清償率進行簡單的統計對比,如表2所示,從中可以看到明顯的差別。另外,Hu和Perraudin(2002)通過歷史數據得出,經濟體系中的累計違約率與清償率呈負相關關系,在美國平均為-20%。

(三)行業因素影響

不同的行業往往有不同的LGD。Altman和Kishore(1996)發現,實物資產密集型行業(如公用事業)比隱性資本密集型行業(如服務業)的LGD低。Grossman等(2001)利用1997~2000年具有Fitch評級的債券和貸款進行統計,得出相似的結論,如表3:

(四)償債因素

如果一家公司既發行債券又同時向銀行貸款,破產清算時,債券和貸款哪一個優先償還?在美國破產法中,債權人分配公司清算價值要遵循絕對優先原則(AbsolutePriorityRule),即破產企業的價值按照清償優先性的先后順序依次分配給不同的債權人,首先償還給最高等級的債權人,然后才輪到下一個等級。然而,在破產過程中,債務償還計劃只有在各級別債權人全部通過的條件下才能執行。因此,這種絕對優先原則通常不會被完全遵守。因此,LGD不僅與公司資產和債權人的優先等級有關,也與談判情況密不可分。

另外,LGD的高低與抵押品也有直接的關系。如果貸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企業提供特定的抵押品,在借款企業一旦發生破產清算時,則可以直接提高銀行的清償率,從而降低LGD。當然,利用抵押品來降低LGD,其前提條件是銀行對抵押品的有效管理。因此,國家應該有一套有效的司法系統來保障銀行對抵押品的獲取、變現和價值回收。

就各銀行而言,影響LGD的因素在其各自不同的實踐中有不同的理解。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關于自行估計違約損失率的要求中,至少需要考慮經濟周期、借款人的風險和抵押品風險的相關性、借款人的風險和抵押品提供方風險之間的相關性、抵押品歷史清償率、違約借款人的清收費用等因素。

四、LGD的估計模型

理論上,對LGD的影響因素較多,數據量要求大且難以把握。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IRB法分為初級IRB和高級IRB,就是為了區別不同銀行的實際情況:有條件的銀行運用其更為先進的工具評估風險因素;尚未有能力的銀行,對目前還不能準確衡量的LGD使用新協議中的統一規定。

在新協議中對估計LGD的要求是很高的,需要考慮的影響因素也很多,直接計算難度較大。為此,嘗試從計算預期損失率(ExpectedLoss,EL)著手,通過EL、PD、及LGD之間的相互關系來間接計算LGD。實際上,企業發生違約與否可以看成為服從(0~1)分布的隨機變量,一個企業未來發生損失程度的分布律為:

從上式可知,LGD×PD實際上就是貸款損失率的數學期望,由概率中的大數定理可知,貸款的損失率的實際值若可重復觀察,是圍繞其數學期望(EL)波動的。因此,為簡化,可以通過構建適合的模型對貸款損失率進行準確預測,并作為數學期望的近似值,進而通過EL、PD和LGD的函數關系計算LGD。

目前用于估計LGD的模型只有穆迪公司根據自身數據庫開發的模型。這一模型的基本思想是,根據歷史數據在債務的違約損失率LGD和一組解釋變量之間建立起一種統計關系,因而模型本質上是一個多元統計模型。

模型的被解釋變量不是債項的歷史平均損失率,而是特定債項在未來一定時期內的預期損失比率。通常認為,違約債務的損失率不服從正態分布,而是更接近于Beta分布。大量研究顯示,許多金融機構的LGD都呈現雙峰分布。無論是Beta分布還是雙峰分布,其值域均介于0和1之間,沒有對稱的條件限制。

對于解釋變量的選擇,是建立模型的關鍵。根據經濟意義和統計上的顯著性,該模型使用了9個變量來作為LGD的解釋變量。通過這些變量共同對LGD進行預測。這些變量可以進一步細分為4組,如表4所示:

穆迪所考慮的因素與本文前面所分析的基本一致。穆迪認為,這些因素之間的相關性較小,由此可以防止多重共線性問題,從而更加精確地預測LGD。另外,模型中的因子具有較高的顯著度,其預測能力在統計上也是顯著的。在建模過程中,穆迪首先將原始數據進行處理,比如將某些宏觀經濟變量轉換為復合指數,然后利用回歸技術綜合這些處理過的因素,得出盡可能準確的預測結果。

根據模型的計算結果,這4組因素在預測LGD時所起的相對作用大小是不同的:雖然債務類型和優先級別是影響LGD預測的主要因素,但是其影響程度不到40%;其他一些因素特別是宏觀經濟環境和行業狀況對LGD的預測也有著重要的影響。這也說明了目前普遍使用的LGD估計方法具有相當大的局限。

五、我國銀行業違約損失率(LGD)的估計

(一)從資產管理公司清償率估計我國銀行業的LGD

在國際上關于清償率研究數據中,一般只公布債券的清償率,對銀行的清償率數據則作為商業資料加以保護。目前可以采集到的數據中,比較清晰引用清償率的有穆迪公司(1997)關于債券違約損失率和清償率的數據,如表5。

而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在IRB領域的整體水平還較低,LGD數據庫還沒有建立,因此,在對我國銀行業風險情況的分析中我們無法得到直接的數據。但我們可以從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清償率中,間接估計我國銀行業的違約損失率。

1999年,我國成立了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收購、管理和處置四家國有銀行的部分不良資產。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不良資產的同時,完成了涉及金額4000多億元、近600戶國有重點企業的債轉股工作。通過剝離不良資產,中國大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率下降了近10個百分點。

那么,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中,能挽回多少現金呢?據人民銀行公布到2004年12月底,我國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6750.6億元,累計回收現金1370.1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20.29%。其中:

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自中國銀行)不良資產1045.5億元,回收現金232.9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22.27%;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自工商銀行)不良資產2095.4億元,回收現金413.4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19.73%;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自農業銀行)不良資產2099.1億元,回收現金215.7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10.27%;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自建設銀行)不良資產1510.6億元,回收現金508.1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33.64%。

描述性統計表明,4家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算術平均收回率為21.48%,真實的加權均值低于這一水平。4家資產管理公司已處置資產清償率的標準差為9.6%。4家資產管理公司清償率最小值為10.27%(長城公司),最大值為33.64%(信達公司),各公司之間的清償率差異顯著。

(二)LGD研究對我國銀行業的啟示

我國銀行業現實存在著龐大的不良資產的處置和回收問題。不良資產的成因一方面在于借款企業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卻在于銀行自身的管理漏洞和失誤,即銀行的操作風險。對LGD的研究不僅有助于有效預測風險,而且有助于我國銀行甄別不良資產和信貸損失成因中的信用風險因素和操作風險因素。從而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機制,有的放矢的進行操作風險管理和信用風險管理。

在2004年6月新協議正式公布后,南非、印度、俄羅斯等經濟欠發達國家紛紛表示將在2006年實施新協議。盡管銀監會于2004年宣布中國銀行業暫不實施新資本協議,但從發展角度看,實施新協議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而由于我國合格的外部評級機構較少,實施新協議標準法可行性不大,所以惟一選擇便是實施IRB法。我們現在的當務之急便是:第一,建立LGD數據庫。由于LGD波動幅度大,影響因素多,因此對數據質量的要求較高,觀察期須在7年以上。我國商業銀行在這方面的數據儲備嚴重不足,數據缺乏規范性,數據質量也難以保證。如果各銀行重視對LGD的數據積累,并盡早建立LGD數據庫,則能夠為我國不良資產的回收工作提供工作的目標、定價的依據和業績衡量的標準,從而為將來實施巴塞爾協議做好充分的準備;第二,加強法律建設,完善法制環境。由于我國還處在市場化的初級階段,企業破產清算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并不完善,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貸款LGD的高低。因而我們應盡快健全不良貸款回收的制度和法律建設,完善企業破產清算的法律程序。這不僅對于實施IRB意義重大,而且有利于打擊目前相當嚴重的金融犯罪,遏制金融界腐敗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