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4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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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從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監管現狀入手,分析了商業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并從強化監管部門協調、建立規范的市場退出規定、探索監管新方法等方面入手,針對性地提出了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對策。

關鍵詞:商業銀行;監管缺失;市場退出機制;協調機制

一、我國商業銀行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部門缺乏協調機制

我國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還不健全。2003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正式建立起“一行三會”制度,我國開始實行分業監管;在行政級別上,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三者地位相等,都隸屬于國務院。正是行政級別上的平級關系使他們分而制之,難以協調溝通,實現信息共享。這就容易產生監管的灰色地帶,表面上看各家監管機構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既不超范圍操作也不推諉應履行的責任,但依據別國經驗,這其中存在的漏洞往往是金融機構不能獨自承擔的,甚至直接威脅國家整個金融體系。

就我國現狀分析,只有人民銀行以其強大的資金實力和信譽才能夠對這些金融機構提供緊急資金援助,并且具有決策時間短、見效快的特點。同時,人民銀行主要通過檢查來了解和掌握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和金融市場動向,以便更客觀真實地把握金融機構的運行動態。二者為實現自身的監管目標,都需要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在協調機制的法律建設方面,只是規定了商業銀行與人民銀行之間的合作,并沒有深入涉及與其它監管機構的合作,有關協調機制的條款只是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平等主體在工作上應盡的義務,沒有具體深入到業務內容的文件性規定,沒有法律的有力保障,協調機制很難有效運行,終將導致監管盲點和監管成本增加。

(二)監管體系缺乏市場退出機制

銀行業監管的內容應該涵蓋有關銀行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所有業務環節。但我國目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對市場退出的監管則屬空白。面對來勢洶洶的混業經營,金融產品交叉點增加,金融業務將更加復雜,沒有良好的退出機制對銀行進行篩選,導致金融市場混亂經營,不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

銀行不同于一般的企業,它的破產有可能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雖然近年我國已頒布了《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對危機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主要采取撤銷或關閉這一行政方式,但是我國由于歷史原因,無論是監管者、經營者還是消費者,在意識上認為銀行“太大而不宜倒”,對于那些違規違法操作、管理差、風險大、經營陷入困境的銀行大都采取重組、注資等措施進行援助或依法進行接管、關閉,而沒有采用與適合市場經濟的破產方式,結果使各級政府和人民銀行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處置資金,不僅增加了財政和貨幣穩定的壓力,同時也助長了“道德危機”。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銀行業穩定退出市場的處置和保障機制,防范金融風險的蔓延和擴大,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另外,商業銀行提高競爭力的關鍵是要轉換經營機制,對于那些經營不善的銀行,也應該有生有死、優勝劣汰。政府過度充當“救火隊”將不利于商業銀行經營機制的轉換,不利于經營者增強責任感和危機感。經營不善的銀行不能及時退出市場,是對金融安全的一大威脅,而且還可能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危機。

(三)監管理念落后

監管的理念決定監管的定位、內容、速度設置和監管者的行為規范。監管思想的更新源于市場變革,只有變革才能促進銀行不斷更新監管理念。主要表現在:銀監會往往將自己放在一個高于銀行的地位,疏于與銀行的溝通;金融創新促進銀行業發展,金融創新打破了傳統金融分業經營模式,全能銀行越來越多,但監管理念還處在創新前的監管平臺上;銀行監管缺乏創新性和自主性,不能及時對銀行系統進行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缺乏事前預測,沒有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還沒有真正實現持續性監管,金融監管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盲目性。

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對策

(一)加強監管部門協調

依照我國目前商業銀行經營狀況,不難看出,對于商業銀行的監管單憑銀監會一家的能力已經顯得力不從心了。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在長期發展過程中探索、總結出了一套適應混業經營發展要求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只有運用好這種協調機制,使監管處在最優的均衡狀態,各大監管主體才能協調而非沖突獲得期望效果,商業銀行獲得最大收益。

加強協調機制主要建立監管各方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沖突。首先,明確信息收集方面的分工,防止監管信息出現缺失或信息重復。銀監會和各監管機構應設置專門的信息采集部門,并且一定做到專崗專人,明確自己銀行的信息和跨行業系統信息的共享責任,保證信息傳導渠道暢通。其次,在機構設置方面,在混業經營趨勢下監管部門設置的機構應該起互相補充的作用,避免簡單的重復,在監管內容、監管方法、監管頻率上合理安排充分協調,以增加監管效率。最后,還應注意監管部門在制度上的協調。各監管部門管理的行業不同,監管的側重點必然不同,因此,在監管制度上就會出現矛盾和沖突。制度上的不統一,同樣使監管存在風險。對此,銀監會在完善自身的監管制度外,根據客觀情況還要與多種經營所涉及行業的監管機構進行制度協調,制定出既兼顧自身發展要求,又完成混業監管任務的具體制度措施。此外,當商業銀行出現危機時,還要建立緊急磋商機制,將危機處理程序化。明確各部門在危機狀態下對有關風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危機下信息迅速、完整的傳遞,多方面配合來分析危機危害性,及時化解,防止因個別突發事件引起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金融危機。

(二)建立規范的市場退出規定

首先,要明確我國商業銀行退出的主持機構及其職責,界定政府在商業銀行市場退出中的權限和行為邊界。依據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不難看出,銀行監管負責機構在市場退出機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我國,銀監會承擔著監管工作,在監管制度完善上應起到領導者的作用,監管當局以各種形式對其進行干預,并且在整個市場退出過程中處于支配性地位,并發揮主導性作用,而政府干預應該改停留在市場和法律基礎上。當然,銀監會的干預還應該遵循客觀的市場規律,因為一般市場處理方法有著較高的效率,而且政府承擔的損失小,實際市場行為與行政干預相結合才會發揮市場退出機制的最大效益。

其次,在收購方法上主要以并購方式為主。并購商業銀行是西方主要市場經濟國家中最重要的市場退出方式之一。近年來,我國也經常運用并購的方式解決處理銀行危機。當銀行綜合經營到來后,銀行對其他形式的金融機構進行并購,還可以降低綜合經營的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并購方式,并不是采取破產清算方式,這樣,存款人和其他大部分債權人都可以免除由于個別商業銀行倒閉而造成的損失,同時,也可以盡可能地降低金融市場變動的影響。實踐證明采用并購的方式化解金融危機,優化資源配置,是非常具有實際操作意義的辦法。

再次,立法機關和金融主管部門應盡快制定頒布有關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則。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過程中要結合中國的經濟與金融現實,充分考慮

到商業銀行的特殊性,確定商業銀行市場退出監管的法律原則;明確監管主體、退出監管的主持機構及其職責;建立市場退出的程序;詳盡規定市場退出的具體方式及內容。

(三)探索適合我國商業銀行監管的新方法

要增強與被監管者的溝通,形成互動式監管。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最終目標是一致的,但如果相互溝通不充分,雙方會產生一些摩擦,從而影響監管質量。因此,商業銀行監管機構要重視與商業銀行的溝通與交流。通過與商業銀行管理人員、操作人員交流,監管人員可以對商業銀行做出更實際的評價,也使得商業銀行了解相關的監管政策和標準。另外,只有經過與商業銀行的充分交流,監管當局提出的建議或處罰才能收到預期效果。

學習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技術。利用先進的科學手段,依據我國銀行業實際經營情況,建設符合我國銀行業的監管信息網絡系統。滯后的監管統計數據庫系統、網絡信息系統和非現場風險分析預警技術,都阻礙銀行業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建議借鑒國際上先進的評級方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建立一套科學完備的分析指標體系和考核評級方法,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定期評價,評定等級。對其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警示,促進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經營和健康發展,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

要進行獨立自主的金融監管創新。充分考慮到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的特殊性和社會經濟運行環境,從實際出發適應金融創新的需要和明確監管目標,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商業銀行監管體系,強化監管實施,實現有效監管,其中包括銀行監管的體系、技術手段、人才隊伍等方而。建立包括政府、行業和社會三個層面的整體監管體系。行業內部監管主要是發揮同業協會的作用。銀行監管理念應從“監管能做什么”轉變到“監管不能做什么”,以提高銀行監管反饋速度來帶動金融創新的積極性。

增強監管的前瞻性。銀行業是個特殊的行業,其發展的速度和變換的形式,是其他行業不能比擬的,因此商業銀行監管就應該多了解商業銀行的業務流程,有預見性的對新產生的金融業務進行風險評估,預測。盡快建立有效的金融風險監測、評價、預警和處置系統,改變以往吃一塹長一智,只在事后進行處理,缺乏事前預測的作風,有監管力量將風險防范在未發生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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