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職稱改革路徑論文

時間:2022-10-13 04: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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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職稱改革路徑論文

摘要: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使高校教師職稱工作面臨著嚴峻的考驗。我國高校能否構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教師職稱制度,從根本上徹底地解決教師職稱的性質、確定主體與方式、改革的導向等的選擇問題,走出職稱的誤區,這是亟待政府和高校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只有選擇從職稱到職務、從評定到聘任、從社會到單位、從以行政計劃為導向到以市場選擇為導向的真正的教師職務聘任制模式,中國高校教師職稱改革才有出路。

關鍵詞:職稱改革;職務評聘;職稱評審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發展,高校教師職稱工作正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不管是評聘結合模式,還是評聘分開模式,其實質都有悖于市場經濟原則。高校教師職稱改革的模式必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教師職務聘任制。為此,高校教師職稱必須職務化,制度的重心必須聘任化,從人員的評價到職務的聘任必須組織化,模式的運作必須市場化。

一、職稱改革問題的起因

我國不同時期的高校教師職稱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應該說與我國當時的政治經濟體制、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意識形態等在某種程度上都保持著一種相適應的關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傳統的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已經不能滿足形勢發展的要求,正在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轉變。

在這個轉變中,作為高校人事管理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職稱制度已經成為改革的焦點問題擺在人們的面前。能否有效改革高校教師職稱制度,使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這是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成敗的關鍵之一。

1986年,我國高等教育系統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實施了以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為核心的職稱改革。實踐表明,這次以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為核心的職稱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確的,在提高高校教師待遇、發揮高校教師積極性、促進高校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也取得了顯著成效。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由于當時我國尚未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為核心的職稱改革難免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的痕跡,因而難以滿足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再加之評聘制度本身管理機制尚不完善,運行模式尚不規范,致使職務評聘過程還存在著諸多問題與不足。當然,這么評價并不是要否定1986年的職稱改革,而是要在肯定的基礎上使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接軌。

進入21世紀以來,國內的一些具有評聘自主權的高校紛紛對本校的教師職稱制度進行了大力度的改革,使教師職務聘任制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實現。但同時我們也能看到,還有更多的學校,特別是那些不具有評定自主權的高校,仍然被現行的職稱制度所困擾著。每年一度的職稱運動,聲勢浩大,不僅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精力,而且還對教師們形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把他們折磨得疲憊不堪。不僅如此,還造成了社會的攀比,不正之風也隨之興起。高校與教師個人擇聘的單一性和封閉性,造成師資隊伍結構不合理,配置剛化,效率低下;教師流動不暢通,人才緊缺與過剩同在;近親繁殖,素質退化。這種職稱制度不利于高校教師資源的優化配置、充分利用和隊伍建設。因此,改革現行的高校教師職稱制度勢在必行。

為要真正徹底地實現高校教師的職務聘任制,需從四個方面對高校教師職稱改革模式進行選擇。

一是在稱謂上要把“職稱”變為“職務”;二是在制度的重心上要從評定轉向聘任;三是在評聘的主體上要從社會轉向具體的高校單位;四是在運作的模式上要從行政計劃轉向市場選擇。

二、稱謂的抉擇:從職稱到職務

最早人們把職稱稱為學銜。比如我國早在1956年6月起草的《高等學校教師學銜條例》與《科學研究工作者學銜條例》就只有學銜的稱謂,而沒有職稱的提法。這兩個條例分別把高校教師和科研工作者的學銜規定名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和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在此次起草的報告中把學銜明確定義為:“國家根據科學研究人員,高等學校教師在工作崗位上所達到的學術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所授予的學術職務稱號。”也就是說,學銜是某種崗位的學術職務的稱號。那么職稱又是什么呢?據《辭海》的注釋,學銜是“根據高校教師所擔任的教學工作及其專業水平授予他們的職稱”。也就是說,“學銜”就是“職稱”。因此,現在人們常把“職稱”理解為對專業技術或學術水平進行區別的等級稱號,是授予專業技術人員的“銜”或“稱號”,這是有一定道理的。

這樣,“職稱”與“職務”的關系就清楚了:對于高校教師來講,“職稱”就是一種崗位的學術職務的稱號,而不是教師本人身份的稱號。

但是,從“”結束后到1986年前,社會上對職稱概念的理解十分寬泛,包括了職務、職位、學銜、稱號、資格等多種意義。雖然到1986年后全國統一實行了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但職稱一詞仍被人們習慣性地沿用著。不過此時職稱的內涵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變化,職稱一詞已被界定為區別專業技術或學識、水平、能力與成就的等級稱號,是作為反映專業技術人員學術水平、工作能力及過去成就的標志,是對專業技術人員的一種評價和承認。其實,無論是職務的名稱還是學銜,職稱都只是代表一種稱號,一種對專業技術人員水平進行區別的稱號。這種稱號一旦獲得,只要沒有明文取消,就是一種終身稱號。由此看來,這種意義的職稱從邏輯上來講應該具有這樣一些特征:首先是不與工資待遇掛鉤,沒有數額限制,只要專業技術、學識、技能水平與成就達到一定的等級就給予相應的職稱。

其次是一旦取得,終身享用。再次是有標準控制,相同等級的職稱,評定的標準應該是相同的,不因地區、民族等原因而有所差異。最后是與使用無關,既然只是一種稱謂,離退休人員也可以參加評定。其實,這個時候的職稱已經異化了,既像是資格認證制度中的“資格”,又像是水平等級制度中的等級稱號。

職務則是指具有明確職責和權利的工作崗位。早在1960年3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以及1978年3月國務院批轉的《教育部關于高等學校恢復和提升教師職務問題的報告》中,對高校教師職務的內涵都有明確的界定,是與工資待遇掛鉤的有一定職責要求的工作崗位。只是在當時,人們忽略了享受相應職務工資的同時還應履行相應的職責,忽略了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從邏輯上來講,既然是職務,首先就要有明確的崗位職責,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實現相應的職責。其次要與工資待遇掛鉤,擔任什么樣的職務就應該同時享受什么樣的工資待遇。再次要有數額限制,職務不像職稱只是一種等級稱謂,而是具體的工作崗位,根據工作的需要而設置,因此應該有數額限制。最后要求任職者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相同的職務可因具體崗位不同,其任職條件也有所不同。具體職務具體要求,不可能有全國大一統的標準和要求。凡是不適合職務要求的就不能任職,即使原來適合的而現在不適合的也應退出該職務。職務既然是一種工作崗位,只有在其位,才具有相應的職務,退休教師也應退出相應職務,當然也就不能再申報擔任職務。因此,就職務而言,教師能否被聘用,首先取決于崗位的需要,其次才是自身條件。考核教師是否具備任職條件,不僅要考察其學術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實績,而且還要看其思想素質、職業道德、發展潛力、自身狀況、年齡因素等多方面的情況,以便其能更好地履行職責。

通過以上比較我們不難看出,就高校教師而言,職稱要么職業資格化,要么職務化,否則已經不能適應時展的要求。職稱的職業資格(即什么樣的資格才可以從事高校教師職業)化要有根本性的轉變,這不在本文的探討范圍之內。職稱的職務化也要有根本性的轉變,這正是本文要探討的。當然,什么職稱應該職業資格化?什么職稱應該職務化?這應該具體分析。但是,高校教師的職稱職務化則是不爭的大趨勢。不論是什么高校,不管是教授、副教授,還是講師、助教,都應摒棄現有社會流行的“職稱”的概念,回歸到教師“職務”的本位上來。

三、重心的抉擇:從評定到聘任

我國教師職稱評審制度的演進總是與其當時的社會背景、社會形勢、經濟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從最初的任命制到職稱評定制,再到職務聘任制,每個階段都刻有時代的烙印。1986年我國實行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雖然大方向是正確的,但是由于我國當時還沒有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因而在具體執行時難免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高校教師職務聘任制雖然幾經改革完善,但現行的職務聘任制仍有其不足和弊端。我國高校教師職務聘任制實施以來,先后走過了三個階段,經歷了三種模式。

第一階段是評聘結合模式,也叫評聘合一模式。所謂評聘結合模式指的是教師的職稱評定和職務聘任在過程上合二為一的模式,也就是說教師申報的職稱一旦通過評審,就必須在職務上給予聘任。在實施時,一般是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高校下達各層次職稱的指標或比例,若教師崗位出現空置時,除中級以下職稱由申請人所在學校自行評定聘任外,正副高級職稱的申報,須經學校審查同意后報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高評委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所在高校即必須聘任。這種模式在過程上把崗位定編、資格審查、業績考核、職稱評定、職務聘任等環節有機結合起來,用人好似符合因事擇人的原則,管理好似符合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在當時條件下對于廣大高校教師積極性的調動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我們很容易看到,雖然說評聘結合模式是以職務聘任制為核心,但實際上仍然是以職稱評定為核心,職務聘任不過是職稱評定的邏輯必然的結局而已。因而在這種模式下,教師只要評審通過,就肯定能被聘用,而且具有終身效應。

這樣就會造成三個方面的弊端:一是教師普遍重視職稱的評定而忽視職務的聘任;二是使教師特別是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產生不思進取的懈怠心理;三是使聘任流于形式;四是制約了后續人才的培養和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導致教師以評職稱為導向,對照評審條件找出自己的差距加以調整努力,而一旦評上卻會忽略對職務職責的履行。這就使高校教師職務聘任制與其實施的初衷有了很大偏差,也使聘后管理工作舉步維艱。

第二階段是評聘分開模式。所謂的評聘分開模式是把職稱的評定和職務的聘任徹底分離開來,實行個人申報、社會評價、學校聘任的三段式管理。

個人自由申報,社會權威評審,學校自主聘任,申報、評審聘任三權分離。職稱資格的申報權利在個人,只要個人想申報便可不受限制地申報,沒有身份資格及其他條件的限制。職稱資格的評審權利在社會,由行業、系統或地區依法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進行審查評定,確認申報人是否具有某一類別某一層次職稱的資格。教師職務的聘任權在學校,學校根據教學科研崗位的需要,對具有職稱資格的教師給以聘任。也就是說,教師只有通過了社會評審后,才有資格參加學校的職務聘任,但并不是說只要具有了職稱資格條件,學校就必須聘任。學校一般把社會評定的職稱資格作為基本的聘任前提,再輔之以其他條件綜合考慮是否聘任。

這種模式引進了激勵和競爭機制,有利于打破專業技術職務終身制,淡化資格,強化聘任,推動競爭上崗,從根本上克服論資排輩。同時,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動,打破單位的禁錮,使人才成為自由的社會人。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這種評聘分開模式在實行過程中也存在著不少問題,問題主要出在社會評審這一環節。高校的聘任過程以資格為前提條件,這樣在無形中又進一步強化了社會的評審。高校教師要想獲得高校的某一職務(主要指高級職務),必須先通過社會評審取得相應的職稱資格,反過來,高校擇人也必須是在經社會評定取得相應職稱的那部分教師的范圍內進行。然而每一所高校都是根據自己所設定的崗位職務需要來聘用教師人選,針對這些具體的崗位職務進行社會評價的可靠性是值得懷疑的。社會無法詳細知道高校有哪些具體的崗位職務,這些崗位職務需要履行什么樣的職責,什么樣的人擔任這些崗位職務合適。由此可見,社會評定的職稱不一定就是適合高校崗位職務需要的。這種評聘分開模式很容易造成評聘的脫節,不是有悖人才成長的規律和特點,就是有悖崗位管理的規律和特點。

第三階段是以聘代評模式。所謂的第三階段,并不是說在經過了第二階段之后才出現的一種模式。其實在第一階段就有這種模式的雛形,少數具有職稱評審權的高校早在80年代末就開始探索適合我國的高校教師職稱模式。隨著取得職稱評審權高校的增多,這種模式在社會上的影響越來越大。以聘代評的最大特點,不是不要“評”這個環節,而是整個過程的重心從社會外部移到了組織內部,除了請有限的幾個校外專家對高級職稱申報者的學術水平進行評審外,其余的過程都在學校內部完成。也就是說,以聘代評不是不要評,而是取消了社會評審這個環節,以組織內的職務聘任過程完全取代了社會上的職稱評定過程。這種模式圍繞著聘任這個中心,采用公開競爭的方式,使職稱的稱號與職務的實際工作及職責一體化,不但有利于發掘人才、吸引人才和激活人才,而且對建設一支高水平的教師隊伍、打造高校的核心競爭力有重大意義。

高校教師職務聘任制的最大特點是高校自主聘任教師,校內評價只是聘任過程的一個環節,聘任全過程的所有權利都由用人單位———高校行使。

高校根據自身的需要制定具體的標準對教師進行評價,來判斷其是否符合職務的要求,然后給以聘任。這種聘任制度有利于加速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高校人事管理體制,提高人才評價的目的性和準確性。

四、主體的抉擇:從社會到單位

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大多數高校的教師職稱制度都是采用社會評審、高校聘任的模式。這種模式的本質就是組織外評審、組織內用人,亦即現在通常所說的把申報權交給教師個人、評審權交給社會、聘任權交給學校的三權分立模式。很多人都以為,這種三權分立的模式是目前階段高校教師職稱制度的最優化模式。然而,在這里我們忽略了一個最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在這三者中最后只有教師和用他的高校發生交易行為。也就是說,最后的交易發生在個人和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高校選擇適合校內職務的教師個體進行招聘,教師個人選擇自己滿意的高校為其提供服務,而作為社會評審的機構(并不是具有評價職能的法人機構)只能算是與交易無關的組織外的機構。這就使我們有充分的理由來質疑,由這種機構評審出來的人是否就是適合某高校的某職位所需要的人呢?只有一個具體的高校才有可能了解自己需要什么樣的教師配置校內相應的職務,才有可能了解這個職務的責權利,才有可能對自己用人的行為后果負責。而作為社會的評審機構,既無可能也無必要清楚了解某一具體高校對某一崗位職務的具體需求,更談不上對用人的行為后果負責。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這種職稱制度模式的合理性。

不可否認,在歷史上把高校教師職稱的評審權交給社會也曾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為了打破計劃經濟所形成的頑疾———人才單位所有制和部門所有制,促進人才的社會流動,高校教師職稱社會評審無疑是一種有效的手段和途徑。社會評審其實質是對高校教師隊伍的一種普遍性選拔,在理論上具有面廣路寬、相對公平的優點。這種普遍性可以使高校教師在整體層面上得到標準認可,有助于高校教師素質的提升。由于社會評審統一了社會標準,因而給人才的流動提供了基礎。其實這種組織外評審的方式,在國際上也普遍存在。現在很多國際證書如項目管理(PMP)等就是通過組織外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的,由于標準統一,因而一旦通過,在全世界的范圍內就都通用。但是這種組織外的評審只是作為用人單位選人用人的參考條件,而且其參考程度也不一樣,并非像職稱制度那樣作為一種準入制度、終身制度而存在。

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今天,社會評審對高校產生了很大負面影響。社會評審的普遍性選拔與用人單位的目的往往相悖,某一高校一定崗位職務上所需要的教師,必須是具有一定的專業特長和技能并能承擔具體的職責的人。社會評審采用的是一種通用的、普遍的、統一的標準,從理論上來講這種評價沒有數額的限制,凡是夠條件的人都應該評上某種職稱。但由于從及格到優秀即通常所說的(60分到)100分差別太大,這樣教師隊伍就在同一標準下出現了一種人為的能力上的剪刀差。具體的高校正是要消除這種能力上的剪刀差,選擇更為優秀的教師到合適的職務上工作,實現職務聘任的特殊性。任何組織內的職務設置都是根據組織的實際工作需要來確定的,不同學校的不同教師職務對具體教師在知識、技能、資格、經歷、經驗以及其他素質等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如前所述,這些恰恰是社會評審機構所無法解決的。

不少人都擔心,高校自己評定職稱,能保證公平公正嗎?這種擔心是多余的。各個高校的校長、院長、處長等重要職務在任職前并不需要到社會上進行評價,為什么教師一定要經過社會上的評價取得資格才能被聘用。其實,將現行高校教師職稱制度中的這種社會評審模式轉變為高校組織內聘任模式,正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把聘任教師的自主權回歸高校,做到誰用人、誰管人、誰評價人,用管結合,評用結合。職稱評審從社會轉到組織內,有利于消除教師能力上的剪刀差,也有利于教師的合理流動。當然,高校教師的流動,也并非是越頻繁越好,也需要相對的穩定,因為教師的頻繁流動不利于學術氛圍的形成和穩定。為了使教師隊伍在流動的同時保持相對的穩定,根據美國高等教育在留人機制上比較成功的經驗,我國的一些高校可以考慮建立終身教授制度。當然,這種終身教授的評審高校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嚴格把握,從比例上看一般不應超過教師總數的20%。

五、運作模式的抉擇:從行政計劃到市場選擇

正如前面所說,我國高校現行的教師職稱評定和聘任制度還或多或少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這對于我國已經實行多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言,不能不說是一種諷刺。從運作模式來看,我國高校教師職務聘任制的根本導向出路,就是從傳統的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計劃模式轉變到現代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市場選擇模式。市場可以提高高校師資配置的效率,優化教師結構。這就需要建立和培育高等教育人才(教師)市場,而這正是我國人才市場體系建設的欠缺之項。

經過幾年的改革,盡管人們普遍認為高校教師高級職稱評得有些過濫,但各具體單位仍然還是爭著要增加評聘指標,教師個人也爭著要晉升。高校教師的職稱評聘到底應由誰來控制?向什么方向控制?在傳統模式中,高校教師的職稱評定不管是宏觀總量,還是微觀結構,都由政府的行政計劃來定。而在市場經濟體制的今天,無論是政府管宏觀也好,還是具體高校管微觀也好,都必須遵循市場規律。高校根據職務的需要到市場上選聘合適的教師,教師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和學術水平到市場上選擇合適的高校職務;教師受聘于某一高校的某一職務后,根據聘任合同在這一職務上實行職務權利,實現職務職責,完成職務工作,作出職務績效,領取職務報酬。也就是說,職稱評聘工作再也不是一種政府行為了。在社會上,是一種市場行為;在高校里,是一種組織行為。不管是市場行為,還是組織行為,歸根到底都是市場機制在起作用。各學校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社會公開提供一定的教師職務空缺,校內或校外的教師可以憑借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來競聘這些職位,通過市場的雙向選擇來達到人職的優化配置。某教師在甲高校是教授,在乙高校就不一定是教授;某教師今年是教授,經過一個考核期,如果不合格也就不再是教授。這樣,社會上長期存在的職稱論資排輩和終身制也就被徹底打破。

在高等教育人才(教師)市場上,運行的主體就是用人單位———高校和擇校競聘的教師個人。

高校真正的擁有自主聘用的權利,并把這種權力面向全社會行使。教師真正的擁有自由擇業的權利,不必非在本校競聘達到晉升職務的目的。這種高校教師職務聘任制,通過市場的供需機制、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的作用,無形中促使各高校不斷地提高自身吸引人才的能力,促使廣大教師不斷地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從而使我國高校整個師資隊伍水平得以提高。然而我們必須看到,我國的高等教育人才(教師)市場還遠沒有建立起來,更談不上成熟了。

建立和培育高等教育人才(教師)市場,要從五個方面入手:一是要明確政府在市場中的定位,完善和強化對高校教師資源的宏觀調控;二是建設高水平高效率的市場體系,使高校教師資源的培養、配置和使用全面市場化;三是加速培養市場主體,尤其要使具體高校和教師個人在市場中成長和運行;四是高校教師的個人收入分配與業績和市場接軌,由市場評價教師和高校的業績,從而確定教師的個人收入分配;五是以市場的原則來構建高校教師的社會保障體系。高等教育人才(教師)市場的建設,不僅要完善市場服務網絡,而且還要大力推進市場信息化建設,合理利用市場價格調節功能,提高市場活力。同時還要健全完善高等教育人才(教師)市場的政策法規體系,加大對市場的監管力度,從而為高等教育人才(教師)市場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公務員之家

當前,我國人事工作面臨著如何滿足兩個根本性轉變的要求,一是在管理上要能適應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所進行的根本性轉變,二是在發展上要能適應從粗放的增長方式向集約的增長方式所進行的根本性轉變。職稱工作作為人事工作的一部分,也必須滿足這兩個根本性轉變的要求。為此,政府有關部門應從根本上轉變職能,堅持少管管好的原則,不要再搞什么一年一度的大呼隆的規模職稱運動,使現行的高校教師職稱制度真正轉變為高校教師職務聘任制。

隨著改革的深化,我國不少高校已經實行了教師職務聘任制或正在探索適合本校的教師職務聘任制,取得了不少的經驗和成果,這是我國高校教師職稱改革模式選擇的基礎。但是這還不夠,改革還需進一步深化。總之,高校教師隊伍的發展必須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改革模式也必須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職稱必須真正職務化:高校自主設置教師系列職務,自主聘任(包括自主評價)各個層次的教師;教師自主擇校,憑能力和水平自主競聘相應的教師職務。所有的高校都應該實行真正意義的教師職務聘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