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業政策
時間:2022-03-28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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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農業協議》是WTO成員必須共同遵守的農業規則,我們應當認真面對這些規則,切實施以有效的應對策略。
為消除農業國內支持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的不利影響,《農業協議》對不同的國內支持措施進行分類處理。一是“綠箱”措施,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劃。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和農業生產不會產生或僅有微小的扭曲影響,成員方無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綠箱”措施主要包括:一般農業服務支出,如農業科研、病蟲害控制、培訓、推廣和咨詢服務、檢驗服務、農產品市場促銷服務、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糧食安全儲備補貼;糧食援助補貼;與生產不掛鉤的收入補貼;收入保險計劃;自然災害救濟補貼;農業生產者退休或轉業補貼;農業資源儲備補貼;農業結構調整投資補貼;農業環境保護補貼;落后地區援助補貼等。二是“黃箱”措施,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包括對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和農產品營銷補貼等。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扭曲,成員方必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三是“藍箱”措施,指按固定面積、產量和牲畜頭數實施限產計劃給予的補貼,成員方不須承擔削減義務。
為適應上述規則的要求,我們必須對現行的農業政策進行認真檢討和全面清理,修正以“黃箱”措施為特征的農業“保護”政策,加大“綠箱”措施對農業的支持力度。
(二)
長期以來,我國農業政策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政府對農業的直接干預。政府對農業特別是農產品價格的直接干預,其初衷是要增加農產品供給和提高農民的收入。但由于這種干預違背市場規律的客觀要求,其實施效果通常適得其反。改革開放以來,為了改變我國農產品價格長期偏低的狀況,國家從80年代初開始大幅度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但由于工業品特別是農用工業品價格沒有相對穩定,且以高于農產品提價幅度上漲,使農民從農產品提價中得到的好處很快就喪失了。其結果,一是導致通貨膨脹和物價的全面上漲;二是挫傷了農民的積極性,造成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的糧食等主要農產品減產。隨后,為了刺激農產品生產和抑制通貨膨脹,國家對糧食等主要農產品實行保護價收購,并為此支付了大規模的補貼。但由于收購價過高(1999年,我國大米、小麥、玉米、大豆價格比國際市場分別高12.3%、51.5%、56.2%和41.8%),當農產品市場價格出現周期性下行時,農產品購銷部門無法“順價銷售”,以致巨額虧損。1998年全國糧食部門虧損掛帳2000多億元。在虧損壓力下,糧食部門不愿按保護價收購糧食,導致農民賣糧難,嚴重影響了農民的收入和農業生產。可見,政府的農業價格補貼政策并沒有使農民真正得到實惠。
從國外的情況看,許多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都實施過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其實施的結果,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加國內農產品產量和農民收入,然而更應該看到,其巨大的經濟代價遠遠超過其成效。其代價和損失主要表現在:一是政府財政負擔沉重。1982—1984年,對農產品實行直接補貼的發達國家,農業收入中政府補貼所占的比重:美國22%,歐共體33%,日本72%。二是資源配置效率損失。政府直接干預政策扭曲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機制。相對于按各自的比較優勢組織生產,通過直接干預政策謀求農產品自給,要承擔較大的機會成本或效率損失。三是高價格對消費者的福利損失。農業直接補貼政策導致糧食等農產品國內價格高于世界市場價格,如日本國內大米價格相當于國際市場價格的7倍,給消費者帶來巨大的福利損失。四是補貼出口和限制進口引起貿易摩擦。這一矛盾到80年代中期“烏拉圭回合”開始前后已發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特別是美國與歐共體的貿易摩擦逐步升級。五是對農民的不利影響。農業直接補貼政策在農民獲得短期利益的同時,也強化了農民對政府的依賴心理,并使他們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對市場變動的反應和調節能力,經營素質和科技水平下降,從長期看,這對農民是不利的。由于這些問題,進入80年代以來,農業直接補貼和價格干預政策受到嚴峻的挑戰,特別是1986年開始的“烏拉圭回合”對農產品貿易保護提出嚴格限制,烏拉圭回合形成的“農業協議”提出降低關稅與非關稅手段對農產品貿易的限制;削減政府對農產品價格和其他方式的支持;削減政府對鼓勵農產品出口提供的各種補貼,等等。
由上可見,修正以“黃箱”措施為特征的農業政策,不僅是遵守WTO農業規則的需要,也是新時期我國農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此,我們一方面要逐步完善農產品價格的形成機制,使農產品價格政策真正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及其變化規律;另一方面,要遵循WTO農業規則,修正農產品貿易政策,加速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進一步放開和搞活包括糧、棉、油等主要農產品在內的貿易市場。
(三)
在WTO農業規則允許和鼓勵實施的“綠箱”措施中,根據我國的實際,需要著重加強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1、農業科技投入。現代農業的國際競爭主要是農業科技水平的競爭,當前我國農業增長中科技進步的貢獻率不及發達國家的一半,這是導致我國農業與發達國家差距的主要因素。縮小這種差距需要加大農業科技的投入,除繼續增加農業科學基礎研究的投入外,目前重點是要加大對應用研究和農業技術擴散的投入,包括新品種、新技術和新機械的推廣、病蟲害防治、農業生產者和農業技術人員培訓、咨詢服務、農業技術推廣風險基金的設立等,以加速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2、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是提升農業發展后勁的重要措施。我國的農業基礎設施普遍薄弱,基礎設施建設呈現逐步削弱的趨勢,這種狀況嚴重阻礙了生產的發展。WTO鼓勵政府(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增加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這是我國今后應當重點加強的領域之一。
3、農業環境保護。我國農業生態和資源環境的現狀及其惡化趨勢令人堪憂,結合西部大開發,政府要增加對農業環境保護的投入,重點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農業生態保護和資源環境治理的力度。
4、農業結構調整。調整農業結構是我們應對WTO挑戰,發揮農業的比較優勢,拓展我國農產品的市場空間和提高農業效益的當務之急,要加大投入,加速農業結構調整的步伐,包括農業部門結構、農產品品種和品質結構的調整,農業區域布局的調整,農業產業鏈的延伸等。
5、糧食安全儲備。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有完善的糧食安全儲備體系。建立糧食安全儲備體系,不僅是保證WTO框架下我國糧食安全的需要,而且對于推進糧食部門的改革,實現糧食經營和糧食儲備系統分別運行,完善我國糧食流通體制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政府要抓緊糧食安全儲備的基礎設施建設,并從機構、人員、管理體制和制度建設等方面保證糧食安全儲備體系的正常運行。
6、農業保險。農業的基礎地位和自然風險,決定了農業必須實行大面積、長期性和強制性保險,農業保險基金應由國家、集體和農戶共同負擔。農業保險是當前我國保險業中的薄弱領域,要以政府投入為導向,積極促進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
7、農業標準化體系和農產品檢驗檢疫制度建設。WTO對農業標準化和農產品安全有嚴格的要求,我們應遵循世貿組織《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的規定,建立健全我國農業標準化體系和農產品檢驗檢疫制度,重視樹立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良好形象,并有效抵制國外不合格農產品進入我國市場。
8、對落后地區的援助。落后地區一般自然條件差,資源貧乏,農民文化水平和科技素質低,經濟基礎薄弱。我國加入WTO后,落后地區(特別是中西部農村的許多落后地區)經濟發展的速度和水平短期內不僅難以趕上發達地區,而且差距勢必會進一步擴大,這就要求政府要更加重視實施對落后地區的援助計劃,以加快落后地區經濟的發展速度,保證這些地區農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
參考文獻:
1.石廣生,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一),人民出版社,2001年11月。
2.雷海章,農業不是弱質產業——關于“農業保護”問題之我見,《調研世界》,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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