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治理模式選擇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29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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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治理模式一直是國際社會關注的重點課題,不管是在法學界還是在經濟學界,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深入,公司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選擇何種公司治理模式已經成為一國公司提高國際競爭力的源泉。我們的公司在選擇治理模式時,不僅需要借鑒當前國際社會主流模式的先進經驗,還必須與我們國家特有的經濟發展路徑、文化傳統以及我國公司治理的結構特色相適應、相結合。
[關鍵詞]公司治理;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日德公司治理模式;借鑒及啟示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F27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5024(2008)11-0177-03
[作者簡介]俞志方,東華理工大學文法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商法學;(江西撫州344000)
肖瑤,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民法學。(重慶400031)
從法學的角度講,公司治理結構就是為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運營,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公司組織機構之間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體系。公司治理結構牽涉到公司的股東以及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能否實現和公司能否正常運作的重大問題,而且對于公司和整個社會的經濟健康都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由于法律、哲學、歷史傳統、文化背景、政治制度以及其他的社會環境的不同,各國公司治理結構的具體模式各有特點,筆者將對有代表意義的公司治理模式進行介紹與評析,探尋適合我國借鑒的優良制度。
一、英美市場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評析
荷蘭學者杰爾特•霍夫斯特德關于文化指數的研究指出,英美國家的文化崇尚個人主義,社會結構松散,人們追求平等,容易接納有差異的因素,是一個注重成就感以及物質成功的社會,是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的發源地。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反映到公司治理領域,就產生了股東權益至上的治理理念,配合其經濟制度,逐漸形成了以市場導向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
該模式認為,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保護股東的利益,股東在公司治理中居于主導地位。其公司治理結構實際上實行的是單層委員會制,其特征在于公司的股權具有高度的分散性和流動性,強調在資本的流動中提高效率。在該模式下,公司只設股東會和董事會。除股東會為公司的權力機關外,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由股東推選的董事會行使,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也由董事會聘任,公司通常不設立專門的監事會。
1.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
伯利和明斯1932年合著的《現代公司與私有財產權》對20世紀30年代初期全美最大的200家公司進行了實證分析,認為隨著公司股東人數的增加,公司規模擴大,股權日益分散,股東對公司財產經營的控制愈加困難。現代公司的所有權與控制權越來越分離,控制權已經越來越多地轉移到公司的經營者手中。他們認為,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公司模式下,公司管理者與股東之間就產生了天然的利益沖突,公司所有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將公司經營賦予經營者管理,公司經營者作為一合理的“經濟人”,在追求自己效用或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下行動,從而當其利益與股東或公司利益產生沖突時,經營者有可能為了本身利益,置股東或公司利益于不顧。為避免經營者此種行動,必須對其行動加以監控,從而付出各式各樣的“成本”。
在此模式下,由于股權的分散,小股東擁有的股票的份額很小,不能積極花費時間和資金去收集信息、監督經營者,而是指望他人監督,自己收益,這些小股東既無能力也無動力去參與公司治理。如果大多數股東都這樣做,也就沒有人去監督,從而使小股東在公司治理,特別是內部控制機制中的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會的設置與公司治理
在市場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下,英美國家實行的是“一元制”——“單層董事會結構”,即在股東大會下不設立監事會,只設立董事會,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是公司的經理,董事會沒有足夠的影響力監督和控制經理權利的實施。另外,在公司內部設立各專門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實現對董事會業務執行權的監督。在當代英美公司實踐中,公司董事會實行著“管理和監督”兩大職能。此處的管理不是指公司業務的日常管理,而是指戰略管理,是指以企業戰略為中心,并通過有效的戰略制定、實施、控制和調整過程來應對外部環境的變化。
此外,董事會還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這是因為英美公司的股權分散,因此出現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獨立董事制度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而設立的。其宗旨在于希望通過對董事會這一內部機構的適當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獨立董事對內部人形成一定的監督制約力量。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獨立董事界定為與公司沒有重要關系的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任職的非執行董事。他們在某方面擁有獨特專長,是某個領域的資深專家。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能夠較客觀地提供經營決策所需的建議并行使監督職能,有利于公司內部管理的改善,對公司管理層的制約和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
3.激勵機制的設置與公司治理
為了解決委托——問題,對公司經營者有效的激勵機制是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英美模式下,激勵機制在內部治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主要是通過提高經營者的經濟收入來進行。例如,為了激勵經營者提高公司業績,增加股東回報,英美公司除了對高級管理人員付以較高的工資和獎金作為短期激勵外,還運用“股票期權制”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中長期激勵。在近幾十年,股票期權制度在美國、英國和歐洲其他一些國家得到了廣泛的發展,并有著良好的實證效果。
總之,英美模式的最大特點是股東高度分散,并且流動性強。它具有高效發達的資本市場,完善的財務審計制度,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活躍的控制權市場,發達的經理人市場和與經營者業績緊密聯系的報酬機制,股東權益司法救濟機制。在這種模式下,發達高效的資本市場促進了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使企業的競爭力得以提升。
然而,英美模式也有著致命的缺點:一是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導致了股東在行使監管權時較為消極,產生了大量的小股東搭便車行為。二是股權的高流動性造成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股東追求的是投資收益的最大化,一旦經營中出現了波動,就可能引發投資者的拋售,并由此引發惡意收購。因此,經營者不得不為了迎合投資者對短期回報和高收益的需求,而把精力主要放在眼前或近期的利益上,重視短期利益的實現,從而忽視了長遠利益。三是以股東的利益為至高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二、日德大股東內部治理模式評析
同樣,根據荷蘭學者霍夫斯特德的研究,德國和日本兩國共同的特點是國土狹小,資源相對匱乏,具有強烈的危機感。為了生存,他們崇尚通過集體的力量規避風險,降低不確定性。以這樣的社會文化傳統為基礎,同樣形成了與英美國家極為不同的日德大股東治理模式。在該模式下,股權相對集中,且缺乏流動性,日德公司一般不是像英美國家通過在股票市場上“用腳投票”來實現公司治理,而是通過內部大股東,通常是一家銀行來控制和監督經營者行為,達到參與公司治理的目的。這是一種主動或積極的模式。如果股東對公司經營者感到不滿意,可以直接通過“用手投票”來表達其意見。在該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理念為:企業首要目標不是股東財富的最大化,而是利益相關者(如股東、債權人、雇員、供應商、消費者、社區、相關的社團、社會組織、政府等)財富的最大化。所以,該模式又稱為利益相關者模式。在該模式下,商業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法人持股及法人相互持股現象十分普遍,而且具有嚴密的股東監控機制。轉1.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
日德模式下的公司股權結構,不同于英美國家的最大一點就是其股權相對集中。在集中股權的公司中,根本不用擔心管理者忠誠問題,也很少發生問題。但是,控制股東與管理者串通欺詐少數股東的問題卻是屢見不鮮的。比如:控制股東可以安排在其他情況下不可能的優惠條件購買增發的股份。控制股東也會設計與關聯公司進行“親密”交易,以攫取上市公司的收益。因此,在該股權結構下,出現控制股東與一般股東之間不平等的現象,如何避免控制股東濫用經營控制權損害一般股東的股東權益,就成為這種結構下急需解決的問題。
2.董事會、監事會的設置與公司治理
關于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設置,德國公司和日本公司有所不同。德國公司與美國的內部和外部董事的區別類似,德國在董事會之外另設了監事會。董事會成員負責公司的經營,同時負有不與公司競爭或不得為了個人利益利用履行職責過程中機會等廣泛的義務,董事會成員同公司的交易可以不經過管理者或整個董事會的批準,只需經過監事會批準。德國力圖確保監事會成員獨立于董事會成員,而且董事會的成員由監事會成員任命,公司的董事會實際上相當于一個執行機構,其地位低于監事會。
日本公司則采取了與英美國家類似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合二為一的做法。但是,其董事會成員幾乎全部由執行公司業務的內部董事擔任,外部董事所占比例非常低。在日本公司里,董事通常是從公司的中層經理中提拔上來的,在很多情況下,董事仍然是公司的雇員。這種董事會結構被認為具有很多的優點,特別是在終生雇傭的情況下,晉升到董事會的潛在可能性為公司的雇員忠于公司并努力為公司工作創造了重要的激勵機制。為了平衡公司內部提升上來的董事的權利,日本商法典要求必須任命法定監事,他們由股東直接選舉,并且為了股東的利益而監督董事的工作,在他們認為董事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時候,有權要求終止該董事的行為。
3.銀行業與日德公司的治理
一般認為,銀行在德日公司的治理中發揮著核心的作用,德國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在銀行主導的金融體制上的。在德國,由于公司的股票大多都是不記名非流通股票,而且股東習慣于將股票交給銀行托管,銀行因此取得了相應股票的投票權,它不但為公司提供資金,進行融資,而且控制著公司的監事會,憑借其內部信息的優勢,發揮著實際的控制作用。
而在日本,公司交叉持股的現象非常嚴重,關鍵股東主要是重要的商業伙伴,特別是像銀行和保險公司這樣的債權人,他們重視相互交易的擴大而不是股份的短期回報。而且,他們通常不會干涉公司的管理。因此多數情況下,董事會的規則是由銀行確定的。主銀行通常是最大的貸款人和重要的股東。主銀行通常承擔監督公司管理層的職能,但是它只有在公司的業績顯著惡化的情況下才對其進行有效的干預。
綜上可知,日德大股東內部治理模式導致德國和日本的證券市場相對落后,融資方式主要通過銀行間接融資,公司負債比率高,控制權市場不夠發達,有關信息披露、內幕交易的控制、小股東權益的保護不如英美國家。由于股權高度集中,導致了內部人控制現象十分嚴重。但是,由于德日公司的治理和銀行等金融機構有著密切的聯系,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日本則實行主銀行制度,每一家公司的背后都有一家大銀行作為支柱。所以,這樣的模式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由于不再像英美公司奉行單邊治理,而是實行雙邊治理,有效地解決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時產生的成本問題,由于股權和債權集中,也降低了公司治理成本。
三、兩種模式對我國的借鑒及啟示
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綜合了兩種模式的優點,已將保護投資者利益作為基本宗旨,并建立了以股東為中心的治理模式。該法是一部以效率優先、促進投資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對公司治理結構規定得更加具體充分。例如,引入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是我國對傳統公司立法的一大突破;而對于國有獨資公司制度的規定,雖有存廢之爭論,但最終加以確立,目的是要讓公司法繼續為國有企業的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同時,借鑒了英美市場控制性模式的相關制度,比如:建立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引進了累積投票制,擴大了股東的知情權行使范圍,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董事會秘書制度等。新修訂的公司法,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解決了過去未曾解決的問題,確立和認可許多新的制度。但是,隨著這些制度的實施,也出現了很多新的問題:
首先,股權結構在資本市場上非常不合理。根據學者的研究,截至2004年,上市公司總股本7149億元,非流通股份4543億元,占63.55%,國有股占非流通股份的74%,占總股本的47%,由此可見,控股股東股權比例過高,非流通股股東股權比例過高,國有股比例偏高。
其次,由于股權高度集中,容易形成內部人控制。我國上市公司有一半以上由國有企業改制而成,原國有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成為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人員,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控制著企業的經營和決策。
再次,上市公司沒有做到完全依法運作,給投資者提供的法律保護有待加強。對此,筆者以為,改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勢在必行,我們可以通過國有股的合理減持,發展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方式來進行。隨著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不斷深化,相信我們一定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問題,以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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