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稅收制度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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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稅收制度思考論文

[摘要]目前,我國證券稅收制度存在體系不完整、調控“真空”和重復征稅并存、資源配置功能不完善、公平社會分配功能缺失等問題。對此,應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水平和規律,按照穩定證券市場、合理配置資源、公平社會分配的原則,采取系統化、一體化的方法,逐步完善證券交易印花稅、投資所得稅,并相機出臺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與稅。

[關鍵詞]證券;稅收制度;完善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現狀

證券的流轉主要包括交易、持有、轉讓、轉移四個環節,依各環節可設置不同的稅種:在交易環節可設置證券交易稅,在持有環節可設置證券所得稅,在轉讓環節可設置資本利得稅,在轉移環節可設置遺產和贈與稅。這些稅種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從而形成證券稅收制度體系。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主要有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品種,在交易、持有、轉讓三個環節設置了稅種對其予以征稅。

(一)交易環節的印花稅

1.我國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名為憑證稅,其實際效用與證券交易稅一致。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的做法,制定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暫行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凡在深圳市內書立股權轉讓憑證(包括上市股票和企業內部的股票買賣、繼承、贈與、分割時書立的書據)的單位和個人從當年7月1日起均由賣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額繳納6‰的印花稅。1990年11月30日,深圳市又規定對股票購買方也征收6‰印花稅。1991年6月1日,根據當時市場情況,深圳市的印花稅減半征收。同年10月,上海市也開征股票交易印花稅。1997年5月,國務院為了抑制投機,適當調節市場供求,將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上調為5‰。1998年6月,國務院又將股票印花稅稅率下調為4‰。2001年11月16日,財政部決定即日起,將證券(股票)交易(包括a股和b股股權轉讓)印花稅稅率降為2‰??梢姡覈淖C券交易印花稅,僅對二級市場上的A、B股交易雙方分別課征,印花稅率幾經調整,最新的稅率為0.2%。

2.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國家股和法人股等的交易,場外交易,以及一級市場上企業發行股票,對于出讓者和投資者,雙方都不需繳納印花稅。

(二)持有環節的所得稅

在證券的持有環節,會產生股息、紅利、利息等投資所得,依據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設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對企業投資者所獲得的股利并入利潤總額課征企業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方,不退還已繳納稅款;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方,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稅率則根據不同的企業性質(如外商投資企業或內資企業)和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而不同;購買企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由派發股利的公司按股息、紅利金額的20%代扣代繳;對個人取得的公司所送紅股,由派送紅股的公司按紅股面值的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目前國內上市公司所發的股息、紅利,享受減半征收的稅收優惠);個人購買企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由發行企業代扣代繳。

3.對于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開放式基金分配收入,非流通股的國有股、法人股的股利,免征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轉讓環節的所得稅

在證券的轉讓環節,會產生資本利得,依據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設有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對企業投資者買賣股票、封閉式投資基金差價收入,申購和贖回開放式投資基金的差價收入,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對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封閉式投資基金、開放式投資基金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我國現行證券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行證券稅制在籌集財政資金、控制交易成本、促進股票市場平穩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證券稅收的完整體系和內在功能來看,仍存在下列主要問題。

(一)未形成完整的證券稅收體系

目前我國對證券市場的征稅主要是采取一般稅種向資本市場領域簡單延伸的方法,在交易環節延伸使用印花稅,在持有環節延伸使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在轉讓環節延伸使用企業所得稅,在轉移環節尚未設置稅收制度。這種證券稅收制度,未充分考慮證券稅收的特點,未形成統一、規范、完整的稅收政策,具有臨時應付、零星分散的特性。

(二)調控“真空”和重復征稅并存

1.存在較大的調控“真空”。對債券、投資基金交易、一級市場的股票發行、二級市場上的個人證券交易差價收入、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投資所得、場外交易,均未有稅收約束,形成較大的調控“真空”,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

2.存在較嚴重的重復課稅問題。對于股票投資所得,同時適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由此產生大量重復征稅。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課征20%的個人所得稅(目前國內上市公司所發的股息、紅利,享受減半征收的稅收優惠),這實質上是對企業稅后利潤再次征稅,特別是對沒有支付現金的紅股征稅,不但因該稅款由上市公司代繳并承擔,增加了企業負擔,而且影響了再投資的積極性。

(三)資源配置功能不完善

證券稅收制度可以通過依證券種類設置差異稅率,以引導資金流向,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目前我國在交易環節的印花稅對股票交易征稅,對債券交易免稅;在持有環節的所得稅對股息、紅利、企業債券利息征稅,對國庫券、金融債券利息免稅,這種設置有利于穩定股票市場的發展,引導資金投向債券,特別是國庫券和金融債券市場。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收制度的資源配置功能仍不盡完善,主要表現在:1.對于股票而言,對一級市場的股票發行免稅,對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征稅;對法人股、國家股交易免稅,對個人股票交易征稅;對場外交易免稅,對場內交易征稅,這種在同一證券市場上,對某些證券征稅而對另一些不征稅,會造成各種證券交易成本的差異,最終會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2.對于債券而言,為扶持某些特定證券品種的發展,國家規定了在特定時間內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并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稅收政策,使相關證券市場帶有較強的“政策市”的痕跡;3.各類證券稅收稅率結構的不盡合理,導致各類證券的投資回報率的不合理性,如某些企業債券所獲利息扣除個人所得稅后,其投資回報率反而低于國債和金融債券,不符合風險投資回報的市場原則,有損于資源的有效配置。

(四)公平社會分配的功能缺失

目前,我國證券稅收制度較多注重稅收的資金籌集作用,適當兼顧交易成本控制和資源配置,但對公平社會分配的功能體現不足。股票一級市場和個人二級市場的資本利得未征稅,而股票投資者無論盈虧都要按照每筆證券交易的全部金額依比例稅率繳納印花稅,使得中小投資者因資金規模小,信息獲取遲緩,盈利幾率低,卻要負擔較重的稅收,而大額投資者因資金規模大,信息獲取迅捷,盈利幾率高,卻只負擔較輕的稅收,投資者之間的稅負分布嚴重不均,投資所得的級差收入未能調節,稅收的公平性受到很大挑戰。

三、完善我國證券稅收制度探析

(一)完善證券稅收制度的政策目標

1.穩定證券市場。我國居民儲蓄率高,間接融資比重大.這種較單一的儲蓄——投資機制對企業融資、銀行信用和個人投資均不利。為此,應大力發展證券市場,鼓勵直接投資,促使企業通過證券市場直接融資。這種直接投融資機制的實現,有賴于有效抑制證券市場的高投機性和高風險性,保護投資者利益,保持股市交易活躍,建立一個穩健的證券市場。為此,證券稅收制度應通過對交易成本、投資收益等的控制,抑制投機,鼓勵理性投資,維持證券市場的穩定。

2.合理配置資源。在一個理性、成熟、規范的證券市場,市場機制可以有效地調節資源配置,政府應避免干預市場;但在一個尚不成熟的證券市場,由于存在大量的非理性的“噪聲交易者”,市場機制不能完全有效地調節資源配置,政府應加以適當的引導。證券稅收制度應通過對不同種類的證券、證券持有時間的長短等設置差別稅率,引導投資方向,合理配置資源。

3.公平社會分配。證券市場內在的風險回報機制,導致了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尤其是在尚不成熟的證券市場,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對稱性、市場操縱能力的差異性以及市場的不規范性等,不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所處的地位和條件不同.使得市場操縱和內幕投機成為可能,甚至較普遍,導致少數投資者獲取超額利潤,大多數投資者微利甚至虧損,使得證券投資成為社會分配不公的重要源泉之一。為此,證券稅收制度應通過對證券投資收入的調節,公平社會分配。

4.籌集財政資金。證券市場是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公共財政的本質要求和納稅能力原則、稅收公平原則,證券交易或證券投資收益也是籌集國家財政收入的經濟稅源之一。

(二)完善證券稅收制度的設置原則

1.與證券市場發展水平相適應,主體稅種逐步演進。證券稅收制度依主體稅種的不同,可分為以證券交易稅為主體稅種的流轉課稅型和以資本利得稅為主體稅種的所得課稅型兩種體系。證券交易稅和資本利得稅由于征稅對象不同,導致其調節功能各異。證券交易稅以證券交易收入為征稅對象,能控制每一次買賣證券的交易成本,可以較有效地抑制“做莊”“對敲”操縱股市、頻繁交易等投機行為,穩定證券市場的功能強,但由于證券交易稅對于每筆證券交易,無論盈虧,均以比例稅率按交易額征收,難以調節納稅人的所得,公平社會分配功能弱。資本利得稅以證券轉讓所得為征稅對象,直接調節納稅人的個人所得,公平社會分配的功能強,但由于其不直接作用于每筆證券交易,其干預、調節證券市場的功能較弱。

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級階段,由于證券交易監管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及時全面準確、信息獲取不對稱、非理性“噪聲交易者”居多等,導致市場機制調節部分失靈,證券市場具有高風險性和高投機性。在此階段,應設置流轉課稅型體系,以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穩定市場的功能;為了扶持和鼓勵證券市場的發展,可暫不設置資本利得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成熟階段,由于證券交易監管規范、信息披露及時全面準確、理性的“知情下注的交易者”居多等,市場機制調節靈敏、高效,證券市場投機性低。在此階段,可取消證券交易稅,設置所得課稅型體系,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和資本利得稅公平社會收入分配的功能。

2.遵循系統化、一體化原則,消除重復征稅和政策漏洞。為了充分發揮證券稅收制度的功能,應按照系統化、一體化原則,協調企業所得稅制與個人所得稅制,消除對證券投資所得的重復征稅;擴大證券稅收征稅范圍,覆蓋全部證券投資品種和整個資本市場,以消除稅收政策漏洞,體現納稅能力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

(三)逐步完善稅收證券制度

1.完善證券交易印花稅。(1)拓寬課稅面。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既包括基礎證券市場(股票市場、債券市場、投資基金市場),又包括衍生證券市場(期貨市場、期權市場、互換市場);既包括主板市場,又包括創業板市場、三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2)賣方納稅。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由買賣雙方改為賣方,由賣方賣出證券時繳納稅款,可以降低買方交易成本而促使其積極投入資金,同時增加賣方交易成本促使其賣出證券時慎重決策,這有助于穩定證券市場。目前,大多數國家或地區都僅對賣方征收證券交易稅;(3)差別稅率。根據不同的證券種類和證券市場,設計差別比例稅率,股票適用較高稅率,債券適用較低稅率,以擬制股票市場的投機性;非政府證券適用較高稅率,政府債券適用較低稅率,甚至免稅,以鼓勵投資于政府債券;場外交易適用較高稅率,場內交易適用較低稅率,以限制場外交易,鼓勵集中交易。

2.完善投資所得稅。對于證券投資所獲的股息、紅利、利息等的征稅,應重點解決好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對投資所得征稅的銜接,避免重復征稅。(1)根據“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對國家股、法人股的投資所得征收所得稅;(2)紅股屬用于再投資的股利,對其在分配環節不征稅,改在其變現環節征稅;(3)均衡設置各類債券利息適用稅率結構,避免過度扭曲風險投資回報的市場原則;(4)避免重復征稅。為了有效避免雙重征稅,可以采取抵免企業已納所得稅的辦法,即通過將企業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歸屬給股東所得股息、紅利中去,以抵免股東的所得稅。目前,大多數國家都采用抵免制以消除對股息、紅利的雙重征稅。

3.相機出臺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稅是對在資本市場上,特別是證券市場上的買賣差價收入所征的稅收,公平社會分配功能強,同時也有一定的穩定證券市場的作用。(1)允許全額扣除費用,包括手續費、印花稅;(2)允許抵補虧損,個人證券轉讓損失允許在綜合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但應設置每納稅年度的最高扣除限額,超限額的轉讓損失可延至后續年度扣除,直到扣完為止;企業的轉讓損失不得扣除,但允許在5年內用資本利得收入沖抵,5年內未沖抵完的不得再沖抵;(3)證券持有期較長的,適用較低稅率,甚至免稅;證券持有期短的,適用較高稅率,旨在鼓勵長期投資,穩定證券市場。

4.相機出臺遺產和贈與稅。在適當時機開征包括證券資產在內的遺產和贈與稅。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的不斷積累和交易,必然會產生巨額證券資產的擁有者。當證券資產因贈與或遺贈發生所有權轉移時,受贈人或繼承人會不勞而獲地取得巨額財富。為了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維護社會公平、促進勤勞致富,應相機開征遺產和贈與稅以調節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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