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業監管體制的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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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業監管體制的歷史沿革

我國證券業監管體制歷史沿革一、中國證券市場的基本狀況

10年來,中國證券市場在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法制、監管、自律、規范”八字方針,證券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地區性市場迅速發展成為具有一定規模的全國性市場,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就。

1、上市公司數量增加、結構有所改善。截至2000年底,中國境內上市公司達1088家。其中A股上市公司從1990年的13家增加到955家,B股上市公司114家。2000年,經過科技部和科學院認證的高科技企業和金融類企業發行上市,開始改變傳統產業一統天下的局面,上市公司結構也正在發生積極的變化。境外上市公司52家,其中38家單獨在香港上市,8家在香港和紐約同時上市,3家在香港和倫敦同時上市,1家在香港、紐約、倫敦同時上市,2家在紐約和新加坡上市。

2、市場規模迅速擴大,直接融資進一步增強。截止2000年底,我國境內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3791.70億股,市價總值達48090.9億元,相當于GDP的57%。10年中,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累計籌資近10000億元。其中,2000年境內籌資1541億元,加上境外上市公司和紅籌股籌資,我國上市公司當年籌資金額3249億元,比上年增長130.3%。寶鋼等特大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順利發行上市,表明我國證券市場承受大盤股的能力明顯增強。中石化、中石油等特大國有企業海外路演、和發行上市成功,表明亞洲金融危機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影響已經消除。

3、投資者開戶數大量增加,機構投資者隊伍逐步壯大。截止2000年底,投資者開戶數達到5801.1萬戶。其中機構投資者28萬戶,比上年末增長40%。盡管散戶投資者仍占到開戶數的99.5%,但機構投資者隊伍在證券市場的影響正在穩步擴大。一是證券投資基金在試點的基礎上穩步發展。到目前為止,已設立基金管理公司10家,另有4家獲準籌建,發行封閉式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33只,總規模達560億元。去年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頒布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試點工作將在今年展開。二是證券公司的增資擴股工作穩健推進。在清理整理證券公司的基礎上,26家證券公司進行增資擴股,其中13家成為我國首批綜合類證券公司。現有101家證券公司的資產總額5753億元,比1999年的3081億元增長87%;凈資本236.4億元,比1999年的24.6億元增長8.6倍。從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情況看,2000年底,余額總計3037億元,比上年末的1642億元增長127%。三是證券公司與基金管理公司融資渠道得到解決。經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商定,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債券回購市場,一部分證券公司還允許以股票作抵押向商業銀行進行質押貸款。四是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企業和上市公司獲準有條件進入股票市場。五是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間接進入股票市場。

4、證券法規體系逐步完善,全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初步建立。到2000年底,我國證券期貨市場法律法規主要有:2部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多件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150多件部門規章。證券期貨市場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核心,以行政法規為補充,以部門規章為主體的證券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與之同時,根據1997年11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決定和1998年4月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中國證監會在全國中心城市設有9個證券監管辦公室,2個直屬于中國證監會的辦事處,25個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并直接管理2家證券交易所和3家期貨交易所。

5、證券市場風險進一步化解,歷史遺留問題正在逐步解決中。從1998年開始,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市場開展了五項清理整頓工作,即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清理整頓證券經營機構、清理整頓證券交易中心、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清理規范原有投資基金。到目前為止,期貨交易所由14家撤并為3家,交易品種由35個壓縮到12個,179家期貨經紀公司完成增資和重組,69家證券公司完全歸還了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由于各項清理工作基本完成,證券市場的風險與隱患得到了有效化解和消除。與之同時,長期以來形成的歷史遺留問題正在妥善解決中。2000年4月,中國證監會允許轉配股在2年內分期分批上市流通。目前,已有128家公司的29.85億轉配股上市流通,沒有對市場造成大的沖擊。為我國進一步解決其他歷史遺留問題提供了寶貴經驗。

二、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發展和完善

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經歷了從多頭到統一、從分散到集中的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80年代到1992年5月,在國務院的部署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兩地地方政府管理的階段。

1981年7月,財政部重新發行國債,中國證券市場開始起步。接著,上海、深圳、北京等地的企業開始以股票、債券的形式集資,如深圳寶安、北京天橋、上海飛樂等。1986年,沈陽市信托投資公司開辦窗易,代客買賣股票和企業債券,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靜安區營業部開始證券柜臺交易,有價證券轉讓市場恢復。1988年,國務院決定在上海、深圳等七個城市進行國庫存券上市交易試點,國庫券交易市場的形成。1990年,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分散的柜臺交易迅速轉變為場內集中競價交易。

在這一階段,我國對證券市場沒有集中統一的管理,而是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等部門決策下,主要由上海、深圳市兩地地方政府管理。首先,證券發行與交易限于上海和深圳兩市試點,是經國務院同意,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共同決策的。其次,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上海、深圳地方政府充當了主要管理者的角色,兩地人民銀行分行相繼出臺了一些有關法規,對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進行規范。

第二階段:從1992年5月到1997年底,是由中央與地方、中央各部門共同參予管理向集中統一管理的過渡階段。

1992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成立證券管理辦公室,7月,國務院建立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表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中央政府參與證券市場的管理,是證券發行與交易規模日益擴大,要求建立全國統一市場的必然結果,但這種由中央銀行代管證券市場的格局沒有持續多久。8月10日,百萬人擁至深圳爭購1992年新股認購表,并發生了震驚全國的“8.10風波”。這一“風波”,反映了廣大投資者對股票的狂熱心理,也表明中國證券市場到了需要按國際慣例設立專門的機構的時候了。為此,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同時將發行股票的試點由上海、深圳等少數地方推廣到全國。這種制度按排,事實上是將國務院證券委代替了國務院證券管理辦公會議制度,代表國務院行使對證券業的日常管理職能,將中國證監會替代了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管理辦公室。

與之同時,國務院賦予中央有關部門部分證券監管的職責,形成了各部門共管的局面。國家計委根據證券委的計劃建議編制證券發行計劃;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審批和歸口管理證券機構,報證券委備案;財政部歸口管理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從事與證券業有關的會計事務的資格由證監會審定;國家體改委負責擬訂股份制試點的法規,組織協調有關試點工作,同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中央企業的試點。

另外,地方政府仍在證券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當地政府歸口管理,由證監會實施監督;地方企業的股份制試點,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會同企業主管部門審批。為了把對證券和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落到實處,中國證監會向隸屬于地方政府的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授權,讓它們行使部分監管職責。獲授權的地區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安徽省、福建省、湖南省、廣東省、海南省、云南省、陜西省、江蘇省、四川省、吉林省、湖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江西省、沈陽市、大連市、哈爾濱市、南京市、寧波市、廈門市、青島市、武漢市、深圳市、成都市、廣州市、西安市、長春市。

第三階段:從1997年底到現在,初步建立了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制。

1997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鑒于亞洲金融危機的嚴重形勢,召開了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強調防范與化解金融風險。這次會議決定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改革,完善監管體系,實行垂直領導,加強對全國證券、期貨業的統一監管。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從而以證券市場基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總體上看,這項工作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首先,將證券交易所由地方政府轉為中國證監會管理。證券交易所肩負著一線監管的重任,對交易所的監管是政府證券監管體制中的重要環節。我國證券交易所是由地方政府建立起來并管理的,因此,初期的證券交易所總經理由地方政府直接任命,“證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總經理由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會同證監會提名,理事會聘任,報證券委備案”,隨著滬、深證券市場由地方性市場發展為全國性的市場,這種以地方政府為主對交易所管理的體制,越來越不適應證券市場的發展,國務院就此作過調整。1995年7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證券委在《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中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長和正副總經理人選,由中國證監會提名,商所在地人民政府后推薦給交易所會員大或理事會任免”。1997年8月15日,國務院正式作出決定,滬深證券交易所劃歸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1997年11月,國務院批準了經修改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管理”,同時“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的監督管理”,交易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證監會任免”、“證券交易所中層干部的任免報證監會備案,財務、人事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報證監會批準”;同時增加了“對會員的監管”、“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內容,對其它內容也進行了修改。《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朝著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體制邁出了重要一步。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其次,將原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職能、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證券業監管職能劃入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市場初期,法律曾確定了雙重管理的證券監管體制,即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為“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并規定“證券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歸口管理,業務活動接受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1998年4月,隨著機構改革的逐步到位,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正部級直屬事業單位,成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國務院證券委被撤銷,其職能歸入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歸口管理也劃轉到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得到了加強。

再次,1998年8月,國務院批準了《證券監管機構體制改革方案》,中國證監會作為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可根據各地區證券、期貨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在部分中心城市設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市場監管體系由證監會和派出機構——證券監管辦公室組成。中國證監會接收全國各省市的證管辦,并在全國中心城市設有9個證券監管辦公室(天津、沈陽、上海、濟南、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西安),2個直屬于中國證監會的辦事處(北京、重慶),在25個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設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1999年7月1日,證監會36個派出機構統一掛牌,從而逐步建立了由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模式。

最后,在集中統一領導下,發揮證券業協會的自律功能。《證券法》第8條規定,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以法律的形式肯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一)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