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25 0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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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證券法》金融體制分業制合業制WTO規則證券監管

論文摘要:本文主要論述了銀行三法的修改以及證券法的修訂對于金融業行業經營體制的影響、重點分析了合業經營與分業經營在我國的現狀與前景;法律的制定叮于金融業發展的超前性和前瞻性;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從而,使我國今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服務于符合中國國情的特色社會王義建設,也要適應WTO規則的要求與國際接軌。

今年四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審議修訂后的《證券法》,這不僅關系到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問題.也是我國作為的成員國為證券業接受的挑戰所做出的新的“游戲規則”12月中國成為世貿組織成員的當天中國證券便莊嚴的向承諾:中國證券業在逐步自由化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和市場平等準人原則的前提下,(1)確保在華外國證券服務提供者在取得證券服務方面享有最惠國待遇:(2)允許外國證券服務提供者在華設立機構并享有開業權;(3)確保外國證券服務提供者在我國境內提供我國暫缺的任何形式的新型金融服務。以上承諾經過五年過渡期后全面兌現。而我國證券業在我國金融領域發展相對幼稚,勢力相對弱小,服務項日缺乏競爭力,這就要求我們對《證券法》的修訂要具有思維上的超前性和體制上的前瞻性。

一、兩種金融業體制及我國金融業體制的現狀

《三國演義》開篇之語寫道“天下之勢,合久必分.分久必合。”這正是對我國金融體制發展的寫照。所謂兩種金融體制是指合業制(合業經營)與分業制(分業經營)這兩種金融業的經營方式。

(一)合業制

所謂合業制就是允許金融機構提供包括銀行業務、證券、信托和保險業務在內的全方位金融服務、金融體系主要由全能金融機構所組成。其中德國、法國、瑞士、奧地利等大陸法系國家一直擁護并實施這一金融體系。以合業制經營為典型的德國銀行為例:德國銀行業不僅可以從事各種法定的銀行業務,還可以為自己或代表他人從事證券交易;作為承銷商參與證券發行;作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的大量股票并從事股票經紀業務。德國銀行通常在許多公司里擁有較大份額股票并為其客戶提供綜合性服務,因而,德國銀行業和證券業成為金融市場上密切合作、共同進退的好兄弟。

(二)分業制

所謂分業制是指法律規定或習慣形成的金融機構不能同時從事銀行業和證券業.只能擇一而為之的金融體制、其中以美國、日本和英國等國家為分業經營模式的代表.但從根本上講這些國家已不是純粹的分業制國家。以美國的分業制模式為例:它經過了合業一分業一再合業的更替過程。美國1864年制定的《國家銀行法》及其修正案逐步確立了銀行可以通過控制股權直接擔任證券承銷商的行為;同時銀行成立附屬于自己的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綜合性業務。銀行業與證券業是合二為一的市場經濟主體。當時,美國作家馬丁·邁耶在他的《銀行家》一書中寫到:銀行“除了結婚、舉行宗教儀式及舉行禮拜儀式之外,能做一切事情。‑+〕可見,當時合業制經營的繁榮景象。1933年美國國會通過國會議員卡特·格拉斯的《銀行法》(又稱為(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的銀行條例、1956年的《銀行持股公司法》等法規,這些法律、法規著重強調了銀行業與證券業分業經營的管理模式。從此,銀行業與證券業分業經營體制被確立下來。1999年11月4日美國參議院以90:8票和眾議院以362:57票的絕對多數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其主要目的就是徹底廢除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取消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公司三者的經營界線,在最大限度內開放三者之間的業務領域。美國前財政部長薩默斯對其評價為:“在20世紀即將結束時.我們終于可以用一項為21世紀的金融莫定基礎的法律來取代一系列過時的法律”。從而,美國以立法的形式再次回到合業制經營的模式下來。

(三)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體制的現狀

我國對于金融業的經營模式也逐步走過了一個由合業經營到分業經營的模式。并且正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規范的指引下走向一個由分業經營逐步再轉變向合業經營的模式.從而實現和世界金融主流體制接軌。1979年2月開始.政府恢復四大國有銀行經營,1980年國務院下達《關于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下達了《關于積極開辦信托業務的通知》。在以國有銀行的投資為基礎上,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從而使我國在合業制模式下創立自己的金融體系。在1993年,由于合業制經營風險控制機制的失調.最終導致滬深兩市暴跌。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屆二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了銀行業與證券業分業經營的管理思想。1995年《商業銀行法》第2條、第3條及第43條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性質、業務范圍及禁止領域即“三個不準”:(1)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和股票業務”;(2)商業銀行“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3)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1998《證券法》第六條也明文規定了“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從而嚴格實施了銀行業與證券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思想。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關于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決定》和《關于修改<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以下稱之為銀行三法)。這三部金融法規的修定從一定意義上講是我國市場經濟改革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風險,提高金融企業自身活力與動力的客觀選擇;更是中國加人WTO之后嚴格覆行人世承諾的誠信表現。在銀行三法中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合業制經營的指導思想,但在法律上卻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如在《商業銀行法》的43條加上了“但書”。這為以后條件成熟時,國務院可以依據法律直接批準銀行業與證券業在一些領域內進行合業經營埋下了伏筆。

總而言之,合業制與分業制是各個國家根據自己的國情所做出的金融體系管理上有各自特色的選擇.這個選擇必然會在經濟發展的某一層次、某些領域上適合并促進該國經濟的健康、繁榮的發展.其制度本身并沒有先進性與落后性的本質區別。我國在進行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也必然會遇到對這兩種模式的取舍問題,只要我們能堅持“三個代表”的要求,以“三個有利于”的標準來衡量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功過問題,就一定能夠堅持改革的正確方向和思路,從而把我國的金融業改革進一步的深化下去和發展下去。

二、我國金融領域合業經營的前景

在我國的銀行業和證券業本身的內部控制、資本規模和管理觀念沒有健全和壯大起來時;在外部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和監管水平沒有足夠的完善和提升起來時,我國在金融領域實行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是科學的、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國當前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現狀的。但是,從長遠的發展戰略上來看,合業經營必將是我國金融業成長的必然趨勢和人世后的最終選擇。

(一)WTO規則推進合業制在中國的進程

80年代后期世界上主要分業制國家美、日、英等國逐漸放松了自己對于銀行與證券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法律限制,使得在世界大環境下,實施合業制的國家越來越多。隨著中國證券業人世承諾期限的臨近,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必然要配合以相應的制度改革以防止過度期滿后國內金融服務業競爭力低下,金融市場受到巨大沖擊的不良影響。2001年我國修訂《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理》可以明顯的證明WTO規則必將推進合業制在中國的發展。

(二)市場經濟調節力推動合業制在中國的前進

從1996年5月至1999年6月我國政府連續七次降低存貸款利率使銀行利差大大減少,效益空間不斷下降,再加之不良貸款率的增加,使銀行進人微利時代。而由于我國人民的投資方式相對單一化,并多數投資集中在銀行存款上,使得銀行在收不回貸款的同時又要支付大量利息,從而迫使銀行尋求新的經濟利潤增長點。

而與銀行手中集中大量資金相反的是券商資金嚴重不足。限于中國法律規定,券商不能向銀行貸款,也不能自己發行債券進行融資,從而禁錮了證券業的發展空間和規模。由此,銀行具有大量無法生利的資金和券商大量資金的缺口必然會在市場經濟的調節力的作用下流向邊際效益最大的行業,從而推動了合業制經營在中國的步伐。

(三)改革實踐必將推證合業制經營在中國的前景

從法律上看,1999年政府允許中信、光大、廣發等七家券商進入銀行同業拆借市場進行短期信用拆借、債券回購和現券交易。2000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放寬了對于證券投資基金分業經營的管理。200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商業銀行法》,這些都從法律、法規上為合業制經營打開了政策上的缺口。

從實踐上看,1996年10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由廣東發展銀行收購瀕臨破產的中銀信托投資公司是一個合業經營的開端;中國光大集團擁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信托三大金融機構并實現良好的資金運作是一個合業經營的實例;1999年以后中國人民銀行原則上同意四大商業銀行設立資產管理公司的做法可以看作是一個合業經營信號。公務員之家

綜上所述,合業經營和監管是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最終方向。正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負責人所言“幾乎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銀行的破產是由其附屬證券機構承銷低質量的證券造成的損失而引起的。”銀行業與證券業的有序、健康、合法的合作必然會克服兩者原先分業的不足,促進雙方的穩步發展從而達到“雙贏”的目標。

三、金融業合業經營的法律建設

(一)關于銀行三法的立法取向和建設意見

銀行三法在立法取向上應當嚴格遵守銀行業穩健經營的原則,加快促進銀行業與證券業的市場化運作。如德國建立的綜合銀行制和美國建立的完善的防火墻機制,都是良好的合業經營的管理機制和方法。我國銀行業也應當按照國際標準建立自己的存款準備金和風險機制,盡快實現商業化、市場化的運作模式。

從法制建設上看,銀行三法的修訂達到了預期的目標,為合業制經營的發展預留了法律上的空間,因此,我們建議國務院應當盡快對《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作出實施細則,如批準商業銀行從事中間業務、新品種的、股票期貨、衍生產品的經營和開發等。中國人民銀行也應盡快對《商業銀行法》第六條做出行政規章以擴大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為合業經營創造良好的法制條件。

(二)《證券法》修改的立法取向和建設意見

正在修改的《證券法》在立法取向上應當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的要求使三個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證券法》的修改的核心也是合業經營的問題,修改的目的是銀行資金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有明確要求和比例)進人市場,同時借鑒《商業銀行法》為合業經營預留空間的經驗,更好的發展我國的資本市場和期貨市場。

從法制建沒上看,《證券法》的第六條必將刪除或淡化第七條應當明確監管機構的法定名稱、法律性質及地位和法定職責:同時,進一步加強信息公開制度的建設;權衡證券違法處罰中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處罰力度;提升證監會的監督、管理水平;協調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合理分配各自管理職能及領域.徹底貫徹《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步發展的若干意見》。

(三)相關監管法律、法規的立法建設

在銀行業與證券業的法律建設思想上要具有超前性和前瞻性。相關的法律建設必須起到為合業經營保駕護航的作用。同時,我們建議出臺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譽評級法》、《投資顧問法》、《投資銀行法》、《證券投資信托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的建設一方面從銀行業與證券業的內部運作機制上加以規范兩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從銀行業與證券業外部環境上加以監管兩業的經營,從而科學合法的促進兩行業的健康成長和資金的經濟運作。

綜上所述,銀行三法和《證券法》作為金融法規的重要的部門法、其制定和修改必然會影響到金融體制的改革和發展方向。因此.對干金融法律、法規的完善應該遵守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首先、金融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必須充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充分發揮市場經濟規律在法律資源配置方面的宏觀調控作用;其次,金融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必須充分尊重WTO規則與國際通行準則.使得我國在經濟、法律和體制建設方面逐步與國際接軌;最后,金融法規的制定和修改必須充分尊重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情、既不能畏首畏尾停步不前、也不能過于冒進不顧實際、要走出一條符合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金融法制建設道路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