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入世后完善證券監管對策論文
時間:2022-12-09 0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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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入世將對我國證券業產生重大的影響,給證券監管工作帶來新的壓力。為了適應新的形勢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我國必須選擇合理的證券監管體制、完善監管機構的職能部門建設、深化證券監管工作的內蓉和加強證券監管法制建設。另外,還應組建證券、銀行和保險一體化的金融監管體系:
關鍵詞:入世;證券市場;證券監管
入世后,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逐步對外開放,外資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人我國證券業,這必將對我國證券業產生巨大的影響,為此我們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證券監管。
一、入世對我國證券業的影響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貿組織,按照WTO有關金融服務業的基本原則及我國在雙邊及多邊協議中所作的承諾,我國將有步驟、分階段地對外開放金融業。其中證券業的開放步驟如下:到2004年,外國公司可以直接投資國內的證券公司,到2006年,外國投資者將直接投資我國的國內市場。因此,今后五年是我國入世后證券業從保護到開放的過渡期另外,其他行業逐步對外開放的承諾也將通過作用于證券業的監管對象和與證券業緊密相關的其他金融企業而對我國證券業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一)入世對證券監管對象的影響
l、入世對證券發行人和投資者的影響
入世后,國際資本可以直接在中國進行投資因此在我目的上市公司中將出現更多的外商投資企業這些企業由于管理科學,經營業績良好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將在投資者心目中樹立起良好的信譽。從而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者.使公司的股票價格能夠長期穩定在其價值以上、有利于該公司降低籌資成本和進行資本運營。相對而言.國內許多上市公司由于在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及股利分配等方面都不如外商投資的企業,因而使企業在籌資與資本運營時處于劣勢國內的上市公司在外國企業的競爭壓力下和廣大公眾投資者的約束下會出現兩極分化現象。那些在國內市場能站穩腳跟、并能借助入世的契機在國際市場上大展宏圖的公司的股票將成為真正的藍籌股和熱門股;而另一些缺乏競爭力.經營不善的公司將成為重組和淘汰的對象。對投資者來講.由于到2006年,外國投資者可以直接向我國國內市場進行投資,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屆時將會出現很大的變化,機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所占的比重將增加;并且,由于外國投資者的加入將給國內投資者帶來更加成熟的投資理念和投資技能,提高投資者的素質;擁有巨額資金的投資者或投機者的數量也將增加.
2、入世對證券投資中介機構的影響
(1)入世對證券投資經營機構的影響。
首先,加人WTO后,證券業的開放有助于打破國內證券市場的壟斷,加劇證券市場的競爭有利于中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其次,人才爭奪更加激烈;最后,由于競爭的加劇會使成本高、業務單一、規模小、信用差及效率低的證券商淘汰出局,最終幸存的券商將具有規模太、業務多樣化、業務成本低和效率高的特點。
(2)入世對證券投資服務中介機構的影響。
在證券服務中介機構方面,我國已批準了幾家外資證券服務中介機構在我國一定的區域開展一定的業務活動。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將有更多的外資服務中介機構在我國從事更多的業務活動。實力雄厚、資信度高的外國服務機構或外商投資服務機構的加入,將給國內的服務機構帶來較大的沖擊。
3、入世對股票發行和交易的影響
首先,入世后外資證券中介機構、投資者的進入將給國內證券市場帶來增量資金,有利于證券市場的擴容和證券品種的增加:其次,通過外資證券中介機構可以加快國內公司到國外上市籌資的步伐;再次,由于外國財團的資本雄厚、在進入我國股市后如果我國沒有完善的證券監管措施,這些資本可以輕易地操縱某支甚至某些股票的股價走勢,造成股市價格的大幅波動.對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健運行產生威脅;最后,隨著嘲絡技術的發展.交易方式會趨向于信息化。
(二)入世對金融行業發展趨勢的影響
在現代科技革命和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世界金融正在進入一個大變革和大變遷的時期。具體表現為:金融服務業發生了巨大變化、場外交易和衍生產品的交易規模越來越大,全球金融產品不斷形成電子網絡化的趨勢:國際投資急劇增加,資本流動更加頻繁,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愈演愈烈;銀行、證券、保險業的界線出現模糊趨勢,金融機構業務交叉并走向多元化綜合化。在這樣的國際形勢下,我匡加入WTO后,隨著金融業的全面開放,西方國家全方位的一攬子服務制度將對我國金融業現行單一的服務方式產生強烈沖擊,為了與國外同行競爭.我國金融業也必將走向混業經營。
二、改善我國證券監管的幾點措施
由于入世后證券市場將呈顯出新的特點,為了保證我國證券市場的持續穩定及整個金磁業的健康運行,我國的證券監管工作應該進一步完善。
(一)確定合理的證券監管體制
目前,國際上共有三種類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自律型他律型和中間型管理體制。每類證券監管體制都有各自的優缺點和適用性。他律型監管體制由于有超脫于證券市場參與者之外的統一管理機構,能夠較公平、公正、客觀、效、嚴格地發揮其監管作用,較為注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并可起到協調全國證券市場的作用;同時匿擁有專門的證券法規,可以提高證券市場監管的權威性但由于證券市場的管理是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單靠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而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商協會的配合,很難實現既有效管理又不過多行政干預的管理理念:自律型監管體制與他律型組織相比,自律型組織更貼近市場,更熟悉證券市場的技術操作.具有更敏銳的市場感覺。自律組織的范圍還包括法律無法涉及的道德領域,因而范嗣比他律型的更為廣泛但是自律組織所代表的畢竟是證券商的利益并不體現投資者、上市公司等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利益傾向,因此在監管中有可能偏袒其會員公司使市場發展出現扭曲。另外由于沒有證券法作后盾,管理手段較為軟弱,又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難以協調全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中間型監管模式試圖將前兩種形式的可取之外保存下來,并盡可能在施行中符合率國的情況。各國在證券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主要考慮到以下三個基本因素:一是證券市場的發展階段、發育狀況和自由程度;二是政府對經濟的調控模式;三是國情狀況,包括歷史淵源、法系、地緣、政治與經濟形態等。
就我國而言,首先,我國實行市場經濟時間不長,國家對經濟的管理經驗不夠.相關的法制建設不完善并且自律組織建設不夠.因此目前還不能對證券市場采取自律型監管,必須有專門的權威機構、制訂專門的法規來進行統一的宏觀管理:其次,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平衡,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的規模與運作水平不一,證券市場參與者眾多,運作程序復雜,相對因素廣泛.證券監管工作極為艱巨,如果沒有自律組織的配合,單靠國家管理機構難以實現有效監管.必須要求證券市場所有利益主體進行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最后,隨著外國投資者與投資中介機構的進入,我國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將更多,交易手段更加多樣化、現代化,且不同的證券交易者之間在信息的占有、分析和處理能力經濟宴力等各方面將更加懸殊,而交易者的趨利性致使市場中的強者往往利用各種違規操作操縱市場,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因此為了實現市場交易的公平、平等、誠信,有效打擊違法違紀行為,我國應成立專門的證券管理機構,將證券市場的管理權力統一集中在一個或兩個機構手中,以增強證券管理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所以,根據我國國情應創造一種“以集中型模式為主,自律型模式為輔”的“昆合型”證券監管模式。
(二)完善監管機構的職能部門建設
自建市以來,我國的證券市場基本上是封閉式的,只允許國內的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以及極少數的國外投資者參與,所以沒有把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中與國際事務有關的部門的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入世之后,我國的證券市場將逐步對外開放,大量的國際投資者、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將進入我國證券市場,同時我國也會有一些投資者、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進入國際市場,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程度會加深,步伐會加快.所以為了適應形勢發展,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也應該加大對外國際事務部門的建設力度。
具體辦法是在我國的證監會成立國際事務辦公室.主要從事與我國證監會的外國相關機構進行信息共享、協議談判及執行工作,為外國相關機構提供必要的支援,同時也獲得它們的支援,通過立法和其他措施促進國際合作國際事務辦公室可以為國際性的訴訟事務提供專門援助,諸如在涉及國外的訴訟過程中,按照國際慣例收集來自外國的證據,凍結在國外的資產,以及強制執行我國證監會對外國公司的判決;國際事務辦公室與外國政府當局就雙邊信息共享協議進行談判,以有利于在調查和訴訟中從國外獲得證據;另外,國際事務辦公室還可以在證監會的其他部門和辦公室處理國際事務時發揮咨詢作用,使證監會能夠及時、準確、協凋地處理好與證券有關的國際事務。
(三)加強證券監管的法制建設
法律手段是證券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使證券監營有法可依,從而規范證券市場,扣擊各種操縱股價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目前,我國證券立法工作還不到位,唯一的一部較系統的法律文件是《證券法》但仍有許多缺陷,如對國有股和法^股問題、關聯交易問題、場外交易問題等仍未予以規定,而在對證券投資人保護的民事責任規定上更是存在欠缺。在《證券法》中涉及到法律責任的規定雖然搗多條.但這些條款大多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涉及到民事責任的很少,即使是這些條款,對如何進行法律補償以及如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進行規定。另外,入世后,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進程進一步加快、加深,證券跨國(境)發行與交易的行為愈來愈多,其中的諸多法律問題也口益顯現出來.嚴重阻礙了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進程,給從事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帶米了法律適用上的無所適從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確定性。關于證券法的域外適用性問題.我國《證券法》及一系列證券法規對此規定也很少。
因此,我們應借鑒美、英等國的成功經驗.確立我國證券法的域外效力。一方面可遏制外國證券法域外效力越伸越長的觸角.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保障境內發行人、承銷商的權益和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順利進展。具體措施可從兩方面著手:一是修訂《證券法》,載八有關域外適用的條敖并明確規定找國證券法的規制范圍;二是在《證券法》中確立有條件域外適用的原則.而關于法律沖突問題,有關證券的沖突規范上更是幾近空白,《證券法》對此避而不談.行政法規中僅有的幾個沖突規范也不盡科學、臺理如《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29條第二款規定有關爭議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規定不僅困自身的封閉性而存在缺陷,而且未能解決其他典型的涉外證券法律適用沖突問題。即使新近由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推出的民間范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三稿),對證券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制也不盡如意。
基于此,我國應加快立法步伐,盡快推出比較科學、合理的證券沖突規范。在立法體例上.根據我國對證券定性的習慣及沖突規范的規制傳統、未來的國際私法典中如不設“公司”為專章,則宜集中列于債權部分;在立法內容上,借鑒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將涉外證券法律適用的主要方面詳細地列出來。
(四)深化證券監管工作的內容
為了應對入世后不斷涌人的外國投資者、中介機構的挑戰,實現我國證券市場的平穩過渡,在逐步開放的五年過渡期內,證券監管工作的內容不但要包括加強列證券市場的監管而且還要包括加強對證券市場的建設和對投資者、中介機構的培養和引導。首先,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小,證券品種單.不能適應入世的外資的沖擊,所以應加快發展證券市場的規模和證券品種:其次,加強對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投資者的監管。我國的證券監管機構要幫助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盡快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逐漸走向正規化,樹立起良好的資信,全面提高其素質。公務員之家
(五)順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組建一體化的金融業監管體系
由于混業經營將是我國入世后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我國在目前的保護性過渡期內應該改變以往的分業監管體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體系與方法具體來講.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應積極探索彼此分工合作的協調機制和監管體系,加強整個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定期、不定期地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交流監管信息,解決好分業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研究對策,有目的、有計劃地聯合建立金融監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報制度、質詢制度等。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為全面混業監管做好準備。另外,還要提高素質、明確職責、改進手段,強化聯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綜合監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總而言之,入世后,我國只有根據證券市場發展的新特點和新趨勢不斷調整和完善證券監管體系,提高我國證券監管的水平,才能保住我國證券市場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健康發展,逐步實現找國證券市場國際化,使我國真正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一體化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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