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各種發展形式政府證券管理

時間:2022-10-27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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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各種發展形式政府證券管理

世界主要國家地區的證券市場發展模式大致可劃分為自然成長型和政府主導型兩類。自然成長型以美、英等發達國家為代表,在自由市場理念籠罩下的市場發展中,政府并未采取具體的發展規劃或加以過多的行政引導。政府主導型以新興證券市場國家為代表,政府通過明確的規劃和積極的政策設計來推動證券市場發展。兩種不同類型的國家中,政府證券監管權的發展狀況存在較大差異。

一、自然成長型證券市場發展模式的政府證券監管

(一)政府證券監管權的缺失時期

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表明,最早的證券市場是以場外市場的形式開始的。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市場規模化、公開化和有序發展的產物,早期的證券市場監管呈現出松散及以自律監管占主導地位,政府監管缺失的特征。政府奉行不干預政策,各國關于證券監管的法規很不健全,缺乏統一、專門的證券立法。20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之前的美國、20世紀80年代之前的英國、1994年以前的德:國均處于這個時期。

(二)政府證券監管權取得法律授權并逐步強化的時期

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大、交易量的增加和投資者數量的增多,政府逐漸意識到證券市場對一國經濟發展所起到的至關重要的作用。伴隨著自律監管弊端的暴露,自律監管占主導地位的現狀已經無法滿足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各國通過立法設立政府證券監管機構,授權其進行證券監管并不斷強化其監管權,形成了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并行的局面,政府監管不僅需要與自律監管分工協作,還涉及到與其他不同政府部門的配合。

為了應對經濟危機對投資者信心的打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設立,作為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統一管理美國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查處是SEC的工作重心。自律監管機構包括證券交易所和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SEC與自律組織之間的基本分工是:對上市公司、證券商和證券交易的日常監管主要由自律性組織負責,而SEC主要對自律性組織進行監管,但是,仍然保留有限的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證券交易直接監管的權力。SEC不但扮演監督證券自律機構的角色,更扮演與自律組織合作的角色。SEC除了與自律組織分工外,還涉及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包括:財政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貨幣監理署、保險業監管機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之間的協作與合作。

英國和德國設立政府證券監管機構,主要目的在于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國際競爭力。1986年,英國議會頒行了《金融服務法》,授權新設立的證券投資管理局(SIB)代表政府對從事證券與投資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自此,英國建立了政府證券監管機構,但SIB之下設立了3個自律機構,因此,英國仍然是以自律監管為主。德國于1994年頒布了《第二部金融市場促進法案》,根據該法授權,聯邦證券交易監管局(BAWe)為管理證券市場的聯邦政府機關,自此,德國建立起了對證券市場的聯邦、州、自律機構的三層監管框架。1994年以后,德國又進行了多項立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對金融市場實施進一步改革,市場管理由自律管理模式向政府監管模式轉變。

(三)設立單一金融監管機構之擴權與監督并重的時期

為了適應混業經營下金融統一監管的需要,各國逐漸放棄了以往的分業監管模式,設立了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監管的單一金融監管機構,為提高監管效率,逐漸增加該機構權力。與此同時,為了克服監管權力過大帶來的弊端,通過明確權力行使程序,建立各種機制,強化對其監督,為合法權益受損者提供多種救濟途徑。

美國沒有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但是,由于美國法律采取了功能監管理念,而且SEC十分注重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因此,分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并不影響對混業經營主體的有效監管。為了提高SEC的監管效率,國會通過對證券法及相關法律的數次修改,擴充了SEC的權力。權力擴大對監管效率的提高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帶來了一些弊端,其中之一是侵犯了自律組織的原有空間,頻繁地行使原來保留的對證券公司進行直接監管的權力,結果導致了政府證券監管權與自律監管權的高度重疊,監管成本提高、效率下降。為了防止類似情況出現,自律機構首先進行了改革,NASD與紐約證券交易所將兩者之間的會員監管、執行和仲裁功能進行整合,于2007年7月成立了美國金融業監管局(FINRA)。目前該局為全美最大的自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所有在美國經營的證券公司。SEC下一步必須考慮的問題是如何實現與FINRA的配合。

權力擴大的另外一個弊端是可能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利。為防止這種情況出現,美國通過多部法律嚴格規定SEC的權力行使程序。其中規則制定程序受1946年《聯邦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程序法”)、1995年《文書精簡法》、2003年《監管彈性法》。的調整,其他權力行使程序主要受到《程序法》的調整。不僅如此,SEC還根據上述法律的要求,制定了《SEC行為規范、公平基金規則和償還計劃》,適用于SEC所有的執法程序。限于篇幅,這些法律規則無法展開,但上述法規對SEC程序規定共同的特點是:一是程序的規定極其詳細,自始至終貫徹對當事人權利保護和尊重的原則,尤其強調給公眾及利害關系人參與并發表意見的機會,所有程序均體現了公開性和公眾參與性;二是程序規定的靈活性與嚴謹性并存,體現了監管效率原則,突出體現在《程序法》規定了行政機構可以依據執法的需要,依法定情況選擇不同的程序。為了保障SEC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力,還對SEC進行了議會監督和司法審查。

在混業經營趨勢的影響下,為了增強本國金融市場的制度競爭力,英國和德國都對本國證券監管機構進行了整合,建立起了單一的綜合行使金融監管權的機構。英國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法》(FSMA)建立起了集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等金融服務業的監管職能于一身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自建立以來,其職權也在逐步擴大。作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FSA并非監管所有的金融活動,還涉及與其他機構的協調,如,貿易和產業部負責管理公司法方面的事務,職業養老金監管局負責職業養老金計劃的監管等。為避免FSA權力過大,FSMA對FSA的權力行使程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FSA的行政許可程序和處罰程序,這些規定均體現了公開、保護相對人利益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