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學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4 01: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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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模式分析
摘要:市場經濟、法治中國使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理念日益深化,也催生了企業法務這一職業群體。高等法學教育適應市場需求開始企業法務人才培養。分析傳統司法法務人才與企業法務人才具有的共性和特性。從企業法務工作崗位需求出發,對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進行設計,并探討其教學方法。
關鍵詞:企業法務;人才培養;課程設置
企業法務一般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管理法律事務,對各種經營行為進行法律審查,預防法律風險,處理法律糾紛的職位以及受雇于該職位的人員和這些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治社會的推進,依法治企已經逐步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理念日益深化。近些年,法律職業中企業法務這個新興的崗位悄然誕生,并迅速成長,這需要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法務人才。企業法務人才以企業合規經營為己任,以預防糾紛產生為目的,在知識結構、能力素質、思維方式等都與傳統的以解決糾紛為目的的司法法務人才不同。我國高等法律教育應該積極回應市場需求,從企業法務崗位需求出發,探討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模式。人才培養模式,是高等學校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論指導下,為實現培養目標而設計的知識、能力、素質體系以及為實施這一體系而采取的活動方式。這里包括兩部分:一是人才培養方案。人才培養方案是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培養規格所制定的實施人才培養活動的具體方案,是對專業人才培養的邏輯起點、培養目標與規格、內容與方法、條件與保障等培養過程和方式的描述和設計;二是為全面落實培養方案而采取的教學手段和方法。
一、設計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的設計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明確企業法務工作者與法官、檢察官等狹義法律人的區別。法官、檢察官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代表國家依法承擔著定分止爭、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尊嚴的重要職責。社會對他們的職業操守、專業能力等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一直把他們當作正義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法律的守護神。以法官為例,其職責的本質所在,是其應當公正,即不偏袒某一方,不主動介入事物,不主動行為,而是只對向他提出的案件加以決斷。而企業法律工作不同,法律工作者作為企業內部人員,立足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防范企業經營風險。企業法律人首先是企業人,企業法務部門是企業內設部門,是提供法律專業服務的管理部門,而不是國家派出部門。因此,企業法律人員在處理有關問題時不能僅僅追求公平、正義,而是應當以在合法前提下實現企業最大利益為追求,甚至在很多情況下,應實現企業管理層期待的協助企業應對突破經濟法規模糊地帶的事業經營挑戰。因此,我們可以看出,企業法務工作者的特點。第一,信仰法律,但不應只提示風險,更要為企業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第二,追求正義,但不應僅追求公平正義,更要切實維護本企業的利益;第三,崇尚秩序,但不應僅遵循現成的法律條文、慣例、先例,而要有能力在法律模糊地帶創新性思考,為企業解決經營中的問題。其次,改革培養方案專業課程設計路徑和方法。長期以來,我國法學專業的專業課程設置一直是以14門到16門核心課程為中心,即培養方案中的專業課程設置是以部門法為導向,設計核心課程和選修課程。這種以部門法為導向設計的培養方案,根本無法滿足企業法務的職業崗位需求。我們可以借鑒加拿大CBE(CompetencyBasedEducation)教學思想,即“在充分研究職業崗位人才需求的基礎上,培養學生從事這一職業必須具備的專業知識、基本技能、基本素養為核心的教育思想”。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設計,應該以企業法務職業崗位為出發點,運用DACUM(DevelopingaCurriculum)方法進行工作分析,明確企業法務人才應具備的知識、能力、素質,在此基礎上設計課程體系,確定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形成在法律人統一框架下的“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再次,調整課程體系,突出企業法務人才培養特色。課程體系是由教學的基本科目按照一定的邏輯程序組成的有機聯系的整體。它是教學內容的核心組成部分,決定著學生的知識結構,是培養學生素質和能力的重要手段與媒介,也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保證。考慮到企業法務管理的學科屬性,在設計課程體系時,要在法律人才培養框架下,注重法學與管理學的滲透與結合,打破學科相互孤立隔絕的狀態,進行跨學科組織課程內容。同時,也要考慮學生人格的完整性、知識的綜合性、能力的發展性。遵循課程體系設計原則,結合人才培養目標。
二、企業法務人才培養方案的課程體系
回收投資制度廢止管理論文
關鍵詞:和諧社會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廢止
內容提要: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制度的法律性質應該界定為妥協式契合關系。妥協式契合關系實際上是一種不和諧的契合關系,是一種權益配置失衡的契合關系。這種契合關系與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的旋律相阻相背。我們應該用理性的態度,冷靜地思考“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制度”的廢止。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制度的研究現狀
自從1988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22條正式確立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制度以來,該制度在我國引資實踐中的運用已30余年。這30年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先行回收制度經歷了官方多次的“小修小補”,但還是沒有使我國外資立法走出捉襟見肘的困境。學界對先行回收投資制度的探討與爭鳴,也從未間斷過。當下,對這個問題研究的著力點在該制度的“存廢”和“修整與重塑”上,學界目前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存在兩種對立的觀點:
否定觀點: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在知識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應廢除現行的允許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法律制度。允許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外商投入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改革開放的初期,采取這種做法有情可原。然而,在已進入知識經濟年代的今天,技術和設備的淘汰速度越來越快,在合作企業創辦之初,外方帶來的技術和設備看似先進,可是沒過若干年,在合作期限屆滿時,這些技術和設備已顯落后,即使全部歸中方所有,又有何用?[1]
肯定觀點:持此觀點學者認為,在我國,現在提議廢除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制度,為時尚早。[2]上述判斷恐有言過其實之嫌,更何況,在當前,合作企業外方先行回收投資法律制度的存在,對推動我國“積極、合理、有效”吸收投資政策的實現仍具有一定的意義。允許外商先行回收投資,可以減輕因投資數目大、回收周期長對外商所產生的巨大還貸壓力,這對促進外商投資我國優先發展的基礎設施等項目,可起到不可替代的激勵作用。
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評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河南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工作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范圍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論文對20世紀我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成果從六個方面作了較為全面的評述。論文積極肯定了該學科在短時期內所迅速取得的成績,認為與相鄰學科相比已毫不遜色,在某些方面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亦有勝出之處。論文同時也指出了現有研究五個方面的主要不足。作者預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在21世紀將走向繁榮,獲得與美國、歐洲、日本國際經濟法學同等的影響力。作者最后就未來20年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主要任務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將來應予關注的16個重要課題。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回顧與展望
「正文」
伴隨著人類進入經濟全球化時代,國際經濟法已漸成為人類法律實踐中最為活躍的部分,國際經濟法研究在中國和世界范圍內正蓬勃發展令人矚目。在21世紀國際經濟法將面對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種種挑戰和機遇,并擔負著促進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經濟新秩序的重任,世界和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必須回應實踐的呼喚。
21世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將如何順應實踐的要求而發展?這是中國國際經濟法學人在世紀之交有必要思考和作出回答的一個問題,也是諸多業內業外人士所關心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又不可避免地與中國國際經濟法學20世紀的總結和回顧相關聯。
本文不揣掛一漏萬之嫌,擬對20世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短暫的歷史和豐碩的成果作一述評,并結合國外研究狀況,對21世紀中國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進行展望,希望能對有關人士了解該學科已有的重要成果、存在的問題及把握其未來走勢有所裨益。
高職法律實務課程教學法研究
在高等法律教學中,“法教義學”“案例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法”等均屬于經典的教學模式與方法,其在諸多法律課程教學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用。隨著法學教育的不斷發展,也產生了除法學基礎理論課程與部門法課程以外的一些實務課程:如律師實務、企業法務等。這些課程主要以工作崗位的工作任務為核心內容而展開,上述經典教學法在這些課程中的運用未必相得益彰。為此,法律教育人積極地從其他教學領域的教學理念、模式和方法中汲取營養,其中對于任務驅動法的運用與研究便是一種尤為成功的借鑒與嘗試。筆者試圖以中小企業法務課程為例,探索法律實務課程“任務導向”教學法的實踐與理論問題。
一、任務導向教學法在法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將任務導向教學法引入高職法律事務課程教學,有助于實現教學方法與課程內容的完美結合。以中小企業法務課程為例,其學習單元、課程內容、訓練項目等的選取、設計與編排完全按照企業法務崗位的“典型工作任務”展開。課程設計的任務化特質決定了教學的任務化和實操化,將任務教學貫穿于整個教學實踐則是最佳選擇。此外,任務導向教學法強調以學生為任務完成的主體,改變傳統講授教學法“教師主導”的課堂教學局面,構建“學生主導”的課堂教學模式,將教師的有效監督最終內化為學生學習的習慣和內在驅動,有效激勵學生學習的主動性與能動性,進而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盡管任務導向教學法優勢突出,但觀察目前的法律教學實踐,該教學法在實際運用時卻存在諸多問題與不足。1.缺乏關于法律實務課程任務導向教學法的系統。性研究統而觀之,任務導向教學法的實踐與研究集中在教學一線,在小學、中學、大學等不同學歷層次的多種課程(如計算機課程、語言課程)中均有應用。但高職法律教學中的實踐與研究成果多基于個案觀察,內容頗為零散,且數量寥寥。在未限定發表時間的情形下,截止到2018年12月從CNKI以及萬方數據搜索的全部論文(包括期刊論文、學位論文與會議論文)數量僅為40余篇。這些成果多數屬于對個人教學實踐的淺表性總結,理論依據與提升明顯不足,成果深度不足、推廣范圍有限。2.教學實踐存在諸多不足。第一,任務化教學目標過于直接和單一,缺乏系統和深層次的考量與設計。任務化教學的首要目標一般被確認為訓練學生完成工作任務的基本職業技能,技巧和能力是教學重點。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更為重要的工作態度與職業素養的養成卻被淡化與忽略。這是一種過于功利的短視行為。實際上,態度與職業素養才是推動職業生涯進步的動力和源泉。第二,任務化教學存在濫用情形,其實施效果也差強人意。在教學實踐中,將任務化教學法與案例教學法相混同,將任務化教學引入經濟法、民法等實體部門法課程,則顯得生硬別扭。實際上這類課程更適合案例教學法。第三,教學評價功利化。重視任務結果的評價,忽視任務完成過程的評價;缺乏對任務完成不理想的學生的正面引導與有效指導,重視優秀結果或作品的評價和褒獎。在實際教學中,學生完成的“任務”質量不高也在情理中。即便任務完成得失敗,學生在完成任務時的思考與分析同樣難能可貴,通過教師與其他學生的點評與自評,他們更能從失敗中獲取寶貴的經驗。第四,小組協作不足,抑制了對每一位成員能動性和潛能的有效激發。任務教學法實施的基本組織形式為小組。在實際教學中,因為小組任務準備主要在課堂外完成,教師無法實時監督,導致少數學生搭便車的行為,從而影響小組成員之間的有效協作,還削弱了小組合作的功效以及團隊合作精神的培養第五,建構性教學環節不夠明確,缺乏實施規范。任務化教學是建立在建構主義教學理論基礎上的教學方法。在教學中,學生通過對任務進行分析、討論和完成實現意義的建構,是其應有之意。研究者普遍認為:所謂“任務驅動”就是將要學習和掌握的知識技能隱含在工作任務之中,學生通過對任務分析、討論,明確任務涉及的知識,并區分其中的舊知識與新知識,在教師的提示下找出完成任務的關鍵知識、方法和技能,由此實現對相關知識的意義建構。因此,自主學習討論和歸納總結等被視為建構主義精髓在具體任務教學中的體現。但在實際教學中,由于學生有限的建構能力與水平,加之“舉一反三”式的建構教學環節實施的耗時性特征,使得建構性教學環節在實施時存在一定的障礙與難度。
二、任務導向教學法的基本導向與教學定位
筆者以高職法律事務專業的實務課程中小企業法務為載體,進行“建構式分層化任務教學法”的系統性改革實踐與指導性理論提煉,以期實現該教法在法律實務課程教學中的普遍、規范和科學運用。1.建構式與分層化:任務導向教學法的基本導向。任務導向教學法在法律實務課程教學中的展開圍繞任務教學這一核心,著重于“兩個基本點”:建構式和分層化的落實。建構式是任務教學有效實現的基礎與根基,同時也是任務教學有效實施的驗證標準;分層化是筆者試圖在教學實踐中嘗試的另一個維度。就任務教學與建構式的關系而言,二者互為形式與內容,后者賦予了前者靈魂和生命力。毋庸置疑,在任務驅動教學法中,任務的設計、演練完成處于核心位置,任務貫穿于整個教學過程。但這絕不意味著為了完成任務而完成任務,在整個教學過程中應當始終堅持建構式教學理念與方法,使其生成一個自主運行、循序漸進、環環相扣的成長性系統,在學生自我探索與教師指導完善的建構過程中實現學生學習知識與能力培養的良性上升式循環。教師把學生所要學習的知識與技能完整準確地隱含在創設的工作任務中,學生在任務完成過程中發現需要理解與掌握知識與技能。教師對學生任務的課堂演練進行觀察、總結點評,并針對突出問題與不足提示可行方向,要求學生進行修正與完善,直至學生反饋修正結構,教師再進行最后的講評與小結,學生進一步深化和鞏固相關知識與技能。這是任務教學與建構式教學相輔相成的一個完整運行機制與系統。同時,任務教學也為分層教學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臺,可在其中引入差異化分層教學。在工作任務選擇與設計之初,即可對任務進行分層處理。一般可將任務區分為指定性任務和開放性任務,指定性任務是按照教師的具體要求完成的任務,開放性任務是由教師制定主題,鼓勵學生自主發揮的任務。指定性任務在設計時可以依照難易程度進行編排,在任務分派時可以針對學生的差異化進行分配;開放性任務留給學生自我選擇與創造的空間較大,其分層化差異化教學的價值更大。2.教與學在任務導向教學法中的定位。在任務導向教學法中,教師與學生的定位應當是“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首先,以教師作為主導,要求教師成為完成工作任務的總指揮、總導演和導師。教師不僅要選取任務、設計任務,更要指導監督學生完成工作任務。教師的主導功能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教學工作任務的選取與設計。教師通過分析實踐崗位的具體工作,選取制定教學工作任務。(2)指導學生完成教學任務并評價。教師應該站在理論與實踐的高度,事前對工作任務的完成進行重點提示與說明;事中對學生在準備任務過程中存在的疑惑提供針對性和建設性的指導。事后對學生的任務演練進行評價,在正面肯定的基礎上,提出不足與完善建議,要求學生進行任務整改并反饋。(3)全程有效監督學生完成任務,保證任務完成的質量。全程監督的重點應該放在學生課外完成工作任務環節以及針對學生課堂演練的點評、修正和反饋環節。其次,以學生為主體,即要求學生成為教學任務實施的主體,有效激發學生的自主學習動力。任務驅動教學本質上是通過“任務”來“誘發”“加強”和“維持”學習者的成就動機。簡言之,成就動機才是學生學習和完成任務的真正動力源泉。建構主義認為,教師精心設計的任務可以引起學生的注意,激發其主動投入到執行任務的過程中來,在這個過程中,任務對學生就是一個興趣、一種催化劑,促進他們積極學習,通過完成任務,使他們有成就感、滿足感,從而激發他們更積極地學習,形成一個感知心智活動的良性循環。當學生完成一個任務后,成就感會驅使他們提出新的問題,再試著解決,驅使學生主動探索和發現,完成有關知識的建構,從而增強自主學習的能力。同時,學生在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能夠根據自身的理解,通過多角度、多方位的思考,選擇解決問題的路徑。
三、任務導向教學法的系統構建
本科畢業論文:中國現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
【論文標題】中國現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講稿摘登
【論文來源】《中國人大》
【論文期號】199910
【論文頁號】6~9
【論文分類】民商法學
【正文】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論文
摘要:企業法律風險是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基礎上,由于一些外部客觀因素或法律主體的不作為,而對企業造成的一些負面法律責任。如今,在多變的社會發展過程中,任何一個企業的經營管理都有著各自不同的市場風險,法律風險作為企業管理中較為重要的風險,關乎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所以做好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構建一個科學完整的管理體系是當下各企業在社會發展中屹立不倒的前提。在我國企業經營管理中,風險管理這個概念在早期是不被人熟知的,很多企業經營管理者認為風險管理工作沒有那么重要,所以也忽視了對企業風險管理的構建,并且由于風險管理最早起源于美國,所以很少有人重視這一個話題。而隨著近年來社會的發展不斷變化,企業經濟效益不斷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所以為了緩解經濟危機為企業帶來的損失,很多企業開始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隨后在我國企業管理工作中法律風險管理工作開始受到人們的關注。在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不斷建設完善的過程中,企業要對法律風險管理的概念以及每個風險之間可能存在的問題有所掌握,建立一個科學完善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是促進企業健康持久發展的前提。
關鍵詞:企業;法律風險;管理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風險這個問題存在于任何一個人或事中,它是指人們對于自身所做的決定或著由于自身的行為而造成的一些不可預知的后果,而產生的一種主觀認知。對于企業而言也是如此。企業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會出現一些需要決策的問題,而在決策的過程中就會遇到各種風險。正所謂任何決策都存在一定的風險,而在進行決策時企業要考慮的問題就是如何將風險降低到最小程度,這就需要企業對風險管理工作加以重視。建立合理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規范企業風險管理制度,做好風險防范措施是目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較好的管理策略。建設一個富強民主法治社會是當前我們國家發展的重要方向。法治社會要求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要對法律常識有所學習,企業管理中也是如些。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基礎是要企業管理者從思想上對法律風險進行防范,不斷在企業管理中滲透法律風險,讓企業員工對法律風險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為建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打好基礎。
一、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概述
在法治社會建設中,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就是建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在不斷變化的社會發展中,任何一個企業的經營管理都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所以作為企業的領導者和管理者要做好風險管理工作,因為一旦企業出現問題,領導者和管理者都有不可推卸有責任。對于風險管理工作的提出,最早我國的很多企業是沒有足夠重視的,真正開始注意到風險管理工作是在近些年我國大部分企業發生內部失控時。這一事件的發生使得很多企業不得不建立企業風險防范制度,而且通過對企業風險管理制度的建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層次也有了進一步提升。目前,我國經濟已經進行全球化發展,隨著各行各業的發展,我國的經濟迅猛提升,這也在無形中給企業間增加了競爭力度。我國人口眾多,自然而然也成為全世界的消費大國,無疑中國也面臨著各個國家競爭的焦點,而如果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發展中,建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就可以避免我國企業的市場風險,提高我國市場競爭力。隨著國家對法律風險管理的不斷重視,目前我國企業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務就是圍繞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而進行。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界定和區分
商法通則調整商事活動論文
論文摘要: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顯得分散、混亂,缺少一個起統領作用的靈魂和核心,存在諸多問題,應通過制定《商法通則》來予以完善。
論文關鍵詞:商法商法通則民商合一
我國商事法律制度是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確立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商事法和民法一起構成調整商品經濟的基本法。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以及中共十四大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后.我國的商事立法走上了科學發展的道路,進入了建立現代商事法律制度的新時期。此后我國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商事立法蓬勃開展,陸續頒布了一系列商事單行法并修正了許多商法。然而.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顯得分散、混亂,缺乏一個靈魂和核心,存在諸多問題。
一、我國商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1.我國的商事立法分散、混亂立法層次不高
我國的商法呈現分散和混亂的局面,如有關商事登記的規定就散布在各種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在《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登記程序法》、《合伙登記管理辦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鄉村集體制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城鄉個體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而且這些規定由于政出多門,存在疏漏、重疊、交叉和沖突的現象,妨礙了商事登記制度有機體系的構建。而且在立法層次上也很低大多是以條例、規定、辦法等形式存在的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這些授權立法是一種非常態的狀況,摻雜了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而且出現了一些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與上位法沖突的現象令人無所適從.無法起到調整和保護公民、法人基本權益的應有作用。
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制度詮釋
【論文關鍵詞】個人破產企業破產自由財產
【論文摘要】本文認為,我國應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因此,必須將個人破產立法制度和企業破產制度進行區別和差異研究。
在歷史長河中,個人破產立法被優先確立,而后經過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出現,企業破產制度的出現使得破產立法進一步發展,而二者在適用上顯然屬于兩種截然不同的群體。從某些方面來看,雖然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在產生的根源、基本原理、原則、制度、程序上有一定的共同性,但因破產主體的不同,個人破產立法的適用主體是自然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等類型,而企業破產立法的適用主體則是法人企業,因此在適用上也有一定的差異性。研究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不同,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個人破產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個人破產制度研究的獨立價值,為我國今后設立個人破產立法制度提供研究價值。再者,區分兩種立法的不同也同樣可以說明我國今后設立個人破產立法斷然不可直接套用企業破產立法的所有規定,也不可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立法直接照搬套用。本文認為,兩者除了主體屬性的不同之外,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
一、價值目標不同
個人破產制度中的自然人一般都具有破產能力,即使該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在民法學上這兩類人也只是不具有行為能力,而具有權利能力,因此,無論是何種自然人群體都應當具有破產能力。自然人的破產權利能力從出生開始到死亡結束,自然人的身份不因從事商行為而受到任何影響,都具有破產能力。但是,相對于自然人來講,企業法人的破產能力則有所不同,企業法人的破產能力可以因行業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因此,大部分國家都會在某種程度上限制或者排出那些特殊行業企業法人的破產能力,以達到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穩定國內安定團結的目的。這些特殊行業包括維持人民大眾日常所需的行業,比如銀行、保險、鐵路交通、郵政通訊等。
二、破產原因不同
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制度綜述
【論文關鍵詞】個人破產企業破產自由財產
【論文摘要】本文認為,我國應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因此,必須將個人破產立法制度和企業破產制度進行區別和差異研究。
在歷史長河中,個人破產立法被優先確立,而后經過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出現,企業破產制度的出現使得破產立法進一步發展,而二者在適用上顯然屬于兩種截然不同的群體。從某些方面來看,雖然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在產生的根源、基本原理、原則、制度、程序上有一定的共同性,但因破產主體的不同,個人破產立法的適用主體是自然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等類型,而企業破產立法的適用主體則是法人企業,因此在適用上也有一定的差異性。研究個人破產與企業破產的不同,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個人破產制度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個人破產制度研究的獨立價值,為我國今后設立個人破產立法制度提供研究價值。再者,區分兩種立法的不同也同樣可以說明我國今后設立個人破產立法斷然不可直接套用企業破產立法的所有規定,也不可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相關立法直接照搬套用。本文認為,兩者除了主體屬性的不同之外,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
一、價值目標不同
個人破產制度中的自然人一般都具有破產能力,即使該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在民法學上這兩類人也只是不具有行為能力,而具有權利能力,因此,無論是何種自然人群體都應當具有破產能力。自然人的破產權利能力從出生開始到死亡結束,自然人的身份不因從事商行為而受到任何影響,都具有破產能力。但是,相對于自然人來講,企業法人的破產能力則有所不同,企業法人的破產能力可以因行業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因此,大部分國家都會在某種程度上限制或者排出那些特殊行業企業法人的破產能力,以達到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穩定國內安定團結的目的。這些特殊行業包括維持人民大眾日常所需的行業,比如銀行、保險、鐵路交通、郵政通訊等。
二、破產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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