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碩士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1 05: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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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化政府意涵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旨在從理論上探討電子化政府之意涵及其在世界幾個主要發達國家的推動與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電子化政府的發展進行了初步展望。全文共分為六個部分,分別為電子化政府之定義、電子化政府之起源、電子化政府之應用形式、電子化政府質內容、電子化政府之推動及電子化政府之未來發展趨勢。
「關鍵詞」電子化政府;資訊科技;網際網路
一、電子化政府之定義
有關電子化政府的定義有學者觀點與官方觀點之區分。
(一)學者觀點
1、西方學者觀點
電子化政府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旨在從理論上探討電子化政府之意涵及其在世界幾個主要發達國家的推動與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電子化政府的發展進行了初步展望。全文共分為六個部分,分別為電子化政府之定義、電子化政府之起源、電子化政府之應用形式、電子化政府質內容、電子化政府之推動及電子化政府之未來發展趨勢。
「關鍵詞」電子化政府;資訊科技;網際網路
一、電子化政府之定義
有關電子化政府的定義有學者觀點與官方觀點之區分。
(一)學者觀點
1、西方學者觀點
電子化政府的意涵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旨在從理論上探討電子化政府之意涵及其在世界幾個主要發達國家的推動與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電子化政府的發展進行了初步展望。全文共分為六個部分,分別為電子化政府之定義、電子化政府之起源、電子化政府之應用形式、電子化政府質內容、電子化政府之推動及電子化政府之未來發展趨勢。
「關鍵詞」電子化政府;資訊科技;網際網路
一、電子化政府之定義
有關電子化政府的定義有學者觀點與官方觀點之區分。
(一)學者觀點
1、西方學者觀點
電子化政府發展分析論文
一、電子化政府之定義
有關電子化政府的定義有學者觀點與官方觀點之區分。
(一)學者觀點
1、西方學者觀點
McGinnis在討論電子化政府時,認為電子化政府指的是政府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提供任何人所需要的服務,而這項服務不僅是讓每一個人得到欲尋求的答案,也是讓每個人得到實質上的服務。因此,電子化政府是使用各種硬體、軟體工具建立一個政府與政府間、政府與民眾間的溝通橋梁。Canales則認為,電子化政府是政府改變提供給民眾的服務型式,民眾可不分晝夜地輕易滿足其需求,而民眾滿足需求的地點不是在政府機構之辦公地點,而是在網際網路上。JoshuaDean說,電子化政府即為政府運用現今科技的優點提供給民眾更多及更好的資訊與服務。Rowena和Caroline認為,電子化政府是政府提供給民眾一個實現自身權益的管道。Forman認為,電子化政府是利用數位科技(digitaltechnology)針對政府之作業模式做某種程度的改變,而這些改變使得政府的服務更加有效率。為了實現這個理想,人們利用本身的智慧,將科技的力量發揮到極限,而這股發揮至極限的力量所產生的效益,將使得政府的作業流程簡化、作業成本降低、工作效能提高。Relyea及Shuler認為,電子化政府是政府發揮其功能的一種表現,透過資訊科技的使用,提供社會大眾訊息的傳遞、資訊的流通、公共事務的服務,以提升政府作業的效率。[1]
2、我國臺灣地區學者觀點
電子化政府發展分析論文
「摘要」本文旨在從理論上探討電子化政府之意涵及其在世界幾個主要發達國家的推動與發展,并在此基礎上對未來電子化政府的發展進行了初步展望。全文共分為六個部分,分別為電子化政府之定義、電子化政府之起源、電子化政府之應用形式、電子化政府質內容、電子化政府之推動及電子化政府之未來發展趨勢。
「關鍵詞」電子化政府;資訊科技;網際網路
一、電子化政府之定義
有關電子化政府的定義有學者觀點與官方觀點之區分。
(一)學者觀點
1、西方學者觀點
淺談國外納稅成本研討經驗及啟發
[論文關鍵詞]遵從成本稅制稅率
[論文摘要]稅收遵從成本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現階段也存在著稅收流失的困擾。我們要借鑒國外納稅遵從成本研究的經驗,重視降低納稅遵從成本,不斷完善稅制建設,加強稅收征管。
納稅遵從成本是納稅人在遵從稅法的活動中不得不承擔的費用。20世紀80年代,以英美為首的許多國家政府才真正開始這一領域的研究,并將其納入稅收改革的考慮范圍。從各國對納稅遵從成本的調查研究來看,稅收遵從成本巨大而且具有累退性,會增加納稅人的不遵從行為,對經濟有較大的扭曲作用。我國目前同樣也面臨稅收流失問題的困擾,如何借鑒國外政府對該領域的探索和實踐經驗,立足我國現狀,為稅收決策提供一個有跡可循的依據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概念
1.納稅遵從
納稅遵從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履行其納稅義務的行為,表現為及時填寫所有要求填寫的申報表,申報表上的應納稅額應按稅法規定和法院裁決要求正確計算。
供熱企業成本績效審計論文
一、供熱企業的運營機制
目前的供熱企業一般以電聯產、鍋爐產熱生產的熱能作為供熱的主要熱源,將生產的蒸汽、高溫水接入供熱管網,連接到熱量使用的終端,最后將熱量消耗殆盡的低溫水通過管網收回再次加熱至成品,重新進入系統,如此循環作業,完成封閉式供熱。供熱企業收入主要來源于向取暖用戶收取取暖費,收費計量標準不一,新型建筑物大多以熱耗計量結果收費,大部分按照供熱面積繳納取暖費。另外,各地政府結合當地經濟狀況對供熱企業進行財政補貼,也成為供熱企業的收入來源。
二、關于供暖價格
供熱作為社會影響面較大的公共產品,通常實行政府定價。當物價上漲,供熱成本上升,供熱企業可以申請實行政府成本監審調整供暖價格;當物價回落,供熱成本下降,如果不及時進行成本監審,采暖用戶將面臨承擔過多的供暖負擔,嚴重影響供暖作為公益產品的根本。對供熱企業成本的跟蹤監督檢查存在十分的必要性。
三、供熱成本的幾個關鍵審核點
(一)關于資產的折舊和攤銷
論地方政府財政競爭效率
[摘要]目前我國理論研究不足阻礙財政競爭問題的有效治理,為此,本文通過對財政競爭理論綜述,結合我國地方政府財政競爭現狀分析,提出了提高地方政府財政效率的政策措施。
[關鍵詞]地方財政競爭;財政監督;制度外稅收競爭
隨著財政聯邦主義理論的不斷發展和成熟,建立財政分權體系已經成為各國政府改善政府效率實踐的重點。地方財政競爭與我國以前高度集中財政管理體制相比,代表著各級政府自主理財意識的復蘇,它意味著我國財政分權已經使各級政府存在著潛在和現實的競爭論文。隨著地方財政體制改革和稅制環境的改善,我國地方財政競爭將進一步規范,效率將得到進一步發揮。
一、分權體制下財政競爭:一個理論綜述
最早在理論上闡述地方財政競爭思想是美國經濟學家蒂博特(Tiebout),在《地方支出的純粹理論》提出了“以足投票”理論。他認為人們愿意在地方政府周圍是由于他們想在全國尋找地方財政支出與稅收的一種精確組合,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人們之所以在某一區域工作和居住,接受當地政府的管轄,是因為政府服務與稅收符合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原則。正如施蒂格勒指出的,與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本地居民,同時在一個國家內碩士論文,不同的人們有權利對不同數量的公共品服務投票選擇①。
蒂博特之后,對于財政競爭的研究多從財政支出和稅收競爭兩線展開。其中比較著名的是“撲向底層的競爭”理論。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和各地區廣泛采取積極財政政策鼓勵投資,為了吸引資本的流入,各個地區政府主動減少自己應得的投資收益,這種稅收競爭的最后結果就是使得地方服務的產出水平低于有效率的產出水平。為了吸引企業投資而采取的低稅率,地方政府需要維持一個低于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時的支出水平,特別是在提供那些不能為企業提供直接收益的項目上。奧茨(W.Oates)認為在各個地方政府稅收競爭中,沒有誰可以獲得好處,最終都會陷入非合作博弈的囚徒困境之中。
稅收債務關系研究論文
法律關系是指在兩個或數個權利主體之間,基于一個具體的事實關系,根據法律的規范所產生的法律上關聯。通常法律關系是由彼此相對立的或互相關聯的各種權利與義務所構成。當其基礎的法律規范如可歸類為稅法時,則其法律關系即屬于稅法上的法律關系。稅法是一個綜合的法律部門,由實體性規范、程序性規范等集合而成,因而其法律關系也顯現為多種類型,流行的分類為稅收實體法上法律關系、稅收程序法上法律關系、稅收爭訟法上法律關系及稅收處罰法上法律關系。[1]本文僅就稅收實體法律關系進行研究,希冀能對我國薄弱之稅法起到理論提升的作用。
一、稅收債務關系說的提出
稅法上的法律關系是由程序的部分與實體的部分所組成。稅法上程序部分的法律關系,稱為稅收義務關系,屬于行政法性質,是為了配合或確保稅收債權的實現,而由附隨的非財產權性質的稅法上權利與義務所構成的法律關系。
稅法上實體部分的法律關系,是以財產法性質的請求權,即金錢給付之請求權為標的的法律關系,又稱為稅收債務關系。稅收債務關系的請求權,包括稅收請求權、擔保責任請求權、退還請求權、退給請求權、退回請求權以及稅收附帶給付的請求權。[2]稅收程序法上的種種義務規定,其終局的目的即在于配合或確保稅收實體法上請求權的實現。
基于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當有可歸屬于某特定人之法律事實符合稅法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構成要件時,該特定人即依稅法規定負有現實的納稅義務,亦即該特定人負有對于課稅權人(國家或地方政府)給付一定數額稅收的義務,而課稅權人對于該特定人(納稅人)亦有請求其為特定財產上給付的權利。此種納稅義務關系的特征,抽象言之,即為特定人(納稅義務人)對于特定人(課稅權人)負有為一定金錢或財產上的給付義務,換言之,即為特定人(課稅權人)得對于特定人(納稅義務人)請求一定給付之權利,此特征正與債權債務的特性相符合。[3]正由于這種形式上的共通性,稅收的繳納義務才可以被稱為一種公法上的債務。
私法上之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古羅馬的《法學階梯》認為:“債是拘束我們根據國家的法律而為一定給付的法鎖。”[4]現代民法通常認為,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就私法上債的本質,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1)債為民事法律關系之一種;(2)債為財產性質的法律關系;(3)債為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4)債為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結合關系;(5)債為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5]
網絡銀行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一、
網絡銀行又稱為網上銀行,是指利用互聯網作為其產品、服務和信息的業務渠道,論文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戶提供服務的銀行。根據人們對網絡銀行的不同理解可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的網絡銀行是指在網絡中擁有獨立的網站,并為客戶提供一定服務的銀行,它幾乎涵蓋了所有的在互聯網上擁有網頁的銀行;第二層次的網絡銀行是指分支型網絡銀行,即指在傳統的商業銀行內部,設立獨立的分支部門作為網絡銀行或者設立分行性質的網絡銀行;第三層次的網絡銀行是指設在因特網上,沒有銀行大廳、沒有營業網點,所有業務都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一種金融機構,故又被稱為虛擬銀行。一般意義上的網絡銀行都包括三個要素:一是因特網或其他電子通訊技術;二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提供者;三是基于電子通訊的金融服務的消費者。由于網絡銀行具有成本低廉、效率提高、服務范圍廣、信息來源大等特點,自全球第一家網絡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于1995年在美國誕生以來,網絡銀行在短短幾年內幾乎席卷了全球的每個角落,對傳統銀行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以致比爾蓋茨斷言,傳統銀行猶如龐大的恐龍將會在下一世紀滅絕。根據美國研究機構調查2000年元月有16%的家庭使用因特網上的銀行業務。在歐洲,網絡銀行的份額也在急劇擴大,據統計,到2000年2月歐洲已有網絡銀行122家,網絡銀行的滲透力不斷增強,已有1/3金額約為1580億歐元的儲蓄通過互聯網來進行。[1]我國自深圳招商銀行于1997年2月首家推出網上業務后,其他商業銀行紛紛效仿。目前,中國已有20多家銀行的20多個分支機構擁有網址和主頁,其中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分支機構達50多家。隨著網絡銀行這一新生事物的迅猛發展,產生了許多新的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如市場準人閱題、稅收征管問題等,這些問題如果解決得不好,不僅會妨礙網絡銀行的發展,而且會影響我國社會整體化的信息水平。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普遍對電子商務業務缺乏必要的規定,在網絡經濟面前往往顯得捉襟見肘。不斷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網絡銀行實施有效的監管是我國網絡銀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二、網絡銀行的市場準入問題
盡管網絡銀行在經營場所和經營方式上對傳統的商業銀行的一些特征有所突破,但從獨立性、組織性、營利性等方面看,其實質是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仍是其主要業務,因而網絡銀行的設立、變更及經營仍然要遵循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設立商業銀行需具備五個基本條件: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以上的注冊資本金;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同時,商業銀行法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但是網絡銀行以電子貨幣取代現金,通過信息網絡完成銀行業務,因此對網絡銀行市場準入的相關法律要求與傳統商業銀行有所區別,甚至更高。我國雖然不存在純網絡銀行(即虛擬銀行),但大部分商業銀行都開辦了網上銀行業務,為規范和引導我國網絡銀行業務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于2001年頒布了《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開辦網上銀行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內部控制機制健全,具有傳統銀行業務風險和網上銀行業務風險的管理制度;銀行內部形成了統一標準的計算機系統和運行良好的計算機網絡,具有良好的電子化基礎設施;銀行現有業務經營活動平穩,資產質量、流動性等主要資產負債指標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辦網上銀行業務,其總行所在國(地區)監管當局應具備對網上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嚴格的市場準人監管法律制度能夠保證進入網絡銀行業務的主體具有為客戶提供足夠安全服務的能力,而過于嚴格則可能導致進入網絡銀行業務的市場主體不夠寬泛,網絡銀行的發展空間受到制約。在網絡銀行的開業登記監管方面,我國實行的是標準制;在業務范圍的監管方面,我國采取的是不完全的混業制,網絡銀行除了可以從事銀行業務以外,還可以從事與保險、證券等直接相關的業務,這是一種較為嚴格的市場準人制度.它會提高市場的進入成本,使得已設立的網絡銀行可能利用先發優勢形成市場壟斷,影響業務的創新與技術進步,最終降低銀行業的整體競爭力。[2]筆者認為對于本國傳統銀行在網絡上開展傳統銀行業務而設立分支型網絡銀行時不需要審批,只需備案即可。實際上,大部分國家對分支型網絡銀行的設立,一般不要求重新注冊或審批。目前,我國允許開辦網絡銀行業務的主體僅限于銀行,但隨著網絡銀行業的不斷發展,非銀行機構對網絡銀行業務的介入是不可阻擋的趨勢,故我國對網絡銀行業的主體應予以放開,允許其他非銀行主體進入網絡銀行業務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