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2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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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法論文

消費者法完善論文

一、我國現行消費者法

(一)概述

現行消費者法由三部分構成:消費者政策法,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安全法。其中,消費者政策法,是國家消費者政策的條文化,規定我國消費者政策的基本要點和原則,規定消費者行政。它要求國家制定產業政策、經濟政策時,不得違背消費者政策。一切有關經濟的法律法規之制定,均必須體現和貫徹國家消費者政策。國家應根據消費者政策法,制定各項消費者保護法律。鑒于消費者的弱者地位,難以與居于強者地位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相抗衡,因此有消費者合同法,予消費者以特殊保護,確保消費者合同的締結和履行符合實質正義,并維護市場的道德秩序。其內容主要是: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制,關于免責條款的規制,關于消費者合同的特殊規則。消費者合同法的目的在于確保消費者交易的公正。鑒于現代市場交易的產品,多為機械化大生產的產物,難免有損害消費者人身和財產的危險,且受害人難以證明生產者有過失,因此有消費者安全法,目的在于確保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廣義的消費者安全法,包括:確保產品質量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質量管理法、確保受害消費者能夠獲得賠償的產品責任法,以及追究生產者刑事責任的產品質量刑法。狹義的消費者安全法,僅指其中的產品責任法。

(二)消費者政策法

現行消費者政策法的基本內容,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該法規定我國消費者政策的要點如下:(一)中國消費者政策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第1條)。(二)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4條)。(三)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5條)。(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6條)。(五)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第26條)。(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第27條)。

(三)消費者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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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立法分析論文

一、消費信貸及其社會效應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采取賒銷方式向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這便是消費信貸的雛型。但是,在19世紀以前,消費信貸大多建立在個人信譽的基礎上,債務沒有制度化,償還協議也常常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到了19世紀,在美國已有消費者開始用分期償還貸款方式購買家具等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貸首先在美國廣泛興起。后來,消費信貸在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和西歐廣泛地發展起來。前蘇聯和其他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零售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總之,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與都市化的形成、勞動階層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費品購買量的增加,以及專業化放貸制度的發達等方面有著密切聯系。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商業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辦法來解決某些商品的銷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城市曾經設有“小額質押貸款處”,辦理城市居民小額生活貸款。后來,消費信貸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業部曾決定對一部分價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電冰箱等),開展提前交貨分期收款業務。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現了第一家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上海銀通信托咨詢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已經開始采用分期付款、銀行按揭等辦法。上海等地還將設立專門從事住房按揭業務的住宅銀行。隨著相關法規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將都可以從事住宅按揭業務。近幾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累計已達數百億元。汽車工業要發展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轎車必須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消費信貸對培育個人轎車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消費信貸也是當前我國擴大內需,開啟城鄉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可以預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消費信貸在我國將有一個大的發展。

消費信貸發展到現在,已形成了許多種類。根據消費信貸的外在形式,可以將消費信貸分為銷售信貸和貸款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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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立法探討論文

[摘要]文章闡述了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與制定《消費信貸法》的必要性,分析了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的法律問題,并對我國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立法原則以及消費信貸的立法對策等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消費信貸;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22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5072(2000)02-0108-0116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當前我國調整消費信貸的規范性文件,層次較低,如《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2月12日)、《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5]220號)《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1日起實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92年9月23日)、《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2日)等,這些“管理辦法”和“指導意見”均未達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層次。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臺。對消費信貸法律問題進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寬經濟法學特別是金融法理論研究的新視野,可以為目前國家立法機關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消費信貸法規或消費信貸政策提供理論參考,同時還可以為城鄉金融機構和有關商業企業拓展消費信貸業務,擴大國內消費需求,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與法制環境。本文擬就消費信貸與消費信貸立法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消費信貸及其社會效應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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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個人征信法律論文

一、消費者個人征信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

消費者個人征信是指征信者將分散于金融機構、商業企業以及公安、稅務、工商、公用事業等部門的個人信用情報進行收集、整理、利用、提供、維持和管理的活動。因此,在征信關系中必然會存在以下三方的當事人,即征信機構、信用資料的提供者、信用報告的利用者。另外,在這三方關系之外還會存在行政管理當局和行業自律組織等機構。

(一)征信機構

1.基本概念與特征

征信機構,也稱信用調查機關,它是指通過使用一系列手段,合法地將消費者個人散落于社會各個機構的信用情報進行收集、加工、提供、維持和管理的機構。它將在建立個人信用檔案數據庫和信息交換中心的基礎上,根據授信者的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認證、評估和咨詢服務。征信機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征信機構具有中介性質。征信機構所處理的是個人信息,這些個人信息的公正和正確與否,不僅影響到個人能否得到信用授予,也會侵害個人的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權。所以客觀上要求征信機構必須是獨立、公正的,依附于任何利益團體,都將會損害其獨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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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研究論文

[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正日益成為世界性的熱門話題,對消費者權益進行法律保護的程度如何也已成為衡量現代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為此,本文著重論述了我國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現行有關立法的不足等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有關立法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立法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thesociety,thelawprotectionofthe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isbecomingthehottopicofthewholeworld,andtheextentoftheprotectionhasbeenoneofthesymbolformeasuringthecivilization.Forthecause,thepaperfocusesonthenecessityandimportanceofthelawprotectiononthe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andthedeficiencyofthelegislation.Then,theauthorputsoutsomesuggestionstoimprovethelegislation

[Keywords]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consumerslawprotectionlegislation.

消費者,幾乎是我們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會角色。隨著社會化大生產在世界范圍廣泛的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益成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話題,而消費者權益在多大程度上能為國家的法制所保障則成為現代國家文明程度的標志之一。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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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消費論文:預付消費的法律地位與和保障透析

本文作者:黃宗德工作單位:泰州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預付消費當中消費者的法律地位和權益受侵的原因

預付消費作為消費方式的一種,預付消費當中的消費者法律地位也有著明確清晰的規定。預付消費當中的消費者也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必須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各項基本義務,同時也享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2]。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說,預付消費作為當前流行并且特殊的消費方式,預付消費中的消費者的法律地位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根據前面對預付消費性質的分析,預付消費是服務消費合同,消費者作為其中的買受人,以預先交付一定資金的代價來換取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一種給付行為,而在通常情況下來分析,這種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可以看作是債務人行為,但是,消費者在這種消費模式之下卻是先付費后消費的行為,因而也就具備了債權人的一些法律權利和法律地位,也就是有權利要求經營者為其提供某一項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其次,預付消費作為一種格式合同,消費者作為其中的被提供方,以提前繳納一定費用而分散地享受權利的方式很可能會面臨著權利散失的風險。不僅如此,消費者在預付消費當中作為被提供方也一定程度上被限制了其作為普通消費者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因而很容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經營者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損害權利。預付消費的發展雖然給消費者帶來了一定的便利和優惠,但這是一種在信賴利益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消費者在沒有獲得權利之前就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其權利的獲取完全控制在經營者手中,因而給消費者權利的行使和保障帶來了單方面風險。預付消費當中消費者權益遭受到損害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經營者在集中收取了大量的預付款之后以無限期的“拖延”或者消失的方式來拒絕履行服務或提供商品,從而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其次,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以變化的方式對消費者的利益進行損害。這些變化主要體現在服務質量不斷變差;霸王條款將余額變沒;轉變經營主體,將會員資格變沒;消費者開始有選擇權,之后也變沒了。再次,經營者憑借自己掌握了一定消費者的信息,為了盈利,肆意地將消費者的信息或者隱私泄露出去;最后,預付消費中,消費者權利保護存在特殊性,這就導致了消費者難以維護自己的權利。預付消費當中消費者權益受侵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道德風險方面,企業社會責任缺失和誠信制度缺乏;市場風險方面,消費者和經營者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對稱;法律風險方面,預付消費法律制度缺乏。

預付消費當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的有效措施

基于預付消費當中消費者權益受侵的原因,研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措施。預付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需要從內外兩個層面來實現,內部層面上,需要切實加強消費者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的教育和培養,樹立強烈的法律維權意識,勇敢地和侵犯自己權利的經營者對抗。從外部層面上看,需要加強道德建設,幫助企業樹立社會責任,建立誠信制度,構建科學而有力的預付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3]。(一)加強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培養,幫助消費者樹立牢固的法律意識在預付消費中消費者權益受侵的現實情況下,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淡薄是一個很明顯并且非常普遍的問題。缺乏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消費者在權力受侵的情況下,無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只能忍氣吞聲。據調查顯示,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擁有強大的群眾基礎,但是真正地懂得并且會利用該法律的人卻并不多,尤其是對于新興的預付消費方式而言,很多消費者根本不知道自己所擁有的法律權利。針對此種現象,必須切實加強消費者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培養,一方面政府必須充分利用廣大的媒體和現有法律人才加強消費者權益法律的宣傳,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深入人心。此外,作為司法機關,應該用一些經典的、普遍的消費者權益受侵案例來教育廣大消費者,給消費者以啟迪和引導。(二)構建道德體系,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和誠信制度的建設必須加強社會道德體系的構建,切實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構建誠信制度。一方面,應該加強企業等經濟組織對自身性質的認識,讓預付消費的經營者充分認識到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是平等的關系,兩者都是經濟主體,兩者之間的關系實質上就是平等交換,而不能夠以任何欺詐或者逃避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另外,必須加強企業等經濟主體的法律認識,以法律的強制性來提高市場道德水平,深化企業在企業社會責任中的法律責任,通過法律責任來嚴格規定企業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規定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另外,深化企業對消費者的認識,讓企業等經濟主體充分理解到要維護穩定的客戶,要取得消費者的信賴,就必須充分尊重消費者的權益,尊重市場秩序,尊重社會道德,不欺騙消費者,與消費者維持和平的關系。此外,必須切實加強誠信機制的構建,營造信用文化。市場誠信制度的構建成功有四個關鍵點:其一,信用制度的構建應該是公開的、透明的,加強對預付消費中經營者的信用檔案的建立,定時進行披露,將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者公之于眾;其二,信用制度構建應該是平等的、統一的,所有經營者和消費者都處于無差別和無歧視狀態之下;其三,信用制度管理應該是分層次的;最后,信用制度必須實現信息的共享,將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經營者信息公布于眾,避免和限制不法經營者的流竄作案。(三)加強預付消費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修訂和制定在預付消費的立法上,必須切實加快《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訂,針對新興的預付消費模式制定出相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對預付消費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定和條款。

在預付消費中,一方面,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可以省掉每次消費都交付現金和排隊的麻煩,可以享受到消費便利,并且商家也會給預付消費者在價格上一定的優惠;另一方面,經營者則可以在短時間內吸取較大金額的資金,能夠快速回籠成本,同時還能夠擁有比較長期、比較固定的客戶資源。但是,消費者先預付資金而分散的享受商品和服務,具有滯后性,加上企業社會責任缺失,誠信制度缺乏以及預付消費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導致消費者權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構建預付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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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立法問題探討論文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當前我國調整消費信貸的規范性文件,層次較低,如《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低押貸款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2月12日)、《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5]220號)《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1日起實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92年9月23日)、《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2日)等,這些“管理辦法”和“指導意見”均未達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層次。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臺。對消費信貸法律問題進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寬經濟法學特別是金融法理論研究的新視野,可以為目前國家立法機關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消費信貸法規或消費信貸政策提供理論參考,同時還可以為城鄉金融機構和有關商業企業拓展消費信貸業務,擴大國內消費需求,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與法制環境。本文擬就消費信貸與消費信貸立法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消費信貸及其社會效應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采取賒銷方式向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這便是消費信貸的雛型。但是,在19世紀以前,消費信貸大多建立在個人信譽的基礎上,債務沒有制度化,償還協議也常常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到了19世紀,在美國已有消費者開始用分期償還貸款方式購買家具等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貸首先在美國廣泛興起。后來,消費信貸在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和西歐廣泛地發展起來。前蘇聯和其他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零售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總之,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與都市化的形成、勞動階層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費品購買量的增加,以及專業化放貸制度的發達等方面有著密切聯系。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商業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辦法來解決某些商品的銷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城市曾經設有“小額質押貸款處”,辦理城市居民小額生活貸款。后來,消費信貸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業部曾決定對一部分價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電冰箱等),開展提前交貨分期收款業務。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現了第一家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上海銀通信托咨詢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已經開始采用分期付款、銀行按揭等辦法。上海等地還將設立專門從事住房按揭業務的住宅銀行。隨著相關法規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將都可以從事住宅按揭業務。近幾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累計已達數百億元。汽車工業要發展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轎車必須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消費信貸對培育個人轎車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消費信貸也是當前我國擴大內需,開啟城鄉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可以預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消費信貸在我國將有一個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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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刑法保護論文

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制方面,以刑法作為最后手段應該是各國的通例,我國也不例外。我國關于對消費者權益的刑法保護主要規定在刑法第三章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雖然本規定對消費者的權益給予了有效的保護,但從評判法律的角度來說,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也就有必要針對其問題研究今后的發展方向。在此筆者淺談己見。

一、消費者權益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刑事立法狀況看,我國不僅以民事、行政性的法律法規來規制惡劣商業行為,而且是積極地利用刑法來規制不法商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的。應該說,用刑法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合理性。但通觀我國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存在問題的,至少可以指出以下幾個方面:

1.刑法規定式導致行為方式規定的概括

由于我國沒有行政刑法,所有的犯罪均規定在刑法典中,這樣的刑事立法的模式就導致了一個問題:如何使消費者權益的刑法保護具有規定的合理性。這種合理性就是如何設定行為規則,即將何種行為規定為犯罪。應該說,對惡劣商業行為規則的設定一般不是刑法的任務,而是商法或其他行政性法規的任務。由于商事行為的復雜,也就導致了法律所設定的行為規則難于簡單明了。

在我國,由于所有的犯罪均規定在刑法典中,雖然立法者已經考慮到經濟犯罪的復雜性特點,在刑法典中,已經對其作了比較多的描述,但相對于經濟犯罪的復雜性來說,這種描述仍然是不夠的。可以說,采取這種大一統刑法典的規定模式,又想保持刑法規定方式的簡明,就已經預示著對經濟犯罪之行為模式的規定不得不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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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費信貸立法研究論文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當前我國調整消費信貸的規范性文件,層次較低,如《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低押貸款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2月12日)、《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5]220號)《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1日起實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92年9月23日)、《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2日)等,這些“管理辦法”和“指導意見”均未達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層次。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臺。對消費信貸法律問題進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寬經濟法學特別是金融法理論研究的新視野,可以為目前國家立法機關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消費信貸法規或消費信貸政策提供理論參考,同時還可以為城鄉金融機構和有關商業企業拓展消費信貸業務,擴大國內消費需求,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與法制環境。本文擬就消費信貸與消費信貸立法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消費信貸及其社會效應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采取賒銷方式向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這便是消費信貸的雛型。但是,在19世紀以前,消費信貸大多建立在個人信譽的基礎上,債務沒有制度化,償還協議也常常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到了19世紀,在美國已有消費者開始用分期償還貸款方式購買家具等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貸首先在美國廣泛興起。后來,消費信貸在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和西歐廣泛地發展起來。前蘇聯和其他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零售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總之,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與都市化的形成、勞動階層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費品購買量的增加,以及專業化放貸制度的發達等方面有著密切聯系。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商業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辦法來解決某些商品的銷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城市曾經設有“小額質押貸款處”,辦理城市居民小額生活貸款。后來,消費信貸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業部曾決定對一部分價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電冰箱等),開展提前交貨分期收款業務。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現了第一家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上海銀通信托咨詢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已經開始采用分期付款、銀行按揭等辦法。上海等地還將設立專門從事住房按揭業務的住宅銀行。隨著相關法規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將都可以從事住宅按揭業務。近幾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累計已達數百億元。汽車工業要發展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轎車必須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消費信貸對培育個人轎車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消費信貸也是當前我國擴大內需,開啟城鄉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可以預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消費信貸在我國將有一個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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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費信貸立法探析論文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當前我國調整消費信貸的規范性文件,層次較低,如《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低押貸款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2月12日)、《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5]220號)《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1日起實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92年9月23日)、《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2日)等,這些“管理辦法”和“指導意見”均未達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層次。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臺。對消費信貸法律問題進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寬經濟法學特別是金融法理論研究的新視野,可以為目前國家立法機關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消費信貸法規或消費信貸政策提供理論參考,同時還可以為城鄉金融機構和有關商業企業拓展消費信貸業務,擴大國內消費需求,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與法制環境。本文擬就消費信貸與消費信貸立法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消費信貸及其社會效應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采取賒銷方式向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這便是消費信貸的雛型。但是,在19世紀以前,消費信貸大多建立在個人信譽的基礎上,債務沒有制度化,償還協議也常常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到了19世紀,在美國已有消費者開始用分期償還貸款方式購買家具等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貸首先在美國廣泛興起。后來,消費信貸在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和西歐廣泛地發展起來。前蘇聯和其他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零售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總之,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與都市化的形成、勞動階層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費品購買量的增加,以及專業化放貸制度的發達等方面有著密切聯系。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商業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辦法來解決某些商品的銷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城市曾經設有“小額質押貸款處”,辦理城市居民小額生活貸款。后來,消費信貸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業部曾決定對一部分價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電冰箱等),開展提前交貨分期收款業務。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現了第一家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上海銀通信托咨詢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已經開始采用分期付款、銀行按揭等辦法。上海等地還將設立專門從事住房按揭業務的住宅銀行。隨著相關法規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將都可以從事住宅按揭業務。近幾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累計已達數百億元。汽車工業要發展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轎車必須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消費信貸對培育個人轎車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消費信貸也是當前我國擴大內需,開啟城鄉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可以預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消費信貸在我國將有一個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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