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8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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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正日益成為世界性的熱門話題,對消費者權益進行法律保護的程度如何也已成為衡量現代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為此,本文著重論述了我國對消費者權益進行專門立法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現行有關立法的不足等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有關立法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立法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thesociety,thelawprotectionofthe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isbecomingthehottopicofthewholeworld,andtheextentoftheprotectionhasbeenoneofthesymbolformeasuringthecivilization.Forthecause,thepaperfocusesonthenecessityandimportanceofthelawprotectiononthe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andthedeficiencyofthelegislation.Then,theauthorputsoutsomesuggestionstoimprovethelegislation
[Keywords]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consumerslawprotectionlegislation.
消費者,幾乎是我們每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會角色。隨著社會化大生產在世界范圍廣泛的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益成為世界性引人注目的話題,而消費者權益在多大程度上能為國家的法制所保障則成為現代國家文明程度的標志之一。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歷史淵源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利益。消費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從消費的目的看,可以分為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兩類;從消費主體看,可以分為個人消費和單位消費。法學界一般從消費目的對消費進行分類,并以此分類為基礎對消費者權益進行研究,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一部以規范生活消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因此,本文論述僅限于生活消費一個方面。在近代社會,隨著資本主義法制的不斷完善,人權意識的發展,消費者保護自身權益意識的覺醒,產生了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組織和法律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最早可追溯于消費者運動,它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先驅,產生于發達資本主義壟斷階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國成為全球性運動。1898年美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個全國性的消費者組織———全國消費者同盟;1960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簡稱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國、各地區消費者組織參加的國際消費者問題議事中心,其宗旨為在全世界范圍內做好消費者權益的一系列保護工作,在國際機構代表消費者說話。現代消費者保護立法最早是在資本主義社會進入壟斷階段以后開始的,它的興起與世界性的消費者保護運動緊密聯系在一起。迄今,世界發達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都很細致全面,它已成為一個國家社會文明發展程度和法制建設完善程度的重要標志。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的現狀和不足
(一)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的規定
出于對消費者這一市場弱勢群體的特別保護,我國建立了一些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中國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就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制度。《消法》中規定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5種解決途徑,其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審判程序來解決,相對于其他幾種消費糾紛的解決方式而言是最強有力的。
《消法》中沒有明確地規定訴訟制度,但是消費者權益爭議是一種民事權益爭議,消費者因權益糾紛所進行的民事訴訟,就必須遵循民事訴訟的制度。例如消費糾紛訴訟程序要遵循《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等;同時,還要堅持《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消費的活動中,消費者要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就必須舉出足夠關于產品技術、性能等方面的證據。《消法》第49條中明確地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該條被稱之為“1+1”懲罰性賠償制度,基本含義是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時,首先應退還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此費用也就是引號中的第一個1;其次還要增加賠償,金額同樣是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這也就是所謂的第二個1。一般而言該制度的懲罰性功能也就體現在這里。以上這兩條法規已經明確地將訴權賦予了那些權利受侵害的消費者,并同時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懲罰,鼓勵消費者積極行使訴權,以爭取自己合法權利的實現。但是這兩條法規卻存在著缺陷,制約著消費者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行為的實現。因為與“其他幾種消費糾紛解決方式相比,訴訟無疑具有終局性、強制性以及權利實現的相對完整性等幾大優勢”。但是復雜的訴訟程序和高昂的訴訟成本等訴訟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使得一些小額侵權糾紛的消費者對法院大門望而卻步。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確立,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但由于它給予違法經營者的懲罰過輕,給予消費者的補償過少,不能對違法的經營者產生足夠的威懾,大量的消費者因為各種原因放棄了自己獲得賠償的權利,它的激勵功能得不到充分的發揮。
(二)我國消費者投訴特點和變化趨勢
隨著我國經濟的多元化發展,我國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投訴也呈現了一些新的變化:
1、投訴范圍擴大
發展型和享受型,尤其含服務類的消費投訴比重繼續上升;生存型消費投訴比例下降。曾經在消費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地位的“老三件”、服裝鞋帽等已經基本退出占據投訴“關注點”的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手機、汽車、計算機、互聯網、短信等產品和留學中介、教育培訓等的投訴增幅較大。相關含服務類的投訴繼續呈上升趨勢,主要體現在:
①服務業行業投訴增加。如:浙江省為此加大了對公交、水、電等行業的投訴處理力度;貴州省處理了當地的電表計量失準的問題;北京市解決了自來水集團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供用水合同》顯失公平的問題;天津市處理了對當地的蜂窩煤質量及價格的集中投訴。
②壟斷行業投訴高居不下。電信、郵政服務在某些地區仍引起較大投訴。如:江蘇省、大連市反映有的尋聽臺在轉網兼并過程中,收取費用后不能提供正常服務,甚至在收費后逃匿。另外,對郵政服務投訴的問題主要有郵寄包裹時間長,快遞物品沒有按時送達目的地。
③中介服務投訴多。攝影沖印、洗染、美容、服務投訴問題多。最為突出的是所謂“免費服務”和中介服務中欺詐情況比較集中。
④網絡交易投訴增長。例如:上海市消費者反映通過網絡購買的實際物品與網上的宣傳不符,預先付款后不能按時得到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后退換貨難。再如:2001年,my8848網站倒閉的消息曾引起多方投訴。
⑤汽車行業投訴增長迅猛。2003年全國消協共受理汽車投訴多達5651件,比2002年的3919件增長了44.2%,使汽車成為2003年投訴增幅最大的商品之一。
2、總體投訴增長平緩
自1985年以來,歷年投訴幾乎都呈上升態勢,尤以1990、1997年上升幅度最大;而近幾年以來呈下降趨勢最明顯的是2003年,其投訴總量共計690062件,比2002年度減少了31099件,下降幅度達4.3%。2004年投訴總件數基本處于小幅波動的態勢,只比2003年上升了0.7%。
3、新興的消費類型從而帶來一些非傳統類型投訴熱點。如:轉基因食品悄然走進了每一個中國人的生活。現在,國際上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尚無定論,國內科學家的觀點也存在分歧。不過,從國際到國內有一點是共同的,公眾有權利了解轉基因食品和進行選擇。雖然各個方面對此看法不統一,但對轉基因食品是否需要標注說明卻多趨向肯定。
(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不足
由于我國頒布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初期,所以本身存在著不少亟待修改和完善之處。
第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是一般法律式,這種模式固然可以使權利義務關系具體,法律責任明確,但它不利于形成以基本法為核心的其他受制約的一系列直接的、間接的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為補充的有機法律體系。而這恰恰是政策性立法模式的優點。由于政策式立法模式的特點在于它只是一般性地規定國家、地方團體和企業應當承擔的任務和責任,它的目的就是為了綜合性地推進消費者保護及促進消費者利益政策的執行,這樣,如配套法律跟不上或行政執法不力,則只能是滿紙空言。所以政策式立法模式就必然要求在基本立法的指導下,迅速制定出符合其要求的許多單項消費者保護法律。
第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由于適用范圍的不確定,導致了實際操作中的爭議。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消費者定義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規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規保護”。這個定義首先“為生活消費需要”的限定似乎過窄,如某商人為其辦公室購買辦公用品,他是不是消費者呢?以索取雙倍賠償為目的知假買假的“王海們”是不是消費者呢?尤其是后者引發了有關“王海現象”的爭議。如果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定義“王海們”買假并非為生活消費,應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范圍,如果按當前現實,為調動廣大消費者打假積極性,“王海們”又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這顯然是立法宗旨與法律條文之間的沖突。其次該定義未明確消費者是否包括單位。所以有人建議將其改為“任何購買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他的貿易、商業、生產和職業有關的自然人”,筆者認為不無道理。
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采用經營者這一概念界定不清,因為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是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但生產者的含義是什么?銷售者的范圍又包括哪些?沒有明確規定。這就給消費者依法索賠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因為商品從生產者到消費者之間要經過諸多環節,涉及很多主體,到底誰應該對消費者負責,直接決定著消費者向誰提出索賠。因而,建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采用生產者、供應者、銷售者的概念,并對此分別作出明確的界定。
第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應當作有利于消費者的修改,提高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倍數,擴大適用范圍,緩和適用條件。提高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倍數,因為按目前49條之規定,消費者對于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僅能獲得雙倍的賠償,而合同法第50條則規定行政罰款的數額為侵權行為人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消費者所得到認可的加倍賠償與行政罰款的一至五倍形成了鮮明的反差,由此會造成消費者心理上的不平衡,從而對參與打假持消極麻木的態度。這表明我國仍然偏重于行政措施,而忽略侵權行為受害者(消費者)的切身利益,這正是法律的實施難以收到預期效果的原因之一。擴大適用范圍,因為按現行49條之規定,消費者僅能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欺詐行為主張懲罰性損害賠償,這就給那些并非欺詐而以惡意或因重大過失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網開一面,這又如何體現法律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呢?如果將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擴大到產品責任和不正當競爭領域的話,那么,對惡意制假者所給予的懲罰金額將更大,而他們的制假元氣就會喪失殆盡。緩和適用條件,因為按現行49條之規定,消費者必須證明經營者有欺詐行為。在實踐中,經營者對于前來索賠的消費者總是百般刁難,設置種種障礙,例如要求消費者對其欺詐的故意進行取證,要求消費者提供證明及其他事實的證據,而這對于本來已處于弱勢的消費者有時會顯得極為不合理。因而要適當地緩和適用條件,免除消費者某些不適當的舉證責任和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從而真正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落到實處。
三、消費者權益是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和必然產物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的商品經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各種生活消費品的數量和品種日益增加,人們的生活消費主要依賴市場的途徑而獲得滿足,消費的范圍與層次進一步拓展和深入。但由于經營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費市場復雜化及其發展、營銷手段的多樣化導致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層出不窮,并呈現出愈演愈烈的趨勢: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市場;虛假廣告滿天飛揚;亂搞所謂“降價銷售”;不失時機地牟取暴利;故意制造內在缺陷,加速產品的更新換代;故意將本來可以融于一體的功能分開,制造所謂系列產品;內銷產品有意取洋名,使用英文說明書和專業性極強的名詞、術語,故意不讓消費者弄清其產品的“廬山真面目”;名牌商品的認定混亂,使消費者無所適從。更不要說公用企業濫用壟斷地位的市場優勢向消費者索取不合理費用和進行強行的交易,這些都嚴重地侵犯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別是近年來,有關消費者保護的訴訟和非訴訟案件急劇增加,據統計,僅1998年全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消費者訴訟案件總計達425088件。我國從80年代初開始了對消費者權利的認識。1984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其章程中提出消費者擁有六項權利:①了解知悉權;②選擇權;③安全權;④監督價格權;⑤提出意見權;⑥索取賠償權。從此以后,消費者權益逐漸被引入到地方立法中,尤其是近十幾年來我國進行了大量專門的消費者保護立法,使消費者保護立法已初成體系。我國在消費品安全、衛生、商品質量、商品標示宣傳、物價、市場管理、競爭規則方面頒布實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計量法》、《商標法》、《廣告法》等等。而1993年10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消費者享有的九項權利得到了法律的確認和保障,標志著我國消費者保護的法制建設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此部為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與利益應運而生的《消法》,重新確立了“消費者主權”的觀點,從法律上確認并保護了消費者的各項基本權利,同時又規定了生產經營者的義務以及損害救濟的途徑和方式。《消法》具有顯著的不同于傳統民法的社會經濟法的特色,而這些特別之處又無時無處不充分體現著保護消費者權益,加重經營者的義務(以削弱其強者的地位),賦予消費者特殊的權利(以加強其在交易中的地位),從而謀求與經營者在實際中的平等的立法價值取向,充分體現著消費者的弱處
由法律予以強行彌補的實質。這些特點正是該法進步性之所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消法》不僅明文確定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還在第五條、第六條專門規定了“國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以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的原則,這說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指導思想就是要引入國家公力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消費者在與生產經營者進行交易時的地位。
第二、《消法》專章規定了作為個人的消費者建立在生存權基礎上的各項基本權利及安全權、知悉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結社權、依法求償權、求教獲知權、維護尊嚴權等九項權利以確保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同時它又加重了生產者、銷售者的義務和責任,即依法訂貨約定履行義務、聽取意見接受監督、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做虛假宣傳、出具相應憑證和單據、提供合乎要求的商品和服務、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權,從而維護作為不平等主體的個人消費者與生產者、經營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尤其是它規定了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的嚴格義務,但沒有規定經營者相應的權利;規定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和接受服務時的權利,卻沒有規定消費者的義務。(論文)
第三、《消法》適應當代立法的新潮流,專章規定了消費者組織的性質和職能,將該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社會團體的權利”加以具體化規定。特別是對消費者協會職能的規定具體、詳細,貼近消費者的生活,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由于《消法》調整的是不平等主體間相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因而它在“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一章中詳盡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者等有關行政部門以及司法機關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上的職責,以便國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力扶持經濟上弱者的消費者,對經濟上強者地位的生產者、經營者加以必要的限制,協調兩者間的利益沖突。
第五、《消法》第六章“爭議的解決”中詳盡地規定了因產品不合格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后獲得賠償的具體途徑,從而使廣大消費者更加明確當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損害后,應當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具體向誰索賠,如何索賠。
第六、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消法》第49條關于對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增加賠償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更是國家運用強制力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的有力證明。在此之前,我國民事法律中的賠償損失實行的是實際賠償原則,侵害人所給予的賠償數額與受害人實際受到的損失基本一致。而《消法》第49條是對原有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一次重大突破,它也正是經濟法中存在國家強制性規范的體現。其所反映的法學原理就是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它是損害賠償機能和懲罰機能的結合,早已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體現。所謂懲罰性損害賠償,就是侵犯行為人惡意實施該行為或對行為有重大過失時,以對行為人實施懲罰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為人支付通常賠償金的同時,還可以判令行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它的目的一是削弱侵犯行為人的經濟實力,防止他們東山再起,防止社會上其他人效仿;二是鼓勵受害人對不守法的侵權行為人提起訴訟,激發他們同不法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三是對受害人遭受侵害的精神進行情感方面的損害賠償。目前,我國現實生活中假貨屢打不絕,泛濫成災,廣大消費者深受其害。在這種情況下,借鑒英美國家所采用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將打假的主動權賦予消費者,調動廣大消費者參與打假的積極性,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我國尊重消費者、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體現,是法制建設上的一大進步。
四、如何加強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基本法或者說是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在眾多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中,只有該法是以消費者為本位,以規定消費者利益和保護措施兩大內容為核心的,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全面協調、補充和制度化,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諸法中,處于綜合性法律地位。然而,對廣大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一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配合。在我國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法律制度是很不健全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進一步加強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深度和廣度。
雖然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為了更有效地保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大力加強了經濟立法,尤其是《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計量法》、《標準化法》的出臺,可以說我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已經日趨完備,但較之美日等發達國家仍有相當的距離。因而,我們應當盡快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擴展到信用卡、環境保護等新的領域;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措施要逐漸具體化,同時應當加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規定對消費者有利的民事制度,如無過錯責任制度、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特別應當強調的是,我國對公用企業市場行為的規制問題應當得到足夠的重視。目前,我國公用企業憑借其“自然壟斷”的市場優勢,濫用市場優勢向消費者索取不合理價格或進行強迫不公平交易行為,有時甚至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公用企業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經濟性質已從過去服務于社會大眾的非盈利性事業轉變為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企業法人,出于盈利的本能就會濫用市場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這靠其自身道德的約束是很難克服的,所以必須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行業立法規制公用企業的濫用行為,而《反壟斷法》的出臺也勢在必行。
(二)必須盡快完善消費者保護機構
世界各國一般都有消費者保護常設機構,甚至一些國家還為保護消費者權利設置專門機構,如美國的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日本的消費者保護會議等。我國消費者保護的各個方面,都是由相應的政府機構開展工作,而沒有代表國家政府統一專門地承擔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工作機構,這樣會使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不負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不能得到完全及時地制止。
(三)必須確保消費者維護自己權利的渠道暢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規定為消費者列明了五條維權途徑:與經營者協商調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提起訴訟應當是效率最高、權威性最強的方式。而事實上,消費者真的進行民事訴訟是屈指可數的。因為消費者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實現權利滿足可謂困難重重:(一)耗費時間、金錢、精力。消費者個人受到損害往往金額不大,有時甚至是精神上的損害,而一旦提出訴訟,就面臨著諸多費用:訴訟費、調查費、文書資料費、律師費,這些加起來可能會數倍于實際所受的損失,更不要提所耗費的時間和精力。針對于此,筆者認為英國的做法很值得借鑒,即在其基層法院設立專門的小額法庭,處理爭議標的金額不大的案件,由于法庭采用簡單的表格,簡單的審理程序,訴訟費用低廉,深受消費者的歡迎。(二)從經濟效益上看,訴訟當事人會從訴訟成本和預期判決價值之間的比值關系來決定自己的行為選擇,兩者之間的關系體現和反映著訴訟的基本價值。因此提高消費者的權利意識和訴訟意識、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益就成為當務之急。①適應消費侵權糾紛的特點,簡化訴訟程序,設置小額糾紛處理程序。許多國家都建立了適合消費訴訟特點的訴訟程序和機構,我們可以借鑒。例如,美國有專門的小額訴訟法庭,澳大利亞有消費者申訴委員會,專門處理涉及消費利益方面的1500美元以下的消費爭議。我國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審理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專門機構,專門處理消費者小額糾紛,從起訴、受理、法庭調查、辯論一直到裁判的作出等一系列的環節上都予以適當的簡化,并且縮短相應案件處理時限,從而盡可能地做到及早立案、及時審理、及時裁判,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②建議在消費糾紛中對舉證責任進行重新配置,即可以在消費者訴訟程序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或者相對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的原則。在外國的消費糾紛案件處理中,有關侵權的發生、因果關系等均是無須證明的事實。因而在侵權訴訟中配置舉證責任時應向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傾斜,即消費者只需負責舉證受損害的事實證據,其他舉證責任則應由商品生產經營者負責。
(四)市場競爭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根本途徑
保護消費者權益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綜合采取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社會的手段,而其中最根本的是大力加強市場經濟建設,通過市場競爭維護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對于消費者權益的促進是多方面的:市場競爭推動了新技術的采用和擴散,導致生產擴大,從而擴大了消費者的選擇范圍,增加了市場可替代品的種類和數量,使得消費者的“貨幣選票”相對稀缺,消費者在購買力市場上日益享有生產者在短缺條件下曾享有的地位,賣方市場逐漸被買方市場取代;市場競爭增加了市場壓力,生產者之間的競爭增加了某個生產者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機會成本,消費者“用腳投票”的懲罰機制約束了生產者的機會主義傾向,迫使生產者致力于聲譽建設和誠信行為,從而加深了生產者對消費者的依賴,
提高了消費公共化、內部信息外在化,更有效地發送“信號”以區別于其他企業。和生產者相比,消費者的信息搜尋既存在知識體系方面的障礙,也存在費用方面的問題,許多信息搜尋活動對單個消費者而言是“不經濟”的,因此生產者的信息供給相對消費者的個體搜尋有社會效率。同時,隨著消費者信息利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消費者購買決策質量的提高,逐漸實現生產者的優勝劣汰,這正是資源優化配置在市場機制中得以實現的關鍵。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了消費者權益的核心在于通過調整生產者和消費者二者關系,規范生產者行為,從而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在西方發達國家,保護消費者權益與維護正常的競爭格局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就負責這兩方面的事物,其他國家也大抵如此。
目前,我國處于從傳統計劃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體制過渡的轉階段,推動市場競爭體制建設尤為必要。一方面,積極開展反不正當競爭行動,當前一個重點是地區間以行政權力為背景的不正當、甚至非法競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地區間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許多地方政府往往從當前利益出發,為了局部利益甚至極少數人的私利,對于當地企業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不力,對于各種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姑息、縱容,嚴重阻礙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實際上也危害其自身的長遠發展。浙江溫州地區經濟的發展就是一個例子,目前溫州正在實施“質量興市”實現經濟轉型,這可以作為那些目前仍在進行假冒偽劣的“機會主義者”予以借鑒和深思的。有些地方設關立卡,阻止競爭產品進入本地市場,人為制造市場分裂,這是一種封建割據行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步發展條件下的死灰復燃,它一方面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范圍,一方面人為抬高產品價格,直接損害本地消費者的利益,而且保護了落后的生產行為。更為嚴重的是,各種地方保護主義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破壞了全國統一市場的完整,妨礙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阻礙社會主義改革和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其危害之大是不言自明的。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現代市場經濟的應有之義,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事業的組成部分,決不是權宜之計。只有從市場經濟建設的高度來分析消費者權益,才能進一步認識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的危害,從而把保護消費者權益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機地結合起來,進一步深化改革,大力發展市場經濟,推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邁上新臺階。
(五)加強監督工作完,保護消費者權益
發揮媒體的新聞監督功能。借助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定期對產品質量抽檢結果進行曝光,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監督作用,形成強大的輿論威懾力量。實行舉報有獎制度;發動社會組織和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市場監督檢查。加強社會監督作用。利用社會傳播媒介和消費者運動,廣泛宣傳消費者主權意識,形成“講誠信、反欺詐”、自我抵制假冒偽劣商品、自我保護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風氣,通過社會輿論,使假冒偽劣商品退出歷史舞臺。
政府是監督市場的主體力量,套充分發揮政府的市場調節功能。一方面加強專業執照管理。政府對某些服務質量關系重大、而一般消費者又缺乏足夠專業知識的服務業(如醫療、家電維修、美容、農機、農資等)即易產生信息不對稱的行業實行專業執照管理,甄選合格人員,嚴格把關;同時強化產品安全標準。單個消費者對諸如食品、藥品、交通工具等產品的消費安全程度難以憑個人知識、經驗加以鑒定,而一旦鑒定錯誤,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或健康為代價。因此,政府必須制訂并強化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實行安全標準檢驗;另外要嚴厲制止、打擊具有外部負效應的消費行為,如市場欺詐、制售黃賭毒等。
五、結語
綜上所述,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符合時代精神,是新時期實踐履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切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需要。正如中國消費者協會制訂的在2004年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年主題“誠信•維權”:我們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需要的是認真實干,誠實守信;而完善具體的細節,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努力發展經濟則是我們更遠大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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