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2 19: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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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論文

責任保險分析論文

一、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又稱為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法》第50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按保險標的的不同,可將其分為雇主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等。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顯然屬于民事責任,后者又包括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兩種。由于違約責任可以通過訂立信用保險合同或保證保險合同來解決,因此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即是侵權責任。

一般認為,1855年英國鐵路乘客保險公司向鐵路部門提供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歷史上首次出現責任保險。1875年,英國又出現了馬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可以看作是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的先導。隨著工業生產的不斷進步,責任保險的范圍也不斷增大,其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而如前所述,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于第三者的侵權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這使得其和侵權法之間產生了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責任保險使侵權責任社會化。侵權責任本應由侵權行為人來承擔,但責任保險使得侵權行為人(即投保人)的侵權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并通過保險公司這一媒介轉嫁給整個社會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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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論文

論文關鍵詞: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理賠費率

論文摘要:分析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范圍,探討和研究了不同場所的理賠范圍及費率厘定,提出了初期實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在其經營的場所內因火災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經濟發達的西方國家,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已有很大發展,很多國家均推行強制保險制度。在我國,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雖然還處在探索階段,但實施這種保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逐漸被國人所認識,國家有關部門相繼下發了關于實行和加強火災保險的文件通知,很多省市也陸續開展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試點,并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條文。筆者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范圍進行分析,對不同場所的理賠范圍及費率厘定進行研究,提出實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初期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承保范圍

實行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承保范圍包括:公園、旅館、影劇院、歌舞廳、運動場、商場、市場、醫院、學校、網吧、車站、碼頭、機場、禮堂、商住小區等,是人們休閑、購物、消費、出行、聚會的重要場所。由于公眾聚集場所人員較多,安全管理難度大,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人員的意外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公眾聚集場所責任保險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因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的損失占有一定的比重,制定專門針對火災、爆炸的公眾責任保險有較好的市場切入點和公眾接受度。凡是依法注冊登記的下列企事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主要有以下場所:

(1)工廠、辦公樓等非開放性場所類,包括生產、制造類企業以及在中、高檔寫字樓辦公的非生產性企業及物業管理企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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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論文

1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承保范圍

實行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承保范圍包括:公園、旅館、影劇院、歌舞廳、運動場、商場、市場、醫院、學校、網吧、車站、碼頭、機場、禮堂、商住小區等,是人們休閑、購物、消費、出行、聚會的重要場所。由于公眾聚集場所人員較多,安全管理難度大,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人員的意外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公眾聚集場所責任保險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因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的損失占有一定的比重,制定專門針對火災、爆炸的公眾責任保險有較好的市場切入點和公眾接受度。凡是依法注冊登記的下列企事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主要有以下場所:

(1)工廠、辦公樓等非開放性場所類,包括生產、制造類企業以及在中、高檔寫字樓辦公的非生產性企業及物業管理企業等;

(2)教育、醫療、文體類,包括各種培訓學校、展覽館、圖書館等文化教育機構,醫院、防疫站、保健站、衛生所等醫療保健機構;

(3)賓館、飯店類,包括賓館、旅館、招待所等;

(4)商業、服務類,包括商店、超市、商貿公司、批發市場、車站、停車場、物流運輸公司、汽修服務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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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分析論文

1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承保范圍

實行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承保范圍包括:公園、旅館、影劇院、歌舞廳、運動場、商場、市場、醫院、學校、網吧、車站、碼頭、機場、禮堂、商住小區等,是人們休閑、購物、消費、出行、聚會的重要場所。由于公眾聚集場所人員較多,安全管理難度大,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人員的意外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公眾聚集場所責任保險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其中,因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的損失占有一定的比重,制定專門針對火災、爆炸的公眾責任保險有較好的市場切入點和公眾接受度。凡是依法注冊登記的下列企事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主要有以下場所:

(1)工廠、辦公樓等非開放性場所類,包括生產、制造類企業以及在中、高檔寫字樓辦公的非生產性企業及物業管理企業等;

(2)教育、醫療、文體類,包括各種培訓學校、展覽館、圖書館等文化教育機構,醫院、防疫站、保健站、衛生所等醫療保健機構;

(3)賓館、飯店類,包括賓館、旅館、招待所等;

(4)商業、服務類,包括商店、超市、商貿公司、批發市場、車站、停車場、物流運輸公司、汽修服務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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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立法修訂論文

[論文摘要]我國產品責任保法律制度相當滯后。本文在分析我國產品責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論文關鍵詞]產品責任保險法律缺陷完善

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產品責任保險有著突飛猛進的進步。我國尚無產品責任保險法,有關規范產品責任保險的法律主要分散在產品責任法和保險法中,其立法分散,實踐中難以操作。這樣一來.既不能對合法產品經營者進行應有的保護.也不能對假冒偽劣產品的不法炮制者實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對消費者給予充分的保護。因此.對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缺陷進行完善實踐意義重大。

一、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缺陷

1產品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的缺陷

我國尚無統一的產品責任法.其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中。這些法律對產品責任的規定存在以下不足(1)產品范圍界定不明確。現有法律對產品的界定顯得有些混亂,民法通則》未對產品作出任何界定,《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是“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這一概念并未明確產品范圍易讓人產生分歧。(2)產品缺陷標準不清。衡量產品缺陷有兩個標準:不合理危險標準和國家、行業標準,實踐中后者優于前者。但是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產品并不排除其具有危險性,這種缺陷認定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規制到產品所具有的潛在危險性。(3)對經營者處罰較輕。根據損害賠償理念.產品責任以補償被害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而且,我國沒有設立懲罰性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成熟從而對經營者處罰較輕。因此,有必要從調節利益入手,加大對經營者處罰力度,減少進而制止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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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強制責任保險論文

論文關鍵詞: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經濟合理性;社會公益性;法律正當性

論文摘要:在海上污染及安全事故的損害補償中,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以其所具有的經濟上的合理性、社會公益目的性以及法律上的正當性,成為眾多國際海事公約和國內海事立法的普遍選擇。當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帶有許多局限性,需要得到財務擔保、直接索賠以及自愿保險的彌補和矯正。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是指對海上的環境污染以及旅客傷亡等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強制保險的一種保險制度。它是一種新型的法律制度,在國際上最早是在《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民事責任公約》)中首先被確立的。目前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主要包括油污強制責任險和旅客強制責任險兩種類型,其中海上油污強制責任險作為解決海上污染事故損害賠償的必備手段,已成為眾多海事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立法的普遍規定。

同侵權損害賠償、其他保險賠償等一樣,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也是損害賠償的一種方式和手段,它之所以受到越來越多的青睞,是其具有其他損害賠償方式所不具備的經濟合理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結果。而在這個本來踐行私法自治原則的領域中,立法之所以利用公權力的介入使其強制化,也正是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當然,公權力的介入以及海上責任保險的強制化必須要接受法律正當性的檢驗,否則就可能因涉嫌侵害私權利而失去其正當性和合理性。而且,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并不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它也有缺陷和不足,需要進行補正和完善。

一、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的經濟合理性解析

除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外,在法律上還有其他損害賠償方式,例如對海上事故責任人的侵權損害賠償,取消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或者提高其責任限額,要求受害人投保財產險或意外傷害險等。但無論是與其他方式相比較,還是就其制度本身而言,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都具有無可比擬的經濟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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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責任風險是普遍存在的。無論是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期間,還是商場、影劇院、運動場、各類職業人員等,均有可能因生產、營業等各種活動而出現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致使責任人不得不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訴訟、索賠行為日益增多,法院的判決往往更加有利于受害人,使責任者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一旦發生責任事故,面對賠償、訴訟,將致經營者陷入困境,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同時,致害人的經濟狀況大不相同,對于巨額的損害賠償責任,有些實力雄厚的大企業可以全部承擔,有些小本經營的企業或個人則可能根本無法承受,賠償一次責任事故的損失就有可能導致傾家蕩產、破產倒閉。參加責任保險,將這些無法確定、巨額的風險轉移給保險人,責任保險通過集中風險、分散風險承擔眾多致害人的責任,使其免除后顧之憂,集中精力搞好生產經營,保持生活安定。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相對滯后。加快發展責任險,應加強國家法制建設,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提高保險公司責任險經營水平;加強對責任險的風險分散支持;優化責任險發展的環境。責任保險具有較強的經濟補償與社會管理功能,不僅為解決各類民事賠償責任事故提供了一個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也是政府運用市場手段管理社會風險的重要途徑。

關鍵詞:責任保險保險標的保險責任

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索賠意識不斷增強,自然人、法人通過投保責任保險的需求不斷上升。任何企業、團體或個人在從事各種活動中都不可能完全避免責任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致害人就必須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但是,致害人的經濟狀況決定了其賠償能力的大小,同時,刑事責任又僅僅是對致害人的一種事后懲罰,對受害人無法在經濟上進行賠償,若只把致害人投入監獄,對受害人而言也無濟于事。這些都是外來突發的損失,急需有商業的責任保險產品來補償此處的損失,有保險人承擔起民事損害責任風險,則可以可靠地保障受害人的經濟利益,有效地維持社會生產和生活的連續和穩定。因此,如果沒有責任保險,受害人能否獲得經濟賠償,并無確切保證,從而極易激化矛盾,影響社會秩序的安定。從以上可以看出,無論對于法源還是實際生活,商業性的責任保險都有著切實的市場需求和積極的保障作用。

一、責任保險的概念和分類

(一)責任保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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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責任保險需求研究論文

摘要:典型的董事責任險通常包括個人保障部分與公司保障部分。個人的保險需求可以用風險厭惡來解釋,而公司的保險需求則一直是經濟學和公司金融理論的一大難題。最早,Mayers與Smith(1982)提出了公司購買保險的七大動機,經過后人的補充與引申形成了各種各樣的有關董事責任險需求的命題。20世紀90年代之后,研究者對這些理論及其蘊涵的命題進行了實證檢驗,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關鍵詞:董事責任保險;保險經濟學;保險需求;公司治理

董事責任險(全稱應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險”,本文簡稱“董事責任險”)作為一種特殊的職業責任險,在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許多國家被上市公司普遍地采用,美國某些行業的投保率甚至達到100%,因此,對這一廣泛應用的險種進行研究,有著極大的現實意義。董事責任險承保的是董事責任訴訟風險,而超過半數的董事責任訴訟是由股東發起的,是股東與管理者之間矛盾與沖突的反映,從這個意義上說,董事責任險承保的實際上就是公司治理風險;另一方面,有關董事責任險需求的許多假說,如薪酬說、監督說等同時也是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課題,有關董事責任險需求的研究必然大大推進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此外,董事責任險的買賣雙方都是具有相當專業知識的機構,企業要決定買不買以及買多少,而保險公司會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收取相應的保費。企業的決策是建立在明確具體的風險管理戰略基礎上,從而符合理性人的解釋,還是純粹出于慣性,從而更符合行為金融的解釋?董事責任險為我們檢驗這些經濟學理論提供了豐富的素材。

一、基本理論及相關命題

傳統上,人們將公司購買保險的動機歸為風險厭惡。風險厭惡用于解釋董事責任險的個人需求部分是有足夠說服力的——董事和高管人員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股東訴訟的風險,而股東訴訟往往可能使董事面臨巨額的賠償,使其個人財富處于極大的不確定性之中。這樣,風險厭惡的人要么不愿出任董事和高管,要么就采取過于保守的管理策略,以減少出錯的機會,而這對于企業來講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為了吸引管理人才,并激勵其開拓創新,企業就會為任職的董事提供某種形式的保護,購買董事責任險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風險厭惡卻無法很好地解釋董事責任險的公司需求部分。因為公司本身就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在公司這樣的企業組織形式下,風險是由股東依據其股份多少來分攤的,而股東又可以通過資產多元化來規避這部分非系統風險。另外,從投資——收益的角度來看,由于保費加成的存在,董事責任險的保費往往超過預期理賠成本,因而,作為一項投資,董事責任險的凈現值為負。這就使得董事責任險公司需求部分的存在顯得讓人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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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管理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缺陷;完善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產品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的缺陷、保險法關于產品責任保險的缺陷、完善產品責任法中有關產品責任的規定、完善《保險法》中有關產品責任保險的規定、確定保險人的抗辯義務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產品責任保險法律缺陷完善

[論文摘要]我國產品責任保法律制度相當滯后。本文在分析我國產品責任保F~A’-律制度缺陷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建議。

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產品責任保險有著突飛猛進的進步。我國尚無產品責任保險法,有關規范產品責任保險的法律主要分散在產品責任法和保險法中,其立法分散,實踐中難以操作。這樣一來.既不能對合法產品經營者進行應有的保護.也不能對假冒偽劣產品的不法炮制者實施有力度的制裁.更不能對消費者給予充分的保護。因此.對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律制度的缺陷進行完善實踐意義重大。

一、我國產品責任保險法的缺陷

1產品責任法關于產品責任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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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合理性論文

論文關鍵詞: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經濟合理性;社會公益性;法律正當性

論文摘要:在海上污染及安全事故的損害補償中,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以其所具有的經濟上的合理性、社會公益目的性以及法律上的正當性,成為眾多國際海事公約和國內海事立法的普遍選擇。當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帶有許多局限性,需要得到財務擔保、直接索賠以及自愿保險的彌補和矯正。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是指對海上的環境污染以及旅客傷亡等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強制保險的一種保險制度。它是一種新型的法律制度,在國際上最早是在《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民事責任公約》)中首先被確立的。目前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主要包括油污強制責任險和旅客強制責任險兩種類型,其中海上油污強制責任險作為解決海上污染事故損害賠償的必備手段,已成為眾多海事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立法的普遍規定。

同侵權損害賠償、其他保險賠償等一樣,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也是損害賠償的一種方式和手段,它之所以受到越來越多的青睞,是其具有其他損害賠償方式所不具備的經濟合理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結果。而在這個本來踐行私法自治原則的領域中,立法之所以利用公權力的介入使其強制化,也正是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當然,公權力的介入以及海上責任保險的強制化必須要接受法律正當性的檢驗,否則就可能因涉嫌侵害私權利而失去其正當性和合理性。而且,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并不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它也有缺陷和不足,需要進行補正和完善。

一、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的經濟合理性解析

除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外,在法律上還有其他損害賠償方式,例如對海上事故責任人的侵權損害賠償,取消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或者提高其責任限額,要求受害人投保財產險或意外傷害險等。但無論是與其他方式相比較,還是就其制度本身而言,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都具有無可比擬的經濟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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