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報告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1 1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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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報告

安全事故報告調查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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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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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事故調研報告

學校安全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是構建和諧教育、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學校安全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安全事故輕則擾亂學校的正常工作,重則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給家庭和社會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和無法撫平的創傷。因此,加強學校安全教育工作不容忽視,刻不容緩。

近年來,學校安全事故起數、傷亡人數雖呈逐年下降趨勢,但不同程度傷害的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有的還特別嚴重。據公安部治安局統計,2005年至20*年上半年,共接報涉及中小學生安全的各類案件200起,其中針對學生的殺人、綁架、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103起,造成43人死亡、100人受傷。

一、學校安全事故類型及原因分析

從學校近年來發生的安全事故原因來看,大約有以下十余種情況:

一是游玩誤傷。學生特別是小學生在課余時間相互追逐、嬉戲、玩鬧等活動時,掌握不好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傷害,如2005年5月13日,海南文昌市第二中學一名初一女生在宿舍被4名同年級女同學輪流抽打200多耳光,導致其左耳外傷性鼓膜破裂,聽力受到嚴重損傷。

二是擠壓踩踏。校舍安全防護設施不齊不全,樓道、門口等狹窄,出入通道燈具設置不規范或未安裝路燈,課間、放學等學生出入高峰期時極容易互相爭先而造成的擠壓、踐踏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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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制度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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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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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為了更好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范本市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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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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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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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企業安全事故排查分析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事故致因理論“1:29:300安全管理法則”,1起重傷或死亡事故背后有29起輕傷事故,29起輕傷事故由300個未造成事故的隱患引發。今年是全國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加強對工業企業可能引發事故的常見隱患進行排查、分析,既有助于認真抓好事故隱患排查工作,也有助于防患未燃,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從今年三月開始,××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先后對轄區內75家企業進行了安全監察,已查出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642個,平均每個企業存在安全隱患8.5個。根據歸類分析,排在前8位的分別是:消防設施缺乏維護,占12.8%;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占12%;安全設備設施疏于管理,占11.2%;電氣安全管理不到位,占10.7%;危險作業場所未設置安全警示,占10%;違章使用特種設備,占9.5%;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或使用不符合標準,占9.3%;危險物品管理缺陷,占8.4%。筆者針對這8種可能引發事故的常見隱患作一分析:

1、消防設施缺乏維護。主要表現為:消防栓箱內堆放雜物、滅火器壓力表損壞或壓力不足、消防器材被雜物阻隔、消防水槍或水帶被挪用或損壞、重點防火區域未配備消防器材、消防栓壞死不能正常使用等。許多企業存在消防設施缺乏維護的現象,它是由人的不完全行為,造成的物的不安全因素。2004年廣西某市一工廠發生火災,造成300多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該市消防支隊共出動6個中隊16輛消防車,134名消防官兵進行了4個小時的撲救,由于火場周邊的消火栓無法使用,不得不用4輛水罐消防車到火場5公里外運水。事后一名現場指揮員說:“如果能保證火場連續供水,撲救時間就不會那么長,造成的損失也不會那么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消防安全對企業而言,是預防火災事故,減少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重要措施,對化工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易燃易爆作業場所而言就更加重要,它是一旦發生火災后最直接的應急救援手段。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據資料分析,75家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和到期復審率都在85%左右,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培訓、持證上崗和按期復審情況不盡人意。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造成的安全生產事故時有發生,2006年3月,我市一酒店曾發生一起重大火災事故,經調查:酒店使用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電焊工從事室外裝修工程施工,作業時,電焊作業明火點燃柴油灶油箱內的柴油,引起爆炸燃燒,造成現場作業的4名工人死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屬于特殊工種,依法持證上崗不僅是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自身保證,也是對他人的安全保護。企業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嚴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關和到期復審關。

3、安全設備設施疏于管理。主要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包括安全附件)未定期檢測、壓力表超壓運行或損壞、機械傳動部位未裝安全防護罩、乙炔氣瓶未裝阻火器等。安全設備設施管理缺陷,主要是企業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有章不循和違規操作,直接表現為物的不安全因素,它常常誘發發事故的導火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管理,必須在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測等各個環節上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建立基礎臺帳,并加強對安全設備設施的日常巡查,督促從業人員規范操作。

4、電氣安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現為:現場臨時用電亂拉亂接、配電箱無蓋板或堆放雜物、電器開關不符合防爆要求、配電房無防小動物措施等。這些現象多數都是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作業所致。2005年7月,我市某酒店游泳池機房內發生一起觸電事故,一名在校暑期打工的大學生死亡。經調查:操作人員在潛水泵連接電源時,臨時用電沒有接地線,也沒有任何標識,造成誤操作,導致單相潛水泵通電后脫水空轉過熱而漏電。《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作業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或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處以罰款。電氣管理和使用涉及從業人員多、危險性較大,電氣管理不到位,使用不規范造成的危害也是人們普遍認知的。但是,由于人們對電氣安全規范的了解程度有限,習慣性違章表現十分突出,因此,要不斷加強電氣管理和使用,加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巡查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置,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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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

為了更好地頒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范*市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特制訂*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一定數量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規定。

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規定。

火災、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種設備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事故傷害程度的分類、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事故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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