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會計與稅收處理探討
時間:2022-12-26 08: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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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以基礎資產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發起人通過SPV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主要包括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票據、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資產等為標的資產證券化產品。2011年末我國重啟了資產證券化業務,隨著基礎設施公募REITs試點配套規則出臺,ABS步入健康快速發展軌道。本文試著探討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操作過程中的財稅問題。
一、ABS初始確認和計量
公司出表的基礎資產的主要有債權類、收益權類和REITs等三類,發起機構將基礎資產轉讓給SPV,根據發起人是否保留與該基礎資產相關的現金流量的收取權利,以及支付義務,由此帶來會計處理的不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23號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在發生資產轉移時,應當根據其保留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程度,區分為資產終止確認資產和繼續確認資產。如果不是轉讓或保留資產所有權的風險和報酬,則應根據是否保留資產的控制權程度,區分為終止確認資產和繼續確認資產。對于發起人來說,根據轉讓資產的風險與報酬程度或對資產的控制程度,會計處理分為:終止確認、繼續涉入和完全不能繼續涉入(相當于以資產進行融資)。具體處理如下:
(一)ABS設立環節會計處理
1.基礎資產完全出表
如果發起人將基礎資產完全出表,一般處理是將擬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轉讓給SPV公司,發起人通過成立SPV公司實現風險和報酬區隔,實現基礎資產“控制權轉移”。如果基礎資產是不動產的,則一般由發起人回租賃該資產,同時附增信條款,以保證投資人的投資回報,有的附發起人回購條款。有的基礎資產是通過直接出售的方式,對于符合資產出表條件,則基礎資產應終止確認,同時確認資產轉讓損益。我們以不附追索權的應收賬款轉讓為例: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款項)其他應收款(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壞賬準備營業外支出———應收債權融資損失貸:應收賬款營業外收入———應收債權融資收益
2.基礎資產完全不出表
根據23號準則,發起機構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程度在10%以下,相當于以資產向外部進行融資,發起人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3.基礎資產部分出表
如果只是部分出表,發起人應根據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以反映發起人所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通常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程度在10%-90%之間。會計處理分出表部分和未出表部分同上1、2,同時,按照所轉移資產繼續涉入程度確認“繼續涉入資產”及“繼續涉入負債”。借:繼續涉入資產貸:繼續涉入負債發起人后續對繼續涉入資產進行減值測試,按確認的損失金額計入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科目。
4.依附基礎資產的收益權
《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對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行了定義,文中對“資產收益權”沒有明確界定。一般認為資產收益權主要有股權、應收賬款、不動產收益權的轉讓與回購、資產收益權、財產權信托等。資產所有權人可以在不改變權利人地位的前提下,將所有權與收益主體相分離,并將“收益權”進行買賣或者作為信托標的獨立進行轉讓。以達到不放棄該資產所有權,又獲得短期貨幣資金的目的。實際上收益權不存在出表的概念,其相當于融資行為,即同上述2。
(二)ABS設立環節稅收處理及相關問題
1.原始權益人的基礎資產轉讓行為是否征收增值稅
ABS設立環節是否征收增值稅,主要依據基礎資產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從上文會計處理可以看出,目前稅法比較明確的是,資產的所有權轉讓行為作為增值稅應稅項目沒有什么爭議。問題是資產收益權的轉讓是否為增值稅應稅項目,現有稅收法規未單獨下文對此明確,具體還需要根據業務實質與形式,按現有相關稅收文件規定進行判斷。《管理規定》中明確基礎資產涉及的財產權利、不動產財產或不動產收益權,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金融商品主要包括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基金、信托、理財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對于財產權利或不動產收益權是否征收增值稅就要看其是否屬于金融商品。資產收益權作為特定現金流入的權利,從本質上講不屬于金融商品的范疇,也不存在所有權轉讓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有的觀點認為資產收益權或不動產收益權屬于金融衍生品,在轉讓時應作為金融商品交納增值稅。從操作層面,如果收益權轉讓作為金融衍生品征收增值稅,那“買入價”如何確定是個問題?比如應收賬款收款權的轉讓,以賬面金額作為成本價?成本不確定也就無法確定金融商品的銷售額。如果是原始權益人以融資目的出讓基礎資產,并附回購條款、增信措施,債權人購買優先級產品,原始權益人保留部分次級產品,原始權利人取得收益是否交納增值稅?稅收上主要判斷標準為合同中是否約定收回投資本金,或收取固定收益或固定加浮動收益,從而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原始權益人的基礎資產轉讓行為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1)如果基礎資產為不動產,其“出表”為真實的資產轉讓,則作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于會計上確認資產轉讓損失如何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納稅人應保留資產處置方案、出售合同或協議、各類資產作價依據、出售過程的情況說明、成交及入賬證明、資產計稅基礎等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2)如果原始權益人的資產權利或不動產收益權轉移以融資行為為目的,原始權益人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但如果是約定回購如何處理呢?即約定回購價大于出讓價的差額的處理。比照國稅函[2008]875號文規定,對于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因此,資產收益權回購期間計提的利息費用先作納稅調增,待實際支付回購價時,并取得資金使用費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作納稅調減,如果是分期支付利息并取得票據,則按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ABS運營環節
(一)會計處理
ABS運營環節主要是兩方面,一是收取基礎資產收益或債務人的清償,二是將ABS再次運作轉讓、回購等。1.ABS收到運營收益,則會計處理:借:銀行存款\ABS專戶貸:投資收益2.收益權出售時會計處理: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應付款/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利息費用時借:利息支出貸:銀行存款
(二)稅收處理
在ABS運營環節,具體以SPV作為運營主體,還是以資管產品作為運營主體,其稅收待遇不同。
1.增值稅
(1)資管產品收益。根據財稅[2017]56號文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在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資管產品管理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不是作為扣繳義務人。而根據該文規定,資管產品包括資金信托、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等,該資管產品涵蓋范圍廣,要注意相關稅收風險。如,目前很多上市公司實行的員工持股計劃,稅收上對于個人買賣股票不征增值稅,但通過員工持股計劃買賣本公司股票按財稅[2017]56號文規定就可能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了。如果是資管產品嵌套資管產品,就有可能涉及層層交稅的問題,即每一層資管產品的管理人可能都要交一次增值稅,稅收成本加大。(2)收回金額大于投資成本收益。如果是非金融商品的情況下,一般認為是資金占用收益,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比如,購買不附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后,收回金額超過應收賬款購買成本的部分,一般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3)收益權分配收益。如果是資產收益權轉讓設立的ABS,因原始權益人基于基礎資產法律上仍為收益人,如收費站的收費權、股權分紅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交易方還得考慮增值稅方面票據流規范方面要求。收益權轉讓后,三方是否約定由原始權益人還是ABS向資產使用人開具發票并收取資金?還是按合同規定是由原始權益人向資產使用人開票收取收益,再由ABS向原始權益人收取收益?資產使用人能否接受ABS管理人向其開具稅率為3%的增值稅發票?這些都在在收益權轉讓時原始權益人要與資產實際使用人溝通協調的,層層開票會涉及層層交稅,還會因稅率的變化涉及收費金額的變動。ABS運營過程進行投資時,如合同中約定是否保本、固定收益或保底收益需要繳納增值稅,反之,則無須繳納增值稅。需要說明的是,ABS為保障不同類型投資者的收益,可能會安排增信措施,那增信措施會不會認定為保本收益或保底收益呢?在實務中存在不同的觀點,但從稅收規定看,判斷的標準首先是投資合同條款的約定,而不是看增級措施,或底層資產。
2.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6]5號文的規定,對信托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環節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原因是ABS不具有法人地位,而企業所得稅是以法人為納稅主體。同上,如果是以SAP作為法人主體運營REITs產品,則按相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ABS投資者取得收益環節
投資者收益主要是兩方面,ABS分配收益、ABS持有至到期收益和轉讓ABS收益,對上述收益稅收上如何處理呢?
1.增值稅
(1)ABS分配收益。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保本收益,以及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具體同上文ABS運營環節。(2)ABS持有至到期收益。財稅[2016]140號文的規定,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也就是說,到期收回收益不作為資管產品轉讓收益,無需申報繳納增值稅,如上所述,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由資管產品管理人申報納稅。(3)轉讓ABS收益。首先要判斷轉讓的ABS是否為“金融商品”,即是否屬于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各類資管產品(基金、信托、理財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其次是否轉讓金融商品所有權。比如,納稅人購買不附追索權的應收賬款后再次轉讓取得的價差收入,在總局沒有明確前,一般暫不征收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
(1)持有收益。首先,對于投資人的收益,如果是利息收入,稅收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對“利息收入”的定義,按照合同約定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方應付利息的日期作為確認收入的納稅年度。納稅人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次級債取得的利息屬于利息收入,應按合同約定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方應付利息的日期作為確認收入的時點。如果是分配收益,則按分配時間為收益確認年度。根據財稅[2006]5號的規定,對信托項目收益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托項目分配獲得的收益,應當在機構投資者環節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應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買賣資產支持證券所獲得的差價收入及持有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取得的收益,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次,如果劣后級計劃持有人承諾優先級計劃持有人未足額獲得本金和預期收益時向優先級補足差額。那么,對于劣后級投資人存在補差支出能否在稅前扣除的問題。從實質上講,該補差金額屬于與基礎資產轉讓收入相關的損失,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相關規定申報稅前扣除。或者明確調整所屬年度基礎資產轉讓收入,并補充申報。(2)ABS轉讓或清算所得或損失。根據財稅[2006]5號的規定,企業投資者買賣資產支持證券獲得的差價收入,應當并入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買賣資產支持證券所發生的損失可申報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
對于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收益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呢?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利息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而取得的利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但實際操作過程中,ABS管理人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也沒有主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如果投資ABS的投資人為嵌套多層合伙企業,或ABS作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管理人分配收益時,上層直接合伙企業或ABS無法做到“先分后稅”,故建議稅法對此進行明確。即,對投資人為自然人的,由管理人或支付方作為扣繳義務人,嵌套多層合伙企業的,由自然人直接投資的合伙企業作“先分后稅”處理。
參考文獻:
[1]成寶紅.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及稅務處理[J].財會學習,2019(7):186-186.
[2]蘇敏.企業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方式研究[J].經貿實踐,2018(7):113-113.
[3]吳明泉滕支國.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ITs)產品運作會計與稅收處理[J].會計師,2016(15):19-20.
作者:倪文 吳明泉 單位: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潤杰稅務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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