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銷合作社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5-10 03: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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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合作社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工作方案

根據府辦(2012)143號文件精神,并報請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社實際,特制定市供銷合作社本級社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工作方案。

一、授權經營管理的目的及方式

(一)授權經營管理的目的??紤]到我社屬于市財政全額撥款的參公事業單位,不宜對本級社有資產直接經營與管理。為優化社有資產配置,由我社理事會對本級社有資產進行授權經營管理,建立健全市供銷合作社本級社有資產管理和保護制度,落實保值增值責任,實現社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和高效運營,增強供銷合作社為“三農”服務能力。

(二)授權經營方式。依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府辦〔2012〕143號)以及《市供銷合作社章程》等有關規定,經由市社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研究,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對市社本級社有資產進行授權經營管理。

二、授權經營的主體、內容

(一)授權經營管理主體為市供銷合作社全資企業:供銷合作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經營主體)。

(二)授權經營管理資產的內容:(詳見附表)

三、授權經營的目標及使用管理

(一)授權經營管理社有資產的收益目標。

1.經營性資產運營主體每年度上繳目標為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但不少于凈資產的15%。

2.非經營性資產按《三財〔2014〕146號》文件精神,參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規程》(三府辦〔2013〕318號)規定辦理。

(二)經營效益的收繳和使用管理。

1.每年度末,市社委派相關部門對運營主體進行內部審計,公平公正地評價企業的經營成果,并向理事會、監事會提交詳實的內審報告,確保市社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2.資產收益的上繳和使用管理。根據全國供銷總社《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社有資產收益歸本級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等規定,相關的資產收益上繳到市供銷合作社指定的專戶中,實行專戶管理。使用時按照三財〔2014〕146號文件第五條:“本級社理事會是資產所有權代表者,理事會主任直接對市政府負責。建議社有理事會根據市政府對供銷合作事業發展要求,提出供銷合作發展規劃和資金使用方向(包括對外投資合作等),報請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實行計劃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之規定,主要用于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的項目上。

四、授權經營管理有關要求

市供銷合作社理事會要遵循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理順與授權經營主體的關系,按照“管人、管事、管資產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建立和完善社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相關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照章辦事。

1、運營主體根據理事會的授權,對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利,對本級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負責。運營主體的職責權限、議事規則等重要事項,由理事會通過制定公司章程予以確認;

2、運營主體未經市供銷合作社理事會批準,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3、運營主體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落實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接受市社的監督管理,定期向市社理事會、監事會報告企業生產經營和資產、財務狀態,并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進行收益分配,不得損害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4、運營主體對外投資,必須書面報告市社理事會,并按照理事會指示在股東會、董事會上行使表決權;

5、運營主體對外投資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