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藥監督抽檢工作方案(共2篇)
時間:2022-02-28 10: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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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一、抽樣地點及數量
市抽取生產單位獸藥2批;區抽取使用單位獸藥6批(其中漁藥3批);8月22日前完成抽樣。
二、抽檢原則
遵循合理、公正的原則,重點加大對獸藥生產、誠信較差企業的抽檢,減少信譽好、產品質量穩定企業的產品抽檢比例,加強對近年來沒有實施抽樣企業產品的抽檢力度。
三、抽樣
(一)抽樣單位。任務所在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協同省獸藥飼料監察所共同組織抽樣,并對被抽樣單位實施監督檢查。現場發現違規行為,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和《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依法及時查處。
(二)抽樣要求。抽樣活動要嚴格執行《獸藥監督抽樣規定》(2001年農業部第6號令)。抽樣程序要符合規定,抽樣單填報信息要完整,同時,應收集購貨發票復印件留存備查。
四、樣品確認
從經營、使用環節抽取的樣品應進行樣品確認。
(一)承擔單位。省獸藥飼料監察所。
(二)確認方式及要求。樣品確認單位以郵政快遞方式向樣品標稱企業寄送《產品確認書》。樣品標稱企業應自收到《產品確認書》的5個工作日內對樣品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并反饋。逾期未回復的,視為對樣品真實性無異議,可認定為標稱企業產品。
(三)結果處理。
1.非標稱企業產品的處理要求。經確認不屬于標稱企業的產品,不再進行檢驗,此類產品可計入抽檢批次,并一律按假獸藥處理。省獸藥飼料監察所在已知確認信息的3個工作日內,分別將抽取樣品信息反饋給協同抽樣的市或縣(市、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協同抽樣的市或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反饋信息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抽樣單上標注的庫存數量,依法對被抽樣單位實施處罰,對庫存產品進行收繳銷毀,并組織立案查處。
2.標稱企業產品的處理要求。經確認屬于獸藥標稱企業的產品,省獸藥飼料監察所按規定程序組織檢驗。
五、結果確認和處理
(一)結果確認及復檢要求。經確認屬獸藥標稱企業產品但經檢驗不合格的,省獸藥飼料監察所以郵政快遞方式向標稱企業發出《獸藥監督抽檢結果確認通知書》,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進行書面確認。對逾期不予回復的,視為認可檢驗結果。標稱企業對獸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原檢驗單位申請復檢,并說明復檢理由。檢驗單位認為復檢理由充分、確有必要的,及時安排復檢,復檢樣品為抽樣留存的樣品。標稱企業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復檢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農業部提出復檢申請,農業部指定復檢單位,復檢樣品由原檢驗單位提供(應為抽樣留存樣品)。
(二)結果處理。省獸藥飼料監察所自收到檢驗結果書面確認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分送協同抽樣市或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和標稱企業所在地省級獸醫主管部門。對檢驗不合格的按以下要求處理:
1.被抽樣單位的處理。從經營、使用環節抽取的產品,協同抽樣市或縣(市、區)獸醫主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后應及時按照抽樣單上標注的庫存數量,對被抽樣單位依法實施處罰,清繳銷毀庫存產品,并根據出進貨物帳目和銷售記錄責成企業回收售出產品,并監督銷毀。
2.標稱企業的處理。標稱企業為我省獸藥企業,省畜牧獸醫局收到檢驗報告后,將及時責成市或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生產企業依法組織查處,監督銷毀庫存產品,并監督企業根據銷售記錄回收已售出產品,并監督銷毀。
六、工作要求
(一)各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獸藥質量跟蹤抽檢制度,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應對該企業同品種不同批號及其他產品進行跟蹤抽檢,并將跟蹤監測結果及時上報我委;對抽檢過程中發現的假劣、過期失效、無批準文號等不合格或違禁產品,以及2012年被通報非法產品企業的所有產品,應依法實施收繳銷毀,立案查處。
(二)各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并將2013年典型案件材料和年度總結及時上報。
第二篇
為保障“元旦”、“春節”兩節動物產品質量安全,根據農業部、省人大、省政府以及省農委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要求,特制定市畜牧養殖環節獸藥使用情況專項整治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監管的理念,按照“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突出整治重點,強化日常監管。通過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規范獸藥使用行為。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活動,規范畜牧養殖環節用藥,達到消除安全隱患、提高質量水平的目標,實現獸藥殘留檢測合格率達到99%以上,違法案件查處率100%。
三、重點工作
(一)對全市規模養殖場(戶)全面開展違禁藥物的排查。重點查處違規使用抗生素、原料藥等違法行為。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標準化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用藥情況大檢查,重點檢查養殖檔案、用藥記錄,休藥期規定執行情況。推行養殖企業質量安全承諾制度,促進養殖者規范用藥。
(二)開展專項檢測。結合此次專項整治,各地要根據養殖數量,在轄區范圍內開展獸藥殘留監測。對檢測不合格的,及時進行追溯、查處。
四、時間安排
專項整治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階段:12月下旬—1月上旬,各地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
(二)督查階段:1月中旬—1月底,組織督查,同時進行抽樣監測。
(三)整改提升階段:對各地自查和督查發現問題進行督促整改,針對安全隱患點,出臺強有力的監管措施。對工作開展較好的,進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這次整治行動,是我委貫徹落實農業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工作部署,不斷提高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重要舉措。各地要充分認識此次行動的重大意義,充分認識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切實措施,確保整治工作成效。要圍繞整治方案確定的工作目標和重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積極開展工作。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省農委要求,細化任務和要求,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確保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順利完成。對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監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并帶來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落實具體措施。各地要針對轄區內獸藥使用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深入開展獸藥使用專項整治。要在全面排查獸藥使用隱患的同時,重點整治不執行休藥期規定,獸藥使用記錄不完善、不規范,違規使用人用藥、違禁藥,濫用抗菌藥物,在飼料或飲水中違規添加激素類等行為。要加大獸藥殘留監測力度,擴大檢測范圍和頻率,完善殘留超標追溯制度,嚴厲查處超標產品,保障“元旦”、“春節”兩節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四)加強輿論宣傳。要不斷加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獸藥使用管理政策法規,強化獸藥使用單位是獸藥安全使用第一責任人意識。要高度重視并及時核查媒體反映的獸藥使用和藥物殘留等問題,主動建立媒體專家發言人制度,及時主動做好熱點問題的回應、解讀和科普宣傳工作。對突發質量安全事件,要迅速反應、立即行動、嚴肅查處、如實報告,依法規范有關信息,積極回應媒體關切事件,加強正面引導、宣傳和報道。
(五)及時報送信息。各市、縣(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加強工作的溝通與交流,相互配合,協同作戰。要按照整治方案規定時間節點匯總上報整治結果和整治總結。對檢查中發現的重要違法違規案件線索,要第一時間上報,并及時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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